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并不影響他與公社的關系。
在家裡,兒子從屬于父親,但在政治權利與義務層面,父親和兒子是平等的。
當然,這個時候寄人籬下的門客的地位會有所改變,恩主按自己的意願收留被赦免的奴隸和門客,才會受到公社的包容;實際上他們仍然直接受到原屬家庭的保護,他們不享有自由民的正當權利,也不需要盡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在公社的宗教儀式和節慶活動中,并不完全被排除在外。
這種方式将其更為廣泛地應用于全體公社成員所涉及的事務中。
由此可見,城邦和家庭一樣,都是由原始成員和依附者,即&ldquo自由民&rdquo和&ldquo門客&rdquo構成。
羅馬國王
氏族是以家庭為基礎的,而城邦是由氏族組成的,因此羅馬政體不論是整體還是細節,都仿照羅馬家庭的模式。
父親是自然形成的家庭首領,家庭因為父親而産生,因為父親的離世而消亡。
但公社是不會消逝的,公社也沒有自然形成的領導者;至少在羅馬公社,不存在天賦人權的領導者,羅馬公社由自由平等的農人組成,不存在血統高貴的貴族。
所以由他們自己當中的某一個人出任領袖,成為羅馬公社的主人;正如後來在其住宅及附近地區,經常可以看到常年不熄的爐竈、封鎖嚴密的公社庫房,羅馬維斯塔女神廟和珀那忒斯神廟,所有這些都可以表明,整個羅馬曾統一置于一個至高無上的領袖領導下。
王位一旦空缺,早已指定好的繼承人便會立即依法履行君主職權;但隻有在繼任者召集所有能服兵役的自由人,正式要求他們宣誓效忠後,全體公社成員才對國王有絕對忠誠的義務。
在此之後國王才完全具有發号施令的權力,就像一家之主在家庭中一樣;并且與一家之主一樣,國王是終身統治。
國王的權力飽含神秘色彩,他與公社的神靈相通,征詢神的旨意,平息神的愠怒,任命所有的男祭司和女祭司。
國王以公社的名義與外族簽訂的協議對全體羅馬人具有約束效力,但在其他情況下,與非公社成員簽訂的協議不會對公社成員有任何影響。
無論是在和平時期還是戰争時期,國王的&ldquo谕令&rdquo總是雷厲風行,所以每次他因為公事出面,在任何場合下,都有&ldquo校尉&rdquo手持斧钺和棍棒在前面開路。
隻有國王有權力向公民演講,公共财産庫的鑰匙也隻有國王擁有。
和作為一家之主的父親一樣,國王具有懲戒和審判的權力。
對于擾亂秩序的人,國王可以處以刑罰,尤其是有人違反軍隊紀律時,國王會予以鞭笞。
國王對一切民事和刑事案件都有審判權,他可以決斷生死,也可以決斷一個人自由與否,國王可以剝奪一個自由人的公民身份,将其當作奴隸交給另一個自由人;國王甚至有權将自由民賣作奴隸,換句話說,就是将其流放。
在判下死刑的處決後,國王有權力批準人們請求赦免的呼聲,但他并沒有必須這麼做的義務。
戰争時期國王召集公民抗戰,并且統領軍隊作戰;盡管身負重任,在火情警報響起的時候,國王還是會親臨火場。
正如一家之主在家裡是唯一至高無上的權威,國王是羅馬城邦唯一至高無上的權威。
國王可以将那些對宗教規則和政治法則特别熟悉的人召集起來,組成專家小組,要求他們獻言獻策;為了使權力更加方便有效地施行,國王也可以将某些職能委托他人,比如向公民發布通知的權力,在戰場上指揮作戰的權力,一些無關緊要的決策權,以及審理罪犯等;尤其是在不得不離開城内的時候,國王可以留下一個&ldquo城守&rdquo,全權代理國王的職責;但所有王權周圍官吏的權力都來自國王的權力,隻有得到國王的任命才能任職,得到國王的歡心才能留任。
遠古時期的所有官吏,特派的城守,以及步兵和騎兵統帥,都隻是國王的委任官員,而不是後來意義上所謂的官吏。
在法律上,沒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對王權外加的限制;在公社内部,沒有人敢來評價公社統治者的所作所為,正如在家庭内部沒人敢評頭論足一家之主。
國王的權力是終身的,至死方休。
元老院掌握着新王選舉權,遇到王位空缺的時候,王權暫由元老院行使。
在國王被提名之後,自由民才正式參與國王的選舉;從法律上來說,王權是建立在永久存在的父老團基礎上的,父老團通過國王空缺期的掌權,将王權過渡到新王手中,新王終身在位。
&ldquo舉世聞名的羅馬因崇高的神佑而得以建立&rdquo,于是這一神佑便有第一個接受神佑的國王承繼,連續不斷地傳給繼任者,雖然當權的人持續在發生變化,但國家政權的統一卻得到了維護。
在宗教領域,羅馬人民表現出的以羅馬狄歐維斯教為代表的團結統一,正如在法律上以君主為代表的團結統一,所以國王的服飾和至高無上的神一樣;羅馬城内人們都隻能步行,隻有國王乘車,他手執象牙鷹杖,臉上塗着脂粉,頭上戴着黃金槲葉帽子,這都是羅馬神祇和國王共有的殊榮。
但如果我們因此就認為羅馬政體是神權政治,那就大錯特錯了:意大利人對王權和神權從來不像埃及和東方那樣,混為一談。
國王不是人民的上帝,而是國家的主人,這種說法更為确切。
所以,羅馬人沒有某一特定家族特蒙神恩的概念,國王也不是擁有何種神秘的力量,并非有與其他人不同的資質。
