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
分配公地并不是廢除财産權,而是行使财産權,所有法學家都認為這具有正式的合法性,但是要試圖實施國家的合法權利,在政治上并不一定能保證既不違反法律,又不侵犯别人的權利。
如果一個地産主突然開始堅決維護法律上屬于他但實際上很久沒有使用的權利,通常會引起人們的反對,同樣格拉古的法律也遭到同樣甚至更強烈的非難。
不可否認,這些公地被貴族們世代占有,時間甚至長達三百餘年,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從本質講,比私人所有權更容易喪失。
就這些土地而言,國家的所有權早已蕩然無存,現在的所有者大都通過購買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早已具有私人的性質。
不管法學家怎麼說,對于實幹家來說,這種方式無非就是為了農業無産階級的利益,剝奪大地産者的土地所有權。
加圖時代的政治家如何對待他們時代的類似事件,清楚表明了他們具有同樣的意見。
羅馬紀元543年即前211年,加普亞及附近地區的土地被化為公地,但在此後的連綿戰火中,大部分都變成了私人财産。
在第6世紀,由于不同的原因,尤其是由于加圖的影響,政府管理嚴格,公民決定收回坎帕尼亞地區的土地,重新出租,以充實國庫。
他們對土地的所有權也是以占有為基礎的,這種占有不是由于受到邀請,最多是得到了默許,而且這種占有一般都不超過一代人,但是市政官普布利烏斯·倫圖魯斯仍在元老院的命令下給他們支付了一筆賠償費。
新分土地為可以繼承的租借性質,不可轉讓,這樣的做法讓人更容易接受,但仍不無危險。
羅馬之所以偉大是因為它關于自由買賣的原則非常寬容。
現在他們嚴格限制農民以固定的方式經營自己的一點田地,而且政府的分地還規定了取消權,并且與此相連還有一系列的限制措施,這都與羅馬法律的精神完全相悖。
必須承認,對塞穆普羅尼烏斯土地法的反對不可輕視,但這沒有任何決定意義。
這樣剝奪大地産者對土地的占有權當然是一種錯誤,但是意大利農民階級的衰落卻是一件更大的弊端,甚至會直接毀滅整個國家,而分配土地是唯一一項能抑制這種弊端的措施。
因此我們能夠理解,即使是保守黨中最著名最愛國的人士,比如蓋烏斯·萊利烏斯和西庇阿·埃米利亞努斯對于分地也表示贊成和同意。
公民所面臨的公地問題
如果說羅馬大部分明智之士都認為提比略·格拉古分地的目标有益而正當,可是另一方面,他采取的方法,卻沒有一個著名的愛國人士表示贊同。
此時的羅馬主要由元老院所控制,任何人采取的措施如果遭到元老院大多數的反對,那就無異于挑起一場革命。
格拉古把公地問題交給人民解決,這本身就是一場違背憲法精神的革命:他以不合法的形式罷免了自己的同僚,還用不倫不類的詭辯為此事辯護,不僅在當時而且永遠破壞了保民官的否決權,這一點又違反了法律條文,因為否決權是國家機器的矯正器,通過它元老院可以從本質上消除對其統治的幹涉。
格拉古的行為在道德上和政治上的錯誤還不在此。
在曆史上,叛國罪沒有固定的标準。
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鼓動一方勢力反對另一方勢力。
他就是一個革命家,同時也可能是一個出色的政治家。
格拉古革命的一個主要缺點就在于一個經常被忽略的事實&mdash&mdash當時公民大會的性質。
斯普利烏斯土地法與提比略·格拉古的土地法内容及目标都大緻相同,但是二人采取的方式完全不同,正如羅馬公民團今昔的差别一樣大。
羅馬昔日的公民團能與拉丁人和赫爾尼西人共享沃爾西人的戰利品,現在的羅馬人卻把亞洲和非洲許多國家變成自己的行省。
