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人隻知其一,不知其二,即他們熟知王号乃東方專制君主之稱,卻不知本國的先人和塞爾維烏斯也曾選用此名,故最終決定冠皇帝之名行王權之事。
新法庭 新貴族
不管民衆對新君的名稱意見如何,既然有君主在位主政,朝廷也順理成章地建立起來了,盡顯其應有的浮華、平淡與空虛。
恺撒面見臣民時身着一件上古流傳的彰顯君王風範的紫袍,卻不穿紫條鑲邊的執政官制服,他危坐于黃金王位上接受元老院百官朝拜,且無需起身相迎。
日曆中陸續出現了各種節日來慶祝恺撒的誕辰、勝利、誓約等。
恺撒駕臨首都時,重要臣仆會步行遠迎接駕,護送恺撒進城。
與他相關的一切事物都變得極為重要,以緻他所在城區的房租高漲。
請求谒見之人絡繹不絕,見他一面尤為困難,因此恺撒不得不常以書信方式與親信來往,即使地位顯赫之人也需在接待室等候多時。
人們雖不願接受,但仍清楚地意識到他們與人民漸行漸遠。
君主政治的貴族制興起,值得一提的是這是一種半新半舊的貴族制,其興起是希望以王室貴族代替以往的寡頭貴族,以新貴族代替舊貴族。
貴族團體雖無既定的特權,卻仍以一種封閉貴族公會的形式存在着。
因貴族團體不許其他氏族加入,曆經幾百年的時間,其人數與規模都在不斷減小,直到恺撒當政時,隻有十五六個貴族氏家尚存于世。
恺撒也出身貴族,他借人民法令授予皇帝創設新貴族氏家之權,于是建立起不同于共和貴族的新貴族,俗稱新貴族氏家。
新貴族氏家擁有以政府為依托、延續古貴族傳統、存在毫無意義等君主政體貴族所需的一切特點。
新君權在方方面面都已顯露出來。
因君主之權不受任何限制,憲法失去了其發揮的空間,更不用說延續至今的以公民大會、元老院和各執政官依法合作為基礎的共和政體了。
恺撒已将羅馬完全恢複至王權時代的風貌:公民大會仍舊是昔日王權時代的公民大會,與國王并列共同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意志;元老院也恢複了原有職能,以應君主要求、為君主出謀獻策為己任;最後,君主重新集大權于一身,居萬人之上,國内再無其他官吏能與其匹敵,正如昔日無人能與古代國王并列。
立法 法令
對于立法,這位平民黨君主繼承了羅馬政治法的原始準則,即隻有人民大會與召開此會的國王有權治理國家,國王制定的法令定期受人民大會核準。
古代戰士大會可支持或否定自由力量和道德政治權威,但恺撒時代的公民大會絕不許此事發生。
舊體制中,公民大會在立法合作上的權利雖十分有限,但卻是貨真價實存在的,而新體制中卻似水月鏡花無任何實權,因此無需制定特殊法規來限制公民大會。
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們,每個政府,無論是寡頭政府還是君主政府,都能與這種形式的君主和平相處。
在恺撒時期,公民大會是恺撒政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間接意義的重要性,其職能是,原則上保障人民主權,同時力行抗議蘇丹政治。
但同時還有一事是顯而易見且證據确鑿的,即恺撒本人而非其繼承者恢複了最古老的政治法的另一準則。
該準則規定,最高或者說唯一官員所下的命令,在其在位期間都絕對有效。
毋庸置疑,立法權雖為國王與市民共有,但國王發布的诏令,至少在其離位前都與法律同效。
元老院&mdash&mdash君主政體議會
這位平民黨國王雖在形式上将部分主權讓予人民團體,但絕無意與至今仍秉持國政的元老院分掌政權。
恺撒的元老院俗稱最高議會,與後世奧古斯都的元老院大不相同,恺撒借助最高議會預先商定法律法規,通過此會或至少以它的名義發布重要行政法規&mdash&mdash元老院的法令發布後,參與拟定該法令的元老們竟無一人知曉此事。
元老院乃議事機關,雖合法,但實際上卻被視為越權之舉,若要令元老院恢複原位,形式上講絕非難事,但在這種情形下,恺撒需對此加以防備,因為羅馬元老院是反恺撒黨的大本營,一如當年雅典戰神法庭(Areopagus)是反伯裡克利黨的大本營。
大概也是因為這種緣故,元老院正常情形下,人數曾多達六百人,受近期戰亂影響而人數銳減,但目前經人員非常補充後,已增至九百人之多。
同時,為維持這一水準,每年推選的财務官名額,即每年新增入元老院的名額,由原來的二十人增至四十人。
[12]隻有君主一人有權辦理元老院的非常人員補充。
至于尋常的人員補充,選舉團受法律束縛,[13]需在持有君主推薦信的候選财務官中投前二十名的票,恺撒借此來保證權勢的永恒性。
此外,君主有權任意将财務官或任何高官的名譽權(特别是元老院議席)破例賜給沒有資格的人。
所以當選非常補充的人員,自然是依附新秩序之人,因此體面的騎士連同可疑與卑微之人都能加入這個崇高的團體,比如曾被審查官或司法判決除名的元老,來自西班牙和高盧(Gaul)的外國人(需在元老院學習拉丁文),曾經的下級軍官(至今連騎士都算不上),低賤的從商人士之子,以及其他諸如此類之人。
