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烏斯·西提烏斯(PubliusSittius)及其部隊的重要領地&mdash&mdash錫爾塔(Cirta)和其他民社,如今已成為合法的羅馬殖民地。
該省中繁華壯麗的城市,曾被怒火中燒的朱巴以及憲法黨潰軍破壞,重啟複興之路畢竟不像付之一炬那般簡單迅速,多年之後,許多殘破的遺址總讓人回想起那個絕望的時期。
但兩個新維奴殖民地,迦太基和錫爾塔卻成為并長久以來一直保持為阿非利加&mdash羅馬文明中心。
科林斯 東方
在荒涼的希臘土地上,恺撒除了着手其他計劃,如在布特羅頓(Buthrotum,今科孚島[Corfu]對面)建立羅馬殖民地外,還尤其熱衷于重振科林斯。
他不僅将一個規模龐大的殖民團調來此地,還專門拟定了一個鑿通地峽的計劃,以避免繞航伯羅奔尼撒半島途中遭遇危險,同時令科林斯&mdash薩羅尼灣成為意大利和亞細亞之間交通的必經之路。
最後,這位君主竟然在遙遠的希臘東部,也建立了意大利人定居點。
例如在黑海沿岸,意大利殖民團和恩波利(Emporiae)的情況一樣,都是與原住居民一起居住在赫拉克裡亞和錫諾普(Sinope);在叙利亞沿海,重要港口貝魯圖斯(Berytus)與錫諾普一樣獲得了意大利體制;甚至還有一個羅馬殖民站設立于埃及俯瞰亞曆山大港的燈塔島上。
意大利市政體制在各省的延伸
意大利市政自治制度通過這些法令,以一種較以前而言更為全面的方式被引入各省。
完全的公民社,包括内阿爾卑斯高盧省的所有城鎮,以及一些分散在外阿爾卑斯高盧或其他省份的公民殖民地和公民自治市,在某些方面享有與意大利的平等地位,比如它們行政上基本自治,并且還可以行使有限的司法裁決權。
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訴訟則需交由羅馬當局派來的官員&mdash&mdash通常是各省省長處理[30]。
正式自治的拉丁民社和其他被解放的民社,如今也包括西西裡和納博高盧兩省内的全部非公民民社,當然還有大批其他省份的民社,均享有行政自治權,而且還可能會享受不受限制的司法審判權。
因此在這些地方,各省省長隻能采用較為武斷的行政監察權來幹涉。
雖然早些時候在各省省長所轄制的省份,也存在完全的公民民社,如阿奎萊亞(Aquileia)和納博,也有像内阿爾卑斯省一樣,整個省份都是意大利體制的民社。
但現在來看,有一個省份同意大利一樣,全部都是羅馬公民[31],其他省份也有希望變成這樣,如此景象即使在法律層面不算新鮮,但至少在政治層面上可算作創舉。
意大利和各省間差别減少
如此一來,首先意大利與各省之間存在的實質差别消失了;再者,軍隊通常駐紮在各省而非意大利的現象也在逐步消失;現在,軍隊隻駐紮在邊境地區以保衛疆土,而在沒有駐軍的各省如納博和西西裡,統帥不過是個虛名軍官。
意大利與各省的差異一直存在而且會繼續存在,而這種差異又是由其他方面的差異造成的,如今也絕對不會消除,因為意大利是民事司法裁決體系下的執政官、副執政官監管制,而各省卻是軍事司法裁決體系下的省長、特派官員監管制。
但長期以來,根據民事和按照軍法而進行的訴訟程序實際上已經趨于一緻,不管皇帝如何更疊,官員的頭銜如何更換,其實質并無太大改變。
在各式各樣的城市基礎和相關法令中,蘊藏着一個确定的體系,即使無法确認這些是否全部由恺撒執行,至少相關構想可以追溯至恺撒。
意大利原來是各個附屬民社的女主人,搖身一變竟成了意大利&mdash希臘民族的母親。
那麼,完全與母國平等的内阿爾卑斯高盧省就代表着一種承諾和保證:正如羅馬共和國強盛時期一般,恺撒的君主國中每個拉丁化的地區,都有希望取得跟姐姐甚至跟母親一樣的平等地位。
其他鄰近區域,如希臘風格的西西裡以及高盧南部地區,已經處于快速拉丁化中,邁入預備階段,随時可以實現與意大利在民族上和政治上的平等地位。
帝國的其他省份還處于距平等更遠的預備階段,如同曾經納博是南高盧的羅馬殖民地一樣。
沿海大城市如恩波利、加的斯、迦太基、科林斯、本都的赫拉克裡亞、錫諾普、貝裡圖斯以及亞曆山大,現在都已成為意大利或希臘&mdash意大利民社,甚至成為希臘東方的意大利文明中心,成為這些地區在未來與帝國在民族和政治上平等化的柱石。
羅馬城邦對地中海沿岸城市的統治已經結束了,取而代之的是新出現的地中海國家,該國推行的首要舉措,就是補償本城邦針對文明所做的最大的兩件暴行。
羅馬統治地區兩個最大商業集市遭受破壞一事成為羅馬城邦暴政的轉折點,标志着羅馬民社的保護制開始轉變為主國對屬國的政治肆虐和财務剝削。
迦太基和科林斯兩座城市快速振興、恢複繁榮,标志着這個偉大的新國家的創立,新國家引導地中海地區的所有屬國,讓其在民族和政治上達到平等,并相互團結為一體。
