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果&rdquo(nuxmollusca),盡管意大利起初并沒有這類植物,但人們至少在公元前150年時便能在意大利找到了。
棗椰樹由希臘傳入意大利,就像它過去由東方傳入希臘一般,作為東西方原始商業和宗教的交流的佐證,人們早在公元前300年便在意大利栽種。
人們種他并非想獲取它的果實,隻是因為它是一種美麗的植物,因此公衆節慶日裡人們都會用棗椰樹葉進行裝扮。
櫻桃又名&ldquo黑海上開剌蘇(Cerasus)的果子&rdquo,它傳入意大利的時間較晚,直到西塞羅時代人們才開始種植櫻桃,但野櫻桃卻是該地土生土長的植物;杏樹又名&ldquo亞美尼亞梅樹&rdquo,它的傳入時間或許更晚。
到帝國末期人們才開始種植香橼樹,橘樹則由摩爾人于公元十二三世紀傳入意大利,龍舌蘭(AgaveAmericana)則在十六世紀始由美洲傳入。
最初在歐洲種植棉花的是阿拉伯人。
近代意大利才有野牛和蠶,但古時候都沒有。
顯然,我們所認為大多數真正屬于意大利的植物原本并不存在。
若将近代德意志與恺撒遊曆的德意志相比,前者可稱為&ldquo南方之地&rdquo,也正是從這時起,意大利同樣獲得了更多&ldquo南邊&rdquo的獨特風景。
[2]據加圖所說,若實行分收的租佃制,田地的總産量應先除去耕牛所需的飼料,之後再由地主與佃戶按約定比例來進行分配。
因其與法國的&ldquo牲畜租約制&rdquo(bailacheptel)和意大利的&ldquo對半租賃制&rdquo相似,又毫無其他分配法的痕迹,我們可以推測,雙方通常各分得一半。
以&ldquo打谷人&rdquo(politor)為例,結果便會有出入;打谷人可以分得所打谷物五分之一,若在打谷以前分配,他們也可分得每捆的六分之一至九分之一。
他們不是分物産的佃戶,而是在收割時期被人雇傭的勞工,隻是按照雇傭合同領取每日工錢。
[3]這種租賃制度在法律上沒有适當的形式,因為它隻可用于房層出租而不适用于土地出租,即承租人隻能用金錢繳納租金,所以朋确表示熱門最初在租房時使用這一制度,之後才用于土地出租。
因此,羅馬人認為,租佃制是實際生活中的一個偶然事件,而不屬于法律理論範圍。
羅馬資本家在海外獲得大規模的地産時,租佃制才體現出真正的重要性,直到臨時租約延續幾個世紀之久後,他們才意識到租借的價值。
[4]每棵葡萄樹之間的空地不能種植谷類,人們最多隻能種植些易于在陰處生長的刍秣植物,此事可見加圖的書。
所以科路梅拉(Columella)談到葡萄園,說除賣出的幼苗外,不會計算其他附帶價值。
另一方面,人們效仿麥田在果園裡種小麥。
隻有把葡萄蔓架在活樹之上,人們才能在中間空地種植小麥。
[5]馬哥及他的書的譯者勸人應自行讓奴隸繁育,并購買22歲以下的奴隸;加圖一定也有類似的想法,雖然他并未說出口,但從他那模範農場的人員來看,可見一斑,他甚至還公開勸人們出賣年老有病的奴隸。
在科路梅拉所描寫的奴隸繁育辦法中,即女奴若有三個兒子便可免去勞動,若有四個兒子則可獲得自由。
毫無疑問,他描述的隻是他個人的臆想,而不屬于管理田産的常用辦法,這與加圖購買奴隸訓練之後再轉賣的手段相似。
這段裡所說的特别稅,可能是就真正的奴隸主體(familiaurbana)而言。
[6]嚴格說來,給奴隸甚至家中兒子戴上鎖鍊是很古老的制度。
加圖曾寫道,戴鎖鍊耕田的勞工,這是個例外,因為這些奴隸不能自行磨面,他們隻能以面包代替谷物為食。
即便在帝國時期,主人有時仍給奴隸戴上鎖鍊,那隻是暫時懲罰他們,管家給奴隸戴上鎖鍊,也隻是為了暫時懲罰他們。
盡管如此,之後用戴上鎖鍊的奴隸耕田卻成為一項特别的制度,勞工監獄(ergastulum)成為農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整個監獄隻有一間地下室,窗洞很多卻很窄,關在裡面暗無天日。