貴族中的排外者自然最痛恨元老院的這一人事變動,他們認為這一舉動是故意貶低元老院的職能價值。
恺撒不能施行這種自我毀滅的政策,他雖決心不令自己受議會管制,卻也深知議會存在的必要性。
如果他們有明辨之能,便可一眼看穿,君主此舉的目的在于剔除元老院獨立代表寡頭貴族的舊性質,讓其重回王政時期的狀态,即以各個階層的最聰明睿智之人,包括寒門子弟和異國他邦人士,來代表所有階級的國民。
正如最古老的國王把非公民引進元老院,恺撒也把非意大利人引入了自己的元老院。
恺撒的個人政府
如此一來,舊貴族政體得以廢除,其生存空間也相應遭到破壞,新式元老院隻是君主的工具,同時專制政體在國家的行政管理和統治方面,也是極為嚴格的。
國家行政大權都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
首先,任何時候,任何問題都由皇帝親自決定。
恺撒能以一種常人所無法想象的程度貫徹個人專政,這不僅因為他工作迅速高效、處事精确果敢,還有更普遍的原因。
如果我們認為恺撒、蘇拉、蓋烏斯·格拉古和羅馬一般政治家所為之事,超越了我們觀念中所認為的人類工作能力,原因不在于自那時起人性發生了轉變,而在于自那時起家庭的組織形式發生了改變。
羅馬家庭如同一個機構,奴隸和自由民的智慧都可為其主人所用,如果主人懂得如何有效管理其奴仆,他便仿佛擁有了千百倍于他人的智慧來工作。
這屬于典型且完美的官僚集權制,如今我們的運營制度緻力于對此加以效仿,卻仍舊相去甚遠,正如今日的資本主義政治依然遜色于古代奴隸制。
但恺撒懂得如何有效利用這種優勢,在其他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原則上他會在任何需要特别信任的崗位上任用他的奴隸、脫籍人和出身寒微的門客。
從他的整體工作看,像恺撒這樣出色的組織天才,知人善用,一定能夠創造一番偉業。
但若問他究竟是如何實現這些非凡的成就,我們卻沒有充分的答案來解答。
官僚制宛如一個工廠,其産品代表的是整個工廠而非單個生産工人。
不言而喻,在恺撒的大業中,絕沒有任何一個助手能對其施加個人影響,同樣更沒有任何助手得知整個計劃。
恺撒是唯一的建造師,他的事業隻任用普通勞工,而不與其他合夥人共事。
财政事務
對于重要政治事務,恺撒自然會盡量避免托人代理。
迫不得已時,例如他每次離開羅馬之際,他會設立高級機關,選定的人員并非君主的法定代表&mdash&mdash市政府,而是未經官方認可的親信,經常是恺撒的銀行家,即狡猾順從的腓尼基(Phoenician)商人盧奇烏斯·科爾涅利烏斯·巴爾布斯(LuciusCorneliusBalbus)。
行政上,王朝颠覆後,元老院曾将國庫鑰匙據為己有,借此把持朝政,如今恺撒收回了國庫鑰匙,并将其交付給忠心耿耿的奴仆。
财政上,君主的私有财産當然仍與國家财産嚴格分開,但恺撒把國家整個财政與币制的管理權緊緊握在自己手裡,與一般羅馬貴族完全一樣,以管理私人财産的方式來經營。
大緻上說,未來各省賦稅的征收和币制的管理,都會委托給皇帝的奴隸和脫籍人來辦理,元老階級人員不得參與&mdash&mdash這具有裡程碑意義的一項舉措,為後來重要代理人階級和&ldquo皇室&rdquo的衍生發展奠定了基礎。
統帥權
另一方面,各省省長以前屬軍事統帥性質,現今更是如此,已按規定把财政事務權移交給了皇家收稅官,其中隻有埃及的統帥職移交給了君主的私人親信。
尼羅河流域的情形複雜特殊,它在地理上孤立,政治上集權,比其他地方更适合在一位有能力的領袖帶領下永久脫離中央政府。
在近期變亂中,意大利身陷危難的黨魁屢次企圖盤踞此地,便充分證明了這一事實。
恺撒之所以沒有正式宣布埃及為羅馬的一省,而選擇容忍無害的拉吉德王家族,大概正是此故。
駐埃及的兵團之所以沒有托付于一位元老即前政府之人,統帥一職之所以如收稅官一般被視為奴才之職,也是因為此故。
但一般看來,恺撒尤為重視的,還是羅馬将士不能像東方皇家軍隊那樣被奴隸統領。
按常規,曾任執政官之人可委以重要省份的長官,曾任副執政官之人則可委以次要省份的長官。
羅馬紀元702年即公元前52年的法律規定,京官任省長須有五年間隔,如今卻又恢複了古時的舊制,京官任期一結束似乎即可就任省長之職。
此外,關于合格候補人員的省份分配問題,以往常由人民或元老院決議,或由官吏内部商定以及抽簽的辦法來解決,如今也已經移交君主決策。
由于執政官常在任期未滿一年時就被勸退,讓位于當選的補任執政官,又因每年提名的副執政官名額由八人增至十六人,且其中一半人數又由皇帝欽定(如财務官的一半人員也是由皇帝提名),最後還因即使皇帝不保留名義執政官的推舉權,至少也會保留名義副執政官和财務官的推舉權,故而恺撒可保證擁有足夠數量令自己滿意的候補人員來擔任各省長官。
當然,這些人員的召回與任命都要由君主裁決,一般規定前執政官不得留在省内逾兩年,前副執政官不得留在省内逾一年。
