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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經濟趨勢,1912—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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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剩餘&rdquo中,有多少可以用作生産投資。

    維克托·利皮特把農村的&ldquo剩餘&rdquo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地主所得的财産收入(主要是地租),另一種是自耕農支付的土地稅。

    其後,卡爾·裡斯金發現,1933年的農村實際總剩餘為國内淨産值的19%(假定實際總剩餘為國内淨産值的27.2%,裡斯金估計非農業部門創造的剩餘,為國内淨産值的8.2%)。

    [62]從農村剩餘中扣除用于投資、公共服務和政府消費部分後(1933年,這些項目占國内淨産總值的5.8%中的4%),再假定15%的國内淨産值被農村中紳士和富戶用于奢侈性消費。

    [63]的确,一部分被&ldquo投資&rdquo于不動産,或借給貸款的農民,而其他部分被儲存起來了。

    假定除大衆消費外,相當于國内淨産值15%的農村剩餘可用于再分配&mdash&mdash這一假定的主要困難,在于無論利皮特、裡斯金還是費維恺,都沒有任何數據可供估算農業剩餘在各種不同用途中所占的比重。

    例如,如果地主購買農田和城市房地産,儲藏金銀,借給農民的消費貸款數額巨大,這會導緻地主的部分收入轉化為農民消費的&ldquo循環杯&rdquo。

    在一定時期,這些都不是地主的直接消費;但從長期來看,這些會使個别地主在國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額增加。

    隻有富人過度的消費,特别是在進口奢侈品上的消費,才是&ldquo消耗性&rdquo支出,也是對國内産值的直接耗費,因為這樣會損耗使本來可以用來購買生産資料的外彙資源。

     當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頭10年中,中國農業的經驗充分證明,社會的實質性變革可能是生産持續增長的必要條件,但還遠遠不是充分條件。

    雖然在1958年後更加強調對農業的投資,但中國的農業仍然是落後的。

    良種的供應,充足的肥料和水,優化作物的布局,以及在勞動力短缺的地方實現機械化等問題,都還沒有得到解決。

    總之,20世紀前75年的全部經驗證明,隻有制度上的改革和先進技術的大量投入,中國的農業問題才能解決。

     如果說民國時期的農業結構狀況,減緩了獨裁政權的強制儲蓄沖擊了中國農村,這是因為對一個農民的命運,會比他的父輩和祖輩稍好一點,已不存任何希望。

    換句話說,如果1949年以前中國農村中的農民&mdash&mdash地主&mdash&mdash政府之間的再分配效應,對農民不是普遍認為的那樣繁重,那麼對整個經濟而言,這種關系的長期效應就會逐步趨向衰減。

    土地的占有,農村高利貸和遞減的稅率,都是自然要出現的問題。

    圍繞着這些問題,會把農民調動起來,去推翻一個使人看不到改善前景的社會制度。

     我們對人口(1912年4.3億,30年代5億)和耕地面積(相應的是13.56億畝和14.71億畝)所使用的估計表明,在20世紀前幾十年中,人均耕地面積從3.15畝降到2.94畝。

