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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平民保民官和十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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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于貧困的農民。

    根據修訂過的編年史,這次政治革命發生于羅馬紀元244年即前510年,社會革命發生在羅馬紀元259和260年(即前495年和前494年)之間,很明顯,兩次革命相互連接,但它們的間隔卻比較長。

    據記載,債務法的嚴格執行激起了廣大農民的公憤,到了羅馬紀元259年即前495年,由于戰事告急,需大量征兵,但是應服兵役的人們拒絕應征,于是當時的執政官普布利烏斯·賽爾維利烏斯就暫時取消了債務法,并下令釋放由于債務入獄的犯人,并禁止他們再次被捕,這樣,農民們才同意應征,為戰争勝利作出了貢獻。

    他們用努力赢得和平,從戰場上歸來之後,立刻就被捕入獄,重新戴上了鐐铐,因為第二任執政官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重新施行了債務法。

    當他曾經帶領過的士兵向阿皮烏斯的同僚請求援助時,他不敢進行反抗,倒好像同僚制度的施行不是為了保護人民,而是為了背信棄義、支持獨裁一樣,然而,不能改變的事情他們必須忍受。

    第二年戰争重新爆發,執政官的話就不起任何作用了,直到馬尼亞斯·瓦爾利亞斯被任命為獨裁官,農民們才終于屈服了,部分是因為獨裁官比執政官位高權重,部分是因為他們相信獨裁官對廣大民衆非常和善。

    瓦爾利亞斯家族是非常古老的貴族,對他們而言,掌握政權被認為是一種特權、一種榮耀,而不是牟利的工具。

    這次戰争羅馬人又取得了勝利。

    可是等戰士們返回家園,獨裁官又把他的改革提議交給了元老院,并遭到了他們強烈的反對。

    此時軍隊依然和平時一樣在城門前列隊,消息傳來時,醞釀已久的暴風雨終于爆發了。

    因為義氣和嚴密的軍事組織,即便膽小或者冷漠的士兵也都參加了此次活動,軍隊抛棄了他們的将軍、抛棄了駐地,在指揮官(也就是保民官,大部分出身于平民)的帶領下,排着整齊的隊伍來到了位于台伯河與阿涅内河之間的克魯斯圖瑪利亞地區,在那裡占據了一座小山,并打算在這塊羅馬最肥沃的地區建立一座新的平民城。

     這次起義使得最頑固的壓迫者也清晰看到一點:内戰必然會給他們帶來經濟上的緻命打擊,于是元老院進行了妥協,與獨裁官通過談判,達成了一緻,市民們也都返回了城内,國家至少在表面上獲得了統一。

    馬尼亞斯·瓦爾利亞斯因此獲得了&ldquo偉大的人&rdquo這一稱号,而阿涅内河對岸的山也被稱作是&ldquo聖山&rdquo。

    這次革命自有其莊嚴和偉大的一面,它是人民群衆自發組織的,并沒有明确的指引,領導人也是臨時推選,并且沒有流血犧牲就取得了勝利。

    市民們每每回憶此事,無不充滿了幸福與驕傲。

    它造成的後果也持續了好幾世紀:保民官的産生就來自于此。

     平民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官 除了臨時法令,尤其是為了消除人民債務困擾或者為了救濟一部分農村居民而建立殖民地的法令,獨裁官還以憲法形式頒布了一條旨在使得違背軍中誓約的公民獲得大赦的法律,并讓每一位公民發誓遵守,然後藏于神廟,由兩位官員監管它的實施,他們被稱為&ldquo神殿主持&rdquo。

    按照這項法律,在兩個貴族執政官之外又設立了兩個平民保民官,他們由平民按地區聚會進行選舉。

    保民官無權反對軍事命令[3],也就是說,無權反對獨裁官在任何地區的命令,也無權反對執政官在城外的命令,但在執政官的民事權力方面,他們有權在獨立、平等的基礎上與之對抗。

    這并不意味着權力分散。

    保民官的權力就如執政官對其同僚或者其他下屬官員的權力,比如,如果一位行政官員頒發命令,而法令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并提起上訴,則保民官就可以及時進行幹預,取消該法令,即保民官有權幹預或取消行政官員對公民頒發的命令,也就是擁有幹預權或者所謂的保民官否決權。

     仲裁 由此可見,保民官的權力主要是:随意幹預行政和司法工作;使應服兵役的公民可以不去服役且免受懲罰;阻止或者取消對債務人的法律訴訟、對已定罪者的刑事審判及預審羁押以及諸如此類的其他權力。

