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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羅馬共和國及其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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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令即使沒有國法上的理論依據,實際上也成了行省最重的負擔,尤其是補償金額通常由政府甚至是管理者單方面決定。

    我們确實看到有幾項立法限制了羅馬高級官吏具有危害性的征收權:如前所述,在西班牙不得向人民征收超過二十分之一的田禾,且價格需保證公平;管理者及其随從所需糧食的最大數量為固定數額;首都所需的糧食通常要求事先明确一個高昂的補償率,至少取自西西裡的糧食是如此。

    不過,雖然通過訂立法規,确實讓行省各城邦的經濟和個人所受到的征收壓力有所減輕,但卻無法消除。

    在極其危急的情況下,這種壓力必将增加,通常變得毫無限制,事實上征收常被當作一種強加的懲罰方式或被當作自願上繳來執行,這讓補償全部被扣留。

    如此一來,在羅馬紀元670&mdash671年即前84&mdash前83年,小亞細亞行省曾嚴重觸犯羅馬,蘇拉強迫他們給每位普通士兵支付四十倍的軍饷(每日十六第納爾),給每位百夫長七十倍的薪水,另外還提供衣物和飲食以及随意招待客人的權利。

    之後不久蘇拉強迫受保護國和附屬國捐獻,當然都沒有提及要償還。

     當地财政負擔 再者,當地的公共負擔也不能忽視。

    相對而言,這種負擔必定很沉重[4],因為行政費、公共建築修理費以及普通的所有民政費都由地方财政承擔,羅馬政府隻從國庫中支付軍事費用。

    甚至是軍費預算如此龐大的項目也由羅馬人酌情決定将其轉嫁給城邦&mdash&mdash如建設和維護意大利境外的軍事道路的費用、意大利海外艦隊的開支甚至軍隊的大部分花銷。

    因為保護國和附屬國的軍隊通常由所在行省的城邦來承擔費用,現在軍隊開始日益頻繁地超出此範圍,如色雷斯人在阿非利加,阿非利加人在意大利等。

    如果隻是行省而非意大利向政府繳納直接稅,那麼隻要意大利獨立承擔軍事系統的負擔和花銷,即使政治上不公平,但财政上是公平的。

    自從廢除這種體制後,行省的财政負擔無疑都過于沉重。

     強取豪奪 最後,我們不能忘記羅馬官吏和包稅商通過多種方式來增加行省稅賦,造成巨大的不公。

    雖然總督所收取的每份饋贈在法律上都能被視為勒索,甚至他的購買權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但如果他有意實行不法行為,那麼可以找到太多的托辭來執行公務。

    軍隊的住宿;官吏和元老院或騎士階級的副官、文職人員、扈從、傳令官、醫生和祭司的免費住宿;國家信使必須免費傳達消息;批準以實物償付捐款并提供運輸,尤其是強制出售和征收&mdash&mdash所有這一切都讓官吏有機會将豐厚的财富從行省搜刮走。

    這種劫掠日益普遍,政府的控制就顯得愈發無力,事實上,資本家的法庭隻會危害到正直的官吏。

    由于各行省經常發生官吏勒索的案件,于是在羅馬紀元605年即前149年設立了一個常設法庭來處理此類案件。

    随後,關于勒索的法律接踵而至,以此來加大處罰力度,這足以顯示社會惡疾日趨增加,正如水位計顯示水位的上漲。

     在所有這些情形之下,即使在理論上是溫和的課稅,在實際操作中也會變得極端嚴苛,讓人難以承受。

    毋庸置疑的是,意大利商人和銀行家對各行省所實施的金融壓迫,可能是比濫收的稅款還要沉重的負擔。

     聚集财政收入 總之,羅馬從各行省所取得的收入可能并不是我們現在所謂的稅收項目,而是大體上更類似于阿提卡的貢品,領導國可以用來支付維持軍隊系統的開支。

    這解釋了為何總收入會和淨收益一樣稀少。

    據記載,羅馬的收入至羅馬紀元692年即前62年止,除去意大利的收入和承包什一稅的包稅人以實物上繳的糧食之外,金額不超過兩億塞斯特斯(兩百萬英鎊),就是說隻相當于埃及國王每年從國家所得收入的三分之二。

    乍一看這個比例好像很奇怪。

    作為大農場主的托勒密家族利用尼羅河,壟斷了和東方世界的商業交往,牟取了巨額财富;羅馬國庫隻不過是在羅馬保護下各城邦的聯合軍需庫,淨收益可能比這個比值還要低。

    可能隻有推行迦太基稅制的西西裡成為唯一一個獲得可觀盈餘的行省,尤其在亞細亞地區,蓋烏斯·格拉古為了繳納谷物貢品,實施土地征用和土地稅。

    很多證據顯示,羅馬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賴于來自亞細亞的收入。

    據稱,其他行省一般說來收支都大體相等,這種說法非常可信。

    事實上,需要大量駐軍的地方如兩個西班牙、山外高盧地區和馬其頓,大概經常都會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

    總之,羅馬國庫日常情況下肯定是有盈餘,能夠用來支付國家和城市建設的費用,積累儲備金。

    如果把這數字和羅馬所統治的遼闊疆土相比,則證實了羅馬的稅收淨收益數額菲薄。

    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敬而又睿智的舊原則&mdash&mdash政治霸權不能視為獲取利潤的特權,仍然決定着各行省的财政,就像它決定着意大利的羅馬一樣。

