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或者自稱出于一個共同的祖先,但在世的族人中,沒人敢說自己是這個共同祖先的代表,所以即使是在财産繼承和監護婦孺的事情上,如果一家之主不幸去世,就需要整個氏族共同承擔。
但是由于元老會議的性質,很多重要的法律後果往往都歸屬于羅馬元老院。
簡而言之,元老院的實際地位并不隻是國務議會,而且高于國務議會,不過是國王召集親信開會,供國王咨詢建議而已;正如荷馬描述的那樣,諸侯和人主圍着國王應席而坐,讨論政事,這和當時的元老院沒有什麼區别。
元老院成員是由氏族首領組成的,因為氏族數量不是固定的,所以元老院的成員數量也不固定。
但是在遠古時期,也許在羅馬還未形成之時,公社元老院成員的數量是固定的一百位,不考慮當時的氏族數量,所以在三個原始公社合并之後,元老院成員數量就增至三百,以後三百就成為元老院的固定成員數額,從國家法的角度來看,這是必然的結果。
此外,無論在什麼時候,被召集進入元老院的長者都是終身任職;到了後世,這種終身制更多的是在事實上延續了,但在法律上并非如此,元老名錄不時會修改,那些不稱職不得人心的長者會被除名,這種辦法是随時間慢慢演變而來的。
在氏族首領不再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元老的選擇權就理所當然地屬于國王了;但是在較早的時期,人們對氏族的獨特性還念念不忘,國王在選擇元老的時候,通常在一位元老辭世之後,從其原先所在的氏族中委任一位德高望重的人來接替。
我們可以推測,大概後來随着公社融合的程度越來越高,公社内部漸趨統一,這種元老選擇的方法才作廢,完全由國王自由決斷,所以隻有在國王不選人補替的時候才會被認為沒有盡職。
元老院的特權&mdash&mdash權力過渡
元老院的權力建立在以下觀點的基礎之上:公社由氏族組成,公社的統治權依法應該屬于全體氏族族長,雖然這種統治權在家庭内部,就彰顯出了嚴格的羅馬君主制度的概念,但當時隻能由其中一位長老,即國王來執掌。
元老院的每一位成員,雖然在實際上不是公社國王,但在職權方面,卻跟國王沒有太多差别;所以長老的标志雖然亞于國王,但兩者性質相似:長老穿的鞋跟國王的很像,都是紅色,隻是國王的鞋略高一點,也更加精巧。
正是這個原因,如前文所述,國王去世的時候,羅馬公社的王權不會空缺,元老們會立即接掌王權。
但是根據隻能有一個國王這一不變的原則,即使這個時候确實隻有一個人在執掌政權,這種&ldquo攝政王&rdquo和選任終身任職的國王,他們之間唯一的區别僅在于任期的長短,不在于權威的大小。
攝政王的任期對單個掌權者來說一般是固定的,不會超過五天;根據這個規定,元老們輪流執政,每位攝政王任期截止的時候,按抽簽決定接任順序,将職權轉讓給下一位任期也隻有五天的繼任者,直到任期終身的國王有人補任為止。
因此公社不對攝政王宣誓效忠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攝政王不僅有權力和義務執行所有原屬于國王的職責,甚至有權任命一位終身任職的國王,但是有一個例外,即第一個被指定擔任攝政王的人不具有任命終身在職的國王這一權力,可能是因為第一位不是被前任者推舉的,所以被認為不夠資格。
因此,元老院執掌着羅馬共同體的最終統治權,也是羅馬共同體的神聖庇護,保障了羅馬共同體及其君主制(但不是世襲的君主制)連綿不絕地發展。
所以,據後來的希臘人看來,元老院似乎就是衆王會議,其實這本來不足為奇,因為元老院實際上正是這樣發源而來的。
元老院與公社決議&mdash&mdash元老院的權威
但是,元老院不僅是王權永恒鮮活的表現,而且也是羅馬政制的一個重要成分。
當然元老會議沒有權力幹涉國王的政務。
但是當國王不能親自統兵作戰或者解決法律糾紛的時候,他都會從元老會議中選人作為自己的代表,代為行使權力;因此後來軍隊最高軍職通常交給元老,在選任陪審員的時候也優先起用元老。
但是在統領軍隊和司法管理方面,元老院從未以團體的身份受到國王咨詢;所以後來的羅馬元老院也沒有統領軍隊和司法裁決權。
另一方面,元老會議還被視為現行體制的維護者,監察國王和公民的違法行為。
公民應國王的提議而通過的一切決議案,元老院都有審查的職責。
如果決議有違反現行法律的嫌疑,元老院就可以不予批準;換句話說,根據政制要求需要公社決議的時候,比如修改政制、接納新公民、發動擴張戰争等,元老會議都有表決的權利。
當然我們也不能認為彼時的公民和元老院,和當今的立憲制國家的兩院一樣,共同享有立法權;元老院隻是法律的維護者,不擁有立法權,隻能在公社作出的決定似乎超出了權限,違反對神祇的現行義務、違背對他國的承諾或者妨礙了公社本身規章體制的時候,才能宣告廢止這種決議。
但更為重要的事情,比如羅馬國王已經提出宣戰,而且得到了公社通過,成為一項決議;又比如當其他公社應該支付賠償,但該要求得不到滿足的時候,羅馬使者就會懇請神靈主持公道,并且在結束的時候說:&ldquo但是關于此事,我們需要詢問一下國内的長者,以确定如何才能捍衛我們的權利。
&rdquo隻有元老會議通過了這一決議,公民大會決定、元老院批示之後才能正式宣戰。
