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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農業、貿易和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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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建立新的地獄部落,對公民及其财産進行普查并創設森都利亞大會,大大擴大了公民階層人數。

     [3]德意志共耕制将土地分給氏族成員作為他們的私有财産,與氏族共同耕作的方式相結合,但這種結合方式在意大利完全沒有立足之地。

    如果意大利仿效德意志,那麼每一位氏族成員都将被視為公田上個人所分耕地的所有者,如此一來,在分配的土地上勢必會産生個體經營。

    但事實截然相反,從羅馬的耕地所有者署名可以看出,私有公田才是最為古老的羅馬私有土地。

     [4]西塞羅表示:那時(羅慕路斯時代)财産是牛羊和土地,因此他們的牛羊和土地十分富足&mdash&mdash努馬初期将羅慕路斯征服的土地分給公民大衆(以上原文為拉丁文)。

    同樣,狄奧尼修稱羅慕路斯曾經将土地分成三十個庫裡亞區,表示努馬曾經立界碑,并創立界神節。

     [5]羅馬法根據轉讓形式的區别,将物分為要式物和略式物。

    要式物主要包括公民所有的土地、房層、奴隸、可用來牽引或負重的牲畜、鄉村地役權等内容。

    &mdash&mdash譯者注 [6]曼兮帕蓄式取得是羅馬法中所有權取得方式的一種。

    這是一種強調刻闆程式的要式物轉移方式,亦是最古老和最典型的市民法所有權取得方式。

    早在以前此種交易方式即已成為慣例。

    mancipatio由manus(手)和capere(取)二字而來,有手取之義。

     [7]一尤格拉比半英畝略大。

    &mdash&mdash譯者注 [8]這種說法仍然存在争議,隻能以數據說朋。

    後來的羅馬共和國和王政時期的農民都以平均羅馬度量衡五鬥小麥就可以播種一尤格拉土地,種一收五。

    依此推算,如果不計住宅和院落所占土地,将其完全視為耕地,并不計算休耕的年數,一塊世襲土地的出産共計羅馬度量衡五十鬥,除去種子,共計四十鬥。

    據卡托(《論農業》,第56章)估計,一個辛勤的成年奴隸每年食用小麥五十一鬥。

    由此看來,一塊世襲土地能否維持一個羅馬家庭生計,答案不言而喻。

    嘗試使用的反證材料是相對較晚時期的奴隸較之于較早時期的自由農民更加單純依靠谷物為生,而且對早期谷物種一收五的估算過于保守。

    二者也許都無悖邏輯,但是都存在一個限度。

    尤其是在古代,耕地和公共财産都是副産品,例如無花果、蔬菜、牛乳、肉類(特别是古代專業養豬的産品),都應該計算在内,這一點毋庸置疑,古羅馬的畜牧業雖然并非十分重要,但是仍占據次要地位,而且人們都以食用谷物為主。

    此外,由于相對早期的精耕細作,特别是純收獲量得到極大提高以後。

    而且這一時期的農民從其占有土地上的收獲,高于後來共和國時期和王政時期莊園主的收成。

    但是這裡也應該有個度,因為問題在于所取的是平均值,農業經營不合理,也沒有巨額資金的扶助。

    假設平均收獲量不是五倍,而是十倍,這就是最高上限,但這個限度遠遠不夠。

    而根據這樣的估價計算,世襲土地的産量與家庭需求量相距甚遠,僅僅依賴于耕種方式的改良,無論如何都無法彌補這一巨額虧空。

    如果以農業經濟為基礎,推演出一個合乎情理且系統化的計算方式,證朋以蔬菜為主要食物的人平均一個家庭擁有兩摩爾幹耕地的産物就足以維持生活,那麼事實上這一反證才不會是空穴來風。

     雖然現在有人聲朋,即使在有曆史記載時期創建的不擁有土地者的殖民村落,每戶也有二摩爾幹土地,但這種現象僅有羅馬紀元336年即公元前418年拉比奇(Labici)殖民村這一例。

    在學者們看來,這定然不屬于有詳細記載的流傳史料,故而其可信度有待商榷,但是這的确具有思慮的價值,隻是此例還存在諸多費解之處。

    當然,将非殖民土地分配給全體公民之際,有時僅把少量摩爾幹土地劃分出來,這也無可厚非。

    然而這并不意味着要建立小塊土地經營的新農制,而且通常更多是從新征服土地中增加新的小塊土地(參見《拉丁銘文集成》,88頁)。

    無論如何,任何其他的假說都比福音書中所謂的五塊面片和兩條魚的臆想更加合乎情理。

    羅馬農夫不像他們的曆史學家那樣好高骛遠。

    如上文所述,農人認為分得七個摩爾幹的土地,或者說年産羅馬度量衡四十鬥的糧食,仍然不足以養活自己。

     [9]盡管過去的嘗試已經無迹可尋,但近來有人試圖證實兩摩爾幹土地能夠維持一個拉丁農民家庭的生計,倍于瓦羅(《農民經濟》,1卷,44頁)計算一摩爾幹土地需要五鬥小麥種子,而播種赤小麥則需要十鬥,以此估算産量,因而人們推算即使種植赤小麥的産量不倍于小麥,也至少比小麥高很多。

