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會提到,後種方法雖能達到目的卻不盡完善,而且法律也并未強行限制财産的自由分割。
遺産的共同繼承人采取不分割财産的方式共同繼承也是可取的,但最古老的法律曾規定,任意一方任何時候都有權解除這種共有關系。
兄弟同胞和平共處固然是好,但若強迫他們如此便是違背了古羅馬法中的自由精神。
此外,塞爾維時期的政治制度也表明,古羅馬即便是在王政時代也不乏農場主和園林主,他們用十字鎬取代了耕犁來耕種土地。
人們的習慣和聰明才智會防止土地過度細分,對此他們沒有錯信。
根據古羅馬一般習俗,通常保存完整的土地将以個人名字永久命名。
在這個問題上,城邦會差遣移民間接進行幹預,這些移民通常會開墾出一批新的土地,這無疑會搶占許多農舍所占用的土地,最終小型地主淪為移民被差遣。
地主
若想了解更大規模地産的相關情況,則困難許多。
從騎士階層早期的發展來看,這些大規模的地産當然并不少見,而且這點也不難解釋。
一方面,氏族土地的分配會誕生一類大地主階級,這是因為各個氏族人數不一而且每人分得的土地面積也不相同;另一方面的原因則是大量的商業資本湧入古羅馬。
但嚴格說來,大規模農場經營意味着需雇傭大量的奴隸作為勞動力,雖然後來我們在古羅馬見識到了這樣的場景,但我們還不能推測這個時期它已經存在。
相反,對這一時期我們應當引用古代定義,稱元老為父,因為他們将土地分配給大家,就像父親将土地留給他的孩子那樣。
起初,土地所有人必須将無法親自耕種的部分土地分發給他人,甚至将所有土地劃分成小份,分給他們的依附者耕種。
這一做法至今在意大利仍随處可見。
接受土地的人可能是一家的兄弟同胞,也可能是這家的奴隸。
如果他是自由民,他的身份最終會被附上&ldquo默許入住(occupancyonsufferance)&rdquo的标簽(也稱無償占有,随時可被收回)。
隻要土地所有人願意,接受土地的人可以保留自己的使用權,但并不受法律保護。
相反,隻要土地所有人願意,他也可以随時将這些人驅逐。
就雙方關系而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費用,但土地使用者一般會交納這類費用,而且通常費用為土地收成的一部分。
這一關系雖與後期的土地租借關系類似,但兩者一直存在差别。
一方面,租借關系并不存在固定時限;另一方面,任意一方均不能控訴,并且因出租方有權驅逐,他可依法索賠租金。
顯然,這一關系本質上基于雙方的誠信,若缺乏宗教習俗進行強有力的制約,這種誠信便不複存在。
幸好,古羅馬人處處講究誠信。
這樣一種借貸制度兼具道德和宗教的約束,毫無疑問,從根本上它依賴的還是土地所得利益的分配,而這種分配制度并非是通過廢除共耕制實現的。
因為,在共耕制廢除之前,氏族會分配土地給部落成員共同使用。
共耕制廢除之後,個人會分配土地給他的依附者使用。
而與之必然相關的是,古羅馬的這種借貸關系并不是個人行為,從一開始租借方及其氏族就應向出租方及其氏族尋求保護,并宣誓效忠。
古羅馬最初的這種土地租借形式還解釋了一點,那就是為何古羅馬大地主階級誕生的是土地貴族,而非城市貴族。
因為古羅馬人排斥萬惡的中介制度,所以古羅馬地主發現自身受土地的束縛并不比租戶和農人們少。
他們凡事親力親為,而且古羅馬的富人視成為一個&ldquo好地主&rdquo為最高的榮耀。
他們平日住在鄉下,在城裡隻有一處住所,每回去城裡辦事就住在那兒。
要是到了盛夏季節,他們也會去城裡住,呼吸那兒的清新空氣。
然而最重要的是,這些安排在上層階級和普通平民之間建立了一種道德約束,這樣能大大降低危險。
家道衰敗的農民、依附者和釋放奴在此之後成為一批經過默許的自由租戶,從而構成古羅馬底層社會的中堅力量,他們并不像小型租賃人依賴大地主那樣依賴地主。
毫無疑問,替主人耕作的奴隸人數遠遠少于自由租戶。
任何情況下,在某些地方,由于遷徙來的民族沒有馬上成為奴隸,所以奴隸的數量一開始似乎都十分有限,因此當他們在古羅馬出現之後,免費勞工完全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最初,古希臘人在許多情況下會雇用日工,但他們之後被奴隸所取代。
但某些民族,例如洛克裡斯人,他們有史以來從未存在過奴隸制度。
盡管奴隸制度起源于意大利,但與後期的叙利亞人和凱爾特人相比,沃爾西、薩賓和埃特魯斯坎各族的戰俘與他們主人之間的關系大不相同。
