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過渡國王&rdquo五天的過渡期為其提供了一個法律先例。
通常,執政官的執政期限自即位之日起不允許超過一年,一年期滿就不再是執政官,就如&ldquo過渡國王&rdquo五天的過渡期一樣[3]。
由于規定了任職期限,以前國王各種事實上的不負責行為,在執政官這裡都不複存在。
羅馬共和國的國王固然要受到法律限制,而不是淩駕于法律之上,然而,羅馬人認為,你不能在他自己的法庭起訴最高法官,同樣,國王可能确實犯了錯,但沒有法庭可以起訴他,所以他就逃脫了懲罰。
對于執政官,如果他犯了謀殺罪或叛國罪,隻要他在位,他的職位可能會保護他,不過一旦任職到期,他就會遭到與其他公民一樣的懲罰。
除了這些主要的、影響政體原則的變化之外,還有一些次要的、更多有關外部的限制,其中一些限制還産生了深遠的影響。
國王利用公民耕其私田的做法,非公民們作為整體必須服從國王從而獲得其保護的特殊關系,随着終身制的廢除也都蕩然無存了。
上訴權
迄今為止,涉及到刑事訴訟、罰款和體罰時,案件都要由國王來偵查和裁判,甚至罪犯是否有權上訴也要由國王來決定。
瓦萊裡法現在(羅馬紀元245年即前509年)規定,除非軍法從事,否則執政官必須允許被判死刑或體罰的犯人進行上訴,後來一條法律(具體日期不定,但于羅馬紀元303年即前451年通過)又增加了罰重金一罪,擴大了此項規定的範圍。
當執政官以法官的身份而不是将軍的身份出現時,其侍從會把斧钺置于一旁作為上訴權的象征,而之前,侍從們都是手持斧钺,表示其主人擁有刑事裁判權。
如果法官不允許犯人上訴,法律對他的懲罰也無非就是聲名狼藉,按照當時的情況,也就是道德上有污點,其壞處無非就是此人作證的資格被取消。
同樣,在法律上,舊的王權不可能削弱,改革後對于首腦們權力的限制,嚴格來講,隻在事實和道德上具有一定作用。
所以,執政官是在舊的王權框架内行事,他完全可能歪曲正義,但這不算犯罪,從而不會受到懲罰。
同樣,民事訴訟方面也産生了相同趨勢的限制。
可能執政官剛就職時,他們自由裁判私人之間法律争端的權力就被剝奪了。
委任權的限制
刑事和民事訴訟改革與将職權交給副手或繼任人的有關規定相聯系。
盡管國王擁有絕對自由去委任代理人,但他沒有這麼做的必要,執政官們移交權力的方式則截然不同。
如果最高法官離開都城,他必須指派一位副手來掌管司法這樣的規定對于執政官也同樣适用,但這個副手并不擁有同僚執政的權力,相反,任命副手的任務會落到最後一位離城的執政官身上。
但是執政官本人仍在都城時,他的委任權在設置這一職位時就遭到限制,他隻能在某些規定的情況下行使這種權力,超過規定的範圍則禁止行使。
如前所言,整個司法體系就是根據這個原則組建的。
執政官可以在重大案件中行使他的刑事裁判權,他把裁決結果呈交給公衆,由公衆來肯定或者否決。
就我們所知,他從來沒有或者很快就不能行使這種權力了,或許隻有在由于某種原因不能訴諸公衆時,他才可以進行刑事裁決。
最高長官理論上有最高司法權,但實際上都是通過代理人行使,雖然此人是由他來任命的。
刑事訴訟過程這麼安排,避免了最高長官和國家利益之間産生沖突。
這些代理人包括兩位非常任的審判暴亂和叛國罪的法官以及兩位常任的緝兇法官。
其實在王權時期,國王派人代表他審理案件時其安排也大概類似,但是後來這個政體的常任職位以及行使權力的同僚原則,都是共和國所特有的。
後面這種安排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它第一次和兩個常任最高長官并列設置了兩個助手,助手由各最高長官就職時指派,并和他同時離任。
助手的職位和最高長官一樣,也是按照常任的原則設置的,遵守同僚安排,任期也是一年。
