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地安排事務來增大元老院的權力
首先,這個計劃用一套明确的規則取代了一直以來所采用的非法公職分配方式,這種方式招緻了各種各樣的陰謀詭計;其次,盡可能地避免了官員權力的濫用,最高統治機關的影響力大大增加。
按照以前的規定,帝國隻有一個法律區别即被圍在牆内的城市和城址之外的地區。
新法約定今後用新意大利代替城市,永保和平,可以脫離以往的統治[11],而另一方面與此形成對比的是海外領地,需要置于軍事統治之下&mdash&mdash這就是日後所謂的行省。
按照以前的安排會頻繁地出現同一個人在一個職位上連任兩年的情況,經常還會超過兩年。
新規定将首都的官員和各地總督的任期限制為一年,還有一個特别法令即每個總督須在繼任者到來後的三十日内離開行省,尤其是當我們把這項法令和此前所提及的禁止舊官員立即重任原職或其他公職的法令聯合起來看,那麼這些規定的意向如何就很清晰了。
有一句古老的格言說:限制官員的職權有利于民主政治,限制官員的任期有利于寡頭政治,曾經元老院就是依此來讓君主聽命于己。
按照以前的規定,蓋烏斯·馬略曾擔任元老院的領袖和國家統帥,如果他曾埋怨自己的愚蠢,沒有利用手中的雙重權力來推翻寡頭政治,那麼現在人們好像已經顧慮到要防止一些聰明的成功人士來利用這種工具。
按照以前的規定,人民可以直接任命官員擔任軍職,而蘇拉将這些職位專門留給經元老院延長任期以認可其職權的官員。
當然,現在這種延長任期的方法已經成為慣例,但就占蔔官、名稱和一般政體形式而言,這仍然是一種特殊的延長。
這并非無關緊要,隻有公民大會能廢除執政官和法務官的職務,代執政官和代法務官的任命和罷免由元老院負責,所以最終一切都要依靠軍權,這項法令至少讓全部軍權正式歸屬于元老院。
閑置的監察官
最後,我們已經注意到位于所有官員之上的監察官,雖然沒有被正式廢除,但也像昔日的獨裁官一樣被置之不用。
實際上肯定無需這個職務,另有其他的方法來補充元老院。
從意大利幾乎免稅和軍隊大體由征兵組建時起,賦稅冊和兵役冊就失去了其主要意義。
如果騎士名冊和投票名冊流于混亂,那可能就大為不利。
這樣隻剩下當前的财政職責,通常沒有選派監察官時,一直都是由執政官來履行職責,現在它成了執政官的日常職責。
監察官的閑置讓官員失去了最高榮耀,與這種實質性的利益相比,下面的事則無足輕重,完全沒有妨害最高統治機關獨掌大權,即現在為了滿足元老院的野心,将增加元老人數&mdash&mdash九名大祭司、占蔔師和十名預言者都将增加至十五名,宴主從三名增加至七名。
财政管理
即使在舊政體下,财政事務也是由元老院決定,因此目前唯一要解決的就是重建一套有條不紊的管理體系。
起初,蘇拉在資金問題上遇到了不小的困難,他從小亞細亞帶來的錢财很快便花在了軍費開支上。
甚至在取得科林門之戰的勝利後,由于國庫已經遷往普萊奈斯特,元老院不得不采取緊急措施。
他們将首都的多處建築物和坎帕尼亞的幾處土地公開出售,向屬國國王和自由城邦和同盟城邦要求額外的貢賦,有時會征收他們的地産和關稅,有時給予他們新特權來換取資金。
不過普萊奈斯特投降時,國庫剩下近六十萬鎊的資金,很快又進行了公開拍賣以及其他額外資金來源,這緩解了一時的資金窘境。
為了未來制定的條款與其說是改革亞細亞的稅收制度,不如說是收回了坎帕尼亞地區,現在還加入了埃那利亞,尤其是廢除了糧食援助項目。
自蓋烏斯·格拉古時起,這個項目就像毒瘤一樣吞噬了羅馬的财政。
改革亞細亞的稅制主要是讓納稅人得利,國庫最多就是沒有損失。
整頓司法體系
另一方面,司法制度也從本質上進行了徹底改革,這一部分是出于政治的考慮,一部分是為了讓此前非常不完善和不連貫的法律更加統一實用。
按照規定,訴訟程序部分由公民決定,部分由陪審員決定。
直到蘇拉時期,官員的判決書上訴于全體公民的司法案件,首先交由保民官處理,其次是市政官。
