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十三章 文學和藝術反叛

首頁
些著作無論是在文筆的簡練程度上,還是在内容的創新程度上,都無法與加圖的《原史》(Origines)相提并論。

    遺憾的是,加圖不僅未能在政界嶄露頭角,亦未能在文學界大展宏圖&mdash&mdash他并沒有自成一家,引領史書創作。

     回憶錄和演說詞 回憶錄、信劄和演說詞在史書典籍中并不占主流。

    與史作相比,它們身上作者個人風格的烙印更為濃重,流行于世的時間也更為短暫。

    盡管如此,它們當中仍不乏優秀之作&mdash&mdash畢竟數量不少。

    羅馬出類拔萃的政治家們,如馬爾庫斯·斯考魯斯(MarcusScaurus)(羅馬紀元639年,即前115年任執政官)、普布利烏斯·魯弗斯(PubliusRufus)(羅馬紀元649年,即前105年任執政官)、昆圖斯·卡圖盧斯(QuintusCatulus)(羅馬紀元652年,即前102年任執政官)以及攝政王蘇拉,都曾親自提筆,記錄自己的經曆。

    雖然這些作品内容豐富,或許還能為曆史研究提供參考,但它們的文學性着實不強。

    科爾涅利娅(Cornelia)&mdash&mdash格拉古(Gracchi)母親的信劄集值得我們注目,一方面是因為她的用語典雅地道,個人見解亦卓爾不群;另一方面是因為在她之前,羅馬從未有信劄集公開發表,而且這也是羅馬婦女的第一部文學作品。

    本期的演說詞仍未失卻從加圖習得的特色。

    律師們的辯詞卻并未被視為文學作品,得以公開發表的,大多是政治宣傳冊。

    革命期間,這種政治宣傳冊的地位進一步上升,影響範圍日益增大。

    大批昙花一現的作品中,亦有因作者地位重要性或因其本身重要性而名垂青史的,影響力可與德谟斯提尼(Demosthenes)的&ldquo菲利普&rdquo和古利爾(Courier)的宣傳冊相比拟,譬如蓋烏斯·萊利烏斯(GaiusLaelius)和西庇阿·埃米利亞努斯(ScipioAemilianus)的政治演說詞,二者都以純正拉丁文寫成,堪稱極富愛國主義的傑作。

    除此之外,蓋烏斯·提提烏斯(GaiusTitius)的演說詞也堪稱一絕。

    他的演說詞語言流暢,内容通常取材于本國的喜劇。

    他以多種視角描寫當今時代羅馬的社會風貌,言辭犀利&mdash&mdash從上文所提及的對元老陪審員的描寫中可見一斑。

    蓋烏斯·格拉古(GaiusGracchus)的演說詞則猶如一面明鏡&mdash&mdash他用熱情洋溢的語言,淋漓盡緻地展現了這位崇高人物真摯的情感、高尚的品格和可悲的命運。

     科學著作 科學著作當中,馬爾庫斯·布魯圖斯(MarcusBrutus)的法學論叢值得我們關注。

    這部大作發表于羅馬紀元600年,即前154年前後。

    馬爾庫斯想借此把希臘方法引入羅馬,用對話論述專門題材。

    他以明言人物、時間和地點的會話為布景,故他的著作有着半戲劇式的藝術形态,但這種方法更适宜在文學作品中使用,并不适用于大多數科學著作。

    因此,無論是在一般科學還是專門科學中,繼他之後的科學家,如語言學家斯提洛(Stilo)和法學家斯凱弗拉(Scaevola),都棄之不用。

    脫離形式上的拘束,表明科學本身的價值與日俱增,人們對于科學實用性的興趣也愈發濃厚。

    一般采用自由教育方式的學科,譬如文法,或稱語言學、修辭學和哲學,我們已在上文中詳細論述過。

    由于這些學科已成為羅馬通識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故它們不能算作是真正意義上的專門科學。

     語言學著作 本時期,拉丁語言學得以發展壯大,這與語言學根深蒂固的傳統&mdash&mdash從希臘文學中尋找依據有着密不可分的聯系。

    上文已經提及,本世紀初期已有人對拉丁史詩的原文進行了改編和修正,不僅西庇阿派極力主張&ldquo工穩高于一切&rdquo,而且幾個最為著名的詩人,例如阿奇烏斯和盧奇利烏斯也加入到了規定正字法和文法的工作當中。

    與此同時,我們也發現有人想從史學角度出發,發展一種新的考古學,盡管較之史學家拙劣的論文,如赫米那(Hemina)的《論監察官》和圖底塔烏斯(Tuditanu)的《論官吏》,他們著作的質量并沒有質的提升。