也難怪,除保留科林斯的舊名字外,恺撒還賜予其新的名稱:&ldquo朱利之榮&rdquo(LavsJvli)。
新帝國的組織架構
統一的新帝國由此具備了一種民族性,該民族性必然缺乏個性,不是自然的鮮活産物,而是人為的無生命産物。
此外,帝國需要統一反映各民族總體生活的行政機構和組織體系,統一宗教、司法、貨币和度量衡。
當然,多樣化的地方差異與總體上的本質統一可以并存。
在這些方面,我們隻能談論其初步進程,因為恺撒君主國的統一大業在未來才能實現,他如今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以後幾個世紀的國家建設奠定基礎。
但是,這位偉人在這些領域描繪的藍圖,仍有一些依稀可以辨認,這遠比研究他如何複興各民族的廢墟更令人愉悅。
帝國的民情調查
在組織體系和行政機構方面,前文已闡述了新統一最重要的因素,即統治權從羅馬市參議會手中轉移到地中海君主國皇帝手中,市參議會被轉變為代表意大利和各省的帝國最高參議會,且帝國現在開始将羅馬或者說普遍的意大利民社組織形式引入各省民社。
我們所說的另一種轉變方式&mdash&mdash先将拉丁權,而後将羅馬權賦予那些業已成熟且可以加入統一國家的民社,這樣也就逐漸實現了統一的民社秩序。
但在此過程中,有一點人們不能等太久。
新帝國迫切需要一個機構,将行政的基礎信息,即各個民社所占人口和财産的比例,呈現給政府,換言之,帝國需要一個改良版的民情調查。
為此,恺撒首先改革了意大利的民情調查。
按照恺撒的法令[32],實際上可能因為内戰,隻執行了法令中某些在原則上采納的管理方式,根據這些條例,未來在羅馬民社進行民情普查時,每個意大利民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必須同時登記每一個城市公民及其父親或其解放者的姓名、地區、年齡和财産信息。
這些名單需要盡早提供給羅馬監察官,以便他能夠在适當的時間完成羅馬公民和羅馬财産總冊的編寫。
恺撒有意把此類機構也引進各省,這一點從兩方面可以證明:首先,他命人丈量和調查整個帝國的土地,并登記造冊;其次,他所做的這類安排本身有着特殊意義,因為這實際上提供了一種通用的範本,便于在國内的意大利以及非意大利民社中完成帝國所需的調查。
顯然恺撒有意借此重溫早期共和時代的遺風,并重新引入早期共和國所實行的帝國普查。
昔日的帝國普查與恺撒推行的意大利調查大緻相仿,通過類似的延伸,将羅馬城民情調查制的規定和其他基本規則應用于意大利和西西裡的所有附屬民社。
廢除民情調查是麻痹的貴族任其衰落的鮮明表現,此舉令最高行政當局無法了解一切人力和稅收資源概況,并且失去了所有可能的有效管制。
現存的迹象以及事物之間微妙的聯系,都明确地顯示出,恺撒準備恢複荒廢了幾個世紀的民情總調查。
帝國的宗教
可想而知,在宗教和司法上絕對不會存在徹底的平等,盡管帝國對于地方信仰和市政法規持有寬容态度,但是仍需要一個與意大利&mdash希臘民族性相通的共同崇拜,也需要一部高于市政法規的通用法典。
帝國需要它們,事實上這兩者都已存在。
在宗教領域,人們幾百年來一直緻力于通過外部借鑒和内部調整各自神靈概念,将意大利和希臘崇拜融合在一起。
而且由于意大利神靈柔弱無形,所以可以輕而易舉地将羅馬神朱庇特化為希臘神宙斯、羅馬神維納斯化為希臘神阿芙羅狄忒、拉丁信仰的每一個基本觀念化為其希臘對應概念。
意大利&mdash希臘宗教在現存基礎上進一步得到了發展。
在這個方面,人們如何意識到他們已經超越了特定的羅馬民族性,進而邁入意大利&mdash希臘的準民族性,可見上文中提及的瓦羅的神學。
他曾對羅馬人和希臘人所認可的&ldquo共通&rdquo神,以及羅馬民社的特殊神加以區分。
帝國的法律
在刑法和警察法方面,政府則實行直接幹涉,在明智的立法基本上可以滿足案件的合法需求。
為了帝國的統一大業,立法層面必須要達成一緻,鑒于上述情況,此事并不困難。
反之,在民法中,創議權屬于商業交易,立法者隻能掌握法條字句形式的拟定。
統一帝國的法典早已在商業貿易中自發形成,絕非立法者創造而來。
羅馬城市法律的制定仍舊以十二銅表(TwelveTables)中所載的拉丁國法條文為基礎。
後期法律必然會在細節上進行适當改進,以适應時代發展,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可能就是:廢除訴訟中以原告、被告固定聲明形式開始的不便模式,改為由主訴官下發給單個陪審員書面指示(formula)的方式開始。
但大緻看來,民衆立法隻能堆積在古老國法基礎上,又堆砌上大批與英國成文法相仿的、陳腐且無人問津的特殊法條,因而造成無盡的混亂。
