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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改革及蓋烏斯·格拉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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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了尴尬,不用拿起武器攻打那些由他鼓動起來的盟國人民。

     弗雷格萊的毀滅 弗雷格萊位于拉丁姆和坎帕尼亞的邊境,在一塊廣闊而富饒的地區中間,是利裡斯河的一個渡口,當時可能是意大利的第二大城市,在與羅馬人的談判中,是拉丁殖民地的喉舌,由于福拉庫斯的提議遭到失敗而對羅馬發動戰争。

    在一百五十年來不斷爆發的嚴重叛亂中,并非由外國力量引起,而是意大利人自己起來反對羅馬霸權,這還是第一次。

    不過在這次叛亂中,戰火還沒有蔓延到其他盟國,便被成功撲滅。

    并不是由于羅馬人武器先進,而是由于當地一位名叫昆圖斯·努米圖裡烏斯·普魯斯的人的叛變,羅馬将軍路奇烏斯·奧皮米烏斯很快就成了這個叛亂城市的長官。

    這個城市也失去了它的特權和城牆,變成了一個村莊,就像卡普亞一樣。

    羅馬紀元630年即前124年,羅馬人在該地區建立了法布拉特利亞殖民地,其他地方和城市都被分給了周圍的民社。

    這種快速而可怕的懲罰措施震驚了其他同盟,不僅弗雷格萊人,甚至羅馬的很多平民黨領袖都以叛國罪被控告,因為羅馬的貴族黨理所當然地認為他們是這次暴亂的支持者。

    這時蓋烏斯·格拉古也回到了羅馬。

    貴族黨害怕格拉古。

    起初他們打算不派遣接替人,把格拉古留在撒丁,可是他不顧這一點,毅然回國,貴族黨就控告他支持弗雷格萊叛亂,但是公民們宣布他無罪釋放。

    于是現在他也決定宣戰,參加了平民保民官的競選,成為羅馬紀元631年即前123年的保民官(當年選舉與會人員非常之多)。

    戰争就此開始。

    平民黨人經常缺乏能幹的領導,不得已終止活動九年,現在休戰狀态結束,這次的領導人比卡波正直,比福拉庫斯有才,在各個方面都足以勝任領導職位。

     蓋烏斯·格拉古 蓋烏斯·格拉古與大他九歲的哥哥差别甚大。

    與哥哥一樣,他也不喜歡粗俗的享樂,隻喜歡高雅的追求。

    他精通各種文化,英勇善戰,在努曼迪亞(在姐夫的軍隊裡)以及後來的撒丁都功勳卓著。

    在天分、性格,尤其是在對事物的熱情方面,他都居于哥哥之上。

    之後在實際上執行他的法律時,他自然需要做很多工作,可是在壓力之下,依然能夠看事清楚,做事沉着,這都表明了他的政治天賦。

    朋友們對他忠心耿耿,至死不變,這一點也說明他品德高尚,本性可愛。

    他所經受的磨難以及過去九年間的韬光隐晦讓他更加明白自己的目标,行動能力也更加增強。

    對于謀殺他哥哥、毀掉其祖國的黨派他無比憎恨,這種恨意深深藏在心中,燃燒出強烈的火焰。

    由于這團郁積已久的火焰,他成了當時羅馬最優秀的演說家。

    沒有這種情感,我們可能就隻能把他當作古往今來一流的政治家了。

    在他保存下來為數不多的演講中,即使現在,我們也能感受到那種激動人心的力量[4],而當時聽到或者讀到他演講的人,如何被他滔滔的演講所感染、所激發,這都可以理解了。

    不過這位演講家雖然是位語言大師,但他也經常為自己的怒氣所控制,演講時時常會語無倫次或者支吾不清,這一點正反映了他在政治上的作為和遭受的痛苦。

    提比略性格多愁善感、有些短視且不分好壞、對人一概忠厚老實,妄想用眼淚和乞求去改變政治對手的意見,這些弱點蓋烏斯完全沒有。

    他以無比的堅定開始了自己的革命事業,決心實現自己複仇的目标。

