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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生物解剖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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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section 關于活體解剖,在這個世界上要聽到理性讨論,真是難上加難。

    那些否棄活體解剖的人,常被斥為&ldquo濫情&rdquo(sentimentality),而且他們的論證也驗證了這一斥責。

    他們描繪的畫面,都是可愛的小狗在解剖台上。

    可是,另一方恰好也面臨着同一指控。

    他們為之辯護,所描繪的畫面則是痛苦不堪的婦女兒童,隻能靠活體解剖的成果來減輕他們的苦痛(我們這就放心了)。

    跟前者一樣顯而易見,後者也訴諸情感,也訴諸我們叫作憐憫的特定情感。

    兩者之訴求,什麼都沒證明。

    要是此事乃正确之事&mdash&mdash要是根本正确,那就是個義務&mdash&mdash那麼,為履行義務,憐憫動物就是我們必須克服的誘惑之一。

    要是此事乃錯誤之事,那麼,憐憫人類苦痛,正好是最有可能使我們做錯事的誘惑。

    而真正的問題&mdash&mdash此事是對是錯&mdash&mdash仍然原封不動。

     理性讨論這一論題,一開始就要問,痛苦是不是一種惡。

    要是痛苦并非惡,那麼,反對活體解剖就宣告破産。

    支持活體解剖,也如此。

    辯護若非根據減輕人類苦痛,還有何根據可為之辯護?我們因而必須把痛苦是惡,設定為整個讨論的一個基礎,否則就沒有什麼可讨論的。

     現在,假如痛苦是一種惡,那麼施加痛苦,就其自身而論,顯然必定是一種惡行。

    可是總有一些事情,作為必要的惡(necessaryevils)而存在。

    一些舉措就其自身而言是壞事。

    可是,當它們是更大的善的必要手段之時,卻有情可原,甚至值得稱道。

    我們說施加痛苦僅就自身而言是一種惡,但我們并沒有說,永遠不應施加痛苦。

    我們絕大多數人認為,為了好的目标,施加痛苦就名正言順&mdash&mdash比如拔牙,比如正當且能感化人的刑罰。

    關鍵在于,它一直需要正名(justification)。

    我們發現誰人在施加痛苦,誰人就有責任說明,為什麼在此特定情形下,本身是壞事的舉措卻是好事一樁。

    當我們發現有人在提供快樂,(要是我們批評他)證明其行為錯誤,是我們的事。

    然而,當我們發現有人施加痛苦,證明其行為正确,卻是他的事。

    要是他不能證明,那他就是個壞人。

     這樣說來,活體解剖要想得到辯護,隻有靠表明,一個物種應受苦而另一物種應更幸福是正确的。

    這時,我們來到了岔路口。

    活體解剖的基督教辯護者和普通&ldquo科學主義&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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