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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藝術與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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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民族節日 羅馬舞台 在古代,藝術的發展,尤其是詩歌的發展,都與民族節日密不可分。

    羅馬公社的感恩節,在前一個時期主要是在希臘的影響下,進行慶祝,并且是第一個被視作與衆不同的節日,即大賽會或者羅馬賽會。

    到了本時期,這個節日的慶祝時間變得更長,娛樂方式也更加多樣化。

    最開始慶祝時間隻有一天,後來在羅馬紀元245年即前509年、羅馬紀元260年即前494年和羅馬紀元387年即前367年這三次大革命後每一次都增加一天,到了本世紀末,慶祝時間已經延長到四天。

    [1] 有一個更重要的情況:顯赫專席的民選行政官被委托籌備和監督節日的慶祝,此後,感恩節便失去了它與衆不同的特色,也不會讓将軍在慶典上宣誓,在每年的一系列節日慶典中,感恩節位居第一。

    政府仍然堅持慣例,允許表演活動,比如二輪戰車車賽是慶典的主要活動并且是賽會的壓軸活動。

    其餘的幾天,群衆也可能自己進行一些别的娛樂方式。

    唱歌的、跳舞的、走鋼絲的、變戲法的、扮小醜的諸如此類的表演者,不管是否被邀請,每逢感恩節都會出來表演。

    大概在羅馬紀元390年即前364年,發生了一個與延長節日時間有關的重大改變。

    在節日前的那三天,政府會在競技場搭建一個舞台,專門為民衆的娛樂提供場地。

    為了使事件在掌控範圍内,政府為節日的花銷得控制在200000阿斯(2055磅),直到布匿戰争,這筆預算也沒有增加。

     執政官如果想要增加開支,那他就得自掏腰包,但是這種現象并不常見,就算有,金額也不大。

    這個舞台也深受希臘的影響,比如說它的名字(-scaena-,-skene-)。

    當然舞台最初是為樂師和表演小醜各種活動建造的,其中還有随着長笛翩翩起舞的,最為出色的應該是來自埃特魯裡亞的舞者。

    不過,很快羅馬有了一個公共舞台,并向羅馬詩人開放。

     民謠歌唱家 民謠 批評藝術 在拉丁像這樣的民謠歌手有很多。

    拉丁&ldquo行吟詩人&rdquo或者&ldquo民謠歌者&rdquo(-grassatores-,-spatiatores-),他們一個小鎮接着一個小鎮,一家挨着一家去表演他們的歌曲,還會伴着長笛翩翩起舞。

