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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羅馬的原始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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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的家庭 父母、子女、家宅、奴仆和動産,這些在任何情況下&mdash&mdash包括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下,隻要母親的獨特地位未因此喪失&mdash&mdash都是構成家庭的天然成分。

    但在各民族的文化興起之後,他們對家庭表現出來的理解和對待方式,存在着天然的差異,往往會造成很大的差别。

    有些民族對此理解深刻,有些則很膚淺;有的更多注重道德層面,有的更注重法律觀念方面。

    但沒有任何一個民族能像羅馬人那樣,樸實而嚴謹地遵循自然本身體現的法律原則。

     家庭是最小單元。

    這個最小單元包括父親過世後成為一家之主的自由男子,經過祭司用神聖鹽餅莊嚴婚配、同甘共苦的妻子,還有他們的兒孫、兒媳孫媳、未出嫁的女兒和兒子的女兒,以及這些成員的所有财物。

    然而,女兒的孩子則不在本家庭範圍之内,因為,如果孩子是正常婚姻産下的,孩子就是男方家庭成員,若非婚生,就不屬于任何一個家庭。

    在羅馬公民心目中,人生的目的和本質似乎就是自有家世、兒孫滿堂。

    死亡并非災禍,因為死亡無法避免;但一個家庭或一個氏族的消亡,對公社來說卻是災難。

    因此很早的時候,公社就為無子女者開創了收養子女的方式,以避免這種禍患。

     一家之主與其家庭 羅馬家庭從一開始就享有較高的文化條件,家庭成員之間以道德倫理為綱紀。

    隻有男人可為一家之長。

    實際上女性在财産獲得方面,其地位并不低于男性;女兒和兒子有平等的繼承權,母親和其子女平等。

    但女性必須永遠屬于家庭,而不屬于公社;在家裡女性也不得不處在從屬地位&mdash&mdash女兒從屬于父親,妻子從屬于丈夫[1],失去父親而尚未婚嫁的女兒從屬于血緣關系最親的男性親屬;在必要時,女性如果受審,是由這些男性來審判,而不是國王。

    然而在家庭内部,女性的角色不是奴仆,而是女主人。

    按照羅馬人的觀念,碾谷和烹饪是仆役的工作,羅馬主婦不用做這些,她們主要督導女仆,再做些紡織;紡織對女人來說,其意義正如耕作之于男人[2]。

    同樣,羅馬民族對父母于子女的道德義務,有充分深刻的認知,如果忽視對孩子的教育,或者放縱他們,甚至任由他們揮霍家财,贻害後代,都被認為是罪過。

     但從法律角度來看,&ldquo一家之父&rdquo的意志是唯一、至高無上的,全家都要絕對聽從他的指示和管理。

    在家中一切對他來說都沒有權利可言,不但牲畜、奴隸是這樣,妻子兒女也是如此。

    因為女孩是男方自由選擇的結婚對象,所以生下的孩子撫養與否,都由男方決定。

    這一公理并不是因為羅馬人漠視家庭而生,恰恰相反,在羅馬人的觀念中,成家立業和生兒育女在道德上有其必要性,也是公民的義務,他們對此銘記在心。

    在羅馬,公社對家庭扶助也許僅有這樣一項規定:如果遇到一産三胞胎的情況,孩子的父親應該受到救濟;宗教上禁止遺棄男嬰(畸形兒除外)以及至少頭胎女嬰,由此可以看出羅馬人對棄嬰的态度。

    不論棄嬰看起來對社會有多大危害,棄嬰者從一開始會受到政府懲罰或宗教譴責;因為畢竟父親是完全至高無上的一家之主。

    父親不僅對家庭成員有最嚴厲的管理權,而且有制裁的權力和義務,可以按自己的判斷予以死刑或肉刑的懲罰。

     成年男子可以另立門戶,或者像羅馬人自己說的,從父親手裡獲得分給他們的&ldquo自己的牲口”但從法律上來說,兒子所得的一切,不管是自己勞動所得,還是他人所贈,不管是在父親家裡還是自己家裡,一概屬于父親的财産。