首都的行政管理
最後,對于皇帝居住的首都的行政管理,顯然恺撒也一度打算委托他任命的官吏來負責。
他恢複了古代王政時期的市政官職,并屢次在離京期間,把首都的行政交付給一個或幾個市政官,而市政官完全由他個人選定,并未征詢人民的意見。
市政官一職,任期無限,兼掌一切行政官職權,甚至有權用自己的姓名而非肖像造币。
羅馬紀元707年即公元前47年和羅馬紀元709年即公元前45年的前九個月,既沒有副執政官,也沒有官職顯要的市政官,更沒有财務官;羅馬紀元707年即公元前47年的執政官也是在年末之際才得以選定,羅馬紀元709年即公元前45年恺撒任執政官時竟無同僚共事。
從全局上看,恺撒似乎欲借新君的平民資曆,在羅馬城内徹底恢複昔日的王權,換言之,除國王以外的官職,隻允許國王離京時的市政官、為保障人民自由而任命的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官存在,廢除執政官、監察官、副執政官、牙座市政官和财務官。
[14]但後來,恺撒卻背離了這一設想,他既不接受王号,也沒取消與共和的光輝曆史相互交織的莊嚴名号。
執政官、副執政官、市政官、保民官和财務官仍擁有曾經的職權,但地位卻完全改變了。
共和的基本政治觀點即為:羅馬城等同于代表了整個羅馬帝國,因此勢必會視首都市政官為帝國官員。
在恺撒的君主制中,這一政制及可能導緻的結果都已化為烏有。
從此以後,羅馬城的官員僅位居羅馬帝國衆多自治市首位,尤其是執政官一職已名存實亡,它之所以仍保留了某種實際重要性,隻為憑借此職為将來可連帶享有高等省長的職權。
羅馬民社慣于為被征服者設定的命運,如今卻降臨到自己頭上,昔日擁有的羅馬帝國統治權,現今卻變為羅馬國内的有限市自治權。
此外,如前文所述,副執政官和财務官的人員已增加了一倍,平民市政官也是如此,新增了兩位糧食市政官(aedilesCeriales)負責督辦首都的供應事宜。
這些官員的任命權仍由民社掌管,且執政官、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官的任命權不受限制。
如上所述,每年按例應推舉的副執政官、牙座市政官(curuleaediles)和财務官中,皇帝保留半數人員的提名權,選舉人不得違犯。
總的來說,關乎人民自由的古老而神聖的守護符尚未受到侵害,當然,這無法阻止實際已廢黜或除名的元老對個别頑強保民官加以幹涉。
普遍和重大問題由皇帝親自決策,同時任用臣仆管理财政、将領節制軍隊,共和舊有的國家官吏再次變為羅馬城的市政官,據此,專制政體便充分建立起來了。
國教組織
此外,至于宗教機構,恺撒雖頒布了相關國政的詳細法規,但并未進行重大改革,隻是允許君主身兼大祭司或高等僧院之職。
與此相關的還有,在三個最高僧院中,各設立一個新職位,同時在第四個僧院即餐主院中設立三個新職位。
如果羅馬國教組織迄今仍擔當專政寡頭的後盾,那麼它對新君來說也有同等作用。
元老院昔日宗教的保守政策如今也移交羅馬新王,大約與此同時,嚴格守舊派瓦羅(Varro)發表了被譽為羅馬國定神學總籍的《神物古迹》(AntiquitiesofDivineThings),并将其獻給了大祭司恺撒。
人們對約維斯的崇拜,仍能發出微弱的餘光,灑在新建的寶座上,最終,舊國教也成了恺撒教皇制的工具,然而這種教皇制自開始便充滿了空虛和脆弱。
王室司法權
在司法事務上,首先,昔日的王室司法裁判權已重建。
既然國王原本為刑事和民事裁判官,刑事上依法不受人民赦罪機構約束,民事上依法無需将争端交付陪審法庭判決,因此恺撒宣稱,他的法庭有權對死刑與司法案件進行唯一和最終的審判,他若在首都,便親自處理,離開時則交由市政官處理。
實際上,我們發現恺撒基本效仿了古代國王的方式,時而端坐于首都公堂上公開審判被指控謀逆叛國的羅馬公民,時而在住宅處開庭審理屬國君主親王的叛國案。
因此相比其他臣民,羅馬公民唯一的特權似乎隻在于審判手續的公開。
雖然恺撒公平謹慎地恪盡職守,但這種重生的國王最高審判權,也隻能在例外事件中得到實際應用。
昔日司法管理的保留
在刑事和民事的正規手續上,現今大體沿用了之前共和時的司法形式。
刑事案件仍歸有權處理各類罪案的陪審法庭負責,民事案件部分由遺産法庭即所謂的百人法庭審理,部分交由個别陪審員。
首都的司法程序由副執政官監督,而各省的司法程序則由省長監督。
即使在君主政體下,政治罪也交由陪審法庭來審判。
為此恺撒頒布了新法規,以宏揚排除一切迫害異見的自由精神,清楚詳細地列舉了依法應受懲辦的行為,新法規以放逐代替死刑作為處罰。
至于陪審人員的選擇,元老黨希望專從元老院中選派,狹義的格拉古黨希望專從騎士階級中産生,恺撒則堅持黨派調節原則,按科塔&ldquo綏靖法案&rdquo處理此事,但該法案略有修正&mdash&mdash大概由羅馬紀元669年即公元前85年龐培法開始,廢除下級人民的&ldquo國庫使&rdquo(tribuniaerarii),故規定陪審員至少屬四十萬塞斯特斯級。
