,是約體義。
釋“界”曰界限,是約用義。
此中以“法爾”釋“法”,即下文所雲“法爾具足”,是就能具邊說,屬用。
以“性别”釋“界”,即下文所雲“一切諸法”,是就所具邊說,屬體。
蓋以此心,天然有染淨二性,所以具足十法界差别因果,故曰“法爾具足一切諸法”,此名心為法界之義也。
文并可知。
(子)七,釋法性。
問曰:雲何名此淨心以為法性?答曰:法者,一切法。
性者,體别義。
以此淨心有差别之性,故能與諸法作體也。
又性者,體實不改義。
以一切法,皆以此心為體。
諸法之相,自有生滅,故名虛妄。
此心真實,不改不滅,故名法性也。
釋此法性,義有兩重。
初約不變随緣釋。
三千性相,俱名為法,故曰“一切”。
“體别”者,心體不變,起差别用。
今曰“體别”,順用而說也。
謂諸法無體,唯此淨心具有染淨差别之性,能與諸法作體,故名此心以為法性也。
次約随緣不變釋。
法仍前義。
“性者,體實不改”,謂心體真實,性淨不改也。
彼一切法,有生滅相,如依報有成、住、壞、空,正報有生、老、病、死,故皆名虛妄。
唯此真心,既不改變,故無生滅,所以一切諸法以之為體,故名此心以為法性也。
(癸)三,結成。
其餘實際實相等無量名字,不可具釋。
上來釋名義竟。
經教中自性清淨心之異名,數多無量,如實際、實相等皆是,不可具釋也。
末句,結第二釋名義已訖。
“實際”者,真實無際;“實相”者,實無妄相也。
(壬)三,辨體狀。
二。
(癸)初,标科略指。
二,依科廣釋。
今初。
次出體狀。
所言體狀者,就中複有三種差别。
一舉離相以明淨心。
二舉不一不異以論法性。
三舉二種如來藏以辨真如。
雖複三種差别,總唯辨此淨心體狀也。
何謂“體狀”?即形體相狀也。
前出七名,皆是自心本來面目。
吾人既聞其名,複知其義,不辨其形相可乎?世出世間一切法,差别之相甚多,若不辨明,必緻誤認。
且大乘止觀,必依止淨心而修,心體形相既未辨清,即無依止之境,雲何修證?以此義故,本科所以廣辨,大衆即須悉心而聽也。
就中三種差别,初明“離相”者,為從假入空。
須知一切法可于有相中求,淨心必于離相中悟。
《金剛經》雲:“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何以故?凡所有相,皆是虛妄故。
”諸相非相,即明離意。
如來,即是淨心也。
次明“不一不異”者,為從空入假。
離而不即,乃不一也。
即而不離,乃不異也。
既明離義,須更明即義,方能不堕偏空。
所以古德又雲:“不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此是明即義也。
三明“如來藏”者,如來藏兼如實空如實不空而言。
上言不一不異,尚恐學人自生隔别,故複雙明空不空義,則不即不離,融歸中道第一義谛矣。
淨心、法性、真如,異名同體。
今單舉離相以明淨心等者,何耶?曰:順文便故。
蓋淨心之名,于離相義便。
法性之名,于不一不異義便。
(不一不異,為真實性故。
)真如之名,于空不空義便。
(《起信論》本約真如明二藏,今故以二種如來藏轉辨真如。
)故順名偏舉耳。
實則總唯辨此淨心。
上來廣陳名義,名即名其體也,義即體之義也。
得意者,聞名思義,便了得淨心體狀。
若或未然,則恐偏執名義,不能會歸一體。
故複于此融會辨釋,而令聞者忘言悟體,銷歸自性。
此大師之苦心也。
是故當知:淨心體狀本來離相,本與諸法不一不異,本是如實空如實不空。
又複初句“離”是真谛,次句“即”是俗谛,三句“不即不離”,是中道第一義谛。
七名中雖僅舉三名,實則淨心無量名字,以此三谛會其體狀,罄無不盡。
觀其以如來藏釋真如,便可悟知名雖不一,理本互通,總唯辨此淨心而已。
會得此旨,自性清淨心體狀,仿佛現前。
則名名歸體,義義知宗,從此發足精進,便是由名字覺入觀行覺。
而不着二邊,宛合中道,便是大乘圓頓行門。
其造詣何可限量哉!末二句,結指總唯辨明心體,令聞者自悟淨心之意。
上總标略指已竟。
下複分科廣釋。
(癸)二,依科廣釋。
自分為三。
(子)初,舉離相以明淨心。
二,舉不一不異以論法性。
三,舉二種如來藏以辨真如。
初又二。
(醜)初,正明淨心離相。
二,巧示順入方便。
今初。
第一明離相者,此心即是第一義谛真如心也。
自性圓融,體備大用。
但是自覺聖智所知,情量之能測也。
故雲言語道斷,心行處滅,不可以名名,不可以相相。
何以故?心體離名相故。
體既離名,即不可設名以談其體。
心既絕相,即不可約相以辨其心。
是以今欲論其體狀,實亦難哉。
唯可說其所離之相,反相滅相而自契焉。
所謂此心從本已來,離一切相,平等寂滅。
非有相,非無相,非非有相,非非無相,非亦有相,非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