    較有趣味的是蓋烏斯·格拉古的朋友馬爾庫斯·尤尼烏斯(MarcusJunius)所著的《職官考》,這可是曆史上的首次嘗試,欲将考古學運用到政治研究上[26]。

    悲劇劇作家阿奇烏斯用詩體創作了《戲譜》(Didascaliae),叙述了拉丁戲劇史的發展,但以科研的眼光來看,上述著作隻流于表面,并未深入到本質層面。

    這不禁讓我們聯想到德國包德摩·克洛普士托(BodmerKlopstock)時期的正字學著作。

    與之相較,我們若把本期羅馬的考古研究置于其下,倒也不算不公。

     斯提洛 羅馬紀元650年,即前104年前後,羅馬人盧奇烏斯·埃利烏斯·斯提洛繼承了亞曆山大派的精神,奠定了拉丁文研究的科學基礎。

    他首先追溯到語言的起源,尋找其存在的痕迹,然後對薩利僧團和《十二銅表法》進行了一番評論。

    他尤其關注第6世紀的喜劇,并将他認為屬于普勞圖斯真迹的戲劇彙編成一冊&mdash&mdash在他之前,尚未有人這樣做過。

    他想依照希臘方式,根據史實尋找出決定羅馬生活和交際現象的根源所在,考究&ldquo創始者&rdquo為誰,并且将年表中提及的所有傳說都納入了自己的研究範圍之内。

    當時最重要的詩歌著作和曆史著作,即盧奇利烏斯的詩集和安提帕特的年史,都在首頁題詞,稱&ldquo謹将此書獻給斯提洛&rdquo,足以見其在時人之中的成功。

    這位語言學家對後世的學術發展也産生了一定影響&mdash&mdash他把自己對文字和其他事物的研究方法都傳授給了弟子瓦羅(Varro)。

     修辭學 我們不難想見,在拉丁修辭學的領域,著書立說并非學者們的頭等要務。

    他們無所事事,隻能參照赫馬哥拉斯(Hermagoras)和他人的希臘文綱要,以此編撰課本和練習。

    學校教師們在虛名和實利的誘惑之下,通常會選用此類教材。

    此類修辭學教材之中,有一種得以流傳至今。

    那書系蘇拉獨裁時期的一位無名氏所作。

    他按照時興的方式,教授學生們拉丁文學和拉丁修辭學,并且在這兩個學科上均有著書立說。

    其教材的價值不僅在于所論述題材的貼切、實際和明确,而且還在于其對希臘原著所持的态度&mdash&mdash不盲從,能夠批判思考。

    雖然,在編撰教材的方法上,這位羅馬人完全照搬希臘人的方法,但他亦能斷然甚至悍然地把&ldquo希臘人專為使此科更形而上、更難學而收集的無用材料&rdquo排除淨盡。

    他痛斥那析入毫芒的辯證法,稱其為&ldquo喋喋不休,完全是對口才的一種戕害&rdquo。

    精于此道的老手則唯恐出言暧昧,過于小心謹慎,以至于連自己的姓名都不敢道出。

    自始至終,他都刻意避免原封不動地引用希臘學校使用的名詞,稱作者不可過多地教誨讀者,即便真心誠意,亦不可取。

    他認為教師應培養學生的自助力,并且發自内心地認同這樣的觀點:上學是次要之事,過好自己的人生才是首要之事。

    他别出心裁地選擇例證,數十年前引起羅馬律師界注意的辯護詞,在他的例證中猶有餘音。

    還有一點值得我們注意,那就是他的教材體現了對過度照抄希臘之風的反抗。

    昔日,這種反抗曾對本國拉丁文雄辯術的興起起到了一定的阻擾,而且,拉丁文雄辯術興起之後,該反抗仍未銷聲匿迹。

    故羅馬的雄辯術與當時希臘的雄辯術相比,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際上,都顯得品格更高、實用性更強。