長期以來,陪審職務都是元老和騎士間的争端,現在由雙方分别擔任。
向君主申訴
大體而言,國王裁判權和共和裁判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任何案件既可由國王法庭審理,也可由共和法庭審理,如二者發生沖突,共和法庭理應退讓。
此外,如二者之一已經宣判,則案件終結。
即使新君也無權推翻一位合格陪審員的民事或刑事判決,除非在特殊情形下,如陪審貪污或采用暴力手段時,按共和法律應取消陪審的判決。
另外,因官員法令而受害的人,均可以向宣判法官的上級申訴,如今這條原則似乎得到了擴展,後來皇帝的受理上訴權便源于此。
大抵全部有裁判權的官員,至少所有省份的省長都被視為君主的屬官,因此對于他們執行的任何法令,人民都有權向君主提出申訴。
司法制度的衰退
上訴的普遍化雖是改革最重要的内容,卻不能算作絕對的改進,因此這些改革根本無法徹底治愈羅馬司法的病症。
任何奴隸制國家都沒有健全的刑事訴訟,因為奴隸主雖在法律上無權懲辦奴隸,但至少實際上他們是有這個權利的。
可以想象,羅馬奴隸主懲治奴隸罪行時,根本不當作犯罪來處置,而隻是因為奴隸犯罪後便對他不再使用或為其所厭惡。
他打發犯罪的奴隸時,俨然像是在打發一頭傷人的牛,隻是後者被賣給屠戶,前者賣給決鬥場。
甚至對自由人的刑事訴訟&mdash&mdash大部分永遠都是政治訴訟,也在最近幾代人于戰亂中,從嚴肅的訴訟演化成用私情、金錢和暴力來維持的黨派戰。
參與其中的所有人,包括官員、陪審團、黨派和圍觀群衆都難辭其咎,但正義最難治之症源在于辯護士的行動。
羅馬法庭的雄辯如寄生植物一般昌茂繁榮,一切正義觀念卻煙消雲散了。
意見與證據的差異不易為公衆所理解,故而實際應用中被羅馬刑事程序摒棄了。
當時一位經驗豐富的羅馬辯護士曾說:&ldquo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即使單純老實的被告,也可以被人任意控告,不管他是否犯罪都會被判刑。
&rdquo許多由當時保留至今的刑事辯護詞中,卻難見一個認真審問、查明證據或反證的犯罪案件。
[15]自不待言,當時民事訴訟的各個方面都不健全,民事訴訟也受到摻和一切的黨派政治影響,例如伴随秦納或蘇拉在羅馬的得勢,普布利烏斯·昆克提烏斯(PubliusQuinctius)一案(羅馬紀元671&mdash673年即公元前83&mdash前81年),竟得到十分矛盾的判決。
常常是非法學家出身的辯護士,也在這裡有意無意地制造了衆多糾紛。
當然,政黨在此處的摻和隻是例外,辯護士的巧舌如簧也不會快速或深刻地破壞正義的觀念。
因此,那個世紀的全部民事辯護辭,雖按嚴格觀念講算不上絕佳的辯護文章,但就内容而言,卻遠比同時期的刑事辯詞少了幾分诽謗而多了一些法學意味。
繼龐培鉗制辯護士的雄辯後,如果恺撒延續龐培的做法,甚至進一步加大對辯護士的約束,至少對他而言沒有任何損害。
如果對官員和陪審員的任命經過更加完善的遴選和監督,同時杜絕貪腐和恐吓法庭之事的發生,那麼這一方法也是十分有益的。
但在人們心中,神聖的正義感和對法律的敬畏心雖難以毀滅,卻也難以再生。
這位立法家雖然消除了許多弊病,卻始終無法根治病症。
時間可以治愈一切可治之症,但在這件事上,時間是否還能有效治愈,仍是一個未知數。
羅馬軍事體制的衰退
當時羅馬的軍事組織與漢尼拔時代迦太基的軍事組織可謂是如出一轍。
隻有軍官能夠充當統治階級,國人、平民和省民則組成軍隊。
将軍在财政和軍事上幾乎不倚仗中央,幸與不幸他都隻能依靠自己和所轄省份的資力。
軍隊中,城邦精神、民族精神都已泯滅,僅剩團體精神作為内部團結的維系。
軍隊不再是國家的工具,從政治上講,軍隊失去了自己的意志,而隻聽從主帥的意志;從軍事上講,軍隊如在凡庸之輩的率領下即是一幫無用的烏合之衆,但在出類拔萃的将軍麾下,卻能達到國民軍遠不能及的完美地步。
尤其是軍官階級,堕落極深,上層階級的元老和騎士,都日益不喜從軍習武。
從前,人們對軍官之位的争奪十分激烈,如今任何騎士階級隻要願意從軍,一律可授予兵團長官一職,其中很多此類職位空缺,隻得由身份低微之人來擔任。
貴族階級若還有從軍之人,至少都要求在西西裡(Sicilia)或其他确保無敵軍來犯之處以消磨軍旅時光。
有尋常勇氣和才能的軍官,便會被譽為曠世奇才,尤其像被同代人敬若神明的龐培,其實從任何角度考慮,這種崇拜都隻會害了他。
通常由軍官發布命令,決定脫逃或叛亂。
統帥雖十分放任與寬容部下,每天仍有革職高級軍官的提議出現。
我們至今仍保存着恺撒親手繪制的一幅極具諷刺意義的畫作,畫中描寫了恺撒大本營中奉命進攻阿裡奧維斯特時的景象,畫面充斥着咒罵和哭泣,有的人在寫遺囑,甚至還有人在請假。
士兵中,已不再有上層階級的痕迹可循。
按律,普通服兵役義務依然存在,征兵外加招募後,程序便沒有按規矩辦。
許多有義務服兵役的人被忽略,但已入伍人員則須留在軍中三十年或更久。
