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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階級平等運動及貴族和平民的新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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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整個冬天都不能脫掉戰袍。

    農民們預料他們的經濟會被拖垮,打算拒絕同意宣戰,但元老院此時決定做出重大讓步。

    以往軍隊開支由部落上交,如今都由國庫支出,換句話說,由間接稅收和公地收入來負擔(羅馬紀元348年即前406年)。

    隻有國庫空虛時,才會向公衆征收兵饷,如果那樣的話,那筆費用可以算是強迫借款,可由國家日後返還。

    這種安排既公平又很明智,但是它沒有牢固的根基,沒有把公地作為充實國庫的來源,同時,除不斷增加的兵役外,群衆又要不斷捐款,盡管國家規定這種捐款不是稅收,而是借款,但它同樣也會使家底薄弱的農民傾家蕩産。

     平民貴族和農民聯合抵抗貴族階級&mdash&mdash裡西尼烏斯-薩科斯提烏斯法 在這種情況下,平民貴族發現,由于貴族的反對、農民的冷漠,他們根本無法取得平等的政治權利,而農民階級又無力對抗團結一緻的貴族,所以他們必須要互相妥協、互相支持。

    抱着這種想法,保民官蓋烏斯·裡西尼烏斯和路西烏斯·薩科斯提烏斯向民衆倡議實施以下措施:第一,廢除擁有執政權的保民官;第二,規定至少有一名執政官應是平民;第三,三名祭祀(即掌管神谕的長官)中應有一個職位向平民開放,而且他們的人員應增至十人;第四,關于公地,任何公民在公共牧場上飼養的牛都不得超過100頭,羊不得超過500隻,或者公共占地不得超過500尤格羅(約300英畝);第五,地主需雇傭一部分自由勞動力進行田間勞動,其數量應與農場奴隸成一定比例;第六,應把債務的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過期未還的款項應規定其償還期限,以減輕債務人的負擔。

     這些規定的目的顯而易見,它們意在剝奪貴族以及與之相連的貴族世襲權。

    不難想象,要做到這一點,隻有用法律把貴族排除在第二執政官之外。

    這麼做的結果就是,元老院的平民成員不能再處于低微的地位,不能再是沉默的旁觀者,至少那些曾當過執政官的平民元老可以和貴族執政官一樣在貴族元老面前發表自己的看法。

    不僅如此,這些規定還意在剝奪貴族對于祭祀職位的占有權。

    出于明顯的原因,拉丁民族古老的職位留給了那些舊公民,但最近興起的、原屬于異族宗教的第三大祭司團職位卻開始對新公民開放。

    最後,這些法規還意在讓下層平民也享有公民共有的用益權,以減輕債務人的負擔,并給失業的勞工提供工作。

    這次運動的目的就是要人們承認這三項偉大的任務:廢除特權,公民平等和社會改革。

    貴族們想方設法地進行反對,但一切都是徒勞。

    即使獨裁官老英雄卡米盧斯也隻能延緩而不能阻止它們的實施。

    如果可能,平民一定很樂意把這三項任務分開,隻要債務減輕,公地解放,執政官和祭祀的職務對他們有什麼意義呢?平民貴族接受平民的提議,自有他們的用意,他們把這些要求綜合在一份法律草案裡,然後經過長期漫長的鬥争&mdash&mdash據說是11年&mdash&mdash元老院終于同意,這份草案才于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獲得通過。

     政治上廢除貴族階級 随着第一位非貴族執政官的當選&mdash&mdash當選者是此次改革的創始人,前保民官路西斯·薩科斯提烏斯·拉特然努斯&mdash&mdash氏族貴族就不僅在法律上而且事實上也退出了羅馬的政治制度。

    這些法律最終通過之後,氏族貴族曾經的先鋒馬爾克斯·福禮烏斯·卡米盧斯在卡皮托爾的山腳下、元老院之前經常聚會的地方,在一個突出的平台上建立了一個和睦聖殿。

    我們由此相信,他用這種方式承認,這場持續已久的鬥争到此終于結束了。

    以宗教的方式把和睦的民族奉獻于神的面前,是這位勇士和政治家最後所做的公事,這對于他光輝的一生也是一個光榮的結束。

    他這一點并沒有錯,氏族貴族中較有見識的人顯然認為,這次他們徹底喪失了多年來獨享的政治特權,并打算與平民貴族一起和平執政,但是,對于大多數貴族來說,他們那頑抗到底的精神還将依然存在。