因為所有的案件&mdash&mdash被委以官職或任務的人受到傳訊,無論是涉及性命還是罰金,首先由保民官處理,所有其他最終由人民決定的案件,初審由貴族市政官或平民市政官裁決,二審由他們主持。
即使蘇拉沒有直接廢除保民官的追責程序,但他仍然像保民官的立法一樣,需要先取得元老院的同意,市政官的刑事訴訟程序大概也受到一樣的限制。
另一方面,他擴大了陪審法庭的管轄權。
當時存在兩種陪審員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我們所認為屬于刑事和民事的所有案件,除了直接危及國家的犯罪行為。
該程序由首都的兩位法務官之一調查原因,并任命一位陪審員以他的調查為基礎做出判決。
特别陪審程序适用于特别重要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它依照特别法成立一個特别法庭,以取代單一的陪審員。
這類特别法庭有為個案所設立的,有常設的專門法庭,如在7世紀有審理勒索、毒害或謀殺案件的法庭,可能還有審理賄選和其他罪行的法庭。
最後,有兩個處理自由訴訟的十人法庭和處理遺産訴訟的一百零五人法庭,或簡稱百人法庭。
因為所有涉及财産的争論都有一杆槍,所以百人法庭又稱長槍法庭(spear-court)。
十人法庭(又名十人委員會)是一個非常古老的機構,用來保護平民對抗他們的事主。
長槍法庭出現的時間和情況則不清楚,基本情況大概近似于前面所提及的刑事委員會。
關于這些不同法庭的主持人任命,在各自的法令中都有着不同的規定:勒索法庭由法務官主持,謀殺法庭從擔任過市政官的人中特别推選一位主持,長槍法庭從前任财務官中挑選幾位負責。
按照格拉古的規定,在普通和特殊程序中,陪審員至少是由從騎士階層中選取的非元老人員擔任。
一般而言,由負責法庭的官員挑選。
他們一旦上任,就一次性宣布陪審員名單,此後每個案件由此名單選出,不能随意選擇官員,而是通過抽簽和公衆斥責制。
由人民選出的隻有處理自由訴訟的十人法庭。
蘇拉設立的法庭
蘇拉所領導的改革有三重特點。
第一,他大幅度增加了陪審法庭的數量。
從此以後,以下各種罪行均設有單獨的審判委員會:勒索、謀殺、縱火和做僞證、賄選、叛國罪和有損羅馬名譽的行為、極惡劣的欺詐行為即僞造遺囑和制作假币、通奸行為、最嚴重的損害名譽行為尤其是傷害他人和擾亂家庭和睦、可能還有侵吞公款、高利貸和其他罪行。
至少,蘇拉建立或創設了很多這樣的法庭,針對罪行頒布了特别法令,設立了刑事訴訟程序。
此外,政府應對特别罪行成立特别應急法庭的權力并未被剝奪。
由此導緻的後果是普通法庭基本上不存在了,尤其是嚴重的叛國罪交由新設立的嚴重叛國委員會審理,普通的審判程序也受到了相當大的限制,因為更惡劣的僞造和傷害行為不再由其審理。
第二,關于法庭的主持,我們已經提過有六個法務官,現在可以用來監管不同的審判法庭,最常出現的是在處理謀殺案時還要增派幾個指導人員。
第三,元老們取代格拉古的騎士再次擔任陪審員。
這些法令的政治目标一清二楚,即結束了騎士階級的參政權,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些不隻是政治趨勢,還讓自鬥争以來日益陷入混亂的羅馬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法律首次得到了改善。
自蘇拉立法之日起所産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之間的區别,就其意義而言與我們現在的表述相關連,在此之前的法律中基本沒看見過這樣的表述。
自此之後,刑事案件交由法務官主持的陪審法庭,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是在法務官主持下由一個或多個陪審員負責。