如今,羅馬國民騎兵僅僅以一種騎馬的貴族侍衛隊形式存于世間,渾身散發着香水味的騎士和精挑細選的駿馬的存在,仿佛隻是為了在首都節慶日時亮相表演。
所謂的國民步兵,不過是從最底層公民階級征召的傭兵隊。
由屬國人專供的騎兵和輕兵,如今在步兵隊中也日漸變得普遍化。
就當時的作戰方式而言,隊伍效能大都寄托于百夫長。
按國家軍制,士兵曾須經真刀實槍的軍功戰績累積,才能一步步晉升至百夫長的位置,如今卻一律憑私情來授予,把此職位賣給出價最高者之事竟然屢見不鮮。
政府的理财不當和大部分官吏的納賄、行騙,導緻士兵軍饷短缺,無法定期發放。
此事導緻的必然結果是:羅馬軍隊任意掠奪各省民衆之财,起兵反抗軍隊長官,遇敵軍就落荒而逃。
竟有大隊人馬,如羅馬紀元697年即公元前57年皮索的馬其頓(Macedonia)軍,沒被敵軍擊敗,反倒因為此類事件處理不善而全軍覆沒。
反之,精明能幹的領袖如龐培、恺撒、伽比尼烏斯(Gabinius)等人,善于利用現有的材料打造骁勇善戰而且一定程度上可以稱得上模範的軍隊,不過這種軍隊與其說屬于國家,不如說屬于某個将軍個人。
自始至終,羅馬海軍都十分不得民心,而且從未完全本國化,随之而來的是,海軍更加腐敗衰落。
可以說,在這裡一切能被破壞的事物,都在寡頭政治下破壞了。
恺撒重新整頓軍事制度
在之前松懈無能的上級管理下,紀律約束已基本廢弛,為此恺撒對羅馬軍制進行了整頓,以加緊和增強紀律約束力。
在他看來,羅馬軍事制度似乎不必也無法徹底改革,他接受軍隊應有的屬性和成分,正如漢尼拔曾經接受他們一樣。
恺撒市政法規定:未滿三十歲者,如果希望擔任市政官之職或市參議會議員,前提必須要服騎兵役(即軍官)三年或服步兵役六年,此舉固然證明他希望吸引上層階級從軍,但同樣也明顯表明了民族不尚武的精神日益增長。
恺撒自己也認為今時不同往日,不能再像之前那樣把高官顯爵無條件地與服役期滿聯系在一起,這也恰恰闡釋了恺撒為何無意重建羅馬國民騎兵。
征兵事務得到了妥善安排,服役期間也調整并縮短了,除此以外的事宜都照舊辦理。
列陣步兵仍主要從低層羅馬公民中征募,騎兵和輕兵依舊從屬國人民中征召。
出乎意料的是,艦隊竟沒有進行任何整改。
外國傭兵 兵團副将
由于屬國所供給的騎兵不可靠,恺撒不得不對此進行革新,毋庸置疑,他自己都覺得此次革新有些冒險。
他首次違背絕不用傭兵打仗的古羅馬制度,把雇傭的外國人尤其是日耳曼人編入騎兵隊伍。
此外,兵團副将(legatilegionis)的設立則是另一革新。
迄今為止,兵團長官一部分由公民推選,一部分由有關省長推薦,他們統領兵團的方式,為六名兵團長官負責一個兵團,輪流執掌兵權。
将軍從中任命一人為兵團司令,用于臨時和非常時期的措置。
久而久之,這種兵團長或副将逐漸成為組織上的永久性制度,并且直接由羅馬城的最高統帥而非他們所服從的将軍來任命。
這兩種改革,似乎都源于恺撒與伽比尼烏斯法相關的安排。
軍事組織中增添了這一重要中級官階,究其原因,部分是源于加強兵權集中的需要,部分是由于具備才能的高級軍官的缺乏,主要是希望借皇帝任命的一個或多個高級軍官,與省長共理政事,來平衡省長的權力。
新最高統帥之職
軍事制度上,最重要的改革是規定皇帝為永久軍事領袖,皇帝代替了曾經非軍事且一無是處的統治團體,總攬軍事大權,也因此把原來那大都有名無實的指導,轉變成為真實有力的最高統帥權。
至于最高統帥對各省素來全能的分統帥而言處于怎樣的地位,我們無據可尋。
一般而言,副執政官與執政官的關系以及執政官與獨裁官的關系,似乎可作為類推的依據,故而省長雖擁有本省的最高統帥權,但皇帝卻可以随時将其統帥權歸為己有或交付給自己的代理人,此外省長之權僅限于其本省,皇帝之權卻與君權、昔日執政官之權無異,遍布整個帝國。
再者,如今軍官的任命權,包括兵團長官和百夫長在内,凡之前歸省長負責的,[16]一概直接移交皇帝掌管。
同樣,征兵安排、假期批準和較重要的刑事案件,或許也早已交由最高統帥裁奪。
省長權力得到了有效限制,皇帝也擁有了管制監控之權,将來再無需擔心軍隊會完全紊亂,也不必懼怕軍隊成為個别軍官的私人部屬。
恺撒的軍事計劃 抵禦邊界
雖然時局必然趨向于軍事君主制,雖然恺撒無疑獨攬了最高統帥權,但他絕不願意借軍隊建立權威,也不願意把權威建立在軍隊上。
他固然認為國家有必要建立常備軍,但這僅僅是基于地理上的考慮,認為國家有必要廣泛調整邊界,同時建立永久邊防軍。
在早期和近期的内戰中,恺撒一直緻力于穩定西班牙局勢,沿大沙漠一帶設立強固據點以守衛阿非利加邊境,同時在萊茵河沿岸設據點以守衛帝國西北邊境。
他以同樣的方式,在幼發拉底河和多瑙河沿岸國家設立防禦。
他迫切希望遠征帕提亞(Parthia),以報萊茵一戰之仇。
他曾以三年為戰期,決心謹慎徹底地與這班勁敵進行最後清算。
随着蓋塔王布雷比斯塔斯(Burebistas)在多瑙河兩岸勢力的日益增長,恺撒也曾采取類似的計劃來攻打布雷比斯塔斯,同時效仿他之前在高盧創立的邊區的形式來保衛意大利東北部。