    一個國家的上層人民總認為他們享有特權,隻有法律符合他們的利益時,他們才會服從法律。

    羅馬的貴族就是如此,他們公然違背法律規定,在羅馬紀元411年即前343年推舉了兩位貴族執政官,但是作為對策,公民大會于次年正式決定,兩個執政官應由非貴族來擔任。

    貴族們明白其中威脅的意味,此後再也沒敢觊觎過第二執政官一職,盡管他們從來沒有放棄過這樣的念頭。

     财務官、司法市政官&mdash&mdash行政職位及祭祀對平民完全開放 同樣,在通過裡西尼安法時,貴族階級又給自己帶來了沉重一擊,因為他們試圖通過在政治上修修補補的方式來給自己保留一些特權。

    由于隻有貴族們才了解法律,所以當執政權必須對平民開放時,他們就把司法和行政分開,為此目的,他們又選舉了一個特别的第三執政官,通稱&ldquo大法官&rdquo。

    然後,市場監督權以及與之相連的司法治安權,還有節慶管理等權利,也都以同樣的方式分配給了兩個新近選舉的市政官。

    為了把他們和平民市政官區分開來,又因為他們掌管有常設司法權,所以他們被稱為&ldquo司法市政官&rdquo,但是司法市政官一職很快就對平民開放,後來竟由貴族和平民輪流執掌。

    不僅如此,獨裁官一職也于羅馬紀元398年即前356年對平民開放,司法官也在裡西尼安法通過的前一年(羅馬紀元386年即前368年)對平民開放,審查官于羅馬紀元403年即前351年,大法官于羅馬紀元417年即前337年分别對平民開放,同期(羅馬紀元415年即前339年),法律規定兩名審查官之一應由非貴族擔任,就像之前的執政官一職一樣。

    在選舉平民獨裁官時(羅馬紀元427年即前327年),一個貴族占蔔師發現了一些缺乏經驗的人所忽視的漏洞,同時貴族審查官直到羅馬紀元474年即前280年才允許他的同僚在審查結束時奉獻祭祀。

    這些事情其實都毫無意義,隻是證明那些被剝奪特權的貴族心情惡劣而已。

     對于平民參加元老院讨論一事,首席元老們沒少抱怨,但都無濟于事。

    後來,更有法律規定,能夠發表意見的不再是貴族成員,而是那些曾經擔任過三個最高職位的長官,他們依次是執政官、大法官和司法市政官,并且進行演說時他們不分階級,就按照這個次序進行,而那些沒擔任過這些職務的元老們隻能參加分組讨論。

    貴族元老們對于公民大會法令的否決權(不過這種權力他們确實很少行使)也被羅馬紀元415年即前339年的普布利烏斯法以及直到羅馬紀元5世紀中期才通過的邁伊尼安法依法收回,但是,在遞交候選人名單或者法律草案時,如果他們有什麼反對意見,必須要正式提出,這就等于他們事先表示同意。

    因此,作為一種正式權力,批準公民法令的權力就掌握在貴族手中直到共和國的後期。

     可以想象,氏族們的宗教特權保留得更久一些,事實上,一些在政治上無足輕重的宗教特權根本沒人幹涉,比如隻有貴族才能擔任的三個最高僧侶、擔任祭奠之王、參加舞蹈團等。

    另一方面,大祭司團和占蔔官之職對于法院和公民大會的影響太大,這些職位不可能隻處于貴族們的掌控之下。

    羅馬紀元454年即前300年的敖谷爾尼安法也規定這些職位對平民開放,它把二者的人數都從六個增至九個,并且由貴族和平民平均分配其名額。

     平民會議決議與法律享有平等地位 受到一次危險的、涉及範圍廣泛的暴動影響,獨裁官Q.霍騰西烏斯(分别于羅馬紀元465年和468年即前289年和前286年在位)制定了一部法律,從而結束了這次長達200年之久的沖突。

    這部法律規定:平民大會制定的法令和全民大會制定的法令完全處于平等地位,而之前法律規定它們的平等是有條件的。

    此後國内形勢發生巨變,那些之前完全掌有投票權的公民,不再參與對于全體公民都有約束力的投票了。

     戰後的貴族精神 至此,羅馬氏族與平民之間的鬥争大體結束了。

    貴族們曾經享有的無數特權中,隻有一個執政官職位和一個審查官職位保留了下來,而保民官、平民市政官、第二執政官和第二審查官的職務,都被法律剝奪了,而且他們都不允許參加平民投票(此時平民投票和全體公民投票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貴族們曾經進行了長期頑強的抵抗,但他們的特權卻一個個被剝奪了,這對他們是一種懲罰。