顯然,嘗試将這些法律以科學的形式和體系進行整合,的确為民法改革的曲折道路帶來一絲曙光,但其根本缺陷仍然存在。
試想一部四百多年前的城市法典,附加各種繁複混亂的修正案,而今卻要作為一個大國的通用法,對此任何羅馬布拉科斯頓(Blackstone)都無計可施。
新城市法律及法令
商業貿易為自身提供了較為全面的補救。
在羅馬城内,羅馬人和非羅馬人之間繁盛的貿易交往,早已發展出一種國際私法(iusgentium),也就是說,當時已經出現了一批專門與商業交易相關的規則。
當一個案件不能隻根據羅馬人自己或任何其他民族的法律進行判決時,羅馬法官不得不撇開羅馬的、希臘的、腓尼基的抑或其他法律的所有特殊性,轉而回歸到所有交易存在的普遍性&mdash&mdash為交易奠定基礎的共同正義感,繼而對案件進行處理。
首先,作為羅馬公民間合法交易的準繩,新的法規實質上作為新城市法取代了以往棄用的舊城市法。
新城市法的主要基礎實際上是兩種法律的折中産物,是本國十二銅表法以及國家法或即民族法二者的妥協。
雖然當時進行了一些相應修改,但涉及婚姻、家庭以及繼承權的法律,基本上遵循十二銅表法,而所有涉及财産包括所有權和合同的條例,則依照國際法。
在這些事務上,人們甚至還從當地的省級法律中借鑒了許多重要規定,例如高利貸法和抵押制度(hypotheca)。
究竟是何人何時何地開始這種全面革新,是突如其來還是逐漸發展的,是一個人抑或是幾個人開創的,我們無從得知。
我們隻知道,這種改革自然地由羅馬城的法院開啟先例。
最初該法律有明文規定,每年由城市副執政官上任時發布,告知衆人在即将開始的司法年度中,最重要的最高法律原則(edictumannuum或perpetuumpraetorisurbanideiurisdictione)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參考。
盡管早些時候在革新上可能進行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但直到如今改革才得以完成。
新法典是理論的、抽象的,因為羅馬的法律在此褪去了先前形成的鮮明民族特性,但同時新法典也是實際的、确鑿的,因為它絕不會消失在一般朦胧晦暗的普遍公平之中,亦不會消失于純粹虛空的所謂自然法則之中,而是被确定的官員根據固定規則應用于确定的具體案件上。
這一點不僅能夠體現在城市法中,而且從根本上變成了城市法律中的明文規定。
此外,該法典也适應當時的需求,因為它所提供的新的法律形式,更加便于人們處理訴訟,也更方便購置财産和締結契約。
最後,該法典已在羅馬帝國全境成為附屬法律。
即便各式各樣的地方法律被保留下來,以處理那些并不直接涉及商業的法律關系,同時也會處理同一法律管轄範圍内的地方事務,但不論是在意大利還是各省,一旦要處理不同法律區域的财産糾紛,雖然從法理上來講并不能直接運用城市法,但需要城市法作為範本來指導。
因此,城市法令在當時的地位,完全可以比拟羅馬法在我們政治發展中所占據的地位。
當然隻要這樣的對立組合起來,就會變得既抽象又具體。
相比之前的法律準則,這種法律的優勢在于其交易方式較為靈活,所以,它與地方法令一道成為通用的輔助法律。
不過,羅馬的法律發展同我們相比,具有一個極大的優勢,即無民族特性的立法,似乎并沒有像我們這樣通過人為手段來促進其誕生,而是順其自然,水到渠成地出現。
恺撒編制新法典
以上便是恺撒所面對的法律狀況。
如果他計劃編制一部新法典,不難看出他的意圖何在。
當時的法律隻囊括了羅馬公民的法律,之所以能成為帝國的通用法律,隻是因為帝國适應時勢的法典本身就能成為帝國全境内通用的附屬法律。
在刑法方面,如果該計劃竟然包括刑法,那麼隻需修正和編纂蘇拉的法令。
在民法方面,對于一個民族性即人性的國家來說,必要而且唯一可能的民法制定方式,就是以固定和準确的成文法形式,來修飾已經自發地從合法商業中發展出來的城市法令。
羅馬紀元687年即公元前67年的科爾涅利烏斯法,在這方面邁出了第一步。
該法令規定,法官必須遵守他在最初就職時所設立的原則,不能任意武斷地引用其他法律。
這條法規,可媲美十二銅表法,這一法規對于後來修訂城市法的意義,相當于十二銅表法在修改此前城市法中發揮的作用。
但是,盡管在科爾涅利烏斯人民決議法案之後,法令不再隸屬于法官,但法官依法受法令的約束。
雖然新法規實際上在法律管理和司法指導中,剝奪了舊城市法的功用,但是每個城市法官在他入職時,仍然可以自由地、任意地更改法令。
因此十二銅表法及附加條例,其重要性仍然超過正式的城市法令,所以每每遇到相關沖突,要想破除陳舊的規則,必然會出現裁判官的武斷幹涉,因此,嚴格來說,隻有破壞正式法律才能帶來改變。
在羅馬外事法庭和各省法律體系中,城市法是否要發揮輔助作用,完全、武斷地取決于主審法官的喜好。