    蔔凱調查收集到的資料也表明,從1870年到1933年,普通農戶耕種土地的規模日益縮小。

    [64]雖然根據不同的資料,用不同的方法,但兩種估計卻很接近蔔凱。

    1910年一農戶2.62英畝(作物面積1畝=0.167英畝),1933年為2.27英畝。

    珀金斯假定一個普通農戶的五口之家:1933年為2.6英畝,30年代為2.4英畝。

    1934&mdash1935年農戶的規模分類見表16(3)。

    在南方省份(蔔凱所說的&ldquo稻米區&rdquo),耕作的平均單位比北方(&ldquo小麥區&rdquo)小得多。

    在所有地區,農業經營規模與農戶家庭規模之間有密切關系。

    這表明人口的高密度導緻土地的高價格,農民隻有大量使用勞動力的方式才能承受得了。

    因此,家庭成員少的農戶,對土地經營的規模也就較小。

     由于中國的财産繼承制中缺乏長子繼承權,農戶的土地往往被切割成許多互不相連的小塊。

    這就加重了小規模耕種的浪費,相當多的土地成了地界無法利用,從一塊土地走到另一塊土地用去很多的勞動時間,灌溉變得更為困難。

    蔔凱估計,平均每個農戶要耕種6小塊土地;其他人估計,每個農戶從5塊到40塊不等。

     中國農民對傳統的農業技術運用得極為純熟,到了可能性的極限。

    但是到了19世紀20年代,種子、農具、肥料、農藥和其他方面的進步知識,很少傳入中國農村,農業投資基本上都用于土地投資。

    人力比畜力更為重要,農具&mdash&mdash許多世紀以來很少改變,則要适合人力。

    每英畝土地上對人力的利用,可能比世界上任何别的國家都更為密集。

    與之相矛盾的,除了播種或收獲季節的高峰期外,個體勞動并沒被集中使用。

    在農村16歲到60歲的男人中,參加全日勞動的隻有35%,58%參加非全日勞動。

    部分多餘勞動力從事副業,通常是家庭手工業,這可以為農戶提供14%的收入。

    [65] 本節開頭部分概述的農業産值分類與數量,是上百萬農戶的人力物力資源分配和農業技術運用的結果。

    近一半農戶的土地少于10畝(1.6英畝),80%少于30畝(5英畝)。

    不過,有必要對土地耕作和土地所有權需加以區分,并考察土地租佃對農業産量和各農戶家庭的影響。

     在30年代,中國有多少土地出租?舉例說,蔔凱估計,私人農家的土地有28.7%租給了佃農[表16(2)]。

    如果農田的6.7%為公有(公田、官田、學田、廟田、祭田、屯田和義田),并幾乎全部出租,加上這個數字後,看來有總數為35.5%的農田租給了佃農。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初年的土地改革過程中,重新分配土地的數量資料,證實了這種估計&mdash&mdash占1952年耕地面積的42%&mdash44%。

    [67]這個比例超過了35.5%的部分,也許是象征着極度狂熱的土改時,地主和&ldquo富農&rdquo的土地全部都被沒收了。

     在中國,土地的占有是非常不均等的;但比起其他的&ldquo不發達&rdquo國家來,也許還是好一些的。

    在全國經濟委員會所屬全國土地委員會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導下,對不包括滿洲的16個省進行了一次土地調查,得到在30年代最好的數據(見表15)。

    表中的數字呈下降趨勢,因為資料僅是實際住在所調查土地的地主。

    1934年至1935年調查所涉及的1295001戶自耕農,平均擁有土地15.17畝(2.5英畝)。

    但在被調查的農戶中,有73%擁有土地15畝或15畝以下,隻占土地總面積的28%,而5%的農戶擁有土地50畝或50畝以上,占土地總面積的34%。

    大土地所有者幾乎都不是自己耕種,雇用勞動力從事商品化農業生産也是罕見的。

    土地一般是出租給佃戶,或者由地主耕種一部分(根據土地擁有量和其社會地位,使用其家庭勞動力,還是雇用勞動力),餘下的土地出租。

    在20世紀,由于内地許多地區的社會秩序混亂,地主相繼離開農村鄉鎮,遷居城市以尋求保護。

    遷居城市的地主通常隻保留地産的所有權,把監督佃戶和收租的事務委托給在當地的代理人(如長江流域的租行[68]),租行和代理人從中常常能撈到很多好處。

    [69]特别是在東南沿海一帶,這樣新的嚴酷做法使農村的階級關系更為激化&mdash&mdash這從來不是田園詩的主題,即使地主是孔夫子最好的信徒,與冷酷無情的市場重壓相比,或許會多少帶有一點人情味。

     表15 農村地權的分配,1934&mdash1935年*(16省) 續表 *包括的省份:察哈爾、綏遠、山西、陝西、河北、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廣東、廣西。

    資料來源:全國土地委員會:《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第32頁。

     珀金斯認為,在30年代,有3/4的土地出租者是在外地主,其中大多數是由農耕以外的途徑緻富的。

    換言之,在中國有些地方,土地是富商和其他一些人經常投資的對象。

    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城市化和商品化程度較高的長江流域南方各省,那裡有較發育的糧食市場,有便于市場的廉價水路運輸,因之投資購買土地可以獲得較高的利潤報酬率。

    [70]表16(5)的數據表明,各個省份地租占地價的百分比,與租佃率之間有一定的對應關系。

    貴州在西南有些特别,北方的山東也是如此。

    貴州跟其他比較貧窮落後的地區一樣,租佃率所以較高,是因為&ldquo封建&rdquo的佃農&mdash地主關系(勞役,苛捐雜稅,更牢固的控制)根深蒂固的持久性,而不在于土地價格的商業收益。

    [71]在山東,土地收益率較高,而租佃率則較低,這也許是由于中央農業實驗所的調查人員對該省每畝土地的&ldquo平均&rdquo價格,選用了較高的數字所緻。

    [72] 表16 30年代的租佃情況、租佃面積、農場規模、地租形态和租率(22省,不包括滿洲) 續表 續表 續表 *少于0.05%。

    資料來源:(1)《農情報告》,5.12(1937年12月),第330頁,載李文治和葉孔嘉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3,第728&mdash730頁。