     哲學 就著述方面而言,哲學并無值得一提的代表作。

    因為羅馬人民并無讓本國哲學發展壯大的内心需求,而且,外界情勢亦未有利到可讓拉丁文哲學著作應運而生。

    我們甚至都不能确定,本時期是否有哲學通俗綱要的拉丁文譯本問世。

    因為研究哲學的學者們不僅閱讀希臘文原著,而且還用希臘文進行學術讨論。

     專業科學 在專業科學領域,相關著作似乎甚少。

    羅馬人雖熟谙農耕法和算法,但卻始終未能給予物理學和數學應有的重視。

    他們忽略理論,故醫學和軍事學一直得不到長足的發展。

    一切專業學科中,就隻有法學尚屬完備。

    我們無法将法學的内部發展精準地定位到某個特定的年份,隻能大緻地劃分出幾個階段。

    從總體上來說,禮法制度(RitualLaw)在本時期是日漸衰微,到了本世紀末葉時,其地位幾乎與今日的公教法無異。

    較為複雜的法律思想主張關注内心的行為動機,而非外表特點。

    故犯、誤犯以及所有權應受保護等觀念得到了進一步發展&mdash&mdash這些觀念早在十二銅表法時期就已初現雛形,但直到西塞羅時期方才真正成型。

    從上文中,我們不難窺見,政治關系對于法律發展常起到一種反作用,而這種反作用有時會帶來不利的影響。

    例如:若設立百人法庭處理遺産案件的話,也就意味着此後産權法案件均需配備陪審法庭,此庭亦如刑事案件所配備的陪審法庭,無須運用法律,卻自居于法律之上,以其個人所謂的公平去破壞合法的制度,後果之一便是帶來不合理的原則:任何人若是在親屬的遺囑中被略去,則可随意提請法庭判決遺囑無效,遺産按照法院判決處理。

     本時期,法學著述不斷發展完善,地位亦日漸顯著。

    在此之前,此類著述素來隻限于對法律程式及法律名詞進行解釋,到了本期,則逐漸演變成一種發表個人見解的文學體裁(responsa),類似于今日的判例集。

    暢所欲言不再是祭司團的專利,普通民衆亦有了發表見解的權利,不管是在家也好,身處公共場合也罷,隻要受人詢問,就能借此闡明自己的意見。

    他們既可以采取讨論形式,有理有據地向對方闡述自己的觀點,能言善辯,娓娓道來;也可以像出庭辯論那樣,激烈地為己方辯護。

    7世紀伊始,人們開始記錄下這些意見,并彙編成冊,使之流傳于世。

    始為天下先的記錄者當數小加圖(卒于羅馬紀元600年,即前154年前後)和馬爾庫斯·布魯圖斯(MarcusBrutus,約與小加圖同時)。

    他們将材料按時間排序[27]。

    此後不久,大祭司昆圖斯·穆奇烏斯·斯凱弗拉[(QuintusMuciusScaevola)(羅馬紀元659年,即前95年)任執政官,卒于羅馬紀元672年,即前82年]便對民法進行了系統的叙述。

    一如大祭司之職,法學亦是他家族世襲之業。

    他著有十八卷《民法論》(IusCivile),部分取材于之前的判例總集,部分取材于口述的傳說。

    凡法學所應有的資料&mdash&mdash法案、司法判例和根據&mdash&mdash他都盡力收羅。

    此書不僅開創了完備的羅馬法律體系,又為此類著作樹立了典範。

    此外,他所著的《釋義》(Oroi)一書,言簡意赅,可謂是法律撮要的開山之作,亦是法規著作的典範。

    雖然,這種發展從整體上來看,并未過多地倚賴希臘文化,但人們既已熟悉希臘人那種半哲學半實際體系,必有所觸動,故欲更為系統地叙述法學。

    據實而言,甚至連著作之名中都依稀可見希臘文化的影子。

    事實擺在眼前,羅馬法學受到斯多亞派(Stoa)的影響。

    具體實例在上文中業已提及,故在此不再贅述。

     與法學相比,美術領域境況稍差。

    雖然在建築、雕刻和繪畫方面,人們的興趣與日俱增,但本土藝術的發展卻如逆水行舟,不進反退。

    羅馬紀元670&mdash671年(前84&mdash前83年)冬,蘇拉軍在小亞細亞安營紮寨,并對當地的美術作品進行了一番評頭論足,自此開創了一個新紀元。

    不僅他們如此,就連僑居希臘各地的羅馬人,也有鑒賞美術作品的習慣。

    在意大利,人們的藝術鑒賞力亦有所提高。

    起初,人們隻懂得如何鑒别欣賞銀器和青銅器,但到了本世紀初,他們不僅開始關注希臘雕像,而且對希臘畫作也産生了濃厚的興趣。

    阿裡斯提德(Aristides)的《酒神巴克斯》(Bacchus)是第一幅公開在羅馬展出的畫作。

    拍賣科林斯戰争的戰利品時,盧奇烏斯·穆米烏斯(LuciusMummius)不得不把這幅畫從拍賣場上撤下,因為阿塔魯斯王甚至願為此畫出價六千第納爾。

    較之以往,本期的建築風格更為壯麗,而且還從海外進口建材&mdash&mdash譬如從希梅郡(Hymettian)進口雲石,畢竟意大利本土的雲石礦尚未開發。

    昆圖斯·梅特路斯(QuintusMetellus)(羅馬紀元611年,即前143年任執政官)攻克馬其頓之後,在大校場上建造了一處宏偉的雲石廟宇,令首都之人大開眼界。