和其他奴隸相比,鄉間農奴境況更加艱苦,所以被關在監獄的大部分人是犯過罪或似乎犯過罪的奴隸。
此外,我們也不否認,的确有殘暴主人無正當理由給奴隸戴上全套鎖鍊或半套鎖鍊。
至于烙印,也是如此。
嚴格來說,其用意在懲罰,不過所有家畜都烙有印記。
[7]至于釀造葡萄酒,加圖并未特意提及,不過瓦羅卻這樣做了,并且事實就是如此。
若按收獲工作量大小安排田産上的奴隸數量,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勞動力;而将結滿葡萄的葡萄樹賣掉更是浪費,不過常常有人這樣做。
[8]據科路梅拉估算,平均每年雨日和假日共計45天。
特圖裡安(Tertullian)說:基督教由複活節至聖靈降臨節期間假期共計50天,異教節日不計次數,這也符合科路梅拉的估算。
此外依照科路梅拉的估算,秋季播種之後的仲冬假期共計30日。
毫無疑問,這其中包含了未設固定日期的播種節(feriaesementivae)。
但這一個月的假期不可與收獲和釀酒期間的開庭日假期混為一談。
[9]古羅馬容積單位,約為0.255蒲式耳或8.91公升。
&mdash&mdash譯者注
[10]古羅馬銅币。
&mdash&mdash譯者注
[11]谷物和水果的容量單位,相當于8加侖。
&mdash&mdash譯者注
[12]銀币,用白銀鑄造。
&mdash&mdash譯者注
[13]6康吉斯等于4.5加侖。
&mdash&mdash譯者注
[14]第七、八世紀,首都糧食均價大約為一莫迪值一個第納爾,即一蒲式耳小麥值2先令8便士,按1816&mdash1841年勃蘭登堡(Brandenburg)和波美拉尼亞(Pomenrania)兩省的平均價格,一蒲式耳小麥值3先令5便士。
可見羅馬物價與近代物價差異不大,而這究竟是因為谷價升高,還是銀價跌落,我們無法确定。
羅馬這一時期或之後糧價波動是否大于近代,我們也不得而知。
如果我們要買1.5蒲式耳小麥,需花費4到5個便士。
而同樣數量的小麥,在糧食緊缺饑荒不斷的戰争時期&mdash&mdash如在第二次布匿戰争時需花費9先令7便士,内戰時更是漲到19先令2便士,到了奧古斯都時代的饑荒年,同樣數量糧食竟要花費21先令3便士。
相差如此之大,卻并不具備很大的借鑒意義,如今在相似的情況下,這樣的事仍會發生。
[15]因此,加圖将那兩處他所描寫的田莊分别命名為&ldquo橄榄園&rdquo(olivetum)和&ldquo葡萄園&rdquo(vinea),盡管這兩處不僅出産橄榄油和葡萄酒,還出産糧食和其他農作物。
而他命葡萄園主準備了容量為800庫賴(culei)的大桶,如果這800庫賴為一年釀酒的最高産量,則100尤吉拉土地必須全部種上葡萄,因為每尤吉拉土地産8庫賴葡萄酒已是空前的産量。
可是瓦羅顯然有理由認為,這裡所說的一定是個還未賣出舊酒而須釀新酒的葡萄園。
[16]根據科路梅拉的書,我們可推測得出羅馬地主平均所獲利潤為總利潤的百分之六。
至于費用和産物的精确估算,我們隻得到葡萄園相關數據。
據科路梅拉計算,葡萄園每尤吉拉土地的成本如下:
地價1000塞斯特
耕作奴隸價(與尤吉拉成比例)1143塞斯特
葡萄秧和木樁 2000塞斯特
前二年利息的損失 497塞斯特
共計 4640塞斯特
折合47英鎊
據他計算,面積為60安非羅(amphorae)的土地至少值900塞斯特,這樣地主可以獲利百分之十七。
可是這個數字有些誇大,因為還需考慮農作物歉收、物産收獲費以及葡萄秧、木樁以及奴隸的成本。
又依據科路梅拉的估算,草地、牧場和林場的總産量至多每尤吉拉土地100塞斯特,小麥的總産量隻會有少無多;事實上,平均每尤吉拉産25莫迪小麥,按首都每莫迪一第納爾的平均價格,總價值不超過100塞斯特,若在原産地,總産值會更低。
據瓦羅的計算,較大田産每尤吉拉赢利150塞斯特便是通常最大利率。