前者是一個城市社區,他們能自由聚會共同行動,後者卻是一個強國,要把所有屬國都組織起來,參加一個統一的大會,并由該大會做出最後決定,那這個決定隻能是又可憐又可笑。
古代政治的主要缺點就在于,它從未從城市形式充分進化為國家的形式,也就是說,未從全體大會進化到議會制的形式,所以,在這裡,這種惡果就表現出來了。
如果英國的最高會議不是派代表參加,而是所有選民都聚集在國會&mdash&mdash大家為各種利益各種情感驅使,亂糟糟一團,根本不可能産生任何結果,那麼羅馬的最高會議就是這個樣子。
這種最高會議根本不能縱觀事情全局,不能形成自己的決定,而且一般情況下,在這種大會裡,都有成百上千個市民被随便從街上拉過來代表公民進行投票表決。
公民們一般都認為,他們在部落大會和百夫會裡的代表與在區會裡的三十名代表一樣,都足以代表他們的利益。
區會的法令對于他們來說隻是官吏召集代表們開會的命令,同樣,部落大會和百夫會的法令實質上也隻是一些官吏的法令,并得到了善于附和的人的認可。
在這些選舉大會裡,公民大會對于資格問題遠不夠認真,大體上隻要是公民就能參加。
在更流行的人民大會裡,隻要具有人形的動物都可以參加并盡力呐喊,不管他們是埃及人還是猶太人,是流浪者還是奴隸。
這樣的聚會在法律上肯定沒有什麼意義,既不能投票也不能制定法令,但實際上,這種大會統治了全部街道,而當時的羅馬,街上人民的意見也具有很強大的力量。
所以,這群烏合之衆對于你的演講是報以沉默還是狂呼,他們是掌聲雷動、歡欣鼓舞還是噓聲一片、趕你下台,對于一個演說家都具有一定意義。
沒有幾個人敢于像西庇阿·埃米利亞努斯一樣對公衆端起架子,他對于妹夫的死亡有些言辭遭到了一片噓聲,這時他說:&ldquo如果意大利不是你的母親,而是你的後母,那你們最好住口!&rdquo可是群衆的憤怒更加強烈了,他又說道:&ldquo難道你們以為我會害怕那些奴隸解放出來嗎?是我把他們用鍊子鎖起來送到奴隸市場去的。
&rdquo
公民大會這種腐敗的機器居然被用于選舉和立法,這本身就夠糟糕的,而這些群衆(主要是公民大會,還有人民大會的)又被允許幹預行政,并且元老院防止他們進行幹預的法律也被踩在腳下。
所謂的公民團也被允許頒布法令處理公地及其他一些國庫物品。
在當時的情況下,任何人對于無産階級的影響能夠控制街道幾個小時,那麼他的力量就足夠在人民的意志上蓋上法律的印記。
到了這時,羅馬人就不是獲得了完全自由,相反他們是馬上就要失去完全自由,因為羅馬面臨的不是民主政治,而是君主專制。
因此,前一段時期,加圖及那些和他觀點相同的人士并沒有在公民大會讨論這個問題,隻是在元老院單獨談論過幾次。
也是因此,格拉古的同時代人,比如西庇阿一派的人都認為,羅馬紀元522年即前232年的弗萊明土地法是踏入緻命事業的第一步,也是羅馬由強盛走入衰落的開始。
還是因為這個原因,他們才同意殺死這個分配公地的始作俑者,并希望他的慘死能夠阻止将來的效仿者,但同時他們仍然宣布耕地分配法有效并竭力實施,這充分說明羅馬當時的情形有多麼可悲&mdash&mdash那些愛國志士被迫成了僞君子,一方面抛棄那個罪魁禍首,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保留其惡果。
最後還是因為如此,格拉古的反對者聲稱其謀求專制,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并不算錯,他自己可能并沒有這樣的念頭,但這隻能是一種新的指責,也并不能算是一種辯護。
當時的貴族政府腐敗至此,如果有公民能夠取而代之,可能對這個國家更加有利。
結果
提比略·格拉古并非如此膽大妄為,他隻是一個相當能幹的保守派愛國者,做事完全是為了國家。