當然,這一項規則的用意和效果都不是使元老院永久幹涉公民的決議案,也不是利用監護權剝奪公民大會的最高權力;但正如在王位空缺時,元老院保持了公社政制的延續,我們也能感覺到元老院在面對公社這一最高權力的時候,起到了維護法紀的作用。
元老院充當國務院
與上述相關的,還有一種似乎非常古老的規則:國王要将議案提交公民表決,必須提前将議案提交給元老院,并且經過元老院全體成員逐一表決。
由于元老院有權否決通過的決議,國王自然很清楚必須提前确保元老院不會有反對意見;而且通常來說,一方面,按照羅馬人的習慣,在做重大決定之前,都會事先和他人商議;另一方面,根據它的組織構成,元老院擔任着公社統治者政務咨詢機構的角色。
正是由于元老院為國王提供咨詢的習慣,而不是上文描述的職權,造就後來元老院的權力越來越大;但是元老院的咨詢作用本來無足輕重,隻不過是國王咨詢的時候,元老院有回答的職責。
遇到不屬于司法也不屬于軍隊的重要事務,例如,除了提交給公民議會的議案外,還有征稅、攤派徭役、召集公民服兵役以及發動擴張戰争,國王都要事先咨詢元老院,雖然很頻繁,但在法律上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流程。
隻要有意願,國王就可以召集元老會議,提出自己想要咨詢的問題;若沒有被問及,元老不得發表自己的意見,元老未被召集,更不得私自開會;但有一個例外,在王位空缺時元老們必須開會決定攝政王的繼任順序。
而且除了元老外,國王還有請自己信任的人一起讨論國事的自由,這一點極為可信。
當然,提供的建議不是命令;國王可以不按照得到的答複去行事,而元老院的觀點就沒有施展的餘地,除非上述的否決權,但這否決權并不是普遍适用的。
&ldquo我選你們來,不是讓你們來領導我,而是要你們聽從我的吩咐。
&rdquo這是後來一位作家借羅慕洛王之口說的話,從這個方面來說,這句話所表述的元老院的地位大緻上是準确的。
羅馬的原始政制
現在我們來總結一下。
羅馬人認為,主權是公社固有的權力;但是公社沒有單獨行使主權的資格,在遇到違背現有規則的時候,隻能與國王和元老院共同行使權力。
終身任期的元老們組成的公社元老會議和公社平起平坐,元老會議實際上就是在王位空缺時,召集起來執掌王權的一群官吏,由其中的成員輪流攝政,直到新王登上王位;元老會議還有推翻公社不合法決議的權利。
正如塞勒斯特所說:王權至高無上,但受到法律的約束;所謂的至高無上,指的是不管國王的命令正義與否,首先必須無條件遵循;所謂的受到約束,是指國王的命令如果和慣例相沖突,沒有得到真正的權力執掌者,即人民的準許,就不具有持久的法律效力。
因此,羅馬最古老的政制,在某種程度上是與君主立憲制截然相反的。
在君主立憲制政體中,國王是國家全權的執掌者和載體;因此,比如隻有國王才有宣布特赦的權力,但是治國理政的權力卻屬于人民的代表,以及對人民代表負責的行政部門。
在羅馬政制中,公社行使的職權和英國國王的職權頗為相似:在英國,特赦權是國王獨有的權力,但在羅馬,這一特權屬于公社;羅馬的政權完全掌握在公社首腦手中。
最後,如果我們探尋一下羅馬及其公民之間的關系,就不難發現,羅馬遠不隻是為了防衛而聯合起來的松散聯盟,也不是近現代所謂絕對專制的強權國家。
毫無疑問,羅馬公社在征收賦稅和懲治犯罪方面,對公民個人有統治的權力;但是任何特定的法律,對某一個人訴諸法律或者以懲罰脅迫,由于其行為在大多數人看來并非有罪,即使形式上沒有任何疏漏,但對羅馬人來說似乎就是武斷和不公的。
财産權和宗族權更多的是重合,而不僅僅是相互關聯,公社對其的幹涉更加有限;羅馬的家族制度并沒有完全廢止,公社的發展并不是以犧牲家庭為代價,正如呂庫古[11]的警察制度。
國家可以監禁或者絞死公民,但是無權剝奪公民的子嗣、沒收公民的土地,甚至無權向公民長期征稅,這是羅馬古老政制最不可否認、最值得稱道的準則。
在諸如此類的事情中,公社本身也受到限制,不得侵犯公民的權利,這種限制并不隻是一種抽象的概念,在元老院依法行使否決權時有其表現和實際運用,因為它對違反這種基本權利的公社決議确實有廢止的權力和職責。
羅馬公社在其範圍内權力至高無上,這是其他公社難以比拟的;羅馬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絕對的安全,不會受到其他公民或者公社本身的幹涉,這也是其他公社難以企及的。
羅馬公社就是建立在這些規則之下的:羅馬是一個自由的民族,理解服從的義務,明确拒絕所有祭司裝神弄鬼的作弄,在法律面前,彼此之間完全平等,有自己鮮明的民族性,同時又明智豁達,大開與外界交往的門戶(這一點會在後文表述)。
這一體制既不是人為創制,也并非假借其他國家,它是在羅馬人民之中産生并随羅馬人民共同成長起來的。
當然,羅馬政制建立在早期意大利、希臘意大利以及印度日耳曼政制基礎之上,但荷馬史詩和塔西佗[12]關于德意志的紀實中所描寫的體制,肯定經過了長久政治發展階段,才最終形成最古老的羅馬公社政制。
希臘人的歡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