顯然,舊城市法隻要尚未被轉移到新城市法,确實需要被廢除,至于新城市法,每個城市法官對它的任意改變需要被限制,同時,其作為地方成文法的輔助法律功能,也應該被規範。
當恺撒拟定編制新法典計劃時,其目的如上,也必須如此。
但該計劃并未被執行,因此,羅馬法學的過渡狀态長期存在,直到六個世紀後,恺撒的後人查士丁尼皇帝(Justinian)才着手進行這一必要的改革,但仍留下許多缺憾。
最後,在貨币和度量衡方面,拉丁制和希臘制的大緻一體化實際上早已開始。
自古以來,重量定義、容積和長度測定的統一,是商業和交易往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币制統一始于銀币的引入。
但是這些較為古老的統一是不夠的,因為僅在希臘世界之内,就有多種度量制和币制并存。
因此,在新的統一帝國中,任何尚未完成币制、度量衡統一的地方,十分有必要引入羅馬貨币制度和度量衡标準,這也是恺撒計劃的一部分。
如此一來,官方交易則隻能使用統一的計量方式,非羅馬制隻限應用于地方通貨上,或者規定其與羅馬制之間的固定換算比率[33]。
然而,我們隻能在币制和曆法這兩個重要領域,指明恺撒所采取的行動。
金币作為帝國貨币
羅馬貨币體系以兩種貴重金屬為依托,這兩種金屬之間相互依賴,有着固定換算比率。
黃金按照重量[34]、白銀按照錢币形式賦值,但實際上,由于大量的海外貿易,黃金遠比白銀占優勢。
我們無法斷言,帝國早期階段是否強制使用羅馬貨币,但無論如何,非貨币的黃金基本上在整個羅馬境内代替了帝國錢币的地位。
又因羅馬人禁止所有省份和保護國用黃金鑄造貨币,羅馬便士(denarius)除意大利外,還在内阿爾卑斯高盧、西西裡、西班牙等各個地方尤其是在西方使用,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已成為當地貨币,所以黃金基本成了帝國錢币的替代品。
帝國錢币始于恺撒。
正如亞曆山大一樣,他也用一個創舉标志了一個擁抱文明世界的新帝國的開始,那就是将在全世界通用的唯一金屬媒介,作為制币原料的首選。
立即投入鑄造的恺撒新金币規模大到何種程度,有一事實可作為證據,在恺撒逝世七年後埋藏的一個庫藏中,出土了多達八萬枚的這種金币。
确實,财政投機可能也對此産生了一些影響。
[35]
至于銀币,羅馬便士幾乎居于壟斷統治地位,獨霸西方。
之前此事已經擁有良好基礎,恺撒時期終于圓滿完成。
當時,唯一能與羅馬制銀币抗衡的西方馬西利亞造币廠,被恺撒強制關閉。
當然,在一些西方民社中,仍允許鑄造銀制輔币或銅制輔币,南高盧幾個拉丁民社仍可以打造四分之三便士(threequarterdenarii),北高盧幾個地區仍可以打造半便士(halfdenarii),甚至在恺撒時代之後,西方的一些民社仍在鑄造不同面額的銅制輔币,但是這種小額的貨币完全遵循羅馬制定的造币标準,而其流通也幾乎被限制在當地。
與此前的政府一樣,恺撒也并無打算規範東方币制,東方流通着大量粗銀貨币,其中大部分都容易貶值且磨損也很嚴重,甚至在一些地方,比如埃及流通着類似于我們紙币的銅币。
而叙利亞各商業城市中,嚴重缺乏與美索不達米亞通貨相當的本國舊币。
而後,我們在這裡發現了一些後續規範,羅馬便士成為法定貨币,也是官方記賬的唯一媒介[36],但當地硬币在一定範圍内仍享有合法地位,而且要按照一定比率折合成便士,這樣一來,顯然當地貨币處于不利地位。
[37]這種規定并非一次性推行的,或許在恺撒之前就已經引入了部分規範,但無論如何,恺撒的安排是對帝國币制必不可少的補充,他特意按照重量幾乎相等的亞曆山大貨币模型鑄造新金币,必定有意使之成為東方的流通貨币。
曆法改革
曆法改革與币制改革的性質類似。
說來也奇怪,羅馬共和國竟還在使用舊曆法,即十人專政時期默冬(Meton)之前的八年三閏法(octaeteristhat)的改良版本,所以仍存在諸多缺陷。
糟糕的數學計算和混亂的行政管理,導緻按照曆法計算的時間比真實的時間晚了整整六十七天,比如花神節本應在4月28日,但按曆法計算,該節日竟延遲至7月11日。
恺撒廢除了這一舊曆,在希臘數學家索西吉斯(Sosigenes)的幫助下,将歐多克索斯(Eudoxus)的埃及曆法引入意大利農民紀年法中,并将這一曆法與合理的置閏法相結合,開始應用于宗教和官方的活動。
而與此同時,恺撒還廢除了舊曆法中以3月1日作為新年開始的規定,改原官方規定政府高官換屆的固定日期1月1日(長期以來已成為民衆生活中的重要日期)為新年開端。
這兩種改革都在羅馬紀元709年即公元前45年的1月1日生效,該曆法與以創始人命名的朱利安曆法一道,在恺撒帝國瓦解很久之後,仍然是文明世界的規範性标準,并且大緻看來至今仍在沿用。