    通常,羅馬城邦從海外屬地所征收的稅款,又花在了海外财産的軍事安全上。

    羅馬所征收的稅款遠重于他們以前所繳納的稅款,但大部分都花在了海外。

    同時,用一個統治者和中央集權的軍事管理來代替很多小的統治者和軍隊,也節省了很大一筆财政支出。

    不過,這個早前盛世的原則确實從一開始就被很多推行的例外違反和破壞。

    希羅和迦太基在西西裡所征收的土地什一稅遠遠高于每年的戰争捐貢。

    此外,在西塞羅的書中寫道,西庇阿·埃米利亞努斯義正言辭地說羅馬公民團既是統治者又是國家收稅者,這種做法有失公允。

    挪用稅款與廉潔的霸權制無法共存,而且高昂的稅率和嚴苛的征收模式無法緩和因此而引起的不公之感。

    這個時期早些時候,收稅員這個名稱在東方人民眼中成了流氓和強盜的同義詞,甚至于連羅馬人的名字也被東方所憎惡。

    當蓋烏斯·格拉古和那些羅馬自命為&ldquo人民黨&rdquo的人居于領導地位時,直言不諱地說政治權讓每個人有權分享若幹糧食,領導權變成了直接的土地所有權。

    最完善的體系不僅将這種最極端的所有權引入,還厚顔無恥地用法律将其直接合法化地宣布出來。

     在這方面命運最艱苦的恰恰是兩個最不好戰的行省&mdash&mdash西西裡和亞細亞,這絕非偶然。

     财政和公共建設 關于這一時期羅馬的财政狀況并沒有詳實的記錄,首先我們可以通過公共建築對此略知一二。

    在這一時期的最初幾十年裡,這裡大興土木,尤其是以史無前例的積極性進行道路的建設。

    在意大利,南部大道大概源于羅馬紀元622年即前132年,執政官普布利烏斯·波皮利烏斯所修建的自卡普亞至西西裡海峽的支線,它是阿皮亞大道(Appianroad)的延長線,始于羅馬經過卡普亞、貝内文托和維努西亞到達塔蘭托和布隆迪烏姆港口。

    在東部沿海,至今隻修建了自法努姆至阿裡米努姆的一段路,是弗拉米尼大道的一部分,海岸路向南延伸至布隆迪西烏姆,向北經過波河直至阿奎萊亞,至少從阿裡米努姆至哈特裡亞的這段路是由波皮利烏斯所修建,時間如前所述。

    埃特魯裡亞兩條大道&mdash&mdash一條是羅馬紀元631年即前123年建成的從羅馬通往庇薩和盧那的沿海大道或稱奧勒裡路,一條是經過蘇特裡烏姆和克盧西烏姆通往阿雷提烏姆和佛羅倫提亞的卡西烏斯路,這條路似乎修建于羅馬紀元583年即前171年之後。

    這兩條路可能在這一時期才被視為羅馬的公路。

    羅馬城本身沒有什麼新的修建計劃,但是米爾維亞橋(即摩爾橋)在羅馬紀元645年即前109年用石頭城建,通過這座橋便能讓弗拉米尼路跨過離羅馬不遠的台伯河。

    最後在北意大利,至今為止隻修建了一條通往皮亞琴察的路弗拉米尼-埃米利亞。

    羅馬紀元606年即前148年修建的波斯圖姆大道始于熱那亞經德托(該殖民地可能建于同一時間),向前經過普拉森提亞(在這裡與弗拉米尼-埃米利亞路相連)、克雷莫納和維羅納到達第勒尼安和亞得裡亞海。

    此外,還有羅馬紀元645年即前109年由馬庫斯·埃米裡烏斯·司考魯斯所修建,位于盧那和熱那亞之間将波斯圖姆和羅馬直接聯系在一起的大道。

    蓋烏斯·格拉古盡力用另一種方式來改善意大利的路況。

    在分配田地時,他指定田地所有人對田地沿線的道路具有世代的修繕義務。

    此外,設立裡程碑以及用邊界石确定地界的習慣都源于他。

    最後,為了發展農業,他提出必須具備良好的鄉村道路,但更重要的是在各行省修建帝國大道無疑就是從此時開始。

    經過長期準備工作後,多密提安大道成了一條由意大利通往西班牙的安全之路,與設立阿奎-塞克斯提亞和納爾波有着密切關系。

    伽比路和埃那提路從東部亞得裡亞海沿岸通往内陸地區&mdash&mdash前者自薩洛那起,後者自阿波羅尼亞和狄拉奇烏姆起。

    曼尼烏斯·阿奎利烏斯自羅馬紀元625年即前129年設立亞細亞行省開始,便從首都埃菲蘇朝各個方向修建道路網通往邊境地區。

    在這一時期殘缺不全的記載中并未提及這些工程的緣由,但這必然與鞏固羅馬在高盧、達爾馬提亞、馬其頓和小亞細亞的統治有關,對羅馬實現中央集權和征服野蠻地區的文明化發展有重要作用。

     至少在意大利,大量的排水工程與築路工程同時進行。

    羅馬紀元594年即前160年,大力開展龐廷沼澤的排水工程,至少暫時看來是成功的,此事對中意大利而言至關重要。

    羅馬紀元645年即前109年,與修建北意大利大道相關的是對帕爾瑪和普拉森提亞之間的窪地進行排水。

    此外,政府花費巨資大力修建羅馬的水道,因為這關系到首都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活的舒适度。

    不僅在羅馬紀元610年即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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