    為了避免需要幫助的人求助時保民官不在場,法律規定保民官不得在城外留宿一夜,他的家門也須日夜敞開。

    不僅如此,保民官的其他職權還有:他的一句話就可以制止國家的某項決定,否則,國家的最高權力職位就可以毫無顧忌地收回它所賦予平民的權利。

    由于一些官員并不尊重保民官,甚至對他們甚為抵觸,如果保民官沒有能夠立刻生效且無所畏懼的權力去對付他們,那麼此種權利的效果會大打折扣。

    保民官被授權的形式非常隆重,平民們在聖山上,以自己以及子孫後代的名義挨個起誓,要一直保護保民官不受任何傷害。

    如果保民官在行使權力時遭遇不測,那麼施暴的人一定會受到極刑處置,而且這種刑事審判不會交給官員,而是由平民來進行處置。

     因此,保民官有權處置任何公民,尤其是在位的執政官。

    如果執政官拒不認罪,則有權進行拘捕,在調查期間對他羁押或者允許他進行保釋,然後宣判他死刑或者罰款。

    為達到這個目的,國家還會同時任命兩位市政官,作為保民官的下屬協助他們開展抓捕工作,因此,市政官的權力也同樣不可侵犯,平民們也同樣宣誓保護他們。

    此外,和保民官一樣,市政官本人也擁有司法權,當然他們的權限僅限于罰款之類的小案件。

    如果有人對保民官或者市政官的判決提起上訴,不應訴至公民團,因為平民官員無權在那裡處理事宜,相反,應訴至全體平民那裡。

    在這種情況下,平民會分區聚會,最後以多數票進行裁決。

     當然,這種程序更多地帶有暴力的意味而不是公正,尤其是宣判一個非平民的時候,事實上,這也是經常發生的事情。

    一個貴族不是由公民團的最高首腦審判,而是由公民内部一個群體的最高首腦審判,而且他提起上訴時,也不是上訴到公民團,而是仍由這個群體來裁決,這一點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毫無疑問,這起初就是私刑審判,但這種自我幫助的做法很早就形成了法律條文,自從保民官的地位得到法律許可以來,這種做法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認。

     毫無疑問,保民官和市政官的這種新司法權以及平民大會的上訴判決權,和執政官及财務官的司法權以及百人會的上訴判決權一樣,本意都是要遵守法律,可是叛國罪和擾亂治安罪等罪名被國家及其行政官員移用到了平民及其首腦的身上。

    這些罪名的範圍很不确定,其概念在法律上也很難界定,所以司法人員對這些罪行的判定也難免武斷。

    這時,由于階級鬥争連綿不斷,對于所擁有權利的界定逐漸模糊,當雙方法律上的首腦都擁有平行的司法權時,司法審判就越來越帶有武斷的性質了,而這一點影響最大的就是行政官員。

    到目前為止,按照羅馬法,行政官員可免受任何司法審判,即便他辭職以後,需要對自己在任期間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審判權掌握在他同僚手中,其實最終就是掌握在他們所在的社團手中。

    但是,這時在保民官的司法權裡又出現了一種新的權力,它一方面能幹預最高行政長官在任期内的行動,另一方面,唯有非貴族可以使用這種權力來對付貴族,由于這裡的罪行及它應受的懲罰法律上都沒有正式規定,所以這種權力就愈發難以駕馭。

    事實上,由于平民和貴族的司法權相互平行,公民們的财産、身體和生命都隻能任由兩派大會來随意處置了。

     在民事審判權中,隻有在侵犯平民自由的情況下(這一點對于平民非常重要),平民執法制度才會進行幹預,才會剝奪執政官對審判員的提名權,此時所有的判決都要由&ldquo十人法官&rdquo做出,而十人法官就是為了這個目的才設置的。

     立法權 伴随着這種平行的司法制度,平行的立法制度也接着産生。

    保民官擁有号召民衆聚會及裁決案件的權力,沒有這樣的權力,就不會有以上平民團體的産生。

    并且保民官被授予此種權力的方式也是公開的,法律自動承認平民可以集會、判決案件,國家行政官員,即國家本身不得對此進行幹涉。

    平民得到法律承認的先決條件就是:保民官有權讓平民大會選舉其繼任人,并且其對刑事案件的裁判能得到平民大會的支持。

    這種權力後來也得到了伊西裡安法的特别許可,這項法律規定:若有人打斷保民官的講話,或者試圖驅散平民大會,則一定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很顯然,在這種情況下,保民官除了在選拔繼任人及讓大會認可自己判決等事情上進行表決外,他還可以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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