    蔔凱:《中國土地利用、統計資料》,第57&mdash59頁。

    (2)蔔凱:《中國土地利用、統計資料》,第55&mdash56頁。

    全國土地委員會:《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第37頁。

    (3)《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第26&mdash27頁。

    (4)《農情報告》,3.4(1935年4月),第90頁,載國民政府主計處統計局:《中國租佃制度之統計分析》,第43頁。

    (5)《農情報告》,3.6(1935年6月),載《中國租佃制度之統計分析》,第79頁;陳正谟:《中國各省的地租》,第94&mdash95頁。

     對民國時期租佃情況的估計很不一緻,地方之間的差别很大,但總的看來,約有50%的農民牽扯進地主&mdash佃戶關系;約30%為佃農全是租種地主的土地,20%以上的自耕農兼佃農,租種部分土地。

     表16(1)列出30年代各省租佃率的兩種統計,雖在細節上有些差别,但都清楚表明,長江流域和南方沿海種植水稻省份的純租佃率,比種植小麥的北方各省高得多。

    [73]這些省份的數據,常常掩蓋了省内因地區、土質、商品化程度和曆史積累的不同,而産生不少的地方性差異。

    [74]還應當指出,類别中自耕農、自耕農兼佃農、佃農的順序,在經濟上不一定都是每況愈下。

    例如表17所示,全國土地委員會1934&mdash1935年的調查中,較為複雜一些的分類明确說明,表16(1)中的&ldquo自耕農兼佃農&rdquo,包括了從租種1%土地的地主,到租種95%土地貧農之間的所有情況。

    山西、山東、河北、河南的農民,人口壓力較小,農戶規模較大,大都是自耕農;但其在家庭收入方面,并不比廣東的佃農好。

    租佃和經濟進步也不是不相容的。

    例如,在美國,農場經營者的佃農,1879年為25.6%,到1945年增加到34.5%。

    他們都是佃農。

     表17 各類地權形态戶的百分數(16省1745344戶,1934&mdash1935年) 資料來源:《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第35頁。

     有關租佃率變化的可靠曆史數據幾乎沒有存在。

    把19世紀80年代一些觀察家、傳教士和其他人士所作的估計,與20世紀30年代的估計相比較,表明各地租佃率有相當大的差别,但總的看來沒有重大的變化。

    [75]中央農業實驗所的估計,表明僅有微小的變化(全部租種土地的農戶,從1912年的28%,增加到1931&mdash1936年的30%)。

    1931&mdash1936年的數據是用平常通信調查獲得的,參加者是成千志願的作物報告者,其中有許多是鄉村教師;而1912年的數據純屬推測。

    [76]拉蒙·邁爾斯把19世紀90年代山東22縣,與其在20世紀30年代相比,揭示出佃戶的百分數在13個縣下降,有9個縣上升。

    [77]河南、安徽、江蘇和湖北四省,1913年、1923年和1934年的數據比較,明顯沒有重大變化:佃農從39%增加到41%,自耕農兼佃農從27%增加到28%,而自耕農則自34%下降至31%。

    [78] 表14表明,與其他商品價格相比,土地價格的上漲比較緩慢一些。

    這說明在20年代動亂不定的環境下,對土地的需求比較疲軟。

    正如蔔凱所稱,&ldquo反地主運動&hellip&hellip減低土地需求,甚至使有産之人出售其産&rdquo[79]。

    最後,如前面所指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進行土地改革時,被重新分配的土地數量&mdash&mdash盡管在12年的外戰與内戰之後,地主控制的土地數量大緻與30年代相同。

    我們可以由此斷定,雖然土地的買賣照常進行,但地租率在某一地區與在另一地區的基本情況(主要由于有差别的地主經濟收益,但在最落後的地區,也由于持續的&ldquo超經濟&rdquo勞役和其他的苛捐雜稅),在民國時期沒有重大變化。

     佃農的地位是否能有保障?總的看來,在20世紀,佃農的地位是不十分牢靠的。

    1924年至1934年間8省93縣情況表明,年租的百分比略有增加,3年至10年的租約沒有變化,10年至20年的租約和永佃租額略有下降。

    [80]例如1930年的《土地法》中規定,佃戶有權不定期的延長租約,除非地主在租約期滿後收回土地自種,這表明租佃缺乏保障确實存在。

    《土地法》雖沒有切實執行,租佃的沒有保障仍繼續是個問題。

    中國農村田産觀念現代化的一部分是&ldquo永佃&rdquo制,此制分為&ldquo田面權&rdquo與&ldquo田底權”佃戶有&ldquo田面權&rdquo,而地主有&ldquo田底權&rdquo。