    但事實截然相反,所謂的多種多收隻是因為羅馬人儲藏和播種的小麥都已經除去了外殼,而赤小麥卻留有外殼,因為當時打麥的方式無法分離谷粒和外殼。

    也正是出于這一緣故,如今播種赤小麥需倍于小麥,收成按鬥衡量也倍于小麥,但脫去外殼之後,赤小麥就比小麥少。

    根據G.漢森提供的符騰堡統計材料,該地平均每一摩爾幹小麥,若播種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鬥,一鬥重可收獲三鬥,每鬥平均重275磅(三鬥重825磅);至于赤小麥,播種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鬥,産量至少七鬥,每鬥平均重150磅(七鬥重1050磅),如果除去外殼,則下降至四鬥左右。

    因此與小麥相比,赤小麥的總産量是小麥的幾倍,如果土壤同樣肥沃,其産量可能是小麥的三倍,但是按重量計算,去殼之前赤小麥不比小麥多一半,去殼僅剩麥仁以後卻比最終小麥的一半還少。

    上文以小麥的計量為基礎,并非所謂的計算錯誤,而是由于這種代代相傳的計算方法已經十分适用。

    這種估算大緻可以成立,因為套用在赤小麥計量上也是如此,産量都會減少。

    種植小麥需要特定的氣候和土壤,而種植赤小麥無須考慮這些因素,所以種植赤小麥的風險較小,但考慮到高昂的去殼費用,小麥的淨産量總體高于赤小麥(按照萊茵河上巴伐利亞的佛蘭肯塔爾五十年的平均數據,每一馬爾特小麥價值11盾30克羅策)。

    德意志南部土壤适宜,人們也願意種植小麥,因此農業發展迅速,小麥有取代赤小麥的趨勢,所以意大利農業從種植赤小麥過渡到種植小麥是種進步,這一點無可争議。

     [10]Oleum和Olive由elaion和elaia演變而來,amurca(無油的)由amorgei演變而來。

    &mdash&mdash譯者注 [11]據說在羅馬紀元260年即公元前494年,有人砍掉了農神廟門前的無花果樹,不過對此并無史料依據。

    在一切手抄本的史料中,我們都未找到CCLX字樣的日期,而且大都參考李維所著進行了添改。

     [12]衆所周知,牛羊的相對法定價值參考如下:若牲畜罰款轉為金錢罰款,一頭羊可折算成十阿司,一頭牛為一百阿司。

    依照冰島法律,與此類似,十二頭公羊可折算成一頭奶牛。

    德意志法律也是如此,以十二進制計數法取代古老的十進制計數法。

    人們也都知道,拉丁人和德意志人都曾将其(拉丁語中為pecunia,英語中為fee)用于表示牲畜,後來才用來表示金錢。

     [13]不久前,人們在普雷内斯特發掘出一個銀制的攪拌罐,表面刻有腓尼基文字和象形文字(參見蒙森的《銘文集》第10章的第32頁),這也直接表朋,因為有了腓尼基人的傳播,這些出土的埃及陶器才得以到達那裡。

     [14]顯然,Velum一詞源于拉丁語,malus一詞也是如此,尤其因為這個詞不僅指桅杆,通常還指樹木。

    與之類似,antenna由ana(anhelare,antestari)演變而來,tendere與supertensa意義相同。

    另一方面,根源于希臘語的詞有gubenare,意為掌舵;ancora,也寫作anchor(agkura),意為錨;prora,意為船頭;aplustre,也寫作aphlaston,意為船尾;anquina,意為系緊船桁的繩索;nausea(nausa),意為暈船。

     [15]在羅馬紀元534年即公元前220年前不久頒布的一項法案當中,昆圖斯·克勞狄斯禁止元老乘坐裝有300amphorae(一種雙耳陶罐,這裡用作計量單位,1amph大約為6加侖)的海船航行(參見原文:satishabitumadfructusexagrisvectandos;quaestusomnispatribusindecorusvisus)。

    元老可以購買跨海航船用于運輸土地收獲的農作物,這一古老的傳統那時仍在沿用。

    另一方面,他們不得進行跨海商業活動,如交易、船隻裝配等。

    奇怪的是,古希臘人和古羅馬人一直用amphorae表示航海船隻的貨運量,其中原因不言而喻,希臘和意大利很早便開始出口葡萄酒,其出口規模大于其他任何大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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