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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階級平等運動及貴族和平民的新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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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不容置疑。

    不僅如此,還必須承認,在這部法律剛剛通過的時期,有關部門對于有關最高限額條例的監管還是比較嚴格的,并經常重金處罰那些放牧牛群過多或者占有公地超過限額的人。

     稅法、借貸法 這一時期,立法者在稅收和借貸體系方面也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努力,目的是要盡法律措施之所能,去彌補國家經濟的不足之處。

    羅馬紀元397年即前357年,法律規定出售釋放奴隸要按其身價征收5%的賦稅,這是羅馬真正加在富人身上的第一項賦稅,但其缺點是不願讓被釋放奴隸增加。

    同樣,立法者也努力去彌補信貸體系的不足,十二銅表法中的高利貸法又得以重新實施[6],并且更加嚴格,這樣,利率也逐漸由一年10%(羅馬紀元397年即前357年實施)降低到5%(羅馬紀元407年即前347年實施),然後在羅馬紀元412年即前342年,利息被徹底禁止。

    後面這條不明智的法律在形式上始終有效,但事實上是行不通的。

    此後通用的利率通常是月息1%,年息12%,這大概是那個時期法律允許的最高限額。

    以古代錢币的價值估算,大約相當于現代的5%或6%。

    因為謀取高利率所發生的訴訟必被駁回,可以允許通過司法訴訟追回貸款,不僅如此,臭名昭著的高利貸商經常被提起訴訟,并被部落大會宣判為重金罰款。

    更重要的是,波埃特裡安法對債務訴訟程序進行了改革。

    一方面它允許債務人宣誓通過出讓财産來獲取自己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它取消了之前因借款未還而扣押抵債的條款,并規定除非有陪審團的判決,任何羅馬公民都不得被帶走為奴。

     社會危機繼續 很明顯,以上措施可以在某些方面緩和社會危機,但它們不能根除現存的經濟隐患,社會危機持續不斷:羅馬紀元402年即前352年,國家任命銀行委員會去規範信貸體系的各種關系,并整頓國庫的預付款項;羅馬紀元407年即前347年,規定了分期付款事宜;最重要的是,羅馬紀元467年即前287年爆發了影響範圍廣泛的動亂,很多人因為無法償付貸款,他們列隊奔赴雅尼庫魯姆山,形勢一度無法控制,後來由于外敵及時入侵,而且霍騰西烏斯法做出了讓步[7],國家才重新赢得了和平。

    對于這些阻止中産階級陷于貧困的認真嘗試,雖然它們沒有取得多大效果,但如果要橫加指責的話,那就不公平了。

    有人認為,使用局部且溫和的手段去解決社會頑疾根本沒有用處,因為它們隻能解決部分問題,但這是一種荒唐的看法,卑鄙的人經常向單純的人灌輸,而且屢試不爽。

     與此相反,我們可以追問,那些邪惡的煽風點火者是否早就了解此事,那些激烈又危險的措施又是否真正需要,比如,從本金中除掉利息。

    可惜我們無法從曆史資料中了解真相,但是我們清晰地意識到不動産所有者這些中産階級在經濟上仍然處于非常危險的境地。

    掌權者也做出各種嘗試,比如用禁令或者延期等方式來彌補這一點,不用說這一切都是徒勞。

    貴族統治階級仍然無力控制自己的成員,因為每個人都在謀取自己的利益,所以他們無法使用解決中産階級經濟危機唯一有效的方式,那就是徹底廢除公地占有制度,同時也無法阻止人們對政府的指責,批評政府把被壓迫人民的痛苦變成自己的利益。

     羅馬疆域擴大對提高農民階級地位的影響 由于羅馬在政治上的成功,它對意大利的統治逐漸穩固,中産階級從政府那裡獲得的權益比政府能夠或願意給予的更多。

    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羅馬建立了無數大殖民地,其中大部分都建立于羅馬紀元5世紀,這讓羅馬的農業無産階級擁有了自己的農田,而人口外流也給留在國内的人減輕了負擔。

    政府的間接收入和額外收入增加,羅馬的經濟也日漸繁榮,政府不必再以強制貸款的形式向農民征收捐稅。

    以前的小産業都不能失而複得,而羅馬經濟整體的繁榮則把地主都變成了農民,因此,中産階級的隊伍逐漸壯大。

    有級别的貴族占有大部分國家新近獲得的大塊土地;大量的财富通過戰争和貿易流入羅馬,使利率降低;首都人口的增加也使拉丁姆地區的人受益匪淺;明智的融合政策使得之前附屬于羅馬的許多國家都并入了羅馬本土,中産階級由此得到壯大;最後,國家取得的光輝勝利及其偉大成果也使内讧趨于沉默。