    他母親給他寫信說:&ldquo能夠向敵人複仇,是最光榮最偉大的事情,隻要你不給祖國帶來災難。

    如果不能做到這一點,那就讓敵人繼續下去吧,這總比毀滅我們的祖國要強一千倍。

    &rdquo柯妮麗娅了解自己的兒子,可是他的信念卻恰恰相反。

    他要向這個腐敗的政府複仇,不管付出什麼代價,即使他自己和祖國一起滅亡也在所不惜。

    他預感到自己也會遭到和哥哥同樣的命運,這隻促使他趕快行動,就像一個受傷的人不顧一切撲向敵人一樣。

    他母親的想法更加高尚,但是被激怒的兒子的熱情已被喚起,他那純粹意大利的天性使他不能回頭。

    後世人對于她這個兒子惋惜多于指責,而他們的看法并不謬誤。

     蓋烏斯·格拉古更改法律 糧食分配 投票次序改革 提比略向公民提出的隻是一項行政改革,而蓋烏斯提出的一系列改革無疑将是制定一套新的法律。

    新法律的基石就是之前通過的一項改革制度,就是說,人民保民官第二年可以重新參加選舉。

    這項法律可以保證這位平民黨領袖永居其位,從而保護自己。

    他接下來的目标就是争奪實權,換句話說,就是讓都城大多數人的利益與他們的領袖結合在一起&mdash&mdash那些偶爾從農村來到城市的人根本不可靠,這一點已經證明。

    為了實現這一點,首先,他的都城開始分配糧食。

    國家通過什一稅在各行省征收的糧食通常以名義價格分配給公民[5]。

    格拉古規定,每一位來到都城的公民每月都可以從國家倉庫裡分得一定份額的糧食,一般都是5莫迪(相當于4.546公鬥),價格為每莫迪6.3阿司,還不到平均市價的一半[6]。

    為了這個目标,他又新建了塞穆普羅尼烏斯糧倉,以擴大公共倉庫。

    分配糧食時,住在都城之外的公民都不包含在内,這就把衆多的無産階級公民都吸引到了羅馬,他的目的就是讓那些主要依靠貴族們的無産階級公民轉而依靠改革黨的領袖,這樣,既給國家新領袖帶來了很多護衛,又在公民大會裡找到了堅決的擁護者。

    不僅如此,為了鞏固自己在公民大會的地位,之前公民大會裡每個部落的公民都按照其财産多少分成五個等級,并依次投票,現在這種現存的投票方式也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将來公民大會的每位公民都按照抽簽的先後順序進行投票。

    這些政策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國家新領導人得到無産階級的支持,從而完全掌控都城甚至國家和公民大會,并在必要時來震懾元老院和各行政長官。

    與此同時,立法者也開始積極熱情地解決現存的社會弊端。

     土地法 加普亞殖民地海外地區的殖民化 意大利的公地問題在某種程度上确實得到了解決,提比略的土地法,甚至分地委員會在法律上依然有效,所以格拉古的土地法沒有制定什麼新的措施,隻是又恢複了土地委員會被取消的審查權。

    采取這一步驟的目的隻是為了保持一種原則,而事實上,分地制度即使再次實行,也隻是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實行,羅馬紀元629年即前125年和羅馬紀元639年即前115年的人口普查數據完全相同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很明顯,蓋烏斯并沒有在此事上繼續下去,因為羅馬公民占有的公地實質上都已分配完畢,而拉丁人所占有的公地如果被收回,就涉及到有關羅馬公民範圍這個困難的問題。

    另一方面,他又采取了超越提比略土地法的一個重要步驟,提議在意大利建立殖民地&mdash&mdash比如在塔倫圖姆,尤其是在加普亞&mdash&mdash那裡的公地被國家出租,不包括在分地之列,現在那些土地也可以被分配了,隻是要按照殖民地的政策,而不像以前,土地不能進行分配。