為了更好地解釋說明,恺撒還在诏令中添加了一份由埃及天文觀測而來的恒星曆法,并不甚高明地将其轉移到意大利恒星曆法中,根據日曆日期确定恒星的起落情況[38]。
在這個領域裡,羅馬世界和希臘世界也歸于一緻。
恺撒及其成就
這些就是恺撒地中海君主國的建立基礎。
在羅馬,社會問題再度出現危機,對抗一旦出現就很難解決,一旦表現出來就無法調解。
此前出現的危機得以化解,是因為意大利并入羅馬而羅馬也并入了意大利,在這個擴大和改造後的新國度裡,舊矛盾并沒有得到和解,隻是被暫時擱置。
如今羅馬再次因地中海地區各個國家的并入或準備并入而得以存活。
在舊意大利,窮人和富人之間的戰争隻能以某一民族的滅亡而結束,而今在地跨三大洲的新意大利,戰争失去了意義,因此也不再有戰場。
羅馬紀元五世紀時,貧富差距幾乎要吞噬羅馬民社,但建立拉丁殖民地的舉措适時地消除了這一隐患。
羅馬紀元七世紀時所出現的更深刻的裂痕,也借助蓋烏斯·格拉古和恺撒在外阿爾卑斯以及海外建立殖民地化解了。
單就羅馬而言,曆史不僅創造了奇迹,亦重演了奇迹,兩度通過再造國家的辦法,解決了該民族本身無法化解的内部危機。
在這種再生國家中無疑也存在諸多破壞,意大利的統一建立于薩莫奈和埃特魯斯坎等民族的廢墟上,所以地中海君主國其實也建立在無數曾經活潑健旺的國家和部落廢墟上。
但這種破壞,帶來了新生,帶來了一株新鮮的、如今仍保持活力的根苗。
為了新體制而被推翻的,隻是那些次要的民族政權,它們注定要消失在文明的洪流之中。
恺撒所做的毀滅,隻是執行曆史發展所宣告的預兆,而不論何方的文明火種,無論是自己民族的抑或是姐妹民族希臘的,恺撒都加以保護。
他拯救并複蘇了羅馬文明,他不但保全了希臘要素,也通過自己重振了羅馬的天才之智,複蘇了希臘民族,繼續了亞曆山大大帝未竟的事業。
我們可以相信亞曆山大的風采,永遠都存在于恺撒的靈魂中。
恺撒并非分别解決了兩個偉大的任務,而是找到了一種相輔相成的辦法。
人性的兩大根本要素,即一般和個體的發展,或者說國家與文化發展,在距地中海島嶼和海岸遙遠的、古老的以畜牧為生、原始質樸的希臘&mdash意大利民族,曾經出現過統一的雛形,而後該民族被分解為意大利民族和希臘民族,并且在此之後幾個世紀中一直保持分離狀态。
現在,特洛伊王子和拉丁公主的後裔,創造出一個沒有固有文化、彙聚世界文明的國家,一個全新的整體,國家和文化再次在人類生存的繁榮盛世、在充滿幸福的時代團圓會聚,适時而又圓滿。
上文所述的便是恺撒事業的整個輪廓。
他按照這一輪廓開展工作,幾個世紀以來後人也都循着他預設的路線前進。
即便後人不曾擁有如他一般的膽識和魄力,卻也大緻沿着他的志向努力推動曆史發展,其中完成的很少,大部分處于進行中。
他的計劃是否完備,且留給那些同樣抱有雄心壯志的冒險者來評說。
在我們看來,他的計劃中沒有實質缺陷,這座建築中的每一塊石頭都足以讓一個人名垂青史,況且作為一個整體又是如此和諧。
恺撒統治羅馬的時間僅有五年半,在位時間還不及亞曆山大的一半,況且在此期間,他出征七次,因此他在帝國首都總共停留的時間不超過十五個月[39]。
他不僅改變了當前世界,還決定了世界的未來,上自建立文明與野蠻之間的界限,下到修整首都街頭的雨水坑。
此外,他竟還有充足的時間和興緻注意到劇院的劇本競賽,還撰寫即興的經文贈予勝利者。
他的計劃執行得快速而精确,這也證明該計劃經過深思熟慮,深入推敲到每個細節才制定出來。
但即使如此,各個部分的精彩程度卻不亞于整個計劃。
有了治國大綱,新國家的未來也明朗了,有無限的未來承擔整個架構的完成。
就此而言,恺撒可能會說他的目标已經實現了。
但這也不過是道聽途說,很可能是他表達自己&ldquo死而無憾&rdquo的說辭。
正是因為這座建築需要無休無止地修築,所以他在有生之年總是一次次地堆石砌瓦,永遠以同樣的靈敏、保持同樣的彈性,殚精竭慮地堅持工作,從未有遲疑或耽擱,對他來說,仿佛隻有今日沒有未來。
他就這樣日以繼日地工作着、創造着,他的成就可謂空前絕後。
作為執行者和創造者,兩千年後他仍存在于各民族的記憶之中,是人們心中獨一無二的恺撒大帝。
***
[1]如果著名序言中恺撒與拉貝利烏斯(Laberius)之事,被引用為恺撒任意肆虐的例證,那麼,人們一定完全誤解了情況的離奇和詩人的反諷,姑且不論有人甚至天真地把欣然揣起酬金的詩人看作了烈士。
[2]任何人若想對作家如今和曾經遭受的苦難進行對比,均可以從凱奇那的書信中找到相關資料。
[3]1857年我寫這句話時,人們還無法預知人類曆史上一場空前的大規模戰鬥和最光榮的勝利是如何迅速使美國免于這種可怕的考驗,确保了未來絕對的自治自由不受任何地方恺撒主義限制。
[4]羅馬紀元710年即公元前44年1月26日,恺撒仍為第四任獨裁者;但在同年2月18日,他已改為終身獨裁者。
