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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非公民與政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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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拉廷與奎裡納爾的城市融合 每個民族的曆史,尤其是意大利的曆史,都是大規模&ldquo并區為城&rdquo的曆史。

    據我們所知,羅馬在最早期的時候就采取三分制的形式,這種類似的合并一直在進行,到羅馬的精神活力完全消逝才瓦解。

    原始的羅馬納人、替提人以及盧克雷人公社的融合,我們隻知道這直白的事實,其過程我們一無所知,除此之外,山丘自由民融入帕拉廷羅馬人,也是這類合并最早期的例子。

    兩個公社之所以能合并,也許是因為它們的組織形式在本質上是相似的;為了解決合并産生的問題,必須對以下兩種情況進行選擇,一種是保留兩種政制,另一種是廢除其中一方的政制,将剩下的一方推廣到聯合後的整個公社。

     關于聖地和祭司團,則是兩者的都保留。

    自此以後,羅馬公社就有了兩個舞蹈祭司團、兩個牧神祭司團,因為有兩種戰神,所以公社有兩種戰神的祭司,一種是帕拉廷祭司,以後通常被稱為戰神祭司,另一種是山丘祭司,被稱為奎裡納斯祭司。

    雖然已經無法考證,但是很可能羅馬所有的古拉丁祭司團&mdash&mdash占蔔團、高級祭司團(大祭司團)、維斯塔貞女團以及外交團&mdash&mdash都同樣起源于帕拉廷和奎裡納斯這兩處的聯合祭司團。

    在地域分區方面,帕拉廷城原來有三個區,即蘇布拉區、帕拉廷區以及城郊區,再加上奎裡納斯城作為第四個區。

    說到最初的并區為城,新被納入的公社,至少被當作是新公民團的一部分,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仍然是一個政治團體;但在羅馬山丘人以及後來的合并過程中,這種情況并沒有得到延續。

    在聯合之後,羅馬公社依舊分為三個部分,每個部族各有十個族區;無論羅馬丘人之前是否有自己的分區,在合并之後肯定都分配到已有的部族和族區内。

    分配方法很可能是這樣安排的:每個部族和族區接收分配一部分新成員,但新成員在這些地方并不能完全和舊有的公民相互融合;以後這些部分為兩級:替提人、羅馬納人以及盧克雷人分别被分為第一級和第二級。

    羅馬公社的所有機構體制都是成雙的,很可能也和這種分區方法有聯系。

    神聖貞女有三對,很明顯表示這三個部族每個部族都有一對代表,第一級和第二級各一人;每條街道都供奉着一對家庭守護神,大概是出于同樣的原因。

    在軍隊中,這種安排尤其明顯:在合并之後,三分制的羅馬公社中,每半個部族出一百騎兵,于是羅馬公民騎兵增加到六個&ldquo百夫隊&rdquo,騎兵隊長也大概因此從三個增加到六個。

     關于步兵的相應增加沒有任何流傳史料可供參考;但是後來征發軍團都習慣兩個接兩個,大概也是起源于此,也許是因為這種加倍征兵的做法,指揮軍團的分區長官通常不是原來的三個,而是六個。

    可以确定的是,元老院的席位沒有相應的增加:相反,直到七世紀,三百位元老這一原始數目依然是元老院席位的常額;但新納入公社中的一些更為顯要的人物,他們要加入帕拉廷城元老院也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關于行政長官的任命也是這樣:這個聯合起來的公社隻有一個國王,國王的主要副手,尤其是守城吏,沒有任何變更。

    似乎帕拉廷山城的宗教體制得到了延續,在軍事方面,由于公民數量加倍了,兵力也加倍了;但在其他方面,奎裡納斯城并入帕拉廷城實際上是前者隸屬于後者。

    我們也許可以大膽地推測,帕拉廷舊公民和奎裡納斯新公民的區别,相當于替提人、羅馬納人以及盧克雷人的第一級和第二級的區别,因此奎裡納斯各族被稱為&ldquo第二級&rdquo或&ldquo次等氏族&rdquo。

    然而這種差别更多的是聲譽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優劣之分。

    在元老院舉行表決的時候,在舊氏族元老表決之後,&ldquo次等氏族&rdquo的元老才被征詢意見。

     同樣地,山丘城區的地位甚至比帕拉廷的城郊區還低;奎裡納斯的戰神祭司的地位比帕拉廷的戰神祭司低;奎裡納斯的舞蹈祭司和牧神祭司也比帕拉廷的低一等。

    因此,通過并區為城的方式,帕拉廷公社和奎裡納斯合二為一,成為并區為城承前啟後的階段,即前承早期替提人、羅馬納人以及盧克雷人的混合,後啟所有後來的融合者。

    加入的公社在這個新的整體中不可能自成一個部族,但是每個部族都允許擁有至少一個單獨的部分;其宗教體制不僅得到了保持(這種情況在以後也是如此,比如在攻占阿爾巴之後,阿爾巴的宗教體制并沒有被消失),而且上升為整個聯合公社的體制,這種情況在後世沒有再重現。

     門客與客民 兩個實質上相似的公社合二為一,其結果是公社的規模增大了,但其内在的性質并沒有發生變化。

    但是另一種進程緩慢而影響深刻的融合方式,也是發源于這個時期,即公民和&ldquo客民&rdquo的融合。

    在羅馬公社,除了公民外,一直還存在着受公社保護的一類人,因為他們依附于一些家庭,所以被稱為&ldquo門客&rdquo,又因為不具有政治權利,所以被貶稱為&ldquo平民&rdquo[1]。

    他們介于公民和奴隸之間,在前文已經有所叙述,早就存在于羅馬的家庭之中;但不管是在法律上還是在事實上,這個階層的地位都越來越重要,其原因有二:第一,公社本身就有半自由的&ldquo客民&rdquo,以及奴隸;尤其是在一座城市被攻占,其城邦被瓦解的情況下,征服者最好不要将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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