他隻是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堅信自己是在号召人民,結果卻喚醒了一群烏合之衆。
他已手抓王冠,自己卻一無所知,結果在無情的局勢下,他不可避免地成了一個鼓動家,一位無可奈何的暴君。
他全家人出任這種職務,幹預國家财政,在絕望的情況下,不得不繼續進行&ldquo改革&rdquo。
他出入有随從陪伴,在街上引發沖突,這都讓這位可悲的人越來越清楚地暴露出自己的面目,直至最後,革命的勁頭沖破約束,吞噬了這位無能為力的改革家。
那樁臭名昭著的謀殺案,不僅造成了他的死亡,也造成了反對派貴族的沒落。
經常用來贊美提比略·格拉古的英雄殉道主義,其實并不準确。
與他同時代的明智之士對此都有不同看法。
當此次災難傳來時,西庇阿·埃米利亞努斯即引用了荷馬的這句詩詞:&ldquo任何人做出這樣的事,最終必得這樣的死。
&rdquo
當提比略的弟弟還想繼續他的事業時,他母親寫信說道:&ldquo我們家的瘋狂就沒有盡頭了嗎?什麼時候才結束呢?國家混亂至此,都是我們的錯,我們不該慚愧嗎?&rdquo這話并非出自一個憂慮的母親,而是一位迦太基征服者的女兒。
她經曆過比死去兒子更加慘痛的不幸,深知其中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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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羅馬紀元537年即前217年,在意大利戰争期間,限制執政官選舉的法律被廢止,一直到羅馬紀元551年即前203年。
羅馬紀元546年即前208年馬塞勒斯死後,執政官再次進行選舉僅在羅馬紀元547即前207年、羅馬紀元554年即前200年、羅馬紀元560即前194年、羅馬紀元579年即前175年、羅馬紀元585年即前169年、羅馬紀元586年即前168年、羅馬紀元591年即前163年、羅馬紀元596年即前158年、羅馬紀元599年即前155年、羅馬紀元602即前152年等這些年份發生,并沒有羅馬紀元401&mdash410年即前353&mdash前344年間頻繁。
毫無疑問,馬庫斯·馬塞勒斯于羅馬紀元588即前166年和羅馬紀元599年即前155年分别擔任執政官,後來于羅馬紀元602年即前152年再次當選,當時是什麼情況我們并不知道,但是這件事導緻了禁止執政官再次參加競選的法律産生。
這個提議肯定是羅馬紀元605年即前149年提出的,而且得到了加圖的支持。
[2]這些貴族同時還擁有騎士百人團的特權,此時必須放棄。
[3]我們前面在&ldquo全面影響&rdquo一章中講過。
[4]據說那時候人們就認為當地的人們特别适合當奴隸,因為他們具有無與倫比的韌性。
[5]農莊的奴隸需要生産橄榄油、釀酒、喂養牛羊,這是當時經濟的基礎。
[6]他們主要從事牧場上各種勞作。
[7]是指迦太基在非洲的領地上。
[8]&ldquo幹苦力的地方&rdquo(ergastulum)這個詞就是希臘和羅馬語的混合詞,這表朋這種管理方式是由使用希臘語的地方傳到羅馬的,而且當時希臘文化還沒有充分發展。
[9]人口數量也大幅度減少。
[10]即反對亞利斯托尼庫斯的戰争。
[11]這裡指李錫尼-賽克斯提亞法。
[12]書名為《資本及其在迦太基的力量》。
[13]這裡是指羅馬公地數量增多對壯大農民階級的影響。
[14]這裡指公地。
[15]這裡指永久刑事委員會。
[16]這裡指法律所規定的該職位的權利。
[17]這裡指格拉古反對革命、建立君主制的企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