[5]規定獨裁的條文似乎一并提出&ldquo道德改良&rdquo,但恺撒未曾擔任此類官職。
[6]恺撒用imperator稱号時通常不加次數表示世代,一般都是直接把它放于名字之後的第一位。
[7]共和時期,imperator一稱代表凱旋的将軍,戰争結束後,便廢除了這一稱呼,似乎自恺撒開始,把它作為一種永久稱号。
[8]據稱恺撒在世時,曾制定了一項正式的立法手續,以便讓他的男系後嗣&mdash&mdash親生或收養的,繼承他的号令權和大祭司職位,他的兒子恺撒即可以此為其統治權的合法依據。
由于這也隻是傳言,所以我們對于此法的存在,或者說元老院是否通過此決議,都必須持有決然否認的态度,但是無疑存在一種可能性,即恺撒打算發布類似法令。
[9]有一種廣泛流傳的說法稱,帝國的皇帝隻不過是終身帝國元帥職,但這一觀點不論是從其字面意思還是從古代記載的見解來看,都毫無根據。
Imperium的意思是号令權,imperator即此權的擁有者。
在希臘語中,與二詞相對應的是kratos,autokrator,這些詞蘊含極少的特殊軍事意味,而恰恰相反,它們包含着羅馬官方權力的特征。
羅馬官權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清楚地、完全地呈現在戰争與訴訟之中,也就是說,官權掌握了軍事和民政的支配力。
狄奧說得相當正确:皇帝們使用&ldquoimperator&rdquo的稱号,目的在于&ldquo代替國王和獨裁者的稱号,展示他們的全權(prosdeilosinteisautoteloussphonexousias,antiteisbasileostoutediktatorosepikleiseos),至于這些舊名号,雖然名義上消失了,但實際上,&ldquoimperator&rdquo的稱号同樣享有特權(&ldquodedeergonautonteitouautokratorosproseigoriabebaiountai&rdquo),例如征兵權、征稅權、宣戰權以及求和權,對首都内外的公民行使至尊權,在任何地方對任何人行使刑罰權,總體來說,享有一切與最高權力相連的特權。
&ldquoImperator&rdquo隻不過是&ldquorex&rdquo(君主)的别名,正如&ldquoimperare&rdquo(管理)的意思就是&ldquoregere&rdquo(整治)一樣。
[10]當奧古斯都建立元首制(principate),恢複恺撒式的号令權,他此番行事有如下限制:元首制受制于空間,在某種意義上也要在時間上有所限制;皇帝作為最高執政機關的權力,也就是所謂的&ldquoimperium&rdquo号令權,并不适用于羅馬城和意大利。
在這個要素上,恺撒的号令權與奧古斯都元首制的根本區别就在于此。
另一方面,兩種制度真正的相似之處在于,這些限制都隻存在于原則上,實際中完全沒能實現。
[11]關于這個問題,可能會有不同的意見。
恺撒打算以&ldquoimperator&rdquo的身份來統治羅馬人,但是要以&ldquorex&rdquo之名來管理非羅馬人,這個假設必須被直接排除。
此話隻源于一個故事:在恺撒被暗殺的元老院,人們在舉行會議之時,一位負責神谕的祭司盧奇烏斯·科塔(LuciusCotta)提出一句西比利的斷語,稱帕提亞人隻能敗于&ldquo王者&rdquo(king)之手,因此,元老院便通過一項決議,賦予恺撒王者之權來統治各省。
恺撒死後,這個故事肯定立即流傳開來。
但是,這個故事不僅沒有任何間接的證據來證實,而且在當時就被西塞羅(Cicero)朋确地宣告為子虛烏有,此外,後來的曆史學家,特别是蘇維托尼烏斯和狄奧都表朋,該說法隻是一個謠言,他們絕不擔保其真實性。
在這種情況下,普魯塔克和阿庇安也都依照舊例來描述這件事情,前者是通過轶事形式,後者則借因果來解釋。
但是,這個故事仍然未經證實,而且本質上也不可能發生。
鑒于恺撒的睿智以及其精朋的政治手段,他絕不會将國家重要的決定通過寡頭黨的方式,用神谕機制來傳達,即使不考慮這一因素,恺撒也絕對不想從形式上和法律上來分裂國家,因為他所希望的正是減少分裂,加強統一。
[12]按往日假定的約數估算,這将平均産生一千至一千兩百名元老。
[13]這确實隻與羅馬紀元711年即公元前43年和羅馬紀元712年即公元前42年的選舉有關,但這種制度無疑是永久性的。
[14]因此恺撒的法律提到這些官員時均用謹慎的語氣:cumcensoraliusvequismagistratusRomaepopulicensumagetpraetorisvequeiRomaeiuredeicundopraeritquaestorurbanusqueiveaerariopraerit.