    隻要父親還活着,在法律上從屬于他的人就不能擁有自己的财産,所以沒有父親的授權,财産不可以出讓或贈送他人。

    從這方面來說,妻子、兒女的地位和奴隸沒有任何區别,而奴隸可以不時獲得自營家業的許可,經主人授權,也可以轉讓自己的财産。

    而且父親可以将兒子當作财産轉讓給第三者,和出賣奴隸沒有區别:如果買者是外族人,被買走的兒子就成了外族人的奴隸;如果買者是羅馬人,因為一個羅馬人不能成為另一個羅馬人的奴隸,被買走的兒子至少可以稱作是奴隸的替代品。

    除了上述關于對棄嬰的限制外,父母的權利隻在一些最惡劣的罪行發生時,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或者宗教的譴責。

    涉及這些罪行的規定有:不得出賣自己的妻子或已婚的兒子;父親,尤其以丈夫的身份,在行使家庭裁判權時,在與本人或妻子的近親商洽之前,不得對他的妻子和孩子判罪,這是家庭管理的慣例。

    但後一種規定并沒有削減父權或夫權,因為行使家法時召集而來的親屬并沒有審判權,而隻能為主持審判的一家之主提供建議。

     一家之主的權力在本質上不受限制,不對世間任何人負責,而且隻要他活着,這種權力就不會更改、牢不可破。

    根據希臘和德意志法律,成年男子實際上不僅在家庭關系上脫離父親而自立,在法律上也是獨立的;但在羅馬,隻要一家之主健在,他的權力就不會因年事已高或者精神失常而被剝奪,甚至是出于自己的意願也不可以。

    隻有這種權力的持有者會發生改變,因為兒子當然可以通過過繼,轉到另一位家主的權力支配之下;女兒可以經過合法婚姻脫離父親的掌控,歸于丈夫的管束之下,脫離自己宗族和神祇的護佑,加入丈夫的宗族,并受到其神祇的護佑,從此以後她就聽命于丈夫,正如出嫁前聽命于自己的父親。

    根據羅馬法,奴隸脫離主人得到自由,比兒子脫離父親獲得自由更容易;奴隸重獲自由很早就得到了許可,形式也很簡單;兒子要脫離父親獲得自由卻到後來才得以實現,而且過程還很複雜。

    實際上,如果同時一位主人賣了自己的奴隸,一位父親賣了自己的兒子,而買主将這兩者都釋放,奴隸因此可以獲得自由,但兒子解放之後,卻照舊受到父親的管教。

    因此羅馬人一貫厲行父權和母權,并将其變成真正的所有權。

     一家之主對妻子兒女的權力雖然近乎于他對奴隸和牲畜的所有權,但在實際上和法律中,家庭成員和家庭财産之間還是有很大差别的。

    一家之主的權力,不但在家庭範圍内有效,而且是暫時的,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代表性的。

    妻子兒女并非隻為了一家之主而存在,其性質與财産因财産所有者存在、專制王國的臣民隻為國王而存在不同;家庭成員确實是一家之主施展合法權力的對象,但他們同時也有自己的權利;因為他們不是物品,而是人。

    但他們的權利在當下是潛存的,不會見諸行使,隻是為了維持家庭的團結,一家需要有個統一的代表來管理;但一家之主離世後,兒子立即接替其地位,父親原先支配婦孺、财産的權力就盡歸新主所有。

    但主人的逝世對奴隸的法律地位不會産生任何改變。

     家庭與家族 家庭的團結十分緊密,所以在一家之主離世後,家庭并不會一哄而散。

    兒女因為父親的逝世獲得獨立,但在很多方面仍會視自己為同一個家庭的成員;在很多事上都遵循這一原則,比如處理繼承人和其他家族關系,尤其是在調整寡婦和未婚女子的地位方面。