當然,這裡的經費較葡萄園還是少了許多。
再者,以上這些估計一概是加圖死後100年或之後的數據。
加圖隻大概說過畜牧業的赢利大于農業,這話當然不是鼓勵人們将耕地變為牧場。
而他所說的比較是相對的,若在山間牧場或其他相宜的牧場投資蓄養牛羊群,則與投資于耕植相宜的麥田相比,前者獲利較多。
這種估算也應考慮一種情形:地主若缺乏經營經驗和相關知識,對經營畜牧業影響不大,卻對高度發展的葡萄和橄榄種植業危害甚大。
據加圖說,在一個耕地田莊,土地赢利從大到小依次為:(1)葡萄園;(2)菜園;(3)杞柳叢,因栽植葡萄而有大利;(4)橄榄園;(5)産刍草的草地;(6)麥田;(7)樹林;(8)伐木林;(9)飼牲畜的橡林;這九項全都包含在加圖的模範田莊經營計劃之内。
此外,還有一事可證朋葡萄種植所得的淨利潤較小麥種植更多。
羅馬紀元637年即公元前117年,熱那亞城與屬下各村落起了争執,經仲裁宣判,熱那亞城收取葡萄酒産量的六分之一及糧食産量二十分之一作為免役稅。
[17]蒸洗匠在羅馬喜劇裡占據重要地位,由此可見羅馬織布業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加圖也說道,布料蒸洗池也是一項盈利的産業。
[18]北歐神話中的戰神,象征勇氣與英雄的神。
&mdash&mdash譯者注
[19]希臘貨币單位,于2002年為歐元所取代。
&mdash&mdash譯者注
[20]那時羅馬國庫有黃金17410羅馬鎊,生銀22070鎊,銀币18230鎊。
金對銀的法定兌換比率為一磅黃金等于4000塞斯特銀,即1:11.91。
[21]馬其頓帝國建立者亞曆山大大帝的父親。
&mdash&mdash譯者注
[22]購買、出租和合股皆一次作為起訴根據。
一般來說,非正式而可以起訴的學說皆以此為根據。
[23]這一點主要出自格利烏斯(Gellius)書中所引的加圖殘本。
關于&ldquo文字的約束力&rdquo(obligatiolitteris),即完全以債主記在賬上的債務為根據而要求的權利,甚至當一方的證據與其本人相關,法律也承認該方可信度,這裡法律的認可是訴求的前提。
所以到了後世,羅馬省中完全見不到這種商業信譽,文字的約束力雖未真被取消,卻自然走向衰亡。
[24]加圖在契約範本中,就出租橄榄收獲寫下這樣一段:&ldquo【出租時願訂約之人】,無一得因欲把采榨橄榄出租更高價而退約,除非【共同出價人】即刻聲稱【另一出價人】為其同夥。
若違背此項規定,【立約公司】的一切同夥應地主或其所派監理人的要求,須宣誓說【他們未嘗同謀來防止競争】。
他們若不宣誓,約定的價款便不支付。
&rdquo這裡我們默認,接收契約的不是個人資本家而是一個公司。
[25]李維烏斯僅說到關于航海船隻的法律,可是阿斯科尼烏斯(Asconius)和狄奧(Dio)稱法律同樣禁止元老承辦國家企業(redemptiones),并且據李維烏斯所說,&ldquo羅馬元老不宜參與一切投機事業&rdquo,克勞迪烏斯法案可能不止于如他所說。
[26]意大利北部一古城,古代曾是著名的&ldquo羅馬大道&rdquo的終點。
&mdash&mdash譯者注
[27]與其他羅馬人無異,加圖也将财富的一部分投資畜牧業、商業和其他事業,可是他很少直接觸犯法律。
他既不經營承包國稅的投機事業(身為元老不得為此),也不放債取息。
至于後者,人們若要判他言行不符的罪名,也欠妥當;他的确從事航業貸款,但這不在法律禁止的放債取息之列,這實際是租船運輸業的一個主要部分。
[28]古羅馬曆史學家,本是希臘人,晚年才成為羅馬公民。
&mdash&mdash譯者注
[29]坐落在法來若那山腳下斯提哥亞河彙入阿諾河的交彙處,是一個繁忙而吸引人的村鎮。
&mdash&mdash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