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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蘇拉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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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産的情況。

    至于士兵和公民之間的區别,在其他情況下這種外派士兵或殖民者都已取消,但在蘇拉的殖民地甚至是已建成的殖民地,這種區别卻準備有效地保留下來,事實也确實如此。

    可以說,這些殖民地居民形成了元老院的駐軍,與以前相比,他們所在的這些殖民地應被稱為軍事殖民地。

     羅馬城裡釋放的奴隸 統治者從被剝奪權利的奴隸中挑選出最為年輕力壯的人,将他們全部釋放,數量多達一萬人,這一措施類似于為元老院組建了一支特别的常備軍。

    這些新釋放的奴隸,他們公民權的存在與其保護人的法律效力有關,這一制度的設計是為寡頭政治提供一種保護,幫助其控制城民。

    事實上,目前在首都缺少駐兵的情況下主要就是依靠他們。

     廢除格拉古制度 統治者的寡頭政治主要就是依靠這些特殊的支持,雖然就連創建者都認為這些支持稍顯薄弱且無法維持,但這确實是唯一可行的方法。

    除非在羅馬設立正規的常備軍或采取其他類似手段,但這些比起煽動家們的攻擊來說,更會加速寡頭政治的滅亡。

    元老院當然一直都是寡頭政治普遍管理權的基礎,但是不斷增加的權力如此集中,讓毫無組織的敵人每次襲擊都占有優勢。

    最後,實行了四十年的懷柔安撫政策壽終正寝。

    仍在使用的格拉古的憲法,蘇拉曾在羅馬紀元666年即前88年進行過第一次修改,現在則被完全廢棄。

    可以說,自蓋烏斯·格拉古時期開始,政府就承認了首都的無産階級有起義權,然後通過給定居在這裡的公民定期分發糧食來化解危機,現在蘇拉将這些慷慨的贈予徹底廢除[4]。

    蓋烏斯·格拉古在羅馬的亞細亞行省施行什一稅和關稅的包稅法,鞏固了資本家的地位。

    蘇拉廢除了中間人制度,将此前亞細亞行省的納稅方式轉變為定額稅,幾個地區按照為征收拖欠稅款而拟定的估值表來征稅。

    蓋烏斯·格拉古曾委任有騎士資格的人擔任陪審員,讓資本家可以間接參與國家管理和統治,其權威經常比官方的還要強大。

    蘇拉将其廢除并恢複元老法庭。

    蓋烏斯·格拉古或至少在格拉古的時代,每逢盛行的節慶日都會給騎士階級留一個特殊的位置,就像元老所長期享有的位置。

    蘇拉取消了這個位置,将騎士降到平民座位[5]。

    蓋烏斯·格拉古創造了騎士規則,現在蘇拉将騎士階級從政治中剔除。

    元老院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上享有最高的、無條件的、不可分的永久權威性,從外部彰顯出它不僅享有特權,而且是唯一享有特權的階級。

     整頓元老院 為此,統治集團首先要能填補職位,讓自己處于獨立地位。

    最近的危機已經讓元老的數目急劇減少。

    毫無疑問,現在蘇拉将給予被騎士法庭放逐的人回國的自由,例如執政官普布利烏斯·魯提利烏斯·魯弗斯和德魯蘇斯的朋友蓋烏斯·科塔,不過前者并未利用這種許可。

    即使如此,也隻能稍微彌補由革命和反革命的恐怖統治所導緻的元老階級的巨大空虛。

    于是,根據蘇拉的指示,元老院特别補充了大約三百名新的元老。

    這些人由部落大會從騎士名籍中提名,當選者一方面主要來自元老世家的年輕一代,另一方面來自蘇拉的軍官和在新近革命中成為達官顯貴的人物。

    至于将來獲準進入元老院的方式也重新制定,基礎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按照法律一直所規定的,人們進入元老院要麼是通過監察官的召喚這種普通方式,要麼是通過擔任三種高級官員之一的方式&mdash&mdash執政官、法務官和市政官&mdash&mdash自《奧維尼安法》(Ovinianlaw)通過以來,他們依法在元老院擁有一個席位和一個投票權。

