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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土地和資本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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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的埃及亞麻織品、米利都或提爾[18]的紫色染料都頗受人們青睐,遠勝過意大利本土工藝制品。

     然而,羅馬資本家為了大規模種植谷物和飼養牲畜在意大利境外出租或購買土地,在某種程度上也應歸為此類。

    大概在我們讨論的這一時期内,這類買賣開始興起,尤以西西裡島為盛,之後在市場上占據極大比例。

    鑒于西西裡人所受的商業限制,即便不是為了賦予不受商業限制的羅馬商人獨攬土地赢利之權的目的,也至少意圖如此。

     奴隸買賣事宜 所有這些行業的工作一律由奴隸完成。

    在其經營範圍内,放貸者和銀行家各自新增賬房和分行,由奴隸指導運營。

    企業一旦承包了國家的關稅業務,大多會指派奴隸和釋放奴在每一海關征收稅款。

    若企業簽訂了建築合約,則需購買擅長建築的奴隸;若企業承諾呈現精彩表演或武士決鬥,則需分别購買或訓練好一批精通表演的奴隸或熟悉角鬥的奴隸。

    商人用船隻進口貨物,交由奴隸或釋放奴看管,又以相同的辦法将貨物零售或成批銷售。

    更不消說,礦山和工廠的一切工作也都由奴隸完成。

    毫無疑問,這些奴隸的境況處處不及希臘的奴隸,實在令人無從羨慕。

    但若我們不考慮上述提到的那些奴隸,總體說來這些從事工業的奴隸的生活條件仍優于農奴。

    在他們當中,成家的奴隸更為常見,都有各自的家屬,不久的将來便能獲得自由并擁有私人财産。

    因此,對于那些由奴隸階級轉變成暴發戶的人來說,這些職位成為了他們的實際培訓場所,他們擁有奴隸的美德,也常常暴露身為奴隸的惡習,最終跻身成為羅馬公民,往往獲得巨額财富。

    而至于羅馬共和國的毀滅,他們至少在道德、經濟和政治三個方面與奴隸犯下了同樣多的罪惡。

     這一時期,羅馬的商品交易與政治力量完全同步發展,并且兩者規模不相上下。

    任何人若想清楚了解與其他地區的商貿情況,隻需研究這一時期的羅馬文學,尤其是喜劇便可。

    從中我們可以發現,舞台上腓尼基人說本族語言,對話中充斥着希臘語和夾雜着希臘語的字句。

    通過研究錢币以及貨币關系,我們才能最清楚地了解羅馬商業交易的廣度及熱度。

    羅馬銀币第納爾,起于古羅馬軍團建成之時。

    上文提到,羅馬紀元542年即公元前212年的叙拉古鑄币廠到最後隻剩下西西裡的幾家鑄币廠,在被羅馬政府占據以後,這些造币廠也不得不關閉或隻能鑄造小額錢币。

    因此在西西裡島和撒丁島,第納裡銀币至少能同舊時銀制流通貨币一樣得以合法流通,并很快成為唯一的法定貨币。

     西班牙當地有大型銀礦,并且早期并未有統一的國家鑄币,因此羅馬銀币即便不能提前,至少還是在同一時期傳到了西班牙。

    因此,西班牙城鎮早期便依照羅馬規格鑄造錢币。

    總體看來,迦太基鑄币規模十分有限,除去西地中海地區的羅馬鑄币廠,以及馬西利亞的鑄币廠,也許還有伊利裡亞境内阿波羅尼亞和底拉西烏姆兩地希臘人所建的鑄币廠以外,這裡沒有一個大型鑄币廠。

    因此,當羅馬人最初征服波河地區時,這一地區的鑄币廠采用的都是羅馬标準。

    盡管它們仍保留鑄造銀币的權利,但它們,特别是馬賽利亞鑄币廠,必須一律将本地區的德拉克馬[19](drachma)的重量統一為羅馬第納裡的四分之三。

    第納裡是羅馬政府最早鑄造的貨币,名為&ldquo勝利币&rdquo(victoriatus),上刻有勝利女神像,主要用于意大利内陸地區。

     這一新型币制以羅馬标準為基礎,不僅在馬賽利亞、意大利内陸和伊利裡亞地區盛行,而且這些錢币甚至流通到了北邊的荒蠻之地,例如馬賽利亞的錢币沿着羅納河流域進入阿爾卑斯地區,伊利裡亞的錢币遠及現今的特蘭西瓦尼亞地區。