就法庭而言,蘇拉的整個法令可謂是《十二銅表法》後的第一部羅馬法典,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特别頒布的刑法,但從細節來看還是體現了值得稱贊的開明精神。
這位剝奪人權的首創者竟然廢除了政治犯的死刑,聽起來讓人不可思議卻千真萬确。
即使是蘇拉也保持了羅馬人的傳統,即隻有人民才能判處人死刑或監禁,陪審委員會不行,同時将嚴重叛國罪的審理程序由公民轉移給常設法庭受理,相當于對此類罪行廢除了死刑。
另一方面,針對特殊的嚴重叛國罪而設立有害的特别法庭也受到限制,這也可視為一種進步,其中在同盟戰争中的瓦裡安法庭就是一個例子。
整個改革具有非常持久的益處,它的制定者所表現出的穩健務實的政治家精神完全值得擁有一個永久的紀念碑,就像古代的十人委員會(decemvirs),作為最高調解者用法典協調各黨派。
警察法
我們可以将警察法視為這些刑法的補充,蘇拉用這些法律來代替監察官,再次加強了良好的紀律和嚴謹的作風,同時規定最高額來取代舊風陋習,以此來限制宴會、喪葬和其他活動中的鋪張浪費。
羅馬的自治制度
最後,就算獨立的羅馬自治制度不是蘇拉首創,至少它也在蘇拉時期得到了發展。
将城邦作為一個附屬的政治體有組織地并入較高的國家中,在古代這原本是個陌生的想法。
東方的專制政體對于城邦共和國這個詞的嚴格意義一無所知,而在希臘&mdash意大利世界,城市和國家這兩個詞在各地都出現必然的重合。
就此而論,開始,無論在希臘還是在意大利都沒有合适的自治制度。
尤其是羅馬的政體以其特有的固執擁護這個理念,維持着一緻性。
甚至在6世紀,意大利的附屬城邦為了維持自治政體,要麼組成形式上有主權的非公民國,要麼已經取得羅馬公民權,雖然可以組建屬于自己的共同體但卻被剝奪适當的自治權,所以一切公民殖民地和公民自治市,甚至連司法和建築業都交由羅馬法務官和監察官負責。
羅馬最多允許一位由羅馬任命的代理法務官,把一些迫在眉睫的案件當場解決。
各行省也是類似的處理方法,隻是由總督取代了首都的當權者。
自由市即形式上自主的城鎮,在這裡由自治官員按照當地的法令行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權。
除非受到特權的阻撓,每個羅馬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可以要求将他的案件交由意大利法官按照意大利法律來審判。
對于普通的行省而言,羅馬總督是唯一正規的司法權威,由他負責指導一切的司法程序。
在西西裡,如果被告是一位西西裡人就是個大問題,總督将要受到行省法律的約束,需要委派一名當地的陪審員按照當地的習慣來做出裁決。
在大多數行省,這種情況好像都取決于負責官員的個人喜好。
在7世紀,這種羅馬城邦的公共生活集中于羅馬的絕對集權化被抛棄,至少在意大利是如此。
現在,意大利成了一個單獨的城邦,領土從阿努斯和盧比孔至西西裡海峽,需要在這個較大的團體内建設一些較小的城邦,所以意大利組建成了具有完全公民權的城邦,有時面積較大具有威脅性的地區,隻要未曾被分割,就會被分割成幾個小點的城區。
這些具有完全公民權的新城邦,其地位介于迄今為止的同盟國和按照舊法屬于羅馬城邦一部分這兩種情況之間。
它們一般是以此前具有形式獨立性的拉丁城邦的政體為基礎,其政體的原則類似于羅馬,是羅馬貴族執政官城邦。
隻是要注意,相同的機構在自治市的名稱要與首都即國家的名稱不同,或使用次級名稱。
公民大會居于最高地位,具有頒布自治市法令和任命自治市官員的特權,自治市的百人會議相當于羅馬的元老院。
司法職能由四名官員執行,兩名常設法官相當于兩名執政官,兩名市場法官相當于高級市政官。
監察官的職能像羅馬一樣,每五年重選一次,表面看來其主要職責就是監督公共建築,由城邦最高級官員擔任,通常名為&ldquo兩頭統治&rdquo(duumviri),這樣便擁有一個與衆不同的稱号&ldquo擁有監察權或五年任職權&rdquo的兩頭統治。