現實生活中他們是租戶,他們雖像地主一樣擁有土地、牛羊和妻兒,但這些都不受法律保護。
直到國家開始解放奴隸,他們重獲自由的日子才可能到來。
如果說最早大地主是靠這些立足的話,那麼他們絕不是國家永久的恥辱,反而将會為其帶來最實質的幫助。
一方面,他們同中小型地主一樣,為許多家庭提供工作供他們謀生;另一方面,地主擁有更高的地位,享有更多的自由,他們當中的一部分人更是成為了這個國家與生俱來的領導者和統治者。
與此同時,農民和窮苦的默許租戶為古羅馬的殖民政策作了物質準備,沒有他們一切殖民計劃都無法成功。
因為盡管國家會給無地者分配土地,但卻無法教授那些對農業一無所知的人以揮犁的勇氣和力量。
畜牧業
用于發展畜牧業的土地不參與土地分配。
人們認為公共牧場理應歸國家所有,而不是氏族部落所有。
一部分牧場用于本國飼養牛羊,供祭祀或其他用途所需,并通過繳納牲口稅維持日常運作。
國家允許牧場主将牛羊趕到公共牧場放牧,并向其收取适當費用。
最初,在公共區域放牧這項權利與土地所有權可能存在某種實質聯系,但古羅馬特定區域的土地,與公共牧場一定比例的使用權之間,在法律上從未有過關聯。
因為外邦人也能獲得土地,但隻有國王下令他們才能破例使用公共牧場。
這一時期内,公用土地似乎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僅居次要地位,因為最初公共牧場的面積十分有限,征服來的土地可能大部分立馬便當作耕地進行分配,或分給各個氏族,或在不久以後分給個人。
手工藝品
盡管農業是古羅馬最為重要、分布最廣的産業,但同時其他行業也在發展,例如拉丁人的城市生活在早期商業活動中發展繁榮。
事實上,在努馬王統治時期,在自遠古時期就已存在的政治制度下,古羅馬共有八類手藝人行會,分别是樂師、金匠、銅匠、木匠、蒸洗工、染工、陶工及鞋匠。
早期人們還不知道面包烘焙技術以及專業的治療技術,每家每戶的衣服還得靠家中婦女自己用羊毛編織,所以商人平日訂貨來源大緻也就這麼八種。
值得注意的是,古羅馬并未給鐵匠專設一個行會,這也再一次證實了一點,那就是鑄鐵技術傳入拉丁姆地區的時間較晚。
也正是這個緣故,從早期開始,人們在祭祀儀式中通常隻會使用銅器,例如祭司主持祭祀所持的犁和剪刀都是銅制的。
這些行會必然也大大影響早期古羅馬的城市生活,以及古羅馬對拉丁地區所持的立場。
之後,大批工匠奴隸替主人幹活或為主人謀利,大量奢侈品湧入,使古羅馬的手工業遭到了極大破壞,陷入蕭條。
在古羅馬最古老的詩歌中,不僅讴歌了威武的戰神瑪爾斯,還歌頌了技藝精湛的兵器匠馬穆裡烏斯。
據說天上曾掉下一面神靈所持的盾牌,馬穆裡烏斯竟能照着它的模樣為所有公民都仿造一面。
早在古羅馬原始節慶日表中,我們便能發現火神與鍛造之神伏爾甘的名字。
因此,在遠古時代,人們便一邊鑄造兵器農具,一邊發展農業和軍事。
雖然之後古羅馬人對手工業抱有傲然蔑視的态度,但在當時是完全不存在的。
塞爾維國王軍事改革後,所有持有土地的人都必須服兵役,而法律雖未免除手工藝人服兵役的義務,但因他們通常不具備土地所有權,無權攜帶武器,所以國家隻能挑選某些木匠、銅匠以及某類樂師,按軍事編制組建一支特殊的隊伍,附屬于軍隊。
大概也是這個原因,後人常常鄙視手工技藝,并嘲笑手工藝人在政治上的劣勢地位。
毫無疑問,行會制度和祭祀團體兩者的目的一緻,因而在名字上也頗為相似。
手工藝人相互交流,以便更好保護傳統技藝,代代相傳。
當然,技藝不精的人可能無法加入行會,但行會并不存在壟斷傾向,也并未設置杜絕劣質産品的相關措施。
而在所有與古羅馬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資料中,有關手工藝行會的介紹甚少,就如古羅馬的貿易資料那般匮乏。
意大利國内貿易
顯而易見,最早時期,意大利貿易僅限于本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交易。
拉丁姆地區的商品交易會的曆史頗為悠久,但它與通常每周開放一次的集市還是有所不同。
最初它們有的是一些國際活動和節慶活動,有的是各國在古羅馬阿文廷山上聯合舉辦的廟會。
拉丁人每年八月十三日會來古羅馬趕廟會,同時可能趁此機會處理一些私事,如購買一些必需品。
而在弗爾西尼境内的佛爾圖姆那神廟(大概在蒙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