    因為地中海的東半部地區尚未歸羅馬直接統治,所以羅馬錢币并未在當地流通,而黃金代替它們成為國際和海外貿易的天然中介。

    的确,羅馬政府極其保守,除了在漢尼拔戰争時期因财政拮據短期造過金币以外,他們一直以來堅持在本民族和意大利地區隻鑄造銅币和銀币。

    然而随着貿易的發展,在沒有貨币的情況下,人們已然可以通過稱量黃金重量來進行交易。

    羅馬紀元597年即公元前157年,羅馬國庫的現金當中,銀币和未鑄造的銀塊僅占六分之一,其餘六分之五全為金條[20]。

    并且毫無疑問,在羅馬大資本家的錢櫃中,我們發現貴重金屬的比例也大緻相同。

    因此,黃金在大型交易中占據首要地位,并由此可以推測,通常在與他國,尤其是東方國家進行的交易中,羅馬占據貿易優勢,因為自菲利普[21]和亞曆山大大帝時代起,東方國家一直采用黃金貨币。

     羅馬富人 羅馬資本家從大量交易中賺取的所有利潤,最終都将流向羅馬。

    因為盡管他們經常出國,但極少在别國定居,一旦回到羅馬,他們便将變賣的獲利投資意大利,或是繼續利用已有的資本和貿易關系,以羅馬為中心繼續經營。

    與其他文明地區相比,羅馬在經濟上更占優勢,并且完全不亞于其在政治和軍事上的優勢。

    在這一方面,羅馬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關系和當今英國與歐洲大陸之間的關系有些相同,例如一個希臘人談論西辟奧·阿利坎努斯(ScipioAfricanus)弟弟時說道,&ldquo就羅馬人而言&rdquo他不夠富有。

    究竟在那一時期羅馬富人的标準如何,從下列事實中我們能有所了解:保盧斯(LuciusPaullus)擁有市值60塔連特(合14000英鎊)的土地,但他仍不算富有的元老;而人們認為,一份價值50塔連特(合12000英鎊)的嫁妝才能匹配貴族少女的身份,正如西辟奧·阿利坎努斯哥哥所收到的其女兒嫁妝那般;而這一時期最富有的希臘人所擁有的田産其價值也不超過300塔連特(合72000英鎊)。

     商業精神 因此,無疑整個民族都崇尚商業精神,或因為這在羅馬并不新奇,所以資本主義精神滲透進了生活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層,而農業和國家政府也開始列入資本家的計劃。

    同時,财富的保留和增長也形成公共及私人道德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加圖在寫給兒子的實踐指導中說道:&ldquo寡婦的土地應當進行削減,而男子必須增加财富,若他死時,其賬簿表明他所賺取的财富多于繼承的遺産,則他理應得到贊賞并充滿神聖的精神。

    &rdquo所以,一旦雙方存在互相給予關系,每一項交易即便未通過任何正式手續,仍被視為合法。

    但出于必要,如若法律規定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不具備訴訟權,那麼無論如何依照商業慣例和司法習慣也應保留他們該項權利[22]。

    但對于贈送禮物的承諾,若缺乏适當形式,在法理和實踐中均無法律效力。

    在羅馬,波利比烏斯告訴我們,若非必要,任何人不會給予;若非到期,任何人都不願支付一個便士,哪怕在近親間也是如此。

    甚至立法也應屈服于商業道德,認為一切沒有報酬的給予都是浪費。

    這一時期,贈送禮物、授予遺産和提供擔保均受公民法的限制,同時遺産若不歸最近親屬所有,則必須繳稅。

    與這一觀點密切相關的是,生活中随處可見商人的守時、誠實和受人尊敬的品質。

    每一位普通人出于道德,都應備有一本收支賬簿,相應地,每一座充滿秩序的房屋都設有獨立的賬房,而任何人都應小心,在離世前就應立好遺囑。

    加圖稱他生平有三件憾事,一直沒立遺囑便是其中之一。

     依照羅馬慣例,人們普遍認為這些家庭賬簿能作為法庭有效證據,商人的收支總賬幾乎也是如此。

    名譽清白的人所作證詞無論對其利與無利,均被視為有效。

    若兩個個性正直的人發生争執,最常見的解決方式便是由一方要求發誓,另一方對其發誓,同時這一方式還具有法律效用。

    當缺乏證據時,陪審團可以引用一項傳統規則,即當聲譽清白一方與聲譽較劣一方對立時,判決利于前者,隻有當雙方聲譽相當時,判決才會利于被告方[23]。

    任何值得尊重的人都不應以提供個人服務為由收取報酬,随着這一規則執行日益嚴格,羅馬人注重聲譽的傳統日益明顯。

    因此,地方法官、軍官、陪審員和通常所有富有聲望擔當公職的群體都承擔了一定的公共職能,對所提供的服務不收取任何報酬,至多要求補償個人花費。

    不僅如此,熟人之間互相提供服務,例如提供保障、訴訟陳詞、監護看管、租借無疑出租物品的所有權以及一般情況下的企業運營和業務辦理,都遵循同一原則,所以人們因上述服務收取報酬是不合理的,即便早有約定作出補償,他們也無權提出訴訟。