市政基金由兩位财務官管理。
宗教事務主要是由最早的拉丁體制中的兩家學院負責,為市祭司和占蔔師。
自治市與國家的關系
關于二級政治體與一級政治體國家之間的關系,一般而言,前者和後者一樣,擁有完全的政治特權,所以,市法令和市官員權力對市公民具有約束性,正如人民法令和執政官權力對羅馬人具有約束性。
總而言之,這讓國家機關和市政機關協調合作實施權力。
例如,二者均有定價和征稅權,所以任何自治市都不會考慮羅馬的定價和征稅,反之亦然。
公共建築可以由羅馬官員在意大利各地建設,也可以由自治市管理部門可以在本地區建設,其他亦然。
遇到二者相抵觸時,城邦當然服從國家,人民法令取代市政法令。
可能正式的劃分職能隻出現于司法部門,這裡如果實行純粹的平行制會導緻極大的混亂。
所有死罪的刑事訴訟以及由主管官員獨立受理的棘手的民事訴訟,都留給首都的法庭和陪審員負責,意大利的市法庭隻受理不太複雜和不太緊急的小訴訟。
自治市的産生
關于意大利自治制度的起源并沒有過記載。
它的萌芽可能要追溯到6世紀末期所确立的大公民殖民地的特殊章程。
公民殖民地和公民自治市本身區别不大,但至少幾點形式上的區别顯示了,實際上,在那時出現于拉丁的新公民殖民地在國家法律中的地位比更早出現的公民自治市要更優越,這種優勢肯定隻能是近似于拉丁的自治政體,諸如後來屬于一切的公民殖民地和公民自治市。
首次被明确考證的新組織出現在革命性的殖民地卡普亞。
毫無疑問,同盟戰争讓一直以來擁有自主權的所有意大利城鎮必須重組,首次推行公民城邦。
至于首先做出詳細規定的是尤利安法律還是羅馬紀元668年即前86年的監察官或蘇拉所規定則無法确定:把監察官的職能移交給兩位執政官似乎确實類似于用蘇拉的法令代替監察官法令。
無論如何,這種被引入隸屬于國家的自治政體是蘇拉時期和羅馬國普通生活中最引人關注的重大事件。
當然古代很難将城市嵌入國家,就像要發展一套屬于自己的典型政府和其他現代國家生活的大原則,但是它将政治發展到了盈滿則虧的限度,尤其是羅馬,在各方面都站在了新舊精神世界的分割線上。
在蘇拉的政體裡,一方面,羅馬共和國的公民大會和城邦特色幾乎淪為無意義的擺設,另一方面,維持國家的城邦已經完全發展成意大利的自治市。
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名無疑反映了一半的事實,最後這個自由共和政體實施了代議制,國家的理念也是建立在自治市的基礎之上。
各行省的市政系統并未因此而發生改變,非自由市的市政當局除去特例外,仍然局限于行政和警察以及羅馬當局不願插手的司法。
蘇拉整頓反對派官員
這就是盧西烏斯·科爾内利烏斯·蘇拉賦予羅馬共和國的政體。
元老院和騎士團、公民和無産階級、意大利人和外省人都按照統治者的指示接受了,即使難免有怨言,至少也沒有反抗,而蘇拉的部下則不然。
羅馬軍隊的性質完全改變了。
在努曼提亞圍城戰中,他們毫無戰鬥力,但經過馬略的改革後,他們當然變得更加厲兵秣馬,更具軍事化用途,但同時從一支公民軍隊轉變成一群雇傭兵,根本不會效忠于國家,隻會向博得他們好感的軍官盡忠。
軍隊精神層面的完全變革在内戰中得到了可怕的證實:有六名将領死在了自己的士兵手中,他們是阿爾比烏斯、加圖、魯弗斯、弗拉庫斯、秦納和蓋烏斯·卡波。
迄今為止,隻有蘇拉能掌控住這群危險人物,事實上隻因為他讓這些人可以肆意妄為,而此前還未有羅馬軍官這樣做過。
如果我們因此而責備他破壞了古老的軍紀,這種譴責不無道理可也有失公允。
作為一位雇傭兵的領頭人,他确實是第一位能夠履行其軍事和政治任務的羅馬官員。
他擁有軍事獨裁權并不是為了讓國家服從于軍隊,而是為了迫使國家中的一切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