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恺撒希望像亞曆山大一樣,乘勝追擊無限擴大疆域。
當然,也有人曾言,恺撒欲由帕提亞向裡海,由裡海至黑海,而後再沿黑海北岸到多瑙河,把西徐亞和日耳曼遠至北海的全部領土&mdash&mdash按當時的觀念北海距離地中海并不遙遠&mdash&mdash都劃為帝國疆域,然後經高盧返回。
但權威典籍無一能證實這種荒唐計劃的存在,像恺撒統治的羅馬那樣的國家,已有大批難以管制的蠻族分子存在,想要同化他們恐怕還需要未來幾百年的努力,就算在軍事上可以征服,也終将成為比亞曆山大遠征印度那樣更璀璨卻也更嚴重的錯誤。
從恺撒在不列颠和日耳曼的行動以及他政治思想的繼承者的行動來判斷,恺撒很可能與西庇阿·埃米利亞努斯(ScipioAemilianus)極為相似。
他祈禱神靈助他保全帝國而非擴張疆土,他的作戰策略僅限于調整疆界&mdash&mdash當然以他定義的龐大規模為标準&mdash&mdash既要保證幼發拉底河沿岸的安定,又要在多瑙河建立邊界,代替曾經波動不已且于軍事上一無所用的帝國東北界限來防守外敵。
恺撒避免軍事獨裁的嘗試
但&ldquo不應将恺撒與亞曆山大和拿破侖混為一談而稱他們為世界征服者&rdquo的說法也許是正确的,他确實無意于令新君主制主要以軍隊為依托,也不希望把軍事淩駕于文治之上,而是欲将文武融為一體,盡可能使軍事隸屬于文治。
軍事國家堪稱無價之寶的支柱,以及聞名遐迩的高盧老兵團,都被恭而有禮地解散了,他們光輝的名字被刻在新立的城邦城牆上,永垂不朽,究其解散原因,主要是由于他們的團體精神與文治國家水火不容。
蘇拉的士兵仍舊如軍隊一般聚居在自己的殖民地,但解散時接受恺撒分配田地的士兵則不然,他們(尤其是住在意大利的人)大都離群獨居,人員散布于整個半島。
其中隻有一個例外,因坎帕尼亞仍有一部分土地由恺撒支配,所以不可避免地會有老兵聚居此地。
為解決維持常備軍士兵不超越公民生活範圍的難題,恺撒一方面保留老辦法&mdash&mdash規定兵役年限但不确定長期服役,即不得遣散任何正在服役的士兵,另一方面采取上文提到的縮短兵役年限之法。
因此軍隊組成人員的變動逐步加快,一方面讓服役期滿的士兵落戶務農,另一方面令軍隊遠離意大利。
一般而言,将士兵調遣至君王認為的隻适于士兵聚居的地方,即調至邊界基地抵禦外敵。
禁衛軍的缺乏
軍事國家的真正标志是發展和優待禁衛軍,但恺撒卻沒有按例行事。
雖然現役軍隊中為将軍特設親兵的制度由來已久,但恺撒率兵時卻徹底廢棄了這一制度,他的衛隊似乎基本都是由傳令官或非軍人侍從構成,因此從來都不是真正的特選隊,也從未成為行伍軍隊的嫉妒對象。
恺撒身為将軍時就已經廢除衛隊,登上王位後更不許禁衛軍相伴左右。
恺撒雖深知刺客無時無刻不潛伏于身旁,卻仍舊拒絕了元老院提出設立貴族衛隊的建議。
局勢略顯平靜時,他便解散了原先在首都所用的西班牙衛隊,隻是按照羅馬高級官員延續下來的慣例,以儀仗隊為随從。
理想的無法實現
雖然在與現實作鬥争時,恺撒迫不得已放棄本黨和少時的理想&mdash&mdash在羅馬創造一個不依靠武力而全憑國家信任的伯裡克利式政府,可就在今日,他仍以史無前例的魄力,堅持着那不成立軍事君主制的基本主張。
當然,這一主張隻能是一種幻想,根本無法實現,隻是此時這位精明的君主對這種伯裡克利式政府的渴望,已經遠遠勝過自己清晰的理智。
一個政府,如恺撒心中所想,本質上具有個人性,因此難免會伴随開創者的離世而消亡,一如當年伯裡克利和後來克倫威爾類似的事業已随着他二人之死湮滅了。
在國家陷入大亂的情勢下,羅馬第八代國王在世時,都未必能像七代先王那樣隻憑借法律和正義來統治國民,更何況如今常備軍已在近期内戰中,知曉自身的強大力量而變得有恃無恐,再企圖将軍事與文治相結合,使之成為社會建設的有效力量,這一點已幾無可能。
任何人都無法靜下心思考,法律約束在由低到高各個社會階層中消失到了何種程度,曾經的期望也成了南柯一夢。
如果采用馬略(Marian)的兵制改革,士兵基本不再是公民,那麼,坎帕尼亞(Campanian)兵變和塔普蘇斯戰場已用慘痛的代價,清晰地展現了如今的軍隊是以何種形式來支持法律的。
甚至這位平民黨的偉大領袖也隻能勉強控制他所解放的軍力,成千上萬的刀劍仍聽他的号令出鞘,卻不再按他的号令入鞘。
命運的力量勝過了天才之能,恺撒本欲做一位文治國的複興者,最後卻成為他所厭惡的軍事君主制的創始人。
他推翻了國内貴族和資本家的專政,結果卻建立了軍閥專政,于是國家仍處于少數特權階級的欺壓和剝削下。
絕世之才的特權之一,就是犯這種創造性錯誤。
為實現理想,偉人做了偉大的嘗試,即使無法達到目的,也是人類瑰寶。
羅馬軍事國之所以在幾百年後才成為警察之國,羅馬代代皇帝可以在其他方面與開國偉人不同,卻唯獨保持一緻的是,兵刃隻揮向敵人而絕不劍指公民,視人民和軍隊同等重要,絕不讓軍隊監管人民,這一切都是恺撒的功勞。
