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的基本原理都源于這一團體。
因為曆史的記載離不開曆法和年鑒,而古羅馬法庭又不能擅自制定訴訟法律原則,所以在傳統上均必須保留造橋團。
而有關開庭日期和宗教法學的問題,也隻有這個團體有權提出建議。
随軍祭司團
在某種程度上,除去&ldquo鳥蔔者&rdquo和&ldquo造橋者&rdquo這兩個最古老、最著名的組織,由二十人組成的随軍祭司團也算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宗教事務組織。
它相當于一個活動的檔案館,一直以來保存着與鄰邦簽訂的各項條約,有權對觸犯條約嫌疑的行為作出權威裁決,必要時有權進行談判和解或宣布開戰。
他們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與造橋團在宗教和法律上的地位相當,另一相同點是,兩者都隻有解釋法律之權,但無宣判執法之權。
但是,無論這幾個團體的名聲多麼響亮,所轄職能多麼重要和廣泛,都從沒忘記其職責所在,各個團體的領導者更是如此。
他們的職責不是發号施令,而是提供經驗性建議;并非直接祈求神祇尋得答案,而是向求神的人解釋神的旨意。
所以,哪怕地位最高的祭司也還是位于國王之下,沒有國王的允許,不可向他進言。
國王有權決定是否以及何時觀察鳥類的飛行;占蔔師隻能站在國王一側,必要時才向國王傳達神祇的旨意。
同樣,除非由他人指定處理相關事務,否則占蔔師、造橋師和随軍祭司團成員不得幹預國際法和習慣法運行。
古羅馬人人笃信神靈,并且堅守一項原則,即古羅馬祭司毫無權力,他們不得發号施令,與其他公民無異,即便對最卑微的行政官也必須唯命是從。
祭典的特點
拉丁人信奉神祇主要出于現實享樂的需要,對大自然野性力量的恐懼倒是其次。
為了表示對神的敬仰,他們暢談喜悅,吟詩歌唱,遊戲舞蹈,舉辦宴會。
意大利同其他發展農業的部落一樣,人們平常所吃的大都是蔬菜,因此宰牛在過去不僅是一種家庭盛宴,也是一種祭祀儀式。
豬之所以成為最受歡迎的祭品,是因為它經常被用作宴會烤肉。
但古羅馬人生性節儉,一切靡費無度和過度放縱的事情都與他們無關。
原始拉丁宗教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對待宗教事務節儉有度。
一直以來整個民族注重道德自律,這也極大限制了他們的想象力。
因此,拉丁人從來不會過度放縱自己以至于做出出格的事情。
拉丁宗教的核心在于,深藏于心中的道德沖動引導人們将世俗的罪惡和懲罰與諸神世界聯系起來。
一旦有人反抗神靈犯下了罪孽,他就必須受到懲罰以向神贖罪。
将被判死刑的罪犯處死是為了讓他為自己所犯的罪孽贖罪,就像在正義之戰中上陣殺敵那樣;夜間偷拿田裡糧食的竊賊得罪了谷神克瑞斯,須受絞刑以贖罪,正如敵人在戰場上得罪了大地之母和善良之神那樣也必須贖罪。
類似傳聞的原因有些難懂,聽起來甚至令人害怕:一旦衆神發怒,而絕對有罪的那個人卻逃之夭夭,這時若有一人自願站出來承擔罪責,衆神的怒氣才能平息。
地上裂開一個釋放毒氣的深坑,這時若有一個勇敢的公民自願贖罪一躍而下,深坑才會閉合不見。
戰争眼看着要敗了,這時若有一個勇敢的公民自願贖罪舍身抗敵,戰争最終才能轉敗為勝。
關于&ldquo聖泉&rdquo的由來也流傳着一個類似的傳說:無論是牲畜還是人,他們在指定時間内誕下的後代一概是獻給諸神的祭品。
如果這種行為可稱為&ldquo人祭&rdquo,那麼這種祭祀方式符合拉丁人信仰的本質;但我們一定要加以說明,回顧過去,這種以人供祭的方式,就用于獻祭的人而言,隻限于經民事法庭裁定有罪的人以及無罪卻自願赴死的人。
若用其他方式以人供祭則違背了祭祀的基本理念,至少在印度&mdash日耳曼各部落之間,人祭是後期社會退化和野蠻化所造成的結果。
古羅馬人從未接受過這種祭祀方式,即使到了極其危難的時刻,古羅馬人也幾乎不會通過迷信和絕望這類糟糕的方式尋求解脫。
此外,相對而言,我們難以發現古羅馬人迷信鬼怪、害怕魔法或參與秘密宗教事務的蛛絲馬迹。
神谕和預言在意大利從未像在古希臘那樣受到重視,從未重要到能控制人們的私人或公共生活。
但從另外一方面看,拉丁宗教也因此不免變得異常枯燥乏味,一整套緊張而沉悶的祭祀儀式下來,人們早已無法忍受它的枯燥了。
之前我們說到,意大利人認為在萬物中神祇最能幫助他們達到非常重要的現實目标,因為意大利人傾向于可觸知的和真實存在的事物,與他們的宗教理念如出一轍,而且這一傾向在當今意大利人的聖人崇拜中也同樣明顯。