    不過羅馬貴族不會就此消失,因為他們還擁有貴族頭銜。

    貴族的重要性和權力逐漸減小,而其貴族精神卻更加純粹和狹隘。

    羅馬貴族的氣概一直堅持了數百年之久,他們仍堅定地希望能把&ldquo執政官之位從肮髒的平民手裡奪過來&rdquo,但最後終于不情願地意識到這是不可能的,雖然如此,他們還是決不放棄那種粗魯、令人生厭的高傲。

     要想正确了解羅馬紀元5、6世紀的羅馬曆史,我們決不能忽略這種令人生氣的貴族派頭,事實上,這種派頭隻能激怒自己、激怒他人,但是就這一點他們也發揚光大到了極緻。

    敖谷爾尼安法通過幾年後,就發生了一個這樣的例子。

    一個貴族婦女嫁給了一個曾經就任國家最高執政人的平民,因此她被逐出了貴族婦女的圈子,并且不能參加貞節女神的慶典。

    因為這個原因,貴族和平民此後就各奉一個貞節女神。

    不用說,貴族的這種做法沒有多大用處,并且有見識的貴族會盡量敬而遠之,但是它給貴族和平民雙方心裡都留下了陰影。

    盡管平民反對氏族是出于政治和道德上的需要,但他們一再試圖延長這種沖突&mdash&mdash勝負已決後争奪後方的無謂争鬥以及關于等級和地位的無休止的吵鬧&mdash&mdash這都引起了公衆的厭煩,讓羅馬人民的生活受到不必要的打擾。

     社會危機以及解決社會危機的嘗試 平民兩派于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所達成的妥協之一,即廢除貴族階級,在很多主要方面均已完成。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這種妥協所要達到的積極目标完成了多少?國家的新秩序是否真正解決了社會問題,實現了政治上的平等?這兩個問題密切相連,因為,如果經濟困境拖垮了中産階級,把平民階級分化成少數富人和廣大苦難的無産階級,那麼這種狀況會阻礙公民平等,從而在實際上導緻共和國的滅亡。

    所以,中産階級尤其是農民的保存和壯大,對每一個愛國的羅馬政治家來說,都不僅是一個重要問題,而且是最重要的問題。

    不僅如此,平民最近新取得了管理政府的權力,而這主要歸功于無産階級這群飽受苦難、正期待别人幫助的人們,所以,隻要借助政府措施能夠解決農民的問題,平民們在政治上和道義上都有義務這麼做。

     裡西尼安土地法 首先,我們考慮一下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有關這個問題的法律解決了多少真正的問題。

    這項緻力于保護自由勞工的法律禁止用奴隸進行大規模農業生産,至少要為自由勞工提供一部分農田工作,但不用說,僅僅制定這條法律不可能實現它的目标。

    在這個問題上,如果沒有一種影響深遠的方式去撼動社會組織的基礎,僅有立法作用不大。

    另一方面,在公地問題上,立法者可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他們所做的還遠遠不夠。

    公地的新安排允許人們把大批牛羊趕到公共牧場放牧,規定了人們占有未開辟成牧場的公地的最高限額,并承認富人對于公地産出占有大部分甚至大得不成比例的一部分,後來的法律規定,對于公地的使用權,雖然仍需繳納什一稅,但可随意撤銷,這就等于承認了占田制的法律地位。

    其可疑的地方在于,新法律既沒有以強硬而有效的方式在牧場收入和什一稅方面對現有且明顯不适用的條款進行補充,也沒有對公地占有法令做出徹底修改,更沒有設立一個專門的部門去實施新法律。

     對于現存的已占的公地的分配,其擁有者占有大部分,沒有财産的平民占有一部分,二者都有完全産權;将來取消占地制;設立一個對于将來獲得土地有權立即進行分配的部門,很明顯,以上三項都是形勢所需,所以,如果這些綜合措施沒有人執行,其原因不可能是因為缺乏洞察力。

    我們不能不想起,這些新安排都是由平民貴族所制定的,換句話說,就是這個階級中一部分對于公地使用享有特權的人制定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人物,蓋烏斯·裡西尼烏斯·斯托羅就是因為超過占地限額最先被罰的一個,所以我們不禁要問,立法者是否以崇高的責任感來完成自己的任務,還是相反,他們明知道關于公地的這些方法能造福平民,卻故意不去作為呢? 不過,裡西尼安法确實讓小農階級和自由勞工受益很多,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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