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辟 蘇爾皮基烏斯之死 馬略出逃
民事恩怨第一次遭到軍事幹涉,很明顯,政治鬥争已經到了非武力不能解決的地步,也說明恐吓在刀劍面前毫無作用。
保守黨首先使用武力,所以關于對最先使用武力的人的預言也在保守黨得到驗證。
目前,保守黨大獲全勝,到處宣揚其勝利。
自然,蘇爾皮基烏斯律法在法律上也實屬無效。
普布利烏斯·蘇爾皮基烏斯在洛蘭圖姆(Laurentum)被捕,而後被處死。
他的頭顱被送至蘇拉處,蘇拉下令将其懸挂于論壇廣場示衆,而且就懸挂在不久前其曾經慷慨激昂地發表演說的地方。
其餘黨派人士也被追殺,甚至還有刺客企圖刺殺年邁的蓋烏斯·馬略。
盡管在這位老将光輝榮耀的一生中有許多污點,但是他現在又一次成為了韋爾切利的勝利者,因為在人民眼中,他是一位正在逃命的拯救民族的英雄,所以整個意大利都密切關注着他那驚心動魄的逃亡。
在奧斯蒂亞,他已經登上一艘客船準備前往阿非利加,但是由于逆風再加上缺少食物,他被迫停在奇爾切奧海岬(Circeianpromontory),漫無目的地流浪。
由于沒有侍從,也不敢輕易相信他人,這位頭發灰白的前執政官經常食不果腹,最後徒步跋涉到加裡利諾河(Minturnae)河口,到了附近的一個羅馬殖民地&mdash&mdash民圖奈(Minturnae)。
當時追兵就在馬略眼前,他曆盡艱難才逃到岸邊,一艘商船将他救起,遠離了追兵,但是由于水手過于膽怯,又複将馬略丢到岸上,馬略隻能沿岸悄悄潛行。
他躲藏在民圖奈的一塊鹽沼地中,雖然當時泥沼已經及腰且他的頭也被蘆葦覆蓋,但是追兵還是發現了他,之後他被送至民圖奈的市當局。
他被投入監獄,當局派一個辛布裡的奴隸前去将其處死,然而馬略昔日曾征服過辛布裡,這位日耳曼人劊子手面對這位昔日征服者犀利的目光時,不禁心驚膽戰。
馬略高聲叱問他如何膽敢殺馬略将軍,他頓時吓得魂飛魄散,手中的斧頭也落在地上。
當人們聽說此事之後,民圖奈的行政官很是愧疚,他認為馬略征服過的奴隸都能對他有敬畏之心,那麼被其解放的市民更應該對其有所敬畏,于是他們解開了他的枷鎖,送他小船一艘、金銀數兩,把他送到了埃那裡亞(伊斯基亞)。
除了蘇爾皮基烏斯之外,被降罪的人都在這一帶海域相遇。
他們在厄律克斯(Eryx)以及迦太基舊址登陸,但是西西裡島和阿非利加的羅馬行政官又把他們趕走了。
因此他們又逃往努米底亞,在那裡廢棄的沙丘上找到避難之所,并得以過冬。
他們寄希望于耶姆普薩爾二世,但是他隻是假裝想與他們聯合,護其安全,後來就又派人來捉拿他們。
逃兵千辛萬苦逃脫了他的裝甲部隊,最後在突尼斯海岸的一個叫凱爾基納(Cercina)的小島上得以短暫停歇。
我們不知道蘇拉後來是否會慶幸自己當初沒有殺掉辛布裡的英雄,但是我們知道民圖奈的那位行政官似乎沒有受到任何懲罰。
蘇拉立法
為了鏟除當下時弊,預防未來動亂,蘇拉提議施行了一系列新的法規。
對于處于窘境的負債人,沒有新的政策提出,隻是強制推行了最高利率法[11],此外他還下令設立一些殖民地。
經過長期的同盟者戰争以及一系列的檢舉案,元老院元氣大傷,所以新加入了三百名新議員。
新加入的成員自然都是以貴族的利益最大化為前提。
