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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平民保民官和十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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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mdash平民部落大會的創立和平民會議決議與國家正式通過的法律處于平等地位(雖然是有條件的),都可以追溯到羅馬紀元283年即前471年保民官沃樂羅·普布利烏斯的提議。

    迄今為止,平民都是按區開會進行表決,相應地,在這種相互分開的會議裡,一方面,他們的決議隻看票數,不論選民财富多少,另一方面,盡管他們可以和貴族們平起平坐(召開平民大會本身就說明了這一點),但貴族家族的門客總是在平民大會相互通氣,這兩種情況都給貴族們機會對平民大會施加影響,尤其會按照自己的意思去控制保民官的選舉。

    不過後來,按區選舉的施行消除了這兩種不利情況。

    為了征兵,塞維烏斯·圖利烏斯法把城市和鄉村在内共分成了四個區[5],可能在羅馬紀元259年即前495年,羅馬的整個版圖被分成了20個區,其中前四個涵蓋了羅馬城及其臨近地區,其他16個區都在農村,以羅馬最早氏族所居住的區域為基礎進行劃分[6]。

    後來,可能是因為普布利烏斯法,為使各區選舉總數不平等,又增加了第二十一個區,即克魯斯圖米尼安區,該區的名字來源于平民組織起來建立保民官制度的地方[7],自此以後,平民大會不再按區,而是按照部落進行。

     部落劃分建立在擁有地産的基礎上,選民們全都是地産擁有者,但他們地産多少都沒有區别,因為他們都居住在大大小小的村子裡。

    結果,這種按部落劃分的大會,表面上看與按區劃分的大會一樣,但事實上卻隻是獨立的中産階級的大會。

    一方面,大部分被釋奴和門客因為不擁有地産而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大地産擁有者也不像在百人大會裡那樣占有優勢。

    這種&ldquo平民會議&rdquo還不如按區劃分的平民大會更像是公民大會,因為它不僅像後者一樣,把所有貴族排除在外,甚至連沒有地産的平民也不能參加。

    這種民衆大會勢力強大,它所通過的法令,隻要事先得到元老院全體元老的贊同,就會和百人大會通過的法令一樣具有有效性。

    在十二銅表法頒布之前,這最後一項規定就具有和法律一樣的效力,這一點确定無疑。

    不過這條法律是在普布利烏斯公民投票時産生的,還是先由現已失傳的其他法律規定,然後使用于普布利烏斯公民投票,這一點無法肯定。

    同樣,保民官的數目由兩個增加到四個是由這部法律規定,還是之前就已經增加到了四個,這一點也一樣無法确定。

     斯普利烏斯·卡斯烏斯試圖打破富人對經濟的壟斷,從而消除所有罪惡的根源,這一嘗試比所有黨派采取的措施都更加睿智。

    斯普利烏斯是個貴族,他的頭銜和名望,同階級中無人能夠超越。

    在兩次凱旋之後,在他第三次任職執政官期間,他向公民們提交了一項提議,建議丈量公共用地,并出租一部分,收益交歸國庫,另一部分則分配給需要的窮人。

    換句話說,他試圖把公共用地從元老們手裡奪過來,然後在公民的支持下,結束這種自私自利的占有制度。

    他可能認為,以他本人的榮譽以及該措施的公平和睿智,一定能打破元老們暴風雨一樣的憤怒和他們本身的弱點,但是他錯了:貴族們團結一緻進行反抗,富有的平民也參與進來,平民們也不高興,因為斯普利烏斯·卡斯烏斯希望,按照聯盟法,同時也是公平起見,應分給拉丁國家一定的土地。

    卡斯烏斯的結局隻有死亡。

    人們控訴他僭越王權可能有一定道理,因為他确實試圖像國王一樣保護平民不受自己階級的侵害。

    他的法律也和他一起消失了,但是它的靈魂還一直萦繞在富人的頭腦中,一次又一次地從墳墓裡跳出來反對他們,直到它引起的沖突導緻了共和國的滅亡。

     十人政治 人們還嘗試用更加常見也更加有效的方式為平民争取平等權利,并由此消除保民官制度。

    保民官蓋烏斯·特倫提利烏斯·阿爾薩于羅馬紀元292年即前462年提議任命一個五人委員會來準備一項法律,執政官将來應按照此項法律行使其司法權,但元老院拒絕批準此提議。