    如果說農民的痛苦并未減少,痛苦的根源也沒有根除,但是不得不承認,在這個時期,羅馬中産階級所受的壓迫與1世紀國王被驅逐之後相比要少得多。

     公民平等 毫無疑問,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的改革及其後來的不斷發展,從某種程度上取得或者說恢複了公民平等。

    從前,公民基本上由貴族構成,所以二者的權利和義務幾乎完全相同,現在這個擴大了的公民團體從法律上講也沒有什麼大的區别。

    在一個社會裡,年齡、智力、教養以及财富的差别會使人們逐漸分化成不同的階層,同時這種分化又影響着你的公共生活,但是公民的精神和政府的政策共同作用,使得這些差别不那麼明顯。

    羅馬的整體制度是要把所有人都訓練成普通人,而不是把天才訓練得更出色。

    羅馬人文化的發展完全跟不上其國家實力的發展,執政當局對文化的态度是壓制而不是促進。

    社會上有富人也有窮人,這一點無法避免,但是在羅馬(就如在一個純粹的農工社會一樣),農民和雇工一樣親自扶犁,即便富人也恪守一條經濟原則:他們生活節儉,家裡不應擁有任何非生産性資本&mdash&mdash除了鹽罐和祭祀用品,當時羅馬家庭都沒有任何銀器。

    還有一點也很重要,從維愛戰争到皮羅斯戰争,本世紀羅馬在外部取得了多次偉大勝利,我們發現,貴族階級已經逐步讓位于農民階級,平民德西安之死受到平民和貴族的一緻哀悼,即使出身高貴的法比安氏死亡也無非得到這樣的對待;執政官一職并非自動落在最富的貴族身上,一個來自薩賓的窮人曼尼烏斯·庫裡烏斯照樣能在戰場上戰勝皮羅斯國王,并将他趕出意大利,但後來他還是一個真正的薩賓農民,親手種出做面包的糧食。

     新興貴族 談到羅馬共和國這種明顯的平等時,我們還不能忽視一點,這種平等很大程度上隻是形式上的平等,從一開始,這個社會就孕育或産生了一個特色鮮明的貴族階級。

    富裕且有影響力的非貴族家庭早已從平民階級分化出來,和貴族階級一起掌管元老院,其推行的政策與平民的要求完全不同甚至相反。

    裡西尼烏斯法弱化了貴族内部各等級之間的差别,取消了妨礙平民執政的壁壘,使之在法律成為一個可以改變的障礙,可以逾越的壁壘,但事實上,它仍然是不可逾越的。

    這兩種方式都給羅馬統治階級注入了新鮮血液,但是政府仍和以前一樣是貴族的政府。

    從這方面講,羅馬共和國是個真正的農民共和國,擁有大部分财産的富人和貧困的村民從外表看并無大的差别,而且以平等的方式跟他們來往,但是貴族權勢很大,一個沒有産業的人在城市更容易成為市長,但在農村成為村長都很難。

    新法律規定,即便最窮的公民也有可能成為最高執政官,這是平民一個偉大而有價值的成就,但是一個下層人士一躍成為高官[8],這種例子十分罕見,不僅如此,這種事直到本時期末期,當反對派進行選舉時才有可能。

     新反對黨 每一個貴族政府都有一個相應的反對黨,各階級形式上的平等改變了貴族,但是新的統治階級不僅繼承了舊貴族的衣缽,而且和他們相互交纏、緊密相連,與此同時,反對派也依然存在,而且在各方面都與以前遵循同樣的路線。

    現在被當作下等人對待的并不是整個平民階級,而是普通群衆,同時新反對派一開始就是下層人民,尤其是資産較小的農民的代表,新貴族又和舊貴族相互勾結,所以新反對派起初的反對活動與反對舊貴族特權的活動就交織在一起了。

    這個時期羅馬新反對黨的著名領袖有曼尼烏斯·庫利烏斯(他分别于羅馬紀元464年即前290年、羅馬紀元479年即前275年和羅馬紀元480年即前274年擔任執政官,并于羅馬紀元481年即前273年擔任審查官)和蓋烏斯·法布裡西烏斯(分别于羅馬紀元471、476年和481年即前283、前278年和前273年擔任執政官,并于羅馬紀元479年即前275年擔任審查官),這兩人既沒有高貴出身也沒有很多财富,但他們都公然違抗貴族們不允許國家最高首腦連任的原則,連續三次經公民投票擔任執政官,而且都擔任過保民官、執政官和審查官,都堅決反對貴族特權,并領導小農階級反對新統治階級逐漸萌發的驕傲。