[15]西塞羅在他的《論演說》(DeOratore)一書中,涉及刑事審判的内容時曾說道:&ldquo經常起決定作用的是愛、憎、偏好、憤怒、憂、喜、希望、恐懼、幻想,或一般說來,以人民的判斷為證據、規矩、律條、訴訟指示和法律。
&rdquo然後他又以此為基礎,對初出茅廬的律師加以提示。
[16]關于公民選舉部分兵團長官一事,身為平民黨的恺撒未曾幹涉。
[17]在西塞羅去世後,瓦羅發表了一篇論文,其中證實了西西裡人什一稅的廢除。
文中,他列出為羅馬人供糧的省份&mdash&mdash隻提到阿非利加和撒丁島,不再有西西裡。
因此,毫無疑問,西西裡獲得的拉丁權中,必然包括免稅權。
[18]在産糧省份西西裡,幾年之内,一羅馬鬥的糧食可能會賣到兩賽斯特斯,也可能是二十賽斯特斯。
羅馬供糧依賴海外,同時這裡又是投機者的老巢,僅從上面提到的這一點,我們可以猜測,羅馬的價格波動是何等劇烈。
[19]有一件有趣的事情:一個時代稍晚又頗有見解的政論作家,以薩路斯特為名上書恺撒。
這位作者建議恺撒,把京城的糧食分配制度移用到其他的自治市。
這一勸戒很有意義,因為在圖拉真時代,類似的想法确實主宰着自治市養育孤兒的義舉。
[20]以下是西塞羅論文《論義務》(DeOfficiis)中的論述,可以說朋當時的特色:一般看來,何種職業和行業可以算作體面,何種可以算作下賤,由下面各種觀念統治着。
首先被咒罵的是人們為了它而招公衆怨恨的職業,例如征稅官、放貸者的行業。
那些通過體力勞動,勞力而不費心地獲得酬勞的職業也并非體面,而是下賤的,因為他們就為了這些工錢把自己放到了奴役的地位上。
那些從商人手裡批發,然後立即零售出去的貨販,也是低俗的職業,因為他們若不漫天撒謊就不會發财。
手藝人這一行業是下賤的,因為在作坊裡不可能是君子。
最不體面的是那些雙手沾滿污穢的手藝人,比如,引用特倫提烏斯的話&ldquo制香腸者、廚子、賣飛禽者、漁民&rdquo之外,還有調香者、跳舞的技師以及整個賭博攤上的所有人。
但有些行業,從業者需要先接受較高的教育,如此一來,或能賺取不少利益,比如教授醫術、高等學科的人,相對來說這些是比較體面的職業。
商業,如果是零售業,它被認為是粗俗的,但是,如果大商賈從四面八方運來大批貨物,并童叟無欺地銷售給公衆,當然就不會被貶低。
事實上,如果他已經不在乎盈利,或者說,他覺得獲得的盈利已經足夠,從前常常從海上走到港口,而後又從港口涉足地産,那麼,人們有充足的理由來贊美他。
但在一切行業裡,沒有什麼比地産業更好、更有利、更令人滿意的,對自由人來說也更體面。
據此,嚴格地來講,可敬的人必須是一名土地所有者,作為一個商人從事交易活動,隻是為了達成這個最終目标的手段。
學藝作為一種職業,隻适合于希臘人和不屬于統治階級的羅馬人,這些人通過這種方式,憑借他們的學問能在上流社會中跻身,尋得自己一席之地。
當時那些完全發展了的莊園貴族式的文化,帶着商業投機的濃厚色彩,也輕微地映射在通俗文化上。
[21]我們仍然可以窺得一場宴會的花銷情況。
在羅馬紀元691年即公元前63年以前,穆西阿斯·倫圖盧斯(MuciusLentulus)就任大祭司之時舉辦了這場宴會,僧侶&mdash&mdash連同恺撒在内,包括維斯塔貞女,以及其他别種祭司及他們的近親女眷,都前來參加。
宴會的菜單如下:餐前的小食,包括海膽、鮮牡蛎(任賓客敞開來吃),大個的贻貝、海菊、蘆筍田鸫以及肥雞,牡蛎和贻貝餡餅、黑的白的海橡果。
随後,又會提供海菊、甘蛎、刺螫水母、小候鳥肉、鹿排骨、野豬排骨以及烘煎的鳥類,接着又是小候鳥肉和兩種紫貝。
宴會的正餐包括豬乳房、野豬頭、魚餡餅、豬肉餡餅、鴨子、炖小水鴨、兔肉、烤鳥、小粉糕、本都糕。
這類的僧院宴會,據瓦羅說,他們使得所有美味佳肴的價格飛漲。
在瓦羅一篇諷刺詩中,他列舉如下著名的外國奇馐珍肴:薩摩的孔雀、弗裡吉亞的松雞、米洛斯的鶴、安布拉基亞的山羊羔、喀爾西頓的金槍魚、加的斯海峽的鰓鳗、培希努的翹嘴鲌(魚肝油)、塔倫特姆的牡蛎和扇貝、羅得島的鲟魚、西利西亞的斯克魯魚、薩索斯的堅果、埃及的棗椰、西班牙的橡子。
[22]典籍中并未說朋這一點,但是如若用現金或者轉讓方式來支付利息是違法的,那麼遵從法律将必然導緻利息要從本金中扣除。
[23]埃及王法和梭倫法在契約簽訂上規定,欠債人即便無力還債,處罰代價也不能是其人身自由;至少欠債人遇有破産情況,其所受處分也不過是轉讓全部财産。
[24]至少後一種規則曾存在于埃及王法中。
另一方面,梭倫法在利息上沒有任何限制,但相反,朋确規定利息多少可随意制定。
[25]這兩個法律中相當部分的内容,至今依然流傳。
[26]根據恺撒的法令,每年十六名副執政官和兩名執政官将分任省長職位,執政官任期為兩年。
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恺撒打算把省份的數量增加至二十個。
然而,也許恺撒故意設立了職位和候選人間的差額,因此結論也并非闆上釘釘。
[27]這就是所謂的&ldquo自由使團&rdquo(liberalegatio),即沒有任何真正公務的使團。
[28]納博被稱為德奇曼尼(Decimani,第十兵團)殖民地,貝特雷被稱為塞普提曼尼(Septimani,第九兵團)殖民地,而佛羅尤利被稱為奧克塔瓦尼(Octavani,第八兵團)殖民地,阿雷拉特成為塞克斯塔尼(Sextani,第六兵團)殖民地,同時阿勞西奧成為塞昆達尼(Secundani,第二兵團)殖民地。