    當時存在的唯一衡量标準就是神農體(Saturnian),歌謠幾乎都沒有特别的背景情節,也不是對話的形式。

    我們隻能把它們想象成單調的民謠或是蜘蛛舞,有時是即興創作,有時是娓娓道來,現在,在羅馬旅店裡我們還仍能聽到。

    這一類的歌曲,較早期就在公共舞台上表演,慢慢發展成羅馬戲劇的雛形。

    這是羅馬戲劇的開端,和其他戲劇的萌芽期一樣,一開始地位不高,并且非常明顯地遭到诟病。

    十二銅表法反對那些無意義的歌謠,對念咒語、寫文章諷刺國人,或者去平民百姓家門口唱歌的會處以重刑,也禁止葬禮上雇傭女人哭喪。

    比法律約束更嚴重的是,藝術初期在道德上并不被接受,甚至被詛咒,思想狹隘的人一本正經地批判這種輕佻的并以營利為目的的做法。

    加圖說:&ldquo詩人在早期并不受人尊敬,如果誰成為一名詩人或者經常出沒于宴會,會被認為不務正業。

    &rdquo 想要靠舞蹈、音樂、民謠掙錢的人都飽受恥辱,因為世人對他們都非常鄙視。

    戴着面具扮演一些固定的角色,這是比較常見的娛樂方式,也被視作年輕人的消遣方式,如果有人為了錢,不戴面具就上台表演,會被認為是不知羞恥。

    歌手和詩人就被劃分到跳繩及醜角一類。

    這一類人被監察員鎖定,他們甚至不能參軍也沒有市民大會投票權。

     此外,城市的警察有權掌控整個舞台,同時這也說明一個問題,這一時期的警察對職業舞台藝人已有管制權。

    警察官員會在表演結束時,給表演評分,表現得好的,會被獎以美酒,但表現不佳者會被懲以鞭刑。

    所有的城市官員可以不分時間,不分地點,讓表演者承受皮肉之苦,或者實行監禁,都是合法的。

    這種做法無疑會讓舞蹈、音樂、詩歌的舞台表演受到限制,如果表演者落入市民底層之手,或者落入外籍人之手,後果更是嚴重。

    這一時期的詩歌仍然微不足道,不能吸引外國藝術家的眼球。

    另一方面,在羅馬,所有的音樂,無論神聖還是通俗,都有埃特魯斯坎人的神韻,拉丁的長笛一度擁有很高的地位,但到這一時期,長笛的地位已被外國音樂所取代。

     關于詩歌的著作沒有任何提及。

    不管是面具表演還是舞台朗誦都沒有固定的文本。

    相反,很多時候都是表演者根據場景即興發揮。

    這一時期的唯一的著作則是《工作與時日》[2],内容是關于農夫對兒子的訓誡。

    這本書和上文提及的阿皮烏斯·克勞迪亞斯的畢達哥拉斯的詩歌,被視作羅馬仿效希臘詩歌的開端。

    這一時期的詩歌幾乎都沒有流傳,除了一兩篇農神體的碑文。

     羅馬曆史著作 和羅馬戲劇的興起一樣,羅馬的曆史著作也在這一時期開始萌芽,這兩者都是對當時重大事件和羅馬公社早期曆史的記載。

     地方官員的檔案集 當時曆史的撰寫與地方官員的檔案編輯密不可分。

    追溯到最古老的檔案集,晚期的羅馬人可以看到這些資料,我們也可以間接看到,大概始于對庇托爾山朱庇特神廟的記載。

    檔案記載了從執政官馬爾庫斯·赫拉修斯之後的每一年的公社長官。

    執政官馬可·赫拉修斯在位期間,修建廟宇,在九月十三日将此廟獻給神靈。

    在普布烏斯·賽維利烏斯和盧基烏斯·埃布提烏斯(據估計羅馬紀元291年即前463年)當執政官期間,在一次重大瘟疫的時候立下誓言:每滿一百年,就要在卡庇托爾神廟的牆上釘上一顆釘子。

    之後,羅馬負責測量和撰寫的官員,換句話說,就是大祭司(pontifice),記錄每年政界主要官員的人,還要把年曆和早期的月曆、日曆相結合。

    後來,這些日曆都被劃分到&ldquo吉日&rdquo名下,&ldquo吉日&rdquo是指适合開庭的日子。

    在王政廢除不久後,這種安排就被采用了。

    事實上,關于每年官員的記載是非常緊迫、非常有必要的,因為要決定官方文件的日期。

    就算有這樣的關于執政官的檔案記錄,應該也早就被高盧人的大火(羅馬紀元346年即前408年)毀滅。

    羅馬主教儀典書在大火中得以幸存,所以如果要繼續往前追溯,可以根據這部典籍來補充大祭司檔案。

    我們現在擁有的元首名單,雖然沒有記載什麼重要内容,特别是在族譜方面,但也借助了貴族族譜加以補充,而且從一開始,其内容都是基于可靠的資料,這一點是無須懷疑的。

    它的曆法年度不夠完全,也不夠精準:因為執政長官就職不是在新年,也不是固定在哪一天。

    相反,出于各種原因,執政官的就職時間也會随之變化,而且兩任執政官交替之間常常出現空窗期,如果按照任職年度來計算的話,這段時間是不算在内的。

    相應地,如果曆法年度按照執政官的任期來衡量的話,那就有必要标明每一任的入職、離職時間,空窗期出現的話也要标明,當然也許早期的時候也有這樣做。

    除了這個,每一年的官員名單還根據曆法年度做了調整,每任官員都有對應的曆法年度。

    如果名單太多,那就會增加一個年度,然後會在後面的圖表中用數字379、383、421、430、445、453等标注清楚。

    從羅馬紀元291年即前463年開始,羅馬的官員檔案記載都是與羅馬曆法吻合的,盡管有些地方不夠詳細,有些不夠完整。

    曆法年度的記載本身就有缺陷,不過還好都在允許範圍内。

    47年之前的相關信息已無法考證,但至少大方向還是正确的。

    從編年史上來看,羅馬紀元245年即前509年以前的資料已無處可尋。

     卡庇托爾時代 沒有形成用于平常使用的紀元法,但關于宗教方面的事務,他們會從卡庇托爾山朱庇特神廟的祭祀之前進行推算,也是從那一年官員的名冊開始有了記載。

     編年史 很自然地,連同長官的名字和長官在位時所發生的重大事件一并被記錄在冊。

    在長官目錄後附上相關的記載,這就是羅馬編年史的開端,就像中世紀編年史興起于附在複活節表上的備忘錄一樣。

    直到大祭司編制了正式的編年史(liberannail),所有的長官名字和大事件都逐年被妥當地記錄在冊。

    在羅馬紀元351年即前403年6月5日的日食之前,也有可能是羅馬紀元354年即前400年6月20日之前,根據編年史,并沒有由觀察而記錄下來的日食情況。

    從羅馬紀元5世紀初開始,關于人口數量才有了健全可靠的資料。

    對人們的罰金懲處案件、公社的奇異事件,在羅馬紀元5世紀的下葉才在編年史中有了記載。

    所有編撰一部有條理的編年史的參與者,或者與編年史有關的記載,也或者對早期長官名單的更改(前文已解釋過),為了便于編年史的方便,都要增加一年,即閏年,這種情況在羅馬紀元5世紀上葉就發生了。

    從它被固定下來之後,大祭司每一年都要記載大規模的活動,殖民,瘟疫,饑荒,日食,轶事,牧師或其他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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