    [81]永佃制為短期的租佃契約所取代。

    年租約的沒有保障,使農民處于不利地位,地主能夠以押租(作為防止不交租的擔保)的形式,把額外的負擔和更高的租額強加給佃戶。

     這種趨勢的出現和發展極為緩慢。

    而對中國農業生産力具有更大直接意義的,是上述八省中的較長租約(包括永佃權)的發生率與租佃之間百分比的關系。

    全國土地委員會1934&mdash1935年的調查發現,在租佃率高的江蘇、安徽、浙江三省,&ldquo永佃&rdquo最為盛行。

    [82]佃戶如能完全擁有其所佃租耕種的土地,自然會有更大的積極性來改進土地。

    但佃戶與地主的長遠經濟利益,遂導緻在高租佃率地區租佃契約的長期性。

    佃戶在租種的土地上追加投資來提高生産力的興趣,并不是不能實現。

     内政部1932年對849縣所作的調查,發現押租制在220個縣流行(占26%),在另外60個縣也存在押租制。

    [83]佃戶向地主交納地租,主要有三種形式,即錢租、物租和分租。

    中央農業實驗所1934年的調查稱,有50.7%佃戶交納固定數額的地租為谷物,28.1%是分租制佃戶,21.2%交納固定數額為錢租,見表16(4)。

    1934年至1935年的土地調查中可以比較的數據,為谷租60.1%,錢租24.62%,分租14.99%,力租0.24%,其他0.14%。

    [84]在20世紀,錢租所占的比例增加得很慢。

    [85] 如表16(5)所示,分租的負擔(地主供給種子、農具和牲畜的數量而定,年均為土地價格的14.1%)略大于谷租(12.9%),谷租則大于錢租(11.0%)。

    在佃戶自備種子、肥料和牲畜情況下,定額分租的谷租額,平均占農作物總值的43.3%。

    國民黨規定把谷租限制在農作物總值的37.5%的政策,顯然沒能得到實行。

     中國南方的地租,不論佃戶以何種形式交納,其絕對數字和土地價格比較,都高出北方許多&mdash&mdash但土地的畝産量也是如此。

    除了華北和西南的貴州省外,定額谷租制是主要的地租方式。

    在租佃率最高的五省(安徽、浙江、湖南、廣東、四川),占全部地租的62%;在租佃率最低的五省(陝西,山西、河北、山東、河南)僅占39%。

    在固定實物地租的租制下,佃戶向地主交納的定額谷物,卻不論年景收成的好壞(在災難性的壞年景,有可能減少或展期交納)。

    南方水稻産區省份普遍實行的長期租約,實行定額實物地租後,使佃農增加勞動和投資提高生産力,從中可以獲益。

    因此,定額地租與分租地租相比,更能刺激佃農對增産的積極性。

    分租制在租佃率低的華北五省(占32%),比在租佃率高的五省(占18%)更為普遍;在華北的押租也比南方為少。

    北方的租約條件與南方相比,較少鼓勵佃戶為改進土地投資;但租佃在北方也不如在南方普遍。

     上述隻是對省一級的定量研究,沒有充分涉及個别佃戶的情形,也沒有詳細反映出各地做法上的巨大差異;同時也沒有反映租佃制的合理方面及其對促進生産的局限性。

    在特定地區與特定時間,佃農是否能得到足夠的收入,用以改進耕作與提高産量,隻有通過詳細的地方研究(如拉蒙·邁爾斯之研究河北和山東,羅伯特·阿什之研究江蘇)才能确定。

    邁爾斯的發現是肯定的,阿什則是否定的。

     上述的土地占有和耕作方式,與農業信貸、市場銷售和稅收均有密切關系。

    農業是生産周期緩慢的行業;而中國的小農與别國的小農又不同,往往在青黃不接時,不靠借貸就無法渡過難關。

    負債是引起農民情緒不滿的主要原因。

    蔔凱在1933年的調查報告估計,有39%的農戶負債。

    中央農業實驗所估計,有56%農戶借過現金,有48%的農戶借過谷物或糧食。

    另一種全國性估計表明,1935年有43.87%的農戶負債。

    [86]所有的研究者都确信,農村的借債是為了應付家庭消費的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産投資。

    對窮苦的農民來說,負債是經常遇到的事。

    [87]農戶借債的利率都很高,正反映農民需要借債的迫切,也反映了中國農村資本的短缺和拖欠債務的風險;農村也沒有政府或合作信用機構可供選擇。

    小量實物借貸,年利率竟達到100%一200%。

    農民借貸中的2/3部分,年利率為20%&mdash40%;年利少于20%的約占1/10;其餘的則在40%以上。

    大約有2/3的借款期限為半年到一年。

    [88]農業貸款主要來自個人&mdash&mdash地主、富家、商人,如表18中1934年的數據所示。

     農村地區很少有政府的或私人的現代銀行,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銀行也不會在消費貸款上投資。