這還不是後來的低級官吏制度,至少從共和國與官吏職位的聯系這方面來說還不是,因為它的被委任長官不是來自于人民的選舉,但有一點毫無疑問,後來的低級官吏制度發展形式雖然多樣,但它們的起點都源于此。
與此類似,最高長官裁判民事訴訟的權力也遭到限制,正如國王派副手審理私人案件的權力也移交給了執政官。
當他确定案件原被告的身份後,再派人按照自己的命令去處理此案件。
這樣,留給執政官的主要政務就是管理國庫和國家檔案庫,但同時,至少是從很早開始,就會有常任助理和他們一起完成此項任務。
毫無疑問,這些助理,比如财務官等,在辦理案件時絕對聽命于執行官,但是如果沒有他們的幫助和參與,執政官就無法開展工作。
另一方面,如若沒有上述規定,身在都城的首腦本人必須親自處理事務,比如在案件審理之初,他無論如何都不能委托别人來代替自己。
對于執政官委托權的這種雙重約束存在于城市管理之中,主要存在于司法和财務方面。
然而,作為國家的最高統帥,執政官仍然享有将自己全部或部分職責委托給别人的權力。
對于移交民事權力和軍事權力的不同規定解釋了以下一些問題:為什麼在羅馬政府民事活動中,代理行政長官不可能存在?為什麼非行政長官永遠不可能代表純粹的民事行政長官?另一方面,為什麼軍事代理長官會被排除在國家民事活動之外?
繼任人提名
國王沒有提名繼任人的權力,臨時執政者才有[4]。
從這方面看,執政官和後者的地位相似,然而,在羅馬共和國政府内部,如若臨時執政者沒有行使此項權力,他仍和以前一樣享有此項權力,其職位也仍然會持續下去,任期不會縮短。
不過,考慮到公民的利益,其提名權已遭到極大限制,他提名繼任人時必須征得公民的贊同,也就是說,他隻能提名公民愛戴的人。
毫無疑問,從某種意義上看,由于這種限制,最高執政長官的提名權已經大部分轉移到了國家和公民的手中,但事實上,建議權和正式提名權之間還存在着巨大的差異。
操縱選舉的執政官不僅僅是個選舉監察人,他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王者特權排擠一些候選人,或者對于選票置之不顧。
起初,他甚至可以把候選人的名單縮減為自己選中的幾個人,然後,更重要的是,當獨裁官指定同僚執政官的時候(下文很快要講到這一點),他們并沒有咨詢民意,相反,他們同樣可以自由行事,正如以前的臨時執政者指定國王一樣。
祭祀提名的一些改變
對于祭司的提名,原本是國王的特權,并沒有移交給執政官:祭司團的職位如有空缺,則由同級别的祭司自行補充,而維斯塔貞女和單獨的祭司則由主教祭司團推舉産生,同時,主教祭司團對于維斯塔女祭司還擁有父輩一樣的管制權。
其實以上權力隻有在單個人行使時,才最為恰當,所以主教祭司團此時會首先推舉一位領頭,稱作大祭司長。
我們之前所提到的&ldquo獻祭王&rdquo既沒有國王的民政權,也沒有其宗教權,他所擁有的僅僅是授予其身的一個頭銜。
這樣,宗教和民政最高領導權的分離&mdash&mdash新任大祭司長的半官方職位和羅馬其他祭司的特征完全不同,這是政體改革最有意義、最為重要的一點。
它們的目的就是為了限制官吏的權力,保護貴族的利益。
我們曾經提到,國王的身份會帶來人們的崇敬和畏懼,而執政官既無國王身份,又無宗教權力,侍從們又沒有手持斧钺,故其外部身份遠不如原先的國王。
不僅如此,國王們身着紫衣以示尊貴,而執政官與其他公民的區别僅僅是衣服上鑲有一道紫邊,同時,國王外出時一般乘坐戰車,而執政官則必須遵守規定,在城内均需步行。
獨裁官
對于執政長官權力和外部排場的限制,僅适用于一般的國家元首。
在特殊情況下,會出現一個單獨的元首,和另外兩位公衆推舉的執政官并列,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