最後在選舉模式以及立法權方面也有了重大變化:舊的塞爾維昂選舉法規定,在百人議會選舉中,擁有資産在十萬賽斯特斯(sesterces)(也就是一千英鎊)或以上的人為一等公民,他們幾乎擁有将近一半的選票,後來羅馬紀元513年(即前241年)通過新法削減了一等公民的選票優勢,但是現在之前的塞爾維昂選舉法又重新被啟用。
實際上這是一種為了選舉執政官、副執政官和監察官而設的選舉制度,它将非富人階級排除在選舉體制之外。
護民官的立法創制權被限制,自此之後,所有由他們提出的提案都應該先交由元老會,通過後才能向人民提出。
蘇爾皮基烏斯提出的律法目标是針對執政官蘇拉的,所以有一些特殊的性質,但是蘇拉後來又成了護憲派的堅強後盾。
蘇拉竟然完全沒有征求市民或者陪審員的同意,擅自處死了12位重要人士,包括當政的地方行政官和那個時代最有名的将軍,并且公然宣布他們的罪行。
這嚴重亵渎了法律的莊嚴與神聖,于是甚至遭到了保守派人士的強烈譴責,例如昆圖斯·斯凱沃拉(QuintusScaevola)。
他也貿然推翻已經延續一個半世紀的選舉法,繼而重新啟用早已廢棄的選舉法。
他實際上是剝奪了地方行政官以及公民議事會的立法權,并将其轉移到另一機關。
這一機關之前除了提供建議外,并未有過任何形式的立法權。
從沒有過任何一個民主黨人像他這樣以如此暴虐的形式行使過司法權,也沒有人像他這樣,作為一個保守派的改革者,如此莽撞大膽地擾亂并且改變憲法的根基。
如果研究一下改革的内容而非形式的話,我們就會有迥然不同的結論。
任何革命都需要有些犧牲,在羅馬更是如此,他們就會或多或少地借助司法的形式去彌補自己曾經戰敗的過失,就像他們的失敗是一場罪過一樣。
回憶起當年格拉古兄弟和薩托甯失敗以後,其戰勝方掀起的層出不窮的檢舉案,那麼在埃斯奎林山市場上的戰勝者所表現出來的公正和相對溫和更加讓人稱贊,原因有二:其一,他毫不避諱地說戰争本該如此,并稱戰敗者為法律不容的罪人;其二,他将受害者的人數降至最低,并且至少沒有對次等人民發起過攻擊。
同樣,在政治上也表現得較為溫和。
所謂立法上的革新&mdash&mdash這是最重要也是涉及範圍最廣的&mdash&mdash實際上隻是力求憲法文字與憲法精神的一緻。
按照羅馬現行立法制度,任何執政官、副執政官或者護民官都可以向公民提出任何決議,然後無需讨論就可以付諸表決,這從一開始就是不合理的,而且随着公民議事會的日益無作為,這樣的不合理日益更甚。
這個制度之所以被使用是因為元老院早先就享有審議權而且還能夠定期否決任何提議,如果有提議沒有經過元老院審議,元老院便會用政治的或宗教的方式加以否決。
革命打破了這些界限,所以那個荒謬的制度的弊端就開始顯現出來:任何一個暴躁的流氓無賴都可以用合乎法律的方式把國家颠覆。
元老院的立法權一直以來都是間接發生效力的,在這種情況下,還有什麼比正式承認元老院的立法權更合理,更必要,更符合保守主義風格的呢?之前的憲制全部是基于此,甚至羅馬紀元513年即前241年的改革也隻是限制了富人階級的特權。
自那之後發生了一次巨大的财政革命,這也可能就是後來選民範圍擴大的原因。
于是新的财閥進一步修訂了憲法,僅僅是為了忠于憲法的精神,但是同時他們又采用最溫和的措施嘗試阻止非法購買選票以及與此相聯系的一些其他可恥的勾當。
最後,有利于債務人的法規以及恢複殖民地的方案明确證明了蘇拉雖然不大贊成蘇爾皮基烏斯激進的提議,然而他還是像蘇爾皮基烏斯、德魯蘇斯以及所有有遠見的貴族一樣,是贊成實質性的改革。
