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彩,德意志人的敲打盾牌,都有表示公社主權的意味;但這種形式與拉丁族區會議那種有條不紊的職權和循規蹈矩的意見發表,都有很大的差别。
此外,羅馬國王的紫袍和象牙杖确實是從希臘借鑒來的,而不是從伊特魯裡亞人學來的,羅馬的十二名扈從(lictors)以及很多其他表面的安排都是從國外引進的。
但是羅馬的政制,的的确确是羅馬本土發展起來的,或者至少是從拉丁姆發展起來的。
其中借鑒的成分都是微不足道的,政制觀念的詞彙都是用拉丁人所造的文字來表述的,從中就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
這種政制實際上奠定了長期羅馬國家的基本觀念;因為隻要羅馬公社還存在,無論其形式如何變化,行政長官有至高無上的号令權,元老會議是國家的最高權威,每個特殊的決議必須得到至高無上的主權,即公社的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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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但舊的宗教婚姻(matrimoniumconfarreatione)是這樣,世俗婚姻(matrimoniumconsensu)亦是如此,原先雖然未規定丈夫對妻子的财産所有權,但由于這種正式慣例(coemptio)和時效(usus)等法律觀念易于應用于這種婚姻,為丈夫獲得這種權利大開方便之門,丈夫在獲得這一權利之前,尤其在迄至時效告終的時期内,妻室[正如日後先行試婚(causaeprobation)而後結婚]還不成其為&ldquo妻室&rdquo(uxor),而是未婚妻(prouxore)。
羅馬法中有這樣一條原則,妻室不受丈夫支配就不成其為已婚妻,隻是有名無實之妻(uxortantummodohabetur)(西塞羅《辨謬篇》,3卷,14頁)。
這一原則直到羅馬法臻于完備之時仍然未發生變遷。
[2]以下墓志銘雖然屬于相對較晚的時期,但是在此有必要叙述一番。
如下:
&ldquo過客啊,我的獻詞很短,請伫足細讀。
這墓石并不精美,底下卻掩埋着一位美人,
雙親稱她為克勞迪阿;她摯愛夫君,忠心不貳,
她膝下育有二子,其一仍存于世上,另一個已沒入黃泉,
她談吐悅耳動聽,舉止優雅文靜,
她操持家務,并自紡羊毛。
我已傾訴完畢,君可移步前行。
&rdquo
原文為拉丁文(見《拉丁銘文大全》,1007頁),紡羊毛也算是純粹尚德之舉,這也許更能說朋問題,但這在羅馬墓志銘中屢見不鮮。
(以下為拉丁文)《奧雷利》4639頁:&ldquo最好、最美、從事紡織、虔誠、知廉恥、端莊、貞淑、足不出戶。
&rdquo《奧雷利》4860頁:&ldquo她端莊、正直、知恥、柔順、從事紡織、勤奮、忠貞、酷似其他賢婦,足可與之媲美。
&rdquo《圖裡亞墓志銘》1卷,30頁:&ldquo知恥、柔順、和藹可親、平易近人、勤紡織、有信仰而不迷信,衣着樸素,服飾不求觀瞻,實乃良善家族一員。
&rdquo
[3]《狄奧尼修》說(5卷,25頁),跛足者不得居最高職位。
羅馬公民資格不但是雄居王位的必要條件,而且是充當執政官的必要條件,這不言而喻,因此,對庫雷斯(Cures)公民的奇談,實在不值得煞有介事地批駁。
[4]從它們的名稱中也可以看出這一點。
如法學家所知曉的那樣,所謂&ldquo部&rdquo(tribus)不外是過往或将來的&ldquo整體&rdquo,所以在當下并無實際意義。
[5]簡單的十區體制早已絕迹,但是這一制度即使在羅馬也有實際應用,而且讓人驚奇的,是其應用于鹽餅禮(confarreatio),我們可以從其他理由得到這樣的觀點:在我們掌握的法律史料中,提到過的所有正式儀式裡,這一典禮最為古老。
行此禮時,十證人制與十區制之間的關系似乎與三十校尉與三十區制的關系如出一轍,這一點毋庸置疑。
[6]塞薩利或塞薩利亞位于希臘大陸的中部,周圍環繞着高山,在北部與馬其頓接壤,南部與StereaEllada接壤,西部與伊庇魯斯接壤,東部海岸線位于愛琴海上。
塞薩利是一個位于古馬其頓南部的國家,它所在的位置是一個開闊的山谷,四周群山環繞,湍急的河流從山上流下來,在山上彙成河流。
河流流量越來越大,流向平原,最終彙成了塞薩利的中心河,蜿蜒向東方流去,彙入一個叫做潭蓓谷(ValeofTempe)的著名山谷。
&mdash&mdash譯者注
[7]古人把Quiris,quiritis或quirinus解釋為&ldquo長矛兵&rdquo,這個詞源于quiris或curis(長矛)和ire。
從這方面來說,與samnis,samnitis和sabinus一緻,甚至古人也認為這個詞源于saunion(希臘文,長矛)。
與此類似的還有arquites(弓箭手),milites(千夫隊士兵),pedites(步兵),equites(騎兵),velites(無盔甲、隻有鬥篷的士兵),即使詞源不确定,卻與羅馬對于公民概念的解讀密不可分。
