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一踏入朱庇特主神的宅邸便需解除束縛,如果罪犯在行刑途中偶遇一位聖潔的維斯塔女神[4],那他便可免除死刑。
擾亂秩序的刑罰
如有人擾亂秩序或冒犯警察,國王便可自由裁定其繳納罰款。
罰款包括上繳一定數量的牛羊(故又稱-multa-)。
宣判鞭笞之刑也在國王的職權範圍之内。
私人侵害法
在其他所有案件中,如果受侵害的僅為個人利益而不關乎公共安甯,國家則隻會受理被害方的上訴,受害者迫使對方或在必要時采取強硬手段威逼對方與其親自面見國王。
如果雙方出庭,原告口頭提出要求,而被告也口頭予以拒絕,那麼國王要麼就親自調查案件緣由,要麼就委托一位代理人以國王的名義處理此案。
此類案件最理想的解決辦法就是原被告雙方相互妥協達成一緻意見。
如果侵犯者不支付足量賠償(-poena-)以使受害者滿意,如果有人扣押其财産或不滿足其正當要求,那麼國家隻會補充性地加以幹涉調停。
偷盜
在這個時代,盜竊在何種情況下是可抵償的。
在這種情況下,失主有權向竊賊索要何物,這些都無從考證。
但比起事後偵查到的竊賊,失主有理由向當場抓獲的竊賊索要更重的賠償,因為現場抓獲竊賊時失主需平息的怒氣比起事後偵破時要更為猛烈。
如果這種盜竊行為無以償付,或者盜賊無力賠償失主要求以及法官批準的金額,那麼法官就會把竊賊判給失主當奴隸。
損害
在人身财産損害的案件中,如果損失并不嚴重,那麼受損失方可能需要無條件接受賠償。
另一方面,如果因此造成了任何人身傷殘,傷殘人員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地向對方提要求。
财産
由于羅馬人的耕地長期沿用公有制,直到較晚時期才進行分田耕作,所以财産的概念最初并不與不動産聯系在一起,而是指&ldquo奴隸和牲畜财産&rdquo(-familiapecuniaque-)。
強者的權力并非是财産的法律依據。
相反,所有财産都是由聯邦賦予各個公民,公民享有财産專有權和專用權;因此隻有公民以及在這方面與公民平等的城邦才能擁有财産。
一切财産都可自由易主。
羅馬法律中并沒有特别明确動産與不動産之間的界限(自從不動産列入私有财産範疇以來),也不承認子女和其他親屬對父系财産與家族财産擁有絕對的既定權利。
不過,父親也無權擅自剝奪其子女的繼承權,因為除非得到整個城邦的一緻贊同,他既不能取消父權,也不能設立一份遺囑,因為這些可能會遭到拒絕,并且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經常遭到拒絕。
毫無疑問,父親在世時可能會作出對子女不利的處置,因為法律對财産所有者的個人約束很有限,它大緻允許成年男性自由處置自己的财産。
然而,法律規定,如果有人變賣祖傳家産并剝奪其子女對祖傳家産的繼承權,那麼地方官員便會視他為瘋子并将其置于監護之下。
這項規定出台之時,分田耕作可能才剛開始,從而私有财産在聯邦中的地位越加重要。
通過這種方式,兩種對立的原則(一是業主對其所有的财産持有無限支配權,二是家産應得到細緻保存,确保完好無損)在羅馬法中盡可能地實現融合。
對财産的永恒限制是絕不允許的,隻有耕作中所需的地役權除外。
永佃權[5]和物權地租依法是不能存在的。
法律也不承認抵押。
财産作為抵押品立即送交債主,就好像他是财産的購買者,然後債主對該财産作出擔保,在借款到期之前不得轉讓抵押品,借款償清後,債權人需将抵押品歸還原主。
契約
國家與公民之間簽訂的契約,尤其是向國家交款的擔保人義務(-praevides-,-praedes-),不需再辦理手續即可生效。
另一方面,私人之間簽訂的契約一般無權向國家申請法律援助。
債權人唯一的保障就是債務人的口頭承諾,依商人慣例而言,這種口頭承諾具有很高的公信力,另外,在此類情況下,債務人通常還會起誓,他們也擔心一旦背信棄義,天神便會降罪,這也是債權人的一種保障。
依法可以起訴的隻有婚約(如果父親未把已許婚的新娘遣送出嫁,那麼他就必須道歉并予以賠償)、購買(-mancipatio-)和借款(-nexum-)。
當賣主将貨物交到買主(-mancipare-)手裡,買主同時在證人面前将既定款項支付給賣主,買賣便依法結束。
在銅取代牛羊成為衡量價值的正式本位之後,公證人便調整天平以稱出銅的既定數量[6]。
在這些條件成立的情況下,賣主必須保證他自己就是貨物所有者,另外買賣雙方都必須履行每一項特别商定的條款。
未能履行這些條款的一方需賠償對方損失,就像他剝奪了對方的問題貨物一樣。
但買賣隻有在現金交易的情況下才能提起訴訟。
信用買賣無法交易産權,也就不構成訴訟依據。
借貸也是以相似的方式辦理;債權人在證人面前将定量的銅稱重交予債務人,債務人有義務(-nexum-)進行償還。
除了本金之外,債務人還需支付利息,通常年息可能達到百分之十[7]。
還款期限一到,借貸償還也會以同樣的方式進行。
私人流程
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對國家的義務,那麼國家可徑直出售他所擁有的一切資産。
國家提出的簡單要求足以證明債務有效。
相反,如果私人告知國王其财産(-vindiciae-)受到侵害或借款逾期未還,那麼這種手續就取決于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