    例如江西的7家現代銀行,在1932年的未償還貸款中,隻有0.078%是投入農戶的貸款。

    [89]始于20年代的農村信用合作運動曾引人矚目,但即使在其最盛時,也隻涉及中國農民極少的部分。

    [90]放債人通常是地主或糧食商人,起着使部分農業剩餘又回到農民手中的作用。

    因而使農民可以在入不敷出情況下生活下去,但為此而付出了極大的代價,即保存了不被觸動的地主統治的農村社會。

     表18 農場信貸來源,1934年 資料來源:中央農業實驗所:《中國作物報告,1934年》,第70頁。

     中國的一個村莊在經濟上是不能自給自足的,但是在一個較大的單元&mdash&mdash施堅雅的标準集市區域,可以看成是這樣。

    為了照章交租和納稅,為了購買多種生活必需品,農民必須把一部分收獲物投入市場出售。

    在蔔凱的調查中,農民收成的稻谷大約15%和29%的小麥被出售;農民出售的經濟作物如煙草、鴉片、花生、油菜籽和棉花等,所占的比例更高。

    [91]在許多情況下,農民不得不在當地市場上出售産品,而沒有别的選擇。

    交通運輸困難,而且運費太貴,加上信息不靈&mdash&mdash盡管農村的無知狀态可能被誇大了,遂使農民被隔離在遠離市場之外。

    市場價格的大幅波動,對農民往往不利。

    因為在收獲季節,正是農民要出售其産品的時候,市場由于供應較多而過剩。

    而在春季,農民需要購買的時候,市場上的供應卻較少。

    此外,在東南沿海一些靠近大城市地區,農産品的商品化已有一些發展,專事剝削的代收體制,如英美煙草公司所實行的,使農民任憑買方擺布。

     作為個别小本經營者,農民影響不了貿易市場。

    用生硬的馬克思主義(和儒家的)語言說,商人都是寄生蟲,對經濟毫無貢獻;或者認為,20世紀農産品商品化程度的增加,對農村的生産和收入産生消極影響。

    這些都是十分荒謬的看法。

    在原子式的農村部門[92],沒有從事商業的任何障礙(除了被經常誇大的信息外)。

    實際上沒有政府幹預,各個行業的資本需求都很低,因此商業都處于自由競争狀态。

    高利潤率很快将新來的參與者吸引到現有市場中,中國和别處也是一樣最富有的商人,都是在商業化程度較高地區做生意的人。

    這裡的商人在市場經營方面信息靈通,變化靈活,經驗豐富,不是靠詐騙顧客賺取錢财,而是靠勞動的專業化和分工,并以低廉的單位價格,提供必要的服務而獲得利潤。

    地方市場常常被描寫成這樣,對農民賣東西來說,市場傾向于買方獨家壟斷;而對農民買東西來說,市場又傾向隻此一家。

    但在事實上,很少有研究證明這個普遍的假定。

    如果2/3以上的作物在本地上市售賣(如珀金斯所認為的),這類交易就根本沒有商人參與。

    農村的定期集市,是農民互相買賣的場所。

    珀金斯認為,絕大部分稻米市場交易都是由地主進行的,而地主并非在收獲季節出售谷物;地主們享有信息和貿易上的來往關系,很少受到欺詐上當。

    如果珀金斯的這個觀點也是正确的(見前文),那麼,認為市場出現買方獨家壟斷的說法就很難成立了。

     我在前面曾經指出,農業與工業之間的貿易條件,在1931年以前,一般對農民有利。

    經濟作物的産量和銷售量的提高,是1912年到30年代農業總産值增長的主要原因。

    而農業總産值的增長,使這個時期的人均農業收入基本保持不變。

    實際上,農村集市是無組織的,有時對小生産者極為不利,而且有過多的中間商造成麻煩。

    所有這些,都妨礙了産量的進一步提高,明顯地損害了農村的福利。

    但在1937年以前,農産品市場在保持傳統經濟體制運行時,還起了很好的作用。

     在1927年以前的北京政府及其後的南京政府時期,農業稅也許是不公平的負擔,但這個問題從未被仔細研究過。

    田賦主要是由省或地方征收。

    地方上的豪紳與稅收人員勾結串通是普遍的現象,結果使小自耕農的稅額負擔超過其合理的份額。

    地主還以更高的押金形式把田賦轉嫁到佃戶身上。

    此外,強制性的預征,操縱彙率和各種額外費用等。

    [93]在國民黨執政的最後10年,重慶政府通過戰時田賦征實和糧食征購,加重了小農和佃農的賦稅負擔。

     如果說賦稅的負擔是不公平的,那麼,田賦在1949年以前最主要的經濟特征,就是沒有對地主占有的農業剩餘主要部分征稅,再分配到生産投資上去。

    實際上賦稅的标準很低,正是說明國家的職能對地方社會是鞭長莫及的(見後)。