    擔任下級官員如保民官或财務官的,實際上也可以在元老院要求一個席位,尤其是監察官的選舉傾向于擔任過這類官職的人員,但在法律上這絕不是必然的。

    對于這兩種進入元老院的方式,蘇拉通過撤銷監察官廢除了前者&mdash&mdash至少在實際中是如此,讓财務官取代市政官進入元老院而改變了後者,同時将每年任命财務官的數量增至二十人[6]。

    迄今為止,監察官依法享有一項特權,即每五年修訂一次元老院名冊,陳述原因後可以将任何元老除名,雖然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它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已經與原始意義不同,但未來同樣被暫停實施。

    這樣,最終由蘇拉在法律上确立了元老們一直所享有的終身制。

    一直以來,元老總數大概不會超過三百名,通常甚至少于此數字。

    現在,元老數目大為增加,可能平均增加了一倍[7],由于陪審員的職責轉移給了元老院,讓元老院的任務加大,這也讓增加元老數目成為必需。

    此外,額外允許進入的元老和财務官都是由部落會議提名,元老的選舉一直都是由人民間接選出,現在則直接以人民選舉為基礎,這與寡頭政治和古代羅馬的觀念相比更接近于代議制。

    元老院漸漸從一個僅僅是給官員提供建議的機關轉變成一個給官員下達命令的自治機關。

    當把官員任命和取締元老的權力剝奪時,元老院和官員的權力有了相同的法律基礎。

    監察官有權修訂元老名冊,随意删除或增加元老,這種特權事實上與一個有組織的寡頭體制不符。

    因為現在利用财務官的選舉足以作為普通補充元老的方式,便不再需要監察官來修訂名冊。

    這種職能被廢除後,寡頭政治最基本的原則即擁有席位和投票權的統治者具有不可罷免的終身制最終确立了下來。

     關于人民的法規 至于立法,蘇拉恢複了羅馬紀元666年即前88年制定的法規,保障了元老院的立法權。

    實際上,這一權力早屬于元老院,現在通過頒布法律的形式讓其可以對抗保民官。

    公民團仍然具有形式上的至高權威,但是對于公民大會,統治者似乎有意維持其形式,卻更加注意防範它有任何實質上的活動。

    蘇拉甚至用極為不屑的态度來對待公民權,輕易就承認了新城邦的公民權或者将其授予給大批的西班牙人和凱爾特人。

    事實上,要是想一想,如果政府仍然重視與公民名單有關的法律特權,在經曆了如此激烈的革命後,公民名單繼續重新修訂,但是卻完全沒有采取任何行動。

    不過,公民大會的立法權并未受到直接限制,事實上也無須限制。

    因為既然元老院的法案受到了更好的保障,人民就不願再幹涉政府在行政、财政或刑事審判上的事務,他們之間的立法協作實質上又回到了人民對憲法改革的贊成權。

     恢複祭司的選舉 更重要的是公民參加選舉,這種參選不幹擾或不想幹擾蘇拉表面的重建,好像都無法實施。

    亂黨無法幹涉祭司的選舉。

    蘇拉不僅廢除了羅馬紀元650年即前104年将最高祭司選舉改為民選的圖密善法律(Domitianlaw),還取消了類似的關于最高祭司和祭司長的其他舊法,祭司團收回了最初絕對的自我完善的權利。

    關于官吏的選舉,至今保留了原有的模式,除了關于軍事指揮的新規定将立即對公民權進行重要限制,其實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把将軍的任命權由公民轉移給元老院。

    現在,蘇拉似乎也不願恢複此前試圖重拾的蘇維安投票法(Servianvoting-arrangement),不知是他認為這種分級投票的特别模式無關緊要,還是他感覺這種舊法規會極大地危害到資本家。

    他隻恢複了任職資格的規定,部分還有所提高;重新實施對擔任官職的年齡限制;還規定執政官的候選人此前得擔任過大法官,大法官的候選人此前得擔任過财務官,而市政官則不需要。