     這一時期,羅馬人民用貨币支付和法律訴訟代替了決鬥甚至是政治決鬥,我們也許由此便能最清楚地了解羅馬民衆完全轉變成為商人這一過程。

    若想解決個人榮譽問題,最常見的方式是,冒犯的一方和被冒犯的一方就冒犯性言辭的真假性打賭,由此提出訴訟,将事實問題以法律的形式提交給陪審團。

    對于這樣一個賭注,這兩方的接受度正如當今人們對決鬥的接受度一樣,雖然法律不設限制,不過關系到榮譽問題,通常人們隻能接受。

     商業協會 商業精神所體現的強度隻有商人才能體會,其最重要的結果之一是協會數量異常增多。

    上文多次提到羅馬政府通過中介進行交易,而這一制度極大促進了這些協會的發展。

    從交易規模來看,羅馬尋求更大的保障,聯盟自然也一定不可或缺,所以資本家們不應以個人身份,而應互相合作完成這些租約和合同。

    一切大額交易都依照這些國家合同拟定。

    協會制度的特色十分鮮明,我們也能在羅馬發現協會存在的痕迹[24],例如互相競争的幾家企業會為了形成統一的壟斷價格而進行聯合。

    特别是海外貿易和其他類似伴随巨大風險的行業當中,合夥制度得到非常廣泛的應用,以至于幾乎取代了古時不為人知的保險行業。

     航海貸款最為常見,在近代被稱為&ldquo船舶抵押貸款&rdquo,通過這樣一種貸款,船舶和所載貨物的主人以及所有為航程投資的資本家們各按比例分擔海外貿易的風險和利潤。

    盡管如此,羅馬經濟的基本規則是,一人應采取合作經營開辟多項業務,各占小股,而不是獨立經營。

    加圖建議,資本家們不應用個人錢财隻裝備一艘船,而應同其他49位資本家一同裝備50艘船,并收取每艘船盈利的十五分之一。

    因此,經營變得更為複雜,羅馬商人工作守時并利用奴隸和釋放奴進行經營,從而克服了這一難題。

    而就純粹資本家的觀點來看,這種經營制度遠比賬房制度更為可取。

    于是,這些商業公司憑借着大量分支,大大影響了每個富有名望的羅馬人的經濟情況。

    據波利比烏斯所言,羅馬富人幾乎都會以公開或匿名的身份借貸國庫稅收,更何況幾乎每人必然會将大部分資本投資于商業協會。

     所有的這些為羅馬持續繁榮奠定了基礎,而相較于羅馬的繁榮程度,其繁榮時期之長更為引人注意。

    許多大型部落曆經多個世紀仍屹立不倒,而這一特殊現象早已吸引了我們的注意,同時也為我們解答了為何部落成員會用那稍顯狹隘卻又固定不變的原則管理個人商業财産。

     富有貴族 正因為羅馬經濟偏重資本,所以人們無法避免單一資本主義經濟所帶來的弊端。

    羅馬經濟既偏重資本,所以不免有那與純粹資本主義經濟不可分離的弊病。

     早期随着貴族統治階級的興起,後又因為社會貧富階級之間的差異日益明顯,公民平等接連受到了兩次毀滅性打擊。

    而上文我們提到的一條規則能最大程度擴大一般民衆之間的貧富差距,即人們以收取工作報酬為恥,雖看似無關緊要,實際上卻将資本家的最自大傲慢的一面體現得淋漓盡緻。

    自此,在一般按日計酬的散工和手工藝人與受人尊敬的地主和制造商之間、士兵和低級軍官與軍事保民官之間、書記員和信使與行政長官之間建起了一道隔牆。

    而在上層階級當中,弗拉米尼烏斯提出了克勞狄安法(羅馬紀元536年即公元前218年以前),禁止元老與其兒子(除運輸土地所産糧食用途以外)購買航海船隻,大概也不允許他們簽訂公共合同。

    總而言之,該法案禁止他們從事任何羅馬人所說的&ldquo投機買賣&rdquo[25]。

    的确,這一法案的制定并非出于元老的建議,相反,它是由民主反對派促成的。

    面對統治階級成員親身參與政府間交易的局面,民主反對派最初隻是希望通過該法案阻止這樣罪惡的行為。

    此外,這類情況下的資本家從此經常與民主派共同參與,在将元老排除在外的同時,抓住機會減少競争。

    當然,前一個目标完成得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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