    按照較早期的羅馬觀念,女人不具有管理自己和他人的權力,因此,管理她們的權力,或者委婉地說,對她們的&ldquo監護權&rdquo,仍屬于她們所在的家庭;在一家之主離世後,這一權力由血緣最近的男性親屬行使,因此,通常是兒子監管母親,兄弟監管姐妹。

    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家庭一旦建立,其結構就不會有所改變,除非男性後裔消亡殆盡;隻是一代一代發展下去,家族關系肯定會漸漸疏遠,到最後原來的&ldquo本是同根生&rdquo都無法證明了。

     家族和氏族,或者按羅馬人的說法,Agnati和Gentiles,它們的區别就在于此,也僅在于此。

    這兩個詞都指男系;但是家族有共同的祖先,一代代往上追溯,能夠找出世代的次序;而氏族雖然也自稱有共同的祖先,但已經不能完全指出具體的世代關系,所以不能确定親疏。

    這在羅馬人名表裡表現得非常明白:例如&ldquo昆圖,昆圖之子,昆圖之孫等等&hellip&hellip昆圖氏&rdquo,将所有祖先一一追溯,就是家譜;家譜記錄完之後,補述的就是氏族的,表示這些人出自同一個祖先,&ldquo昆圖子孫&rdquo的名字由他傳給所有後裔。

     家庭的附庸 此外,除了這些緊密團結的、受在世的一家之長掌控的家庭,或從這些家族分裂産生的氏族外,還有客民。

    &ldquo客民&rdquo這個詞指的不是賓客,而是外族相同階層的人,暫時居住在别人家中;他們不是奴隸,因為奴隸在法律上被視為家庭的财産,而不是家庭成員;但是客民雖然不是某個公社的自由公民,但在所處的公社裡卻可以受到保護享有自由。

    這些人包括在他鄉受到接納和保護的難民,以及主人暫時不限制、有實際自由的奴隸。

    這種關系就其性質來說,與主賓關系或主奴關系不同,沒有嚴格的法律關系,客民仍然不是自由人,但信義和習慣讓他們的不自由狀态有所減輕。

    因此一家的&ldquo客民&rdquo和嚴格意義上的奴隸構成聽命于&ldquo恩主&rdquo的&ldquo仆從&rdquo。

     按照原始的規定,主人有權收回客民部分或所有的财産,在遇到突發情況時,有權将客民重新貶為奴隸,甚至處以死刑;但事實與規定還是有出入的,主人不會像對奴隸那樣,對門客行使家法;另一方面,主人在道義上有責任扶持和保護自己的門客,所以實際上門客的處境比奴隸更自由。

    特别是在門客的這種關系已經維續幾代的情況下,他們事實上已接近法律上的自由了。

    如赦免者和被赦免者都去世了,赦免者的法定繼承者要求再對被赦免者行使主人的權利,一定會被冠以大不敬的罵名。

    于是在家庭内部逐漸形成一群寄人籬下的自由人,他們既與奴隸不同,又與氏族中享有完全平等權利的人也不同。

     羅馬公社 在組織成分和形式方面,羅馬城邦以這種羅馬家庭為基礎。

    羅馬公社正是起源于羅米列人、沃爾提尼人、法比人等氏族的聯合(不管以什麼形式聯合)。

    這些氏族的土地總和就是羅馬的領土範圍。

    這些氏族的每一位成員都是羅馬公民。

    凡是在這個範圍内正常締結的婚姻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羅馬人婚姻,由此誕下的兒女享有公民權。

    凡是非法婚姻,或者未婚生育的孩子,不屬于公社的成員。

    因此,羅馬公民稱自己為&ldquo有父之子&rdquo,因為從法律上來說,隻有他們是合法婚姻下的産兒。

    氏族,以及包含在氏族中的所有家庭,直接融合成為城邦。

    在國家之中,家庭和氏族仍然存在;但男人在家庭和氏族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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