我們也不能忽略的一個事實是:這些措施都是他在勝利之後推出的,而且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意願。
基于此種考慮,蘇拉同意保留格拉古憲制的基本體制,既沒有廢除騎士法庭也沒有降低糧食贈與額,我們可以推斷蘇拉在羅馬紀元666年即前88年的方案實質上是堅持維持蓋烏斯·格拉古死後的現狀的:一方面,他隻是應時代要求,改變了一些現已對政府造成威脅的原有法規;另一方面,他也嘗試憑一己之力修複時弊,但是前提是在不觸動社會最深層次的弊病下。
對形式主義的蔑視、對内在價值的珍視、清晰公正的認知、難能可貴的目标,都貫穿于這次立法改革的始終。
它也有一些輕率和膚淺的弊端:他們天真地以為規定最高利息率就可以拯救混亂的借貸關系,還以為元老院的預先審議在預防未來的煽動之風上,會比他們擁有投票選和宗教特權要有用得多。
秦納與斯特拉博面臨新糾紛 蘇拉動身去往亞洲
實際上保守黨很快就愁雲慘淡。
亞洲的局勢每況愈下。
蘇爾皮基烏斯革命導緻羅馬軍隊赴亞洲的日期延期,國家現在形勢危急,所以現在軍隊赴亞洲的日期已經不能再做耽擱。
同時,蘇拉也希望做好保障工作,防止意大利的寡頭政治受到新一輪的攻擊,這保障一方面來自于按照新選舉法推選出來的執政官,另一方面來自于當時為了鎮壓意大利叛軍餘黨時所雇傭的軍隊。
在選舉執政官的公民會議中,被選出來的執政官并非是蘇拉的理想人選,而是盧西烏斯·科尼利厄斯·秦納(LuciusCorneliusCinna),一個最堅決的反對黨人,和格涅烏斯·屋大維一樣,是一個十足的貴族派人。
我們可以推斷,這一定是資産階級在操控,因為他們想以此報複利率法的提出人。
盡管這次選舉的結果不盡人意,但是蘇拉還是接受了,而且發言說很高興市民們能夠充分利用他們合乎憲法的自由選舉權。
兩位執政官都宣誓會效忠于現有憲法,蘇拉見此,也甚是欣慰。
軍隊中最重要的是北方軍,因為那裡大部分的坎帕尼亞部隊要去亞洲。
蘇拉讓人民議會通過決議,将他對北方軍的指揮權轉移給他忠心的同僚昆圖斯·魯弗斯,又重新召回之前的将軍格涅烏斯·斯特拉博,在召回的過程中最大程度地照顧到了斯特拉博的感情,因為斯特拉博屬于騎士階級,而他在蘇爾皮基烏斯叛亂中的消極态度在貴族中引起了不小的恐慌。
魯弗斯來到軍中代替斯特拉博的位置成為總指揮官,但是不久之後他被士兵殺死,斯特拉博又重回軍中,重新擔任他幾乎想放棄的總指揮職位。
他被認為是刺殺魯弗斯的幕後指使。
誠然在此事上他是存在嫌疑,因為此事對他有利,而且衆所周知他對行兇者隻是采取了口頭懲罰。
魯弗斯死後,斯特拉博又成為總指揮官,這對蘇拉又是一個新的嚴重的威脅,但是他又沒有辦法去剝奪斯特拉博的指揮權。
很快,他的執政官任期一到,他就發現自己身處窘境,一方面他的繼任者秦納催促他去往亞洲,盡管那裡也确實需要他;另一方面,他又被新的護民官拉到人民法院去接受審問。
即使最愚蠢的人也能看到,他和他的政黨很快就面臨一場新的攻擊,而且他的對手都希望他離開。
蘇拉要麼與秦納或者斯特拉博決裂而後再一次進軍羅馬,要麼遠離意大利諸多争端,前往一個新的大陸。
最後蘇拉決定選擇後者&mdash&mdash無論是出于愛國還是出于冷漠,我們都不得而知。