财政管理
至于财政管理方面,由于帝國非常龐大且排斥貸款制,加之财政基礎穩固,因此财政困難較少。
如果國家長年處于财政危機中,其原因絕不在于财政收入不足,實際上近幾年來财政收入已大幅提高。
以往的年總收入約計兩億塞斯特斯,比提尼亞&mdash本都(Bithynia&mdashPontus)和叙利亞(Syria)兩省設立後,又增加了八千五百萬塞斯特斯的财政收入,在此基礎上再加上其他新開拓或擴增的财源,特别是日益增長的奢侈稅收益,遠超過了坎帕尼亞地租的損失。
此外,大量額外款項經盧庫勒斯(Lucullus)、梅特路斯(Metellus)、龐培、加圖等人之手,不斷流入國庫。
财政困難一部分源于日常和額外支出的增多,一部分源于事務處理的混亂。
前者主要指首都群衆配糧所需經費過多。
羅馬紀元691年即公元前63年,因加圖擴大配給,導緻每年支出費用高達三千萬塞斯特斯,羅馬紀元696年即公元前58年廢除延續至今的償付後,竟耗費了國家年收入總額的五分之一。
除西班牙、馬其頓和其他省份的原有兵力外,又增加了西利西亞(Cilicia)、叙利亞和高盧的兵力,故而軍事預算也相應地增長了。
在額外支出費用中,必須首先說明裝配艦隊的巨額花費,例如羅馬紀元687年即公元前67年大侵略後的第五個年頭,竟一次性支出三千四百萬塞斯特斯。
此外,還要加上戰事和備戰所需的巨款,如僅僅為配備馬其頓軍,就一次性支付了皮索一千八百萬塞斯特斯,甚至每年還需付給龐培兩千四百萬塞斯特斯作為西班牙軍的給養和軍饷,同時支付恺撒相當數額供高盧軍用。
這些巨額支出,對羅馬國庫的要求雖然很大,但倘若當初曾堪稱模範的國庫管理沒有被遍及一時的懈怠和欺詐所侵染,或許仍可以滿足這些需求。
因國庫忽視了對積累欠款的追索,導緻停止支付的狀況頻發。
國庫的主管官員是兩個每年一換的年輕财務官,他們整日滿足于無所作為。
昔日的文書和其他職員都以誠實廉政而廣受敬仰,如今他們中間(尤其自從此類職位可以用金錢買賣以來)卻盛行起各類胡作非為。
恺撒的财政改革 廢除直接稅租賃
自從羅馬的财政權力不似從前一般集中在元老院手中,而改由恺撒的内閣掌管,财政這個堪稱偉大機器的轉輪和發條都自然而然地擁有了新的生氣、嚴格的秩序和緊密的聯系。
蓋烏斯·格拉古曾制定的兩種制度&mdash&mdash出租直接稅和糧食分配制&mdash&mdash似癰疽一般腐蝕着羅馬财政,故而隻能對其進行部分改造、部分取消。
恺撒不願像先輩那樣借富豪和首都群衆來約束貴族,而是更傾向于廢除貴族,保障國家免受一切寄生蟲禍害,所以在這兩個重大問題上,他更願意追随寡頭黨蘇拉的腳步而非蓋烏斯·格拉古。
間接稅仍施行租賃制,這種制度由來已久且不可或缺,羅馬财務管理中原有一條準則,曾規定不惜一切代價也要保證收稅的簡便和易于管理。
當然,恺撒也謹遵這一準則,沒有打破其規定。
但自此以後,直接稅,如阿非利加(African)和撒丁(Sardinian)繳納的糧食和油類,被視為保證國家供給的實物貢獻,而如小亞細亞(AsiaMinor)繳納的賦稅,則轉化為定額稅金,由稅區負責征收各類款項。
糧食分配改革
羅馬民社居統治地位,按例應受屬國供養,因此首都的糧食配給一向被看作羅馬民社的有利特權。
恺撒廢棄了這種無恥的原則,但也不可忽視仍有大批一貧如洗的公民全仰仗這點施舍才免于挨餓,這樣一來,恺撒又不得不延續此原則。
根據加圖更新的森布羅尼法(Sempronianordinance),羅馬城的每位居民都依法有權要求免費糧食,領糧的人員名單最後增至三十二萬人。
如今恺撒從名單中剔除了所有的富人和有其他謀生之法的人,把名單上的人數降到了十五萬人,且永久設定此數額為免費領取糧食者的上限。
同時,恺撒又命人每年修正一次名單,以便有人遷居或死亡時再由最貧困的申請者及時填補空缺。
如此,政治特權搖身一變成了濟貧事業,一個在曆史和道德上都引人注目的原則便初次應運而生了,文明社會緩緩地一步步地走到利益休戚相關的境地。
古代初期,國家無疑應保護人民免受公敵和殺人犯的侵害,卻沒有義務為無助的人們提供生存必需品以抵抗更險惡的敵人和貧困。
雅典文明在梭倫和他之後的立法中,首次設立了一種原則,規定民社有義務贍養殘疾者和一般貧民,但在雅典狹窄的生活圈中,這種義務始終是城邦之事,直到恺撒時期才把它發展為有組織的國家制度,把這種曾被視作國家的累贅和恥辱的安排,改造成如今無數造福人類機構組織的先驅,人類無限的同情心和痛苦便在這裡交互争鬥。
收入預算
除了這些基本改革外,收支事務也進行了徹底修正。
正常收入來源都加以規整和修正。
為數不少的民社甚至整個區域的免稅權,或是間接由羅馬和拉丁公民權授予,或是直接由特别優待授予。
例如,西西裡的全部民社[17]的免稅權都是由羅馬和拉丁公民權授予,伊利翁(Ilion)城則憑借特别優待獲得了免稅權。
還有更多民社的貢額得到削減,例如恺撒在遠西班牙(FurtherSpain)任省長後,他的提議經元老院批準,規定可削減各民社貢額。
