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自由民正式賣為奴隸,而允許他們保留事實上的自由,因此他們似乎是以公社赦免奴的身份同氏族或者國王建立門客關系。
第二,公民在法律上對門客依舊有所有權,由公社本身的性質以及公社對個體公民的權威來看,門客應該受到保護,以免受到濫用&ldquo所有權&rdquo的侵害。
在距今非常遙遠的曆史時期,羅馬法就開創了一條關于客民全部法律地位的原則:主人的公開法律行為,比如建立遺囑、提起訴訟或者人口調查時,公開表示或者默認放棄對客民所有權,那麼他自己或者他的合法繼承人,就不再有權力擅自撤銷或者重申對被釋者及其後裔所作的棄權決定。
客民及其後代不因他們的地位而具有公民或者客人的權利:因為獲得公民身份,需要公社正式授予,但他作為賓客,必須具有在與羅馬締結條約的公社裡原有的公民權利。
他們得到的是一種法律保護下的自由,但是在法律上,客民仍然是不自由的。
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内,他們的所有财産關系和奴隸的一樣,在法律上均被認為是主人與财産的關系,所以主人必須在法律程序上代表客民;而且在有必要的時候,主人還可以向他們征收捐款,他們如果犯罪,主人也可以将他們召集到跟前予以懲治。
然而,這些客民漸漸脫離了束縛,開始以自己的名義獲得和轉讓财産,可以在沒有主人幹預的情況下,向羅馬公民法庭提出并獲得合法補償。
在婚姻和财産繼承方面,法律很早就允許外籍人與公民權利平等,而那些嚴格意義上不自由、不屬于任何公社的客民,則很久之後才獲得這一法律上的平等;但是法律不能禁止客民在自己的範圍内締結婚姻,也不能否認因為婚姻建立起來的法律關系,比如夫權、父權、父系親屬權、宗族權、财産繼承權以及監護權,都按照公民相應的法律關系來處理。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待客法的運用才産生了類似的後果,外籍人因此而長久地定居羅馬,在那裡成家立業。
從這個方面看來,自遠古時期以來,羅馬就盛行十分開放的政策。
在繼承的平等權上,羅馬法沒有區别對待,而且沒有查封地産的做法。
一方面,羅馬法允許每個有能力的人在有生之年自由處置其财産;另一方面,據我們所知,所有和羅馬公民打交道的人,甚至是外籍人和客民,都有權獲取動産,并且從允許将不動産當作私人财産之後,在某些條件下,他們也可以獲取不動産。
羅馬在實際上是一個商業城市,它初期的重要性有賴于國際貿易,而且對所有因不平等婚姻産下的孩子、被赦免的奴隸以及放棄原住地公民權遷入羅馬的外籍人,一概賦予自由定居的權利。
與公社并存的客民階層
所以,最初公民在實際上是保護者,非公民則是被保護的對象;然而和其他公社一樣,羅馬允許自由定居,但不開放公民權,很快這種法律關系就越來越難以與實際狀況相調和。
貿易日益繁榮,拉丁同盟締結後,所有拉丁族人在私法方面(包括獲取土地财産)取得了完全平等的地位,由于經濟繁榮而越來越多地解放奴隸,必然導緻即使在和平年代,客民的數量也急劇上升。
被武力征服并入羅馬的鄰近城邑,其大部分人口不管是遷入羅馬城,還是留在現在淪為鄉村的舊所,通常都是放棄自己在當地的公民權利,換取羅馬的客民資格,于是客民的數量就更多了。
此外,戰争義務專門由舊公民履行,貴族的後裔日益減少,而客民不需要付出流血犧牲,就分享勝利的成果。
在這種情況下,唯一令人驚奇的是,羅馬貴族并沒有像想象中那樣快速消亡。
地位顯赫的外族在離開家鄉、遷入羅馬,或者他們的城市被羅馬征服之後,可以被賦予公民權利,但是羅馬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還是一個人口衆多的公社,卻不能因此得到解釋,因為這種權利賦予似乎一開始就很少發生,而且随着公民權利的價值日益增高,這種特許就更加少見了。
更加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倡導世俗婚姻制,一對同為公民的男女,締結過世俗婚姻并居住在一起,即使沒有舉行獻糕式婚禮[2],他們誕下的孩子完全具有公民權,和舉行獻糕式婚禮而締結婚姻産下的孩子是平等的。
世俗婚姻在十二銅表法之前就存在于羅馬,但可以肯定不屬于羅馬的原始政制,其引入羅馬很可能至少是為了防止貴族的消亡[3]。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在很早就存在的措施,用以維持這些家庭子孫繁盛。
然而,客民的數量總是有增無減,而公民的數量最多算是沒有減少;所以客民必然在不知不覺中獲得另一種比較自由的地位。
非公民不再僅僅是被解放的奴隸或需要被保護的外籍人,還包括在戰争中被征服的其他拉丁公社的舊公民,尤其是拉丁移民,他們生活在羅馬,不依賴于國王或其他公民的恩惠,而是依賴于聯盟賦予的權利。
客民獲取财産在法律上不受約束,所以他們可以在新的處所獲取錢财、購置房産,像公民那樣,将家産傳給子孫後代。
投靠某個特定的公民家庭,寄人籬下,是一份苦差事,這種關系漸漸歸于淡化。
被解放的奴隸或者遷入的外鄉人,如果依然在城邦内處于完全孤立的地位,到了他們子嗣,尤其是他們孫輩那一代,情況就發生了變化,正是這種狀況使他們與主人的關系不再那麼重要了。
在較早的曆史時期,客民完全依靠主人的幹預獲得法律保護,以後城邦日益鞏固,氏族和家庭的重要性就随之日益消減,門客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在減少,甚至在沒有主人幹預的情況下,可以越來越頻繁地從國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