    最近,很多人企圖通過連續幾年連任執政官的方式來建立僭主統治,對這種權力的濫用,蘇拉施行了特别嚴苛的限制。

    他規定:擔任過官職的人再次擔任另外一個職位時,期間至少要間隔兩年;擔任同一官職時,期間至少要間隔十年。

    後一項規定是早前412年法令的重新恢複,這種做法取代了最近的極端寡頭政治時期的流行觀點,即嚴格禁止任何人重新當選為執政官。

    不過,大體看來,蘇拉是讓選舉自由進行,隻是用這種方式來束縛官吏的權力,讓難以預測且反複無常的公民大會無論召喚誰,當選者上任後都無法反抗寡頭政治。

     削弱保民官的權力 事實上,此時國家的最高官職是平民保民官、執政官、法務官和監察官。

    蘇拉恢複這些官職後,其權力都大為削弱,尤其是保民官。

    在統治者看來,保民官無疑是元老院統治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它既然是革命的産物,反過來也具有産生新革命的趨勢,所以需要長期對保民官進行嚴厲地束縛。

    保民官的權力來自他可以行使否決權來廢除官員的官方行為,并對任何反對者處以罰金和采取進一步的懲罰措施。

    現在,保民官仍然保有這個權力,隻是濫用仲裁權時,要遭到重罰,甚至被取消其公民權。

    保民官還有随意和人民商讨的特權,部分是為了提起控告,尤其是在人民的面前質問前任行政長官;部分是為了對提出的法案進行表決,這是格拉古、薩托甯和蘇爾皮基烏斯對國家進行徹底改革的工具。

    這一特權也沒有廢除,但行使前需征得元老院的許可[8]。

    最後,還規定擔任保民官的人未來将喪失擔任高級官吏的資格。

    這條規定和蘇拉複位後的其他很多事項一樣,都是再次恢複了舊貴族的信條,就像将平民錄用為官吏時宣稱保民官和高級官吏之間相互抵觸一樣。

    寡頭政治的立法者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限制平民官的煽動行為,讓所有具有野心和号召力的人遠離保民官一職,但是将此職位留作元老院的工具,來調解元老院和市民之間的關系,如果環境需要,還能約束官吏。

    作為國王和後來共和國官吏管理市民的權力,表現得最為清晰的,是為衆人所知的原則即隻有他們有權召集人民,所以這是第一次通過立法确立元老院的至高地位,最明顯的就是人民領袖每次與選民商讨事務必須征得元老院的意見。

     蘇拉之前的時期 雖然,相較于遭到質疑的保民官,執政官和法務官更受貴族改革者的青睐,但是也無法避免寡頭政治對他們的懷疑。

    這種對自己工具的懷疑始終都是寡頭政治的特色。

    從形式上來說,他們所受到的限制較為溫和,但還是可以明顯感覺到。

    蘇拉先從劃分職權開始。

    初期,職權安排如下所述:以前,最高行政長官的全部職能均交由兩位執政官,所以法律還未設立專職官員的所有公務仍由他們負責。

    在首都,這些公務以前是由法官實施,按照不可侵犯的原則,執政官不得幹涉。

    還有那時所設立的海外行省&mdash&mdash西西裡、撒丁和兩個西班牙行省,執政官必然具有統治權,但隻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因此,一般情況下,這六個特殊職務&mdash&mdash首都的兩位法官和四個海外行省,都分派給六位法務官,同時在首都的兩位執政官總攬一切非司法事務和大陸屬地的兵權。

    現在,權力由兩人執掌,事實上其中一位執政官仍然在處理政務。

    因此,通常情況下八位任期一年的最高官員綽綽有餘。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一方面仍然保留了權力可以與非軍事職能聯合,另一方面任職期滿時可以把軍權延長。

    通常會讓同一個副執政官來管理兩個司法機關,處理首都事務。

    這些事務一般情況下會交由執政官,由内事裁判官辦理,不過要盡可能避免一個人手握多項指揮權。

    對此,在實際中,&ldquo兵權沒有空置期&rdquo成為補救措施。

    所以,兵權雖然有法定期限,但是期滿時仍然有效,直到出現繼任者接受前任的權力。

    或者還有一個與此作用相同的辦法即掌權的執政官或法務官在到期後,如果繼任者還未産生,他們将繼續履行職務,執政官或法務官的代替者也必須如此。

    元老院在劃分職權方面的影響在于:它可以利用權力實行普通規則或依此規定一些變通做法。

    普通規則即将六個法務官指派到六個特殊部門,執政官管理大陸非司法事務,而變通做法是指派執政官擔任當時特别重要的海外指揮官,或将非常重要的軍事或司法職務&mdash&mdash如指揮艦隊或重要的刑事調查&mdash&mdash包括到要分配的部門中,使延長任期成為必須。