同樣,Junoquiritis,(Mars)quirinus,Janusquirinus,都被設想成&ldquo揮舞長矛的神”quiris用來稱呼人的時候,意為&ldquo戰士&rdquo,換句話說就是&ldquo正式公民&rdquo。
這與語言習慣表達相符。
凡是涉及到地點,絕對不使用quritens一詞,而用urbsRoma,populus,civis,agerRomanus(羅馬和羅馬人)等詞。
因為quiris與civis或miles相同,都沒有任何本地含義。
恰恰基于這個理由,這些詞不能混用。
人們不說civisquiris,是因為這兩個詞雖然意義相殊,但表示同一法律概念。
反之,在莊嚴地主持公民葬禮時,說&ldquo這位戰士已經随死神攜手離去&rdquo(ollusquirisletodatus);同樣,國王以這一名義稱呼集會的公民。
他開庭斷案之際,也按照可執戈防衛的自由民法律(exiurequiritium,與後世的exiurecivili完全一緻)進行宣判。
populusRomanus,quirites(populusRomanusquiritium一詞沒有充分證朋)意為&ldquo全公社與全體公民&rdquo,因此,在一句古老的套語中,populusRomanus與prisciLatini相對(貝克爾《手冊》,第2卷,20&mdash21頁)。
以上的事實在我們面前一覽無餘,如果我們仍然堅持以下的說法,似乎羅馬公社曾與相似的奎裡特(Quirite)公社對峙,這兩個公社合并之後,在宗教儀式和法律習慣用語方面,被合并新公社的名字代替了施行合并公社的名字。
所以,除了對語言和曆史沒有足夠認知外,沒有其他的緣由可循。
[8]《狄奧尼修》(2卷,64頁)在叙述努馬(Numa)的八個宗教機構時,先叙述Curiones和Flamines,然後第三才列出騎兵統領。
根據《普雷内斯特曆書》,3月19日在大會場(Comitium)舉行節日慶典(adstantibuspon)。
瓦勒裡·安提阿斯(ValeriusAntias,見哈利卡納索斯的《狄奧尼修》,1卷,13頁,參見3卷,41頁)給最早期的羅馬騎兵指定了将領,名為Celer和百夫長,而在《名人傳》1中,又稱Celer為百夫長。
此外,布魯圖(Brutus)在羅馬諸王受到驅逐之際,據說曾充任tribunuscelerum之職,而且據《狄奧尼修》所說(4卷,71頁),他甚至利用職務之便,建議放棄塔昆族。
最後,彭波紐斯(Pomponius)以及可能部分是引論《狄奧尼修》的利杜斯(Lydus)也說tribunuscelerum就是安提阿斯所說的Celer,就是共和時代獨裁官的magisterequitum,帝國時代的Praefectuspraetorio。
現存文獻中論及tribunicelerum的隻有這些,其中最後一種說法不但出于相對較晚的時期,甚至所依據的材料也值得考究,與tribunicelerum的含義有出入,它隻能用來表達&ldquo騎兵隊長&rdquo的意義。
但是共和時期的騎兵統領僅僅在非常時期受到推舉,到後來這一現象不複存在,tribunicelerum必須主持每年3月19日的慶典,所以該官職是常設的,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彭波紐斯之說顯然完全是根據布魯圖的傳聞衍生出來的,愈傳愈懸,我們可以不予理會;但我們可以大緻得到這樣一個結論:在數目和性質上,tribunicelerum完全相當于tribunimilitum,他們是騎兵大隊長,所以與騎兵統帥(magisterequitum)存在很大的差異。
[9]以下顯然非常古老的表達形式,velites和arquites,以及之後的軍團編制,都可以說朋這一問題。
[10]Lex,意為約束(源自legare,對某事負有義務)。
衆所周知,一般指契約,但其附帶的含義為此契約的條件由提議人決定,對方隻能接受或拒絕,這種情形正如公衆拍賣那樣。
在羅馬社會公約(lexpublicapopuliRomani)中,提議者為羅馬國王,接收者是人民;對于後者有限的參與協作,在文字上也有簡朋扼要的規定。
[11]呂庫古(Lycurgus)生于公元前7世紀,創立了斯巴達的政體形式,他是一個帶有傳說色彩的人物,阿波羅神殿的女祭司在傳達神谕時稱他是&ldquo諸神所鐘愛的人,不是凡人,而是神&rdquo。
呂庫古正是憑着這個神谕而受到斯巴達人包括國王的尊重,從而為斯巴達人制定了一系列不成文的&ldquo端特拉&rdquo(神谕或律法),并且讓斯巴達人發誓永遠遵守這些法律。
&mdash&mdash譯者注
[12]普布裡烏斯·克奈裡烏斯·塔西佗(PubliusCorneliusTacitus,約公元55&mdash120年)是古代羅馬最偉大的曆史學家,他繼承并發展了李維的史學傳統和成就,在羅馬史學上的地位猶如修昔底德在希臘史學上的地位。
&mdash&mdash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