    與信貸和市場交易一樣,農業稅制加強了收入分配的形式,隻容許産量有不大的增長;對個人的收入和福利根本沒有增長。

     對1937&mdash1949年期間的中國農業進行定量研究,幾乎是不可能的。

    日本發動的侵華戰争和三年的内戰,停止了南京政府收集十年的農村統計資料。

    華北是戰争的主戰場。

    這裡的農田被破壞,運輸癱瘓,人力和畜力的被征用,軍隊的征糧,政治鬥争的激化對農民的影響。

    這一切在華北,肯定比華南和西南嚴重。

    [94]戰前農業日益商品化的過程,在此期間發生了逆轉,農業生産力和産量下降,城鄉之間的商品交換中斷。

    甚至到195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初兩年的調查,華北一些地區因人力和畜力的損失,産量還沒達到中日戰争前的最高水平。

    [95]日本占領下的惡劣狀況和1948&mdash1949年的内戰決戰,都較少波及華南和西南;但在華南和西南,卻有軍隊征兵征糧造成的損失。

    而且從1947年起,失去了控制的通貨膨脹,這些地區也削弱了對城市的糧食和工業原料的供應。

    中國城鄉經濟的崩潰,到1948年已成為人所共見的事實。

     運輸 在整個民國時期,運輸的發展始終是中國經濟最弱的一環。

    無論從微觀或從宏觀來看,這都是顯而易見的。

    中國的主要工廠漢陽鐵廠,在1919年生産1噸生鐵成本是48.50元;而滿洲本溪的日本鐵廠,1915年生産1噸生鐵成本隻需22.00元。

    本溪本地産的焦炭5.74元1噸。

    由于粵漢鐵路修築進展緩慢,從300英裡外的江西萍鄉用木船運送焦炭到漢陽,每噸成本上升到24.54元。

    [96]由于上述兩家鐵廠都是從自己控制的礦山中得到原料,所以其生産成本的差異,絕非1915年和1919年的市場價格不同所緻。

     苦力勞動工錢低得令人難以置信,而在地方運輸中起主要作用的腳夫經濟效率更低。

    一位考察者報告稱: 在四川省,從渭河流域到成都平原的大路上,我們可能遇見背負160磅重棉花包的苦力。

    他們背着這些東西,一天走15英裡,共要走750英裡,一天一角七分錢(墨西哥銀元),相當于一角四分錢一噸/英裡。

    按照這個價錢,把一噸貨物運送750英裡,要花費106.25元;而鐵路運輸卻隻要15元,是人力運輸費用的1/7。

    京奉鐵路[97]為開灤煤礦公司運煤,一噸/英裡不到一分錢,用苦力運棉花,路上要用50天,而鐵路隻用兩天,從而節省48天的利息,并在更好的條件下卸棉花。

    [98] 在中國,幾種主要的運輸方式運貨的比較費用,估計如下(分/噸公裡):帆船,2分至12分;輪船和汽艇,2分至15分;鐵路,3.2分至17分;大車,5分至16.5分;獨輪車,10分至14分;駱駝,10分至20分;卡車,10分至56分;驢、騾和馬,13.3分至25分;人力搬運,14分至50分;黃包車,20分至35分。

    [99]整個民國時期,大宗貨物繼續使用傳統方式運輸。

    例如非典型的1933年表明,舊式運輸方式(12億元)所占國民收入,是現代運輸方面(4.3億元)的三倍。

     若有一個四通八達的鐵路網,就能大大降低運輸費用,并可以促進内地的開發。

    此外,經鐵路運輸貨物,往往可以避免各地設卡抽取厘金或地方的過境稅;而且修通一條鐵路,會促使沿線度量衡制度和貨币的統一。

    英屬印度的例子說明,一個巨大的鐵路網可以同一個落後的農業經濟并存,僅靠擴展鐵路裡程的長度,并不能自動導緻經濟的發展。

    無論如何,民國時期的鐵路裡程長度、分布的不均衡和運營的效率,都是不夠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包括滿洲和台灣在内,中國共有幹線和支線鐵路24945公裡。

    [100]民國各個時期修建的鐵路,按習慣分期如下: 地圖4 到1949年為止的鐵路 中國的第一條鐵路,是怡和洋行和其他外國人未經清政府許可修建的,從吳淞到上海,長15公裡,1876年通車;因受到官方和地方的強烈反對,為清政府收買後拆毀。

    直到1894年至1895年中國為日本戰敗時為止,因受地方人士與官吏的反對,使鐵路建設毫無進展。

    此後,一方面&ldquo自強派&rdquo使朝廷認識到,修建鐵路作為朝廷反對外國進一步侵略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中國暴露出的軟弱,吸引了外國資本的投入,把對建設鐵路投資,看成是外國的政治影響和經濟滲透的手段。