    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元老院每次隻是負責劃分執政官和法務官各自的職責,并不指派特定的職位,後者由相關官員共同協商或抽簽确定。

    早期,繼任官員未到時,官員可以在實際中延長統帥任期,由公民利用城邦法令使其合法化,但這是法律精神而非一紙文書,所以很快公民便不再插手此事。

    7世紀時期,在六個已有職位的基礎上又逐漸增加了六個特别職位,即馬其頓、阿非利加、亞細亞、納爾波和西裡西亞的五個新總督和一個常設的治貪法庭庭長。

    此外,羅馬政府的活動範圍日益擴大,這就要求高級官員越來越頻繁地承擔特派的軍事或司法任務。

    然而,每年最高官員的數量沒有增加,于是每年任命的八位官員,不說别的,至少每年要擔任十二個特别職位。

    當然,這種人數缺口并未通過設置新的法務官來一次性彌補所有缺陷,并非偶然。

    按照憲法規定,所有最高官員每年由公民提名;而按照新規或更準确點說不規範的做法是缺位,隻要也用延長任期的方式來填補,通常由元老院将官員的一年法定任期再增加一年,但不能随意增加。

    這樣國家最重要的肥差不再由公民任命,而由元老院從公民推選的名單中挑選競争者任職。

    一直以來,這些職位中最有利可圖的當屬海外統帥,通常在海外統帥任職期滿時,會委任那些法律上或至少是事實上在首都就職的官員擔任即羅馬城兩位負責執法的法務官,經常還有執政官。

    這種做法并不違背延長任期的本質,因為在羅馬行使職權的最高官員和各行省的最高官員雖然就任地點有所不同,但在性質上并沒有嚴格的法律區别。

     蘇拉将政治權和軍事權分開 這便是蘇拉所面對的情形,是他制定新法的基礎。

    新法的主要原則即将公民區的政治權和非公民區的軍事權完全分開,最高官吏的任期統一由一年延長至兩年,第一年緻力于民政事務,第二年緻力于軍事事務。

    長久以來,章程就已經将本地的民事權力和軍事權力明确地劃分開,前者至羅馬城的邊界,後者由邊界開始,但是最高政權和軍權仍集中于一人手中。

    未來,執政官和法務官應對元老院和公民,行省總督和地方行政官來指揮軍隊,但是依法剝奪前者的所有軍權、後者的所有政權。

    這首先導緻了北意大利地區在政治上從意大利本身劃分出去。

    毫無疑問,這兩個地區的民族一直以來都處于敵對狀态,因為北意大利主要居住着利古裡亞人和凱爾特人,而中意大利和南意大利居住着意大利人。

    但從政治管理的角度來看,從海峽至阿爾卑斯山脈的整個羅馬大陸地區包括伊利裡亞地區,包括一切公民城邦、拉丁城邦和非意大利城邦,通常都屬于羅馬的最高官員管理。

    事實上羅馬的殖民地遍及整個領土。

    按照蘇拉的規定,嚴格意義上的意大利其北部邊界從埃西斯(Aesis)移至盧比孔(Rubico)河,這個地區居住的全是羅馬公民,一般隸屬于羅馬當局。

    通常情況下,這個地區沒有駐軍和統帥,這已成為羅馬國家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

    但是,在阿爾卑斯山脈南面的凱爾特人地區,由于受到阿爾卑斯部落持續不斷的侵犯,所以必須指派軍事統帥。

    因此,這裡按照舊有的海外統帥的方式任命一位地區總督[9]。

     因為每年所任命的法務官由六名增加到八名,新的職務安排如下:每年所任命的十位長官作為執政官和法務官在任職第一年将負責首都事務&mdash&mdash兩位執政官負責行政管理,兩位法務官負責民法,其他六位法務官負責整頓刑事審判&mdash&mdash在任職第二年,執政官或法務官可以擔任十個行省之中的總督:西西裡、撒丁、西班牙兩省、馬其頓、亞細亞、阿非利加、納爾波、西裡西亞和意大利高盧。

    前文所提到的蘇拉增加财務官至二十人也與此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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