    此後十年間,階級鬥争更加激烈,外部戰争和内部矛盾不斷升級,在這種情況下,這項提議才算最終生效。

    平民們一次又一次地提名當時的保民官,而貴族們也同樣頑強地阻止元老院對這項法律讓步。

    人們甚至希望在其他方面讓步以阻止這場鬥争,最終,在羅馬紀元297年即前457年,元老院批準保民官的數目由四個增加到十個,但這是否是一場勝利無人能料。

    第二年,通過伊西裡烏斯公民投票法(這是平民誓死捍衛的一項權利),将僅有的廟宇和樹林、無人居住的阿文丁山分配給貧窮的公民去建造房子,并可由後代繼承。

    平民們接受了,但他們一直沒有停止要求制定一項新法律。

    最終,在羅馬紀元300年即前454年,雙方達成了一緻,元老院做出了大幅度的讓步。

     制定法律的準備開始了,作為一種特别措施,百人大會将挑出十個人來制定法律,同時還代替執政官充當最高行政長官,而且這些職位不僅貴族,甚至平民也可以當選。

    平民成為行政官員,這還是第一次,盡管這隻是非常任的官職,但他們還是朝着政治平等的方向邁出了一大步,而且付出的代價也不算大。

    在十人政治期間,保民官制度和上訴權都停止了,而十人官也僅僅是不能侵犯人民誓死捍衛的自由權。

    不過在此之前,羅馬曾派使者去希臘學習梭倫法及其他法律,直到他們回來,十人團才被選為羅馬紀元303年即前451年的長官。

    盡管他們有權選舉平民,但是貴族的勢力仍然十分強大,所以當選的就隻有貴族。

    到了羅馬紀元304年即前450年第二屆選舉時,才有幾名平民當選,他們也是羅馬國家第一批的非貴族行政長官。

     用聯系的眼光看一下這些措施,我們會發現,它們的用意無非就是用成文的法律代替保民官制度來限制執政官的權力。

    雙方都要達成共識:事情不可能維持一成不變,因為這種長期的無政府狀況,既危害了國家,也于任何人無益。

    凡是沒有偏見的人都會發現:保民官對于行政的幹預以及他們作為檢察官的所作所為,對國家有着緻命的危險。

    保民官給平民帶來唯一真正的好處就是保護他們不受偏袒司法的危害,他就像是複審法官,可以限制官員的不公正行為。

    毫無疑問,當平民希望有一部成文法時,貴族們回答說,要是那樣的話,保民官制度就沒有必要了,所以在這一點上,雙方都做出了讓步。

    至于法規制定以後該怎麼做,誰都沒有做出明确說明,但是平民們确實放棄了保民官,這一點毋庸置疑。

    由于十人政治給他們帶來了現在的局面,除非用非法手段,他們無法再恢複保民官制度。

    十人政治向平民承諾,他們的自由不會受到侵犯,這些自由可能是指不受保民官影響的權利,比如上訴權以及占有阿文丁山等。

    這樣做的用意似乎在于,十人退休以後,應向人民建議重新選舉執政官,而新執政官應當依據法律處理政務,而不是依據自己的偏好。

     十二銅表法的産生 上面所說的計劃若能實現,那将是個明智的計劃,不過它是否能實現完全取決于雙方在群情激奮的情況下,是否能接受這種和平的解決辦法。

    羅馬紀元303年即前451年的十人政府将他們制定的法律提交給人民,得到他們的許可後,就把法律刻在十塊銅表上,然後又把銅表樹立在元老院前面市場上的講壇旁。

    不過因為有必要對它進行補充,羅馬紀元304年即前450年又選出了十人進行執政,他們又增加了兩塊銅表,由此,十二銅表法&mdash&mdash第一部也是唯一的一部羅馬法誕生了。

    它的産生來自于兩派之間的相互妥協,同時也因為這個原因,它的範圍沒有現行法律那麼廣泛,僅規定了一些次要問題,解決事情的方式和結果。

    即使在信貸制度中,也沒有采取什麼緩和措施,僅規定了一個很低的最高利率(10%),并威脅要對高利貸商人進行重罰,甚至超過盜竊罪。

    債務訴訟的嚴厲程序,至少在主要方面依然沒有改變。

     可以想見,各階層所享有的權利也很少有所改變,相反,公民中有産和無産階級的區分更加明顯,貴族和平民的婚姻無效,這些都在城市法中重新得到承認。

    同樣,為了限制行政官員的胡作非為,保護公民的利益,法律明确規定,後制定的法律一定優先于先制定的,且不得制定對任何公民不利的法律。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條是,死刑案不得向部族大會提起上訴,但向百人大會提起上訴的特權卻得到法律的保障。

    這種情況可以這樣解釋,刑事司法權已為平民及其首腦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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