高貴的血統,以及同前任統治者的親屬關系,是新統治者的有利條件之一,但這并不是必要條件;任何身心健全的羅馬成年人,在法律上都有成為羅馬君主的權利[3]。
因此羅馬君主隻是平常的羅馬公民,因為自身優秀或者外界的契機,又因為國不可一日無君,正如家庭不可一日無主,所以才将他置于同輩之上,做他們的主人,就像一個農人被任命為衆農人的領導,一名戰士被任命領導軍隊。
正如兒子絕對服從父親,并不是因為兒子的地位更低一等,所以公民聽命于君主,并不是因為君主優于衆人。
這構成了對王權的道德約束和實際約束。
當然國王也會做出有悖平等,但并不違反國家法律的事:他可以克扣戰士應得的戰利品,可以加重徭役,或者毫無緣由地征收苛捐雜稅,侵占公民的财産;但如果國王真的這樣做,他就忘記了自己的權力并不是神賦予的,國王是人民的代表,他的權力是在神的許可下由人民賦予的;如果人民也忘記了宣誓效忠的誓言,危急時刻誰會來為國王抛頭顱灑熱血?但法律對王權的限制在于國王隻有權力執行法律,而無權更改法律。
國王背離法律的行為,必須事先得到公民議會和元老院的許可;否則,該行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就是暴政行為。
所以在道德層面和法律層面來說,羅馬的王權和現代的君權在根本上是不同的,在近代也找不到能與羅馬家庭和羅馬城邦相對應的例子。
公社的組織形式
羅馬公民的劃分以&ldquo族區&rdquo為基礎,羅馬公社由十個族區組成。
每個族區有步兵100人,騎兵10人,以及議員10名。
幾個公社合并後,每個公社就自然而然成了整個公社的一部分,原來的基數就是各部數量的乘數。
這種分配法起源于公民群體的構成,這種分配法也應用于領土分配。
傳到現在的羅馬區名很少,其中有一些顯然是源于族名,例如Faucia,其他的明顯起源于當地,例如Veliensis,所以每個區都有自己的領土,每個部落也有自己的領土,這一點無可置疑。
在土地共有的遠古時期,每個族區都包含了若幹個前文說到的氏族土地。
這種政權組織形式非常簡單,它同後來受羅馬影響而興起的拉丁族公社和自由民公社的模式不謀而合;這些公社一律有一百名議員。
在三分制的傳統中,羅馬擁有30個族區,300名騎兵,300名元老院議員,3000名步兵,這個額定數字屢見不鮮。
可以确定,這種古老的政制模式并非起源于羅馬;拉丁各族都建立在這種古老的體制之上,甚至在拉丁各族分立之前就是如此。
在這些情況下,有關羅馬政體的流傳史料十分可信;關于羅馬公民群體的各種劃分方法在曆史上也都有迹可循,隻有區的劃分是源于羅馬建城;與此完全吻合的是,族區體制是在羅馬開始出現的,而且從最近發現的拉丁公社的政制模式中,族區制似乎是拉丁市政制度的主要成分。
族區制度的核心一直在于區的劃分。
&ldquo部族&rdquo已經不是羅馬至關重要的成分,因為&ldquo部族&rdquo的産生及其數量純屬偶然;凡是有&ldquo部族&rdquo的地方,它們存在的意義不過是保留這些&ldquo部分&rdquo曾經作為整體的記憶[4]。
在流傳的史料中,沒有記錄任何部族有過自己特殊的辦事機關或集會;很可能為了維護羅馬共同體的統一,這些聯合起來的部族實際上并不被允許存在這樣的制度。
甚至在軍隊中,步兵軍官和部族的統領數量相當,但是這些軍團護民官并非統帥一個部族的士兵;而是每一個軍團護民官和全體護民官一起,統帥所有步兵。
各氏族分布在這幾個區内,氏族之間的界限和家族之間的界限都是自然形成的。
立法權通過修正的方式,對這些氏族族區起到幹預作用,将較大的氏族一分為二,也可以将較小的氏族合并起來,這在羅馬流傳史料中已經無迹可尋。
但無論如何,這些幹預發生的範圍十分有限,所以氏族的基本親緣關系不會因此改變。
所以我們不可以認為氏族和家庭的數量都是法律規定、固定不變的。
如果說區應該配備步兵一百,騎兵十名,那麼每個氏族應該出騎兵一名,每個家庭出步兵一人,這既未見于可信的流傳史料,也難以令人信服。
在這個古老的政制體系中,唯一分承功能的是族區,羅馬一共有十個族區[5],在有若幹個部族的地方,每個部族分為十個族區。
這樣分出來的每個&ldquo責任區&rdquo都是真正意義上的統一體,至少在舉行公共節日慶典的時候,其成員是要集會的。
每個責任區都有一位特設的負責人,以及自己的祭司;毫無疑問,征兵和征稅都是以族區為單位,審理案件的時候,公民也是分區聚集,分區表決。
但這種制度開創的原意并不在于方便表決,因為如果原意如此,區的劃分數量一定會是奇數。
公民之間的平等
公民對待非公民并不友好,但在公民内部每個人的權利都是完全平等的。
羅馬人嚴格執行這兩個原則,毫不妥協,在這方面也許沒有哪個民族能與之比肩。
榮譽公民制的設立原來是為了調和公民與非公民的矛盾,但也許正是羅馬人對這種制度的态度,讓羅馬公民與非公民的差異更加一覽無餘。
當公社經過決議,允許一個外地人加入公民團時,他雖然可以放棄之前的公民權,完全地融入新的公社,但也可以兼有新舊公民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