第九兵團實屬有所欠缺,因為它曾發生過普拉肯提亞兵變,也因此辱沒了這一番号。
有人說,這些殖民地屬于那些命名它們的兵團,但這一說法未見朋确記載,也并不可靠。
那些退伍軍人,至少他們中的絕大多數都被安置在意大利。
西塞羅的怨言稱恺撒&ldquo一下子把好些省份和地區都沒收了&rdquo,這些話與斥責戰勝馬西利亞人的凱旋緊密連接在一起,所指責的無疑應是為了建立這些殖民地恺撒在納博省沒收土地一事,尤其指的是馬西利亞境内的領土損失。
[29]史籍中并沒有朋确告知,本區域的非拉丁城市,特别是尼茂蘇斯被誰賦予拉丁權。
但是,根據恺撒本人曾經表示,尼茂蘇斯在羅馬紀元705年即公元前49年之前,一直是馬西利亞境内的一個村莊。
根據蒂烏斯·李維烏斯的說法,這部分領土正是由恺撒從馬西利亞奪來的。
最後,甚至在奧古斯丁時期之前的硬币,以及在斯特拉波的記載中,這個鎮似乎已是一個擁有拉丁權的民社,那麼其拉丁權隻可能是被恺撒賦予的。
至于納博高盧的魯西諾(Ruscino,即RoussillonnearPerpignan)以及納博高盧地區其他早期獲取拉丁城市體制的民社,我們隻能推測,它們與尼茂蘇斯在同一時期獲取拉丁權。
[30]已經證實,任何完全的公民民社,的确隻擁有有限的裁判權。
但是實際上,從恺撒在内阿爾卑斯高盧頒布的市政法令來看,情況卻恰恰相反。
這個令人驚訝的事實是,在該省,自治市權限不能覆蓋的訴訟,并非經由省長,而是由羅馬副執政官審判。
其他省的情況則是,總督在省内,不但代表管理公民間司法事務的副執政官,也代表在公民和非公民之間進行審判的副執政官,他們有權判決一切訴訟。
無疑,這一奇事是蘇拉之前的制度遺留,根據該制度安排,在整個大陸領土直至阿爾卑斯山區,隻有首都治安官才有裁判權。
因此,這裡的一切訴訟,隻要超出自治市的管轄範圍,都必須通過羅馬的副執政官來審判。
反之,在納博、加的斯、迦太基、科林斯,遇到這種情況,訴訟當然由省長來審理。
的确,出于實際考慮,将這些訟案送往羅馬審判,并非朋智之舉。
[31]我們不知道,為什麼按通常想法來看,賦予一個省份的羅馬公民權,但同時允許省級政府繼續存在,二者之間水火不容難以調和。
此外,大家都知道,内阿爾卑斯高盧于羅馬紀元705年即公元前49年3月11日羅斯奇人民決議案而獲取到公民權,同時,在恺撒時期它隻是一個行省。
恺撒去世之後,内阿爾卑斯高盧才同意大利合并,一直到羅馬紀元711年即公元前43年該省都有朋确的總督任職。
恺撒市政法令從來沒有把這個地區稱為意大利,而是将其定義為内阿爾卑斯高盧,這足以讓人們得到正确的觀點。
[32]自治市民情調查機構的繼續存在,證實了這一觀點,即由于内戰(同盟戰争),意大利的地方民情調查已然開始,但是該制度的實施可能是恺撒所為。
[33]最近在龐貝出土的衡器,提出了這樣一個假設,即在帝制時代初期,除卻羅馬磅之外,也通用阿提卡的邁納(mina,與羅馬磅的換算比例大概為3:4),這是帝國的第二種衡量單位。
[34]盡管蘇拉和同時期的龐貝讓人打造的金币數量很少,并不能打破這一原則,因為它們可能隻是論重量來使用,正如恺撒時代仍然流通的腓力金币一樣。
當然,這些金币也相當重要,因為它們是恺撒帝國金币的原型,正如蘇拉的專政是新君制的先驅一般。
[35]當然在早期,國債的持有者如果堅持收取白銀,那麼顯然政府不能違反其意志,不能按照黃金與白銀的合法比例換算,用黃金來償還國債。
反之,從恺撒時代來看,毫無疑問金币成為不能被拒絕的法定支付方式,其價值相當于一百賽斯特斯。
更重要的是,由于恺撒在民間流通中大量投放黃金,一時之間,金币在商業通貨中的換算價值低于法定比率百分之二十五。
[36]大概在帝國時期的銘文中,在涉及到金額的時候,隻用羅馬硬币結算記錄。
[37]因此,雅典的德拉克馬(drachma)&mdash&mdash雖然在重量上朋顯比&ldquo第納爾&rdquo要大,但其價值仍然相當;安條克的四德拉克馬(tetradrachmon)硬币的平均重量為15克,但換算為羅馬貨币卻隻相當于三個羅馬第納爾(denarii),其重量約為12克;按照銀價換算,小亞細亞的吉斯托弗魯(cistophorus)相當于三個多羅馬第納爾,但根據法定換算比率,等價為兩個半羅馬第納爾;羅德斯的半德拉克馬(drachma)根據銀價,能換算四分之三個羅馬第納爾,但按法定換算比率,隻相當于八分之五個羅馬第納爾。
[38]這或許是由馬爾庫斯·弗拉維烏斯起草的诏令,其與相傳為恺撒所作的論文《論恒星》(DeStellis)實為一物,這可以從西塞羅曾講過的笑話中看出,他曾戲稱現在天琴座要按照诏令升起。
此外,我們還可以說,即使在恺撒之前,太陽年就是頗長的365天6小時了,這是埃及曆法的根本,而恺撒也将其作為自己曆法的基礎。
古代世界中所使用的最精确的一年時長,當屬希帕恰斯計算的365天5小時52分。
[39]恺撒住在羅馬的時間為羅馬紀元705年即公元前49年4月和12月,每次時間都不長;還有羅馬紀元707年即公元前47年9月到12月;羅馬紀元708年即公元前46年約四個月;羅馬紀元709年即公元前45年10月至羅馬紀元710年即公元前4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