     毫無疑問,建立這些殖民地的目的也是為了讓他們永遠支持改革,因為他們的存在有賴于改革。

    蓋烏斯·格拉古提出的更重要、更值得注意的一項措施,就是為海外地區的無産階級謀取生路。

    他向迦太基故址派去了六千名殖民者,不僅包括羅馬公民,還有來自意大利盟國的居民,并且向這個新城朱諾尼亞授予了羅馬公民殖民地的權利。

    他所建造的新城非常重要,更加重要的是由此奠定的海外移民原則。

    這為意大利無産階級找到了一個永遠的出路,這種救濟不僅是暫時的。

    可是這樣一來,現存有效的國家法律都等于作廢,這些法律的原則就是:意大利是統治者,而其他各行省則是被統治者。

     修改刑法 除了針對無産階級這個重大問題制定的措施外,格拉古還制定了其他一系列的措施。

    與現行法制的嚴苛相比,這些新制度的原則更加寬容,與時代精神更加一緻,軍制改革就屬此列。

    關于兵役期限的問題,舊法中并未規定,隻是說&ldquo年滿十七歲、未滿四十六歲的市民必須服兵役&rdquo。

    後來,由于占領西班牙,兵役似乎變成了永久性質,那時首次從法律上規定,&ldquo凡連續服兵役滿六年的,可以有權退伍&rdquo,當然退伍并不等于以後不會再次被征入伍。

    後來,可能在本世紀初,又出現了一個新規定,&ldquo凡在步兵團服役二十年,或在騎兵隊服役十年的,可以免除再次兵役&rdquo。

    &ldquo未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得被征入伍&rdquo這條規定似乎經常有人違反,所以格拉古對這個規定做了修改。

    同時,為了減少服兵役的人數,他還限制了戰役的數目。

    不僅如此,士兵的軍服費用之前一直在他們的軍饷中扣除,此後,也都由國家無償供應。

    此外,格拉古的法律還有一種趨勢在很多場合都很明顯:死刑即便沒有廢除,至少也比之前遭到嚴厲限制,這種趨勢在軍事司法中也在某種程度上得到應用。

    共和國成立以來,官吏們沒有得到公民大會同意就沒有權利判處公民死刑,除了在軍事法中[7]。

    在格拉古時代之後不久,公民的上訴權在軍營中也可以實行,而且軍官判處死刑的權利隻能适用于盟國或屬國公民,這種變化的來源可能就是蓋烏斯·格拉古的上訴法。

    民社宣判死刑或坐實死刑的權利也間接受到限制,因為格拉古撤銷了公民審理容易導緻死刑的公共案件的權利&mdash&mdash比如投毒案和謀殺案等,而把這種權利移交給永久法庭。

    這些法庭與公民法庭不同,不會由于保民官的幹預而解散。

    他們的判決毋庸上訴至民社,同時也不會受到民社的取消,正如曆史悠久的民事陪審團的判決一樣。

    在公民法庭中,尤其是嚴肅的政治案件裡,被審判人在審判期間仍然保持自由,隻要交出公民權就至少能夠活命或者獲得自由。

    當然,即使逃亡的人,也仍然要遭到财産罰款或者民事審判。

    這種情況下,至少在預先羁押和完全執行這法律上還是可能的,有時候對于達官貴人也能夠生效,比如,盧修斯·赫斯提裡烏斯·圖布魯斯,羅馬紀元612年即前142年的執政官,被控犯有十惡不赦的罪行,并且不準流放到外地,最終被逮捕處決。

    另一方面,這些司法委員都來自于民事訴訟,可能一開始就無權幹涉公民的自由或者生命,最多隻能宣判他們流放到外地。

    流放到外地一直都是對犯罪人員的一種減刑,現在第一次成為一種正式的處罰。

    不過這種被迫放逐和自願出國一樣,其财産在繳納罰金進行賠償之後若還有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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