他将薩姆尼的軍隊交給了他信任且有經驗的士兵昆圖斯·梅特路斯·皮烏斯(QuintusMetellusPius),由他代替蘇拉在南部意大利擔任總司令之職,又把圍攻諾拉的任務交給了地方長官阿比烏斯·克勞狄烏斯(AppiusClaud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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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些數字來源于羅馬紀元639年即前115年和羅馬紀元684年即前70年的調查數據。
在羅馬紀元639年即前115年可以服兵役的人是三十九萬四千三百三十六人,在羅馬紀元684年即前70年,這個數據是九十一萬(據弗雷貢說,科林頓及其同伴錯誤地認為這些是羅馬紀元668年即前86年的數據)。
羅馬紀元639年即前115年和羅馬紀元684年即前70年之間的數據我們知之甚少,原因是因為當時普查時全國正處在革命的危機之中&mdash&mdash據埃羅尼姆斯的統計,羅馬紀元668年即前86年的調查數據為四十六萬三千人。
在羅馬紀元639年&mdash684年即前115&mdash前70年,意大利的人口不可能會增加,甚至蘇拉所分配的土地也隻能填補戰争帶來的空缺,但是最後卻多了整整五十萬能服兵役的人,這肯定是因為這個時期羅馬吸納了很多盟邦的人成為羅馬公民。
在這戰亂的日子中,意大利的人口可能隻會減少不會增加;能服兵役的人口數量若少了十萬,那也不算過分。
在同盟者戰争中,公民與非公民的比例是2:3。
[2]誓言的内容而今猶在,大緻内容是:&ldquo我面向朱庇特神、維斯塔神、戰神、太陽神、大地神以及羅馬的神聖創建者以及後任偉人們,鄭重發誓:德魯蘇斯的敵人就是我的敵人,德魯蘇斯的朋友就是我的朋友;我将竭心盡力,為德魯蘇斯以及同發此誓的同仁謀福利,就算丢掉自己或家人的性命,都在所不惜。
如我有幸能因德魯蘇斯的法律成為羅馬公民,我必視羅馬為母國,視德魯蘇斯為恩人。
我将盡我所能,引領城内公民發下此誓,若我履行誓言,請賜予我福報,若背叛此誓,請降災難于我。
&rdquo我們引用這條誓言的時候,最好謹慎一些,因為這條誓言的出處不是在菲利普反對德魯蘇斯的演講中,就是在後來出現的與此次羅馬動亂相關的刑事訴訟檔案中;甚至,如果後面一種假設成立,這條誓言到底是被告在遭遇審訊時供出來的,還是其他人用來誣陷他們的,尚未可知。
[3]現在我們手中僅有的資料大部分來自狄奧多羅斯(Diodorus)以及斯特拉博,但是即使現在資料如此稀缺,這種情形也相當朋顯,例如斯特拉博朋确提議由公民團選舉官吏。
有人說意大利的元老院故意與羅馬元老院在形式以及權力上有所不同,但是這并沒有得到證實。
當然,在組織的初期,人們必然希望各個叛亂的城市能有一個統一的代表,但未有資料記載,說元老院依然由各個民社授權。
元老院負責拟定憲法,這樣的使命與憲法由官吏公布、由人民大會核準的做法是相通的。
[4]從在阿斯庫倫城發現的子彈來看,斯特拉博的軍中也有很多的高盧人。
[5]羅馬紀元676年即前78年5月22日,羅馬元老院下令褒獎卡利斯托(Carystus)、克拉佐美納伊(Clazomenae)以及米利都(Miletus)的三位希臘船長,因為他們自意大利戰争開始(羅元紀元664年即前90年)以來就一直忠心耿耿。