    到1894年,中國僅鋪軌364公裡鐵路。

    從1895年至1911年,是中國鐵路建設的第一次高潮,共完成鐵路建設9253公裡,大部分是用外國貸款興建的。

    在9253公裡的總長度中,俄國修建橫穿滿洲的中東鐵路[101],以及向南自哈爾濱至大連延長線的南滿鐵路,占去了2425公裡。

     在清朝的最後10年間,各地紳商進行私營修建鐵路計劃失敗後,清政府實行鐵路國有計劃,由此導緻清朝被推翻的直接原因。

    在袁世凱和軍閥政權時期,一直到1927年,中國的鐵路建設顯然慢了下來。

    幾條私營鐵路的國有化也沒有遇到強烈反對(這對清政府曾是緻命的),大部分私人股份都兌換成了不兌現的政府債券。

    中國政府與外國債權人雖商定了新的貸款,重新談判了一些1912年以前的貸款,但第一次世界大戰使歐洲對中國鐵路的投資停止了。

    當新的四國财團1920年集會時,北京政府與美國的願望相反,拒絕與其進行交易。

    中國僅限于完成了北京至歸綏的京綏線,以及粵漢鐵路和隴海鐵路的一部分,總裡程為1700公裡。

    在滿洲,建成了與此裡程相等的幾條鐵路,其中包括日本投資建設的幾條南滿鐵路支線;張作霖也用京奉鐵路的經濟收益,投資修建了與日本人競争的路線。

    中國在華北的建設和在滿洲的新路線,一方面是出于對日本的戰略考慮,另一方面也出于經濟上的需要。

     在1928年至1937年間,中國在關内修建的鐵路将近3400公裡,包括完成全線的粵漢鐵路、浙贛鐵路和同蒲鐵路;這些鐵路的修建,主要不是靠外國借款。

    浙贛鐵路主要由中國銀行提供貸款,同蒲鐵路是由山西省自籌稅收集款。

    在滿足軍費需求和還本付息之外,南京政府能夠從中得到用于經濟複興的資金就所剩無幾了。

    在這同一時期,滿洲建成了4500公裡鐵路,主要是日本在1931年後新建的,是作為僞滿洲國發展工業的基地計劃的一部分。

    在中日戰争的巨大困難時期,中國在未淪陷區建成了1500公裡鐵路,對中國的經濟和軍事起了重要作用;日本人在中日戰争時期也在滿洲增建了許多路線。

     在50年來修建的鐵路中,有将近40%在滿洲,有32%在關内的長江以北,22%在華南,4%在台灣。

    在人口稠密的華南,鐵路裡程相對來說是很小,這證明前現代精巧的帆船和舢闆與現代的輪船和汽艇水路運輸網的持久性,繼續有效地同蒸汽機火車競争。

    從土地面積和人口比例來看,滿洲的情況遠較中國其他任何地區為好,也反映滿洲工業化程度較高。

    沒有鐵路穿過富饒的四川省,也沒有鐵路抵達西部的甘肅、新疆和西藏。

    中國幅員廣大,與少得可憐的鐵路裡程太不相稱;中國鐵路發展還十分雜亂無章,路線的分布也常常是不經濟的。

    從中國全境來看,一個更合乎需要的鐵路系統,應當是以漢口為中心的輻射網。

    而中國實際的鐵路系統,卻是一個平行的鐵路網,并且過分集中于華北和東部。

    在滿洲曾發展過輻射與平行相結合的鐵路網,但由于20年代中國與日本在東北的競争,這種鐵路網受到不經濟的複線損害。

     中國鐵路系統的建設,曾涉及大量從英國、比利時、日本、德國、法國、美國和荷蘭的借款;這個借款順序,是按1898&mdash1937年每個國家的鐵路借款總額排列的。

    這些借款集中在清末民初(條件常常涉及外國對修建路線的實際控制),也反映了外國辛迪加為鐵路特許權和借款合同而進行的競争;同時也是這些國家在政治上和金融上的明争暗鬥以及陰謀詭計。

    鐵路債務的償還來自路線的營業收入;從1925年到1935年,大多數鐵路借款都拖欠未還。

    到1935年12月31日,未清償的鐵路債務總數,包括本利,合計為53827443英鎊,或891920730元。

    [102]鐵路債券的下跌,以隴海鐵路為例,竟跌到票面價值的11%。

     中國政府的鐵路收益支付能力,僅夠付給債券持有者的利息。

    在1916&mdash1939年期間,平均每年營業的淨收入,占軌道和設備成本的7.4%,而鐵路借款的利率為5%&mdash8%。

    雖然中國鐵路營運效率明顯低于南滿鐵路,但從經濟效益上來看,政府的鐵路收益還是可行的,給民國時期的民間帶來了經濟增長,并能産生為數不大的利潤。

    在這20年中,鐵路平均營業淨收入的35%用在借款利息的支付,大部營業淨收入&mdash&mdash例如在1926年、1927年和1930&mdash1934年,有50%以上移交給中國政府,用于一般的開支[103];1921年至1936年移交給政府的款項,相當于增加鐵路設備支出的兩倍。