    直到帝國時期,該廟的柱廊仍大受世人贊賞。

    不久之後,亦有同類建築相繼問世&mdash&mdash西庇阿·那西卡(ScipioNasica)(羅馬紀元616年,即前138年任執政官)在卡庇托爾山上建造了一座雲石廟,而格涅烏斯·屋大維(GnaeusOctavius)(羅馬紀元626年,即前128年任執政官)則在競技場上建造了一座雲石廟。

    演說家盧奇烏斯·克拉蘇(LuciusCrassus)(卒于羅馬紀元663年即前91年)建于帕拉丁山之上的雲石宅邸,則是第一處以雲石為材建造的私宅。

    畢竟,無論是巧取豪奪,亦或是一擲千金,都比自行建造省事,故鮮有人選擇自建。

    直到本期,希臘式石柱方才被運用到羅馬建築中,例如蘇拉所造的卡庇托爾神廟便照搬了雅典宙斯神廟的石柱樣式,由此可見,羅馬建築是多麼乏味可陳。

     這一時期,羅馬的建築大多出于外國藝術家之手。

    得以留名青史的藝術家為數甚少,且均是客居意大利的希臘人,無一例外,如建築師赫摩多羅(Hermodorus,居于塞浦路斯島的薩拉米人)。

    他曾參與過羅馬船塢的重修工作、為昆圖斯·梅特路斯(QuintusMetellus,羅馬紀元611年,即前143年任執政官)在會堂中建造朱庇特·斯塔托爾(JupiterStator)的神廟以及替德西姆斯·布魯圖斯(DecimusBrutus,羅馬紀元616年,即前138年任執政官)在弗拉米尼競技場建造戰神廟。

    除他之外,還有來自大希臘的雕塑家帕西提裡(Pasiteles,卒于羅馬紀元665年,即前89年),羅馬神廟中的象牙神像大多出自他之手。

    畫家兼哲學家梅特羅多羅(Metrodorus)亦為希臘人,來自雅典。

    他曾奉命以盧奇烏斯·鮑盧斯(LuciusPaullus)的凱旋(羅馬紀元587年,即前167年)為題材作畫。

    另外,有一件事值得我們注意:本時期錢币樣式較多,但雕刻的印模卻不及前期精緻美觀。

     最後,音樂和舞蹈亦從希臘傳入羅馬,但用途似乎隻在于為居于奢華宅邸之内的達官貴人們助興。

    誠然,這種異域藝術在羅馬并不算新奇,畢竟自古以來,羅馬一直準許埃伊魯斯坎(Etruscan)的吹笛人和舞者在節慶時出來表演。

    往日,羅馬的脫籍人和居于社會底層之人通常以此謀生,但如今希臘式舞蹈和音樂竟成為了高等宴會必不可少的點綴,不可謂不新奇。

    另一新奇之處在于:羅馬竟開設了一家舞蹈學校。

    西庇阿·埃米利亞努斯曾在某次演講中憤慨地控訴,稱五百多個男童女童&mdash&mdash姑且不論卑賤之人與達官顯貴的子女們混雜一處,所受待遇相同&mdash&mdash居然要從一位舞者那兒學習那不入流的擊闆舞蹈、歌唱技巧以及尚屬禁物的希臘弦樂器的演奏技巧,真是不成器。

    還有一件奇事:一位身兼執政官和大祭司二職的要人,如普布利烏斯·斯凱弗拉(羅馬紀元621年,即前133年任執政官),竟然在競技場上接球,而且技巧頗高,熟練程度不亞于其在家中解決極其繁難的法律問題&mdash&mdash羅馬貴族子弟居然在蘇拉的嘉節賽會上表演騎師技術,真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

    有時,政府也想抑制這種風氣,例如羅馬紀元639年(前118年),監察官明令禁止在羅馬演奏任何樂器,隻有拉丁姆(Latium)本地所産的笛子除外。

    羅馬的政府遠不及斯巴達嚴苛,故禁令并起不到預想的作用,倒不如宣揚此舉可能招緻的後果,或許效果更好。

     總之,從恩尼烏斯與世長辭,直至西塞羅時代之初,我們縱觀全局,不難發現:文藝作品的數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