最受壓迫的亞細亞(Asia)省現在不但在征收直接稅上擁有便利,而且免去了三分之一的直接稅。
新增稅收,如伊利裡亞(Illyria)被征服民社的稅,尤其是高盧各民社的稅&mdash&mdash後者每年共繳四千萬塞斯特斯&mdash&mdash一概從低估算。
此外,有些個别城市,如阿非利加的小勒普蒂(LittleLeptis),撒丁(Sardinia)的蘇爾奇(Sulci)以及幾個西班牙民社,為懲戒它們在最近戰争中的行為,其貢額有所提升。
意大利港口稅的收入頗豐,在近期無政府階段曾被取消,但由于這種稅的征收對象主要是從東方進口的奢侈品,因此十分有必要恢複。
除這些新開發或恢複的經常财源外,另增添了内戰中獲勝所得的非常财源,包括在高盧搜集的戰利品,首都庫存的現金,從意大利和西班牙寺廟收取的财寶,屬國的民社和君主以強行借貸、饋贈或賠款等方式籌集的款項,還有同樣借法庭判決或直接送付款令等方式施加在羅馬富人身上的罰金,但最主要還是變賣失敗敵人财産獲得的收益。
我們可以從一個事實來推斷這些财源究竟有多麼豐富,單阿非利加曾加入反對黨元老院的資本家的處罰金,就高達一億塞斯特斯,而龐培财産的買主付價,也達七千萬塞斯特斯。
确實有必要實施這一舉措,因為失敗貴族的勢力主要基于其巨額财富,隻有強迫他們支付戰争費用,才能有效打破其勢力。
恺撒把變賣财産所得的款項用于有利國家的事務上,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沒收财産招緻的怨恨。
蘇拉往往對侵吞公款的寵臣予以饒恕,但恺撒則不然,即使對最忠實的黨徒例如馬爾庫斯·安東尼,他也會嚴追購物款項。
支出預算
首先因配糧大受限制,支出得以削減。
仍舊延續首都貧民的配糧制,此外恺撒新創立了羅馬浴堂供油制,配糧和供油至少大部分都基于撒丁尤其是阿非利加的實物征收,因而全部或大部分由财政劃撥。
此外,由于常備軍增多,加之兵團士卒的年俸由四百八十塞斯特斯增至九百塞斯特斯,因此軍務日常開支相應增加了,但恺撒坦言這兩項舉措都是必不可少的。
羅馬十分缺乏真正的邊界防衛軍,而擴充軍隊是加強邊防的必要先決條件。
恺撒采取加倍發放軍饷的措施,希望借此收攏人心,令士兵誓死效忠于他,但這一舉措并非作為永久性改革。
遠古時期規定每日饷金為一又三分之一塞斯特斯,彼時的貨币價值與恺撒時代羅馬城的貨币價值大相徑庭,現今首都的普通短工平均每月可通過手工勞作掙得三塞斯特斯。
那時的饷金數額之所以能延續至今,隻因當時的士兵從軍不為饷金,卻主要為了賺取兵役中大都不合法的外快。
切實做到軍務的真正改良,鏟除各省人民的負擔&mdash&mdash士兵非法所得,第一要務便是要适應時勢地提高固定軍饷。
恺撒現在改軍饷為兩個半塞斯特斯,理應視為公平之舉。
也正因如此,國庫必須承此重擔,其帶來的結果也必然是有益的。
恺撒必須或自願負擔的額外支出實難想象。
戰争本身消耗了大量财力,加上恺撒在内戰期間逼不得已做出了一些承諾,而履行諾言所需的金額也不是個小數目。
普通士兵因參與内戰而獲得兩萬塞斯特斯的賞金,首都群衆也因不參與内戰,除糧食供給外,還額外獲得三百塞斯特斯的賞金,這個欠佳的事例卻不幸被後世銘記。
但鑒于時局施加的壓力,恺撒沒有降低賞金,也充分顯示了他的王者風範。
此外,索要榮譽獎賞的人不計其數,恺撒也都一一答應了。
共和晚年,國家遭遇财政危機,建築行業被嚴重忽視,為此恺撒将大量資金流放市場以發展建築業,他在首都的建築物,部分建于高盧戰役期間,部分建于高盧戰役之後,花費共計一億六千萬塞斯特斯。
恺撒在财政管理方面取得的總成就表現在以下方面:憑借明智有力的改革以及節約與慷慨的結合,恺撒妥善處理了一切公平合理的要求,到羅馬紀元710年即公元前44年3月時,國庫存款已達七億塞斯特斯,他的個人存款也有一億塞斯特斯,總額是共和鼎盛時期現金數目的十倍。
國家的社會條件
雖然解散舊政黨并為新國家建立一個适當的政體、一支骁勇善戰的軍隊和一種秩序井然的财政實屬不易,但于恺撒而言,這些卻不是他工作中最難的部分。
如果意大利民族希望得到真正的複興,那麼則需要對這個龐大帝國的每一部分(羅馬、意大利和所有省份)進行改造重組。
首都
羅馬城中的拉丁民族世家早已絕迹。
這件事告訴我們,一個首都失去其城市甚至民族特色的速度,必然遠遠大于其他任何附屬民社。
為在全國而非一城中覓得安家之所,上層階級快速脫離了城市公共生活。
在這裡,難免聚集着外籍僑民,或多或少的為娛樂或生意而來的遊客,以及大群由于無業、懶惰、犯罪、道德敗壞、身無分文等原因而四海為家的流浪者。
顯然,這一切與羅馬城的現狀相得益彰。
殷富的羅馬人常把城中住宅看作一個寄宿之處。
當羅馬市政推選出帝國官員時,當羅馬城執事人員集會成為帝國公民大會時,當首都不再容忍任何市區的自治小團體及其他協會存在時,羅馬的一切城邦生活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