神之于人正如債主之于債戶,每一個神都有正當權利要求人們舉辦特定的表演活動祭祀他們,正如每一位債主都有正當權利要求債戶支付一定數額的欠款。
人世有多少事,天上就有多少神,任何人若在任何神的祭祀活動中如有疏忽或者不當,都會在相應事件中遭到報應。
所以,單單了解個人的宗教義務也是一件費力麻煩的事,于是熟谙神律和其中要求的祭司,如造橋師,必然能獲得超凡的影響力。
正直的人以商人恪守信用般的态度履行人世間的義務,并以同樣的态度履行神聖禮儀的規定,而且如果有時神做了他的分内事,人們要做的就會更多。
人們甚至還會與神進行投機買賣:無論就事實還是就名義而言,立誓就是人與神之間結下的一項正式契約,人們以此向神保證,如得神庇佑,他們便給神相應的回報。
而且,古羅馬法中有一原則,任何契約絕不能派代表來締結,而這一原則也導緻了拉丁姆地區的個人宗教事務絕不允許祭司參與調解。
不僅如此,因為古羅馬商人有權隻按字面意思履行契約而不違背契約的相關法律,所以在古羅馬神學家的指導下,人與衆神交往隻流于實物模拟而非實物。
他們用洋蔥頭和罂粟頭供奉天神,這樣便能躲過天神的閃電,使其單單劈向那些洋蔥頭和罂粟頭;每年到了祭祀台伯河神的時候,人們都會将三十個用燈芯草紮成的木偶扔進台伯河,這些都是河神要求的祭品。
在這裡,人們不僅認為神慈悲、寬恕,還必然對其存有一絲看似虔誠的狡猾,他們想通過假意滿足神的要求來安撫和欺騙那令人敬畏的神。
所以,古羅馬對神的敬畏大大影響了人們的态度,泛神論和一神論各自的基本思想,絕不是對主宰萬物的自然界或萬能的神的一種敬畏,而是一種對現實世界的畏懼。
債務人一接近他那公正、但十分苛刻的又頗有權勢的債主便直哆嗦,這種膽怯心理同人們對現實世界的畏懼在本質上并沒什麼不同。
顯然,這樣一種宗教更容易抑制藝術靈感和思辨思維,而不是激發它們。
古希臘人給原始時代的一些簡單想法注入了血肉,這樣形成的神的思想不僅是雕塑藝術和詩歌藝術的素材,而且适用性更強,更加靈活多變,這也是人性最深層次的特征。
也正因為這個原因,神的思想對任何想要主宰世界的宗教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
通過這種方式,人類簡單的自然觀擴展形成了對整個宇宙的看法,樸素的道德觀進化成了普遍的人性觀。
很長一段時間内,古希臘宗教吸納了整個國家思想上的發展,包括一切自然的和超自然的觀點,并不斷增添新的思想内涵從深度和廣度上發展了它,最終想象和思辨沖破了培育這些宗教思想的土壤。
但在拉丁姆地區,神的具體概念仍舊是完全透明的,沒給藝術家和詩人任何發揮想象力的機會。
而且拉丁宗教對藝術總是抱着一種疏遠甚至是敵視的态度,因為神靈隻是也隻能是現實現象在精神層面上的解釋,他們理所當然地在現實世界中找到了各自的居所&mdash&mdash神廟及神像;人們雙手建成的圍牆和神像似乎也隻能模糊和擾亂有關神的概念。
因此,最初的古羅馬宗教裡的神并沒有具體的神像,也沒有供奉他們的地方。
盡管拉丁姆地區的人很早便信仰神祇,可能還效仿古希臘人供奉神像并為神建造一座座小教堂,但人們認為這些象征神的神像與努馬制定的法律是背道而馳的,甚至是不純潔的和異國的文化入侵。
古羅馬宗教所有的神像中幾乎不存在某個獨特的形象,恐怕隻有雙頭的雅努斯神算是例外,甚至瓦羅還嘲笑過渴望擁有木偶和雕像的人們。
古羅馬的詩歌和思辨哲學之所以極度貧乏,其根本原因同樣在于古羅馬宗教缺乏生動力。
不僅如此,在實際應用領域我們還發現了同一明顯的特征。
古羅馬的祭司,尤其是造橋者,逐步研寫了一部道德法典,為古羅馬人不斷增添實際利益。
一方面,這部法典能在國家沒有警察直接監管的時候作為治安法規使用,另一方面,它将違背道德之人帶去神廟施以神的懲罰。
屬于第一類的法規包括以宗教方式告訴大家各個節慶日應有的慶祝活動、按農業豐收的要求管理田地和葡萄園(後續章節将詳加叙述)、與衛生監管問題有關的對竈神和家神的崇拜以及古羅馬人早期單獨采用的火葬法。
古羅馬人運用這種焚燒屍體的辦法遠遠早于古希臘人,它蘊含了對人類生死的一種理性看法,這一點不僅在原始時代,甚至在我們當今這個時代都是不常見的。
拉丁人的國教能夠實行這些和其他類似的改革,已是不小的成就,但更重要的是這部法律起到了良好的教化作用。
如果丈夫賣了他的妻子,父親賣了他已婚的兒子,兒子毆打了他的父親或是媳婦毆打了公公,店主對客人或手下背信棄義,想占便宜的鄰居擅自搬動界石,以及夜裡竊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