    未來兩派的輪廓漸漸呈現,但面臨共和國公共利益問題時,各黨派還是暫時擱置自己的利益。

    貴族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和農民曼尼烏斯·庫利烏斯雖然在個人問題上針鋒相對,但他們明智地相互協商并通過果敢行動擊垮了皮羅斯國王。

    蓋烏斯·法布裡西烏斯擔任審查官時,曾因為普布利烏斯·康尼利烏斯·魯夫努斯的貴族思想和貴族習慣而懲罰了他,但是這并沒有阻止他支持魯夫努斯第二次擔任執政官,因為他有出色的領軍才能。

    兩派之間的鴻溝已經顯現,但是對手們仍然跨越鴻溝相互握手。

     上面我們說過,新公民和舊公民之間的戰争結束,政府解決中産階級困境的努力也相對成功,新貴族和新民主黨派在社會平等的新形勢下已經悄然形成。

    下面需要讨論的就是新政府在這種情況下采取的形式以及在政治上取消貴族以後,共和國三要素&mdash&mdash公民、行政長官和元老院的地位問題。

     公民團及其構成 公民大會的公民仍然是共和國的最高權威以及法定統治者,但是法律規定,除了由百人大會一勞永逸決定的事情,比如執政官和審查官的選舉等,各區進行選舉的有效性和百人大會選舉的有效性是一樣的。

    羅馬紀元305年即前449年的瓦爾裡奧·霍拉提安對于貴族平民大會做出了規定[9],羅馬紀元415年即前339年的普布利烏斯法又做了補充[10],羅馬紀元467年即前287年的霍騰西烏斯法又頒布了關于平民各區大會條例。

    我們早已發現:同樣一群人,有權在兩個大會進行投票。

    除了貴族不能參加平民在各區的選舉之外,在平民的各區選舉中,有權投票的人地位完全平等;而在百人大會裡,投票權的效力卻按投票人的财力分成不同的等級,因此,就這一點而言,這次改革确實是一次民主改革。

    還有一件事更加重要,到了這一時期末,有人第一次對最初以自有産業為基礎的投票權産生了質疑。

    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羅馬曆史上最大膽的改革家,在羅馬紀元442年即前312年就任審查官時,沒有與元老院或人民商議就調整了戶籍,使沒有田産的人可以随意加入他心儀的部落,然後根據他的财力再編入相應的百人大會。

     這種改革超越時代精神過多,很多人不能接受。

    阿皮烏斯的繼任者之一、薩莫奈人的征服者、聞名遐迩的昆塔斯·法比烏斯·魯裡安烏斯于羅馬紀元450年即前304年繼任審查官一職,他并未廢棄上述改革,而是對其加以限制,結果公民大會的實際權力仍然掌握在擁有土地和财富的富人手裡。

    他把沒有田産的人集中在四個城市部落裡,現在這四個部落位居末位而不是首位。

    另一方面,農村的部落在羅馬紀元367年即前387年至羅馬紀元513年即前241年間從17個增至31個,這些本來就占優勢的部落如今在選區上的重要性更是逐漸增加,按照法律,它們歸全體自有産業農民所擁有。

    在百人大會裡,自阿皮烏斯以來,自有産業農民和沒有産業的人地位平等,同樣法律也規定,自有産業農民在部落大會裡占有優勢,而在百人大會裡,富人仍然起着決定性作用。

    魯裡安烏斯不僅戰功顯赫,他在和平時期的政策也明智而溫和,因此他獲得了&ldquo偉大&rdquo這個稱呼。

     一方面,需服兵役的團體不斷擴展,沒有産業的公民也需服兵役;另一方面,又确保他們&mdash&mdash尤其是曾做過奴隸或者沒有一點田産的人&mdash&mdash的影響受到一定限制,而這種限制,在一個奴隸制合法的國度裡,又是必不可少的。

    不僅如此,他還規定,一種特殊的道德司法逐漸和财産調查、編造公民戶籍聯系在一起,這樣,那些聲名狼藉、品質敗壞的人就會被清除出公民團體,從而保證公民在道德和政治上的純潔。

     公民的權力逐漸擴大 這個時期,公民大會的權力逐漸擴大,但是速度非常緩慢,公民選舉的行政長官數目不斷增加,就是一個例子。

    有一個尤其重要的事實是:從羅馬紀元392年即前362年起,一個軍團的軍事保民官,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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