現在這道褒獎令仍在。
根據門農(Memnon)的記載,事實也是如此。
他說兩艘三槳座戰船奉命由黑海的赫拉克勒亞(Heraclea)出發赴往意大利戰争,十一年後,滿載戰利品而歸。
[6]由阿斯庫倫城的子彈來看,尤其是子彈上面的第十五軍團的字樣,都可以說朋阿庇安(Appian)的說法并非誇大其詞。
[7]朱利安法一定是在羅馬紀元664年即前90年末的最後一個月通過,因為在這一年的宜人季節凱撒尚在戰場;按照護民官常規的建議,普勞提安(Plautian)法也大約在護民官上任以後即刻通過,大約是在羅馬紀元664年即前90年12月或羅馬紀元665年即前89年1月。
[8]在阿斯庫倫城還發現一些子彈,上面刻有投放子彈的軍團番号,有時是一些詛咒&ldquo逃跑的奴隸&rdquo的話(從這可以知道這子彈是羅馬人投放的)或者是其他字樣,如&ldquo打倒皮森特人&rdquo或&ldquo打倒龐培&rdquo&mdash&mdash前一種是羅馬人投放的子彈,後一種是意大利人投放的。
[9]刻有歐斯幹(Oscan)文Safinim和G.mutil的錢币一定是屬于這個時期的;因為隻要叛黨依然使用&ldquo意大利&rdquo字樣,那麼任何一個部落都不可能是主權國,從而不能按自己的名義鑄造貨币。
[10]按照羅馬法律,&ldquo降人&rdquo(dediticii)指的是依附羅馬但是未獲允許可以結盟的人。
他們不僅可以保住性命,擁有自由和财産,還可以擁有自己的憲法組織民社。
&ldquo無公民權的人&rdquo(nulliuscertaecivitatiscives)指的是按照法律虛文與&ldquo降人&rdquo居于同等地位的自由人。
即使如此,按照羅馬法律所有的投降的都應該是無條件的,這樣一來,&ldquo降人&rdquo在羅馬是沒有權利的,一切給予或者默許他們的權利都是對他們的恩惠,而且可以随時撤回。
所以現在或以後無論羅馬對&ldquo降人&rdquo訂立什麼法律都不能說是侵犯了他們的權利。
隻有等簽訂了同盟條約,他們的無權利狀态才可以結束。
因此&ldquo投降&rdquo與&ldquo聯盟&rdquo在憲法上是相互對立的名詞。
按照谷憲法,除了一些在漢尼拔戰争中喪失條約的幾個民社之外,意大利沒有&ldquo降人&rdquo。
羅馬紀元664&mdash665年即前90&mdash前89年的普勞提安法中所謂的&ldquo降人&rdquo仍包括全部意大利人。
羅馬紀元667年即前87年獲得公民權的&ldquo降人&rdquo按理是不僅局限于布魯提亞人(Bruttii)人和皮森特人(Picentes),我們可以判定,一切放下武器而且沒有依照普勞提烏斯-帕皮裡烏斯法獲得公民權的人,都可以享受&ldquo降人&rdquo的待遇。
這條約也會因為他們的背叛而被取消,他們投降以後,也沒有續訂該條約。
[11]羅馬紀元666年即前88年的執政官蘇拉以及魯弗斯的&ldquo十二分之一法&rdquo(lexunciaria)對此事是如何規定的,我們無從知曉,但我們不難根據羅馬紀元397年即前357年的法律來推測,所以當時法律所允許的最高利率,在十個月為一年時是本金的十二分之一,在十二個月為一年時是本金的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