     中國政府鐵路很少盈利的主要原因,是民國時期不斷的國内紛争。

    互相混戰的軍閥,不僅征用鐵路運送軍隊,甚至把客運和貨運的收益用作維持其軍隊的軍費。

    例如1912年至1925年間,京漢鐵路的客運(按人英裡計算)有21%是軍運;1920年至1931年間,北甯鐵路有17%的客運為軍運。

    [104]除了戰争直接破壞(這可能最小),路軌和車輛的維修完全被忽視。

    在這20多年中,鐵道部門通常隻能從幾條支線中得到穩定的收入,而整個鐵道系統則日益變得陳舊和效率低下。

     在1912年至1947年期間,直至20年代中期,中國政府的鐵路運輸,客運和貨運都是逐年增長(見表19)。

     表19 中國政府鐵路的客運和貨運的指數,1912&mdash1947年 續表 資料來源:嚴中平:《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207&mdash208、217頁。

     北伐戰争和南京政權的建立,一度影響了客貨運輸。

    但到了相對平靜的30年代,鐵路運輸不僅有了恢複,而且超過已往的水平。

    1937年至1945年間,日本人占據了中國大部分鐵路,國民政府被迫轉移至内地。

    這些在此一時期的數字中也有反映。

     中國政府鐵路的營業收入,約有40%來自客運,其中相當大一部分是運兵;礦産占貨運的一半。

    占據貨運重要性第二位的是農産品。

    貨運的一般形式,是把農産品和礦石從内地運到沿海的條約口岸,由條約口岸再把工業品運到内地。

    民國的前10年中,農産品運輸的增加,正反映前述農業趨向商品作物産量的增長。

    特别是在滿洲,華北也是如此,如表12和表13所示,鐵路推進了農業産量的緩慢增長。

    如表19所顯示的,世界經濟的不景氣對中國經濟作物的影響,以及中日戰争爆發前農業的複蘇。

     關于公路的裡程,1912年以前,中國不存在行駛機動車的道路。

    在1937年7月之前,中國完成了約11.6萬公裡,其中4萬公裡鋪了路面。

    [105]這些公路的修建,大多數是在1928年以後。

    當年即修築公路3.2萬公裡,均由全國經濟委員會公路總局所承擔;既是為了軍事上的需要,也是為了商業上的需要服務。

    例如七省公路建設計劃,由河南、湖北、安徽、江西、江蘇、浙江、湖南七省合作,用公路系統把國民政府最具有實力的省份連成一體。

    公路的修築雖然少了一些,并且又十分簡陋,但在中國關内的分布,比鐵路的分布還是合理一些。

     中日戰争促進了内地公路的興修,其中包括著名的滇緬公路。

    但在1949年,如同1912年一樣,中國内陸地區的貨物運輸,仍然主要使用傳統的水陸運輸工具,很少使用汽車或火車。

    例如,在1941年9月,在江蘇、浙江、安徽三省,共有118292艘在汪僞政府的船民協會登記,共計有850705噸位,水手459178名。

    [106]帆船運輸,還是長江下遊、華中和華南短途大宗運輸的主要手段。

    在上述地區,許多世紀以來,河流、湖泊和運河連接起來,形成一個廣大複雜的運輸網。

    與之相對照的,各港口之間的貿易,早在19世紀的90年代,就已基本上采用輪船運輸&mdash&mdash主要是外國人的船。

    但在幾個條約口岸海關申報和結關的中國帆船,其總噸數自1912年至1922年大緻依舊不變,隻是到了20年代以後才急劇下降。

    [107]在20世紀的前數十年中,中國主要河流行駛的輪船運輸在穩定增長,從登記的船隻總噸數增加中可以得到證明。

    1000噸以下船隻,從1913年的42577噸增至1933年的246988噸。

    但内河的帆船,在許多地方仍持續相當長的時間。

    例如長江在宜昌以上,帆船的總噸數,從19世紀90年代到1917年還略有增長,直到20世紀20年代才開始下降。

    南甯和梧州之間的西江,也是到了20世紀20年代,輪船才取代了帆船。

    [108] 運輸部門也和别的部門一樣,中國經濟在20世紀前半期變化很小。

    這個很平常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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