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往往被掩蓋起來,置于視線之外;而把不相稱的注意力放在經濟中很小的現代部門,既表現在官方的言行中,也表現在中國經濟學家的著作中;既表現在拟寫給外國人看的年鑒和報告中,也表現在非中國學者所指導對1949年以前中國經濟的研究中&mdash&mdash隻有日本人在這個問題上,對中國有一個比較&ldquo現實主義&rdquo看法。
南京政府放棄了對土地問題的解決,卻主要從現代經濟部門榨取收益,這等于建造空中樓閣。
政府與經濟
無論是北洋軍閥政權及其後的南京政府,都是主要從城市的經濟部分為政府籌借經費。
民國的政府既不是從農村征收大量稅收,也沒有對半自治的省或地方的收入和支出産生重大影響。
換言之,在1949年以前,沒有一屆政府不是通過中央财政來管理國民總收入的大部分。
其結果是政府的政策雖對經濟有深遠影響,但在實際上,卻從來不能推動中國經濟朝現代化的道路前進。
例如在1931年至1936年間,中央政府的總支出,占國民生産總值的2.1%&mdash4.9%,平均為3.5%(如果各級地方政府的支出也包括在内,這個百分比數可能要加倍)。
稅收比這個數字要小得多,這一方面反映國民政府無法調動農村的資源,另一方面也反映其不能或不願對整個社會征收所得稅。
而且這有限的政府收入,也大量浪費在維持一支龐大的軍隊,并耗費在持續的内戰之中;或者用來償還内債和外債本息作抵押。
無論是北京政權或是南京政權,都不能從政府收入中提出資金,用于任何重大的發展投資,其政策也沒能促進私營經濟資本的形成。
辛亥革命後,新的共和政府首先與清朝的财政體制作鬥争。
雖然各種财務名稱和官僚結構很快給改變了,但共和政府比起清政府來,更加無力控制中國的稅收來源。
1913年,北京政府曾試圖劃分中央、省和地方稅收的範圍,但由于中央政府過于軟弱,無法執行有關規定,即使袁世凱政府也不例外。
1914年以後,除關稅和鹽稅外,其他大部分稅收由各省管理。
從法律上講,田賦(和一些貨物稅)仍應屬于中央政府,但在事實上卻歸各省所控制。
盡管名為&ldquo某省的國民支出&rdquo會計名目之下,實際都是在省内花銷。
袁世凱在1916年死去之前,還能從各省提取一些田賦款項。
這種狀況,斷斷續續以最低數額維持到1921年。
此時政治形勢嚴重惡化,内戰遍及全國,北京政府完全失去了對财政的控制。
[109]
關稅幾乎全用來償還外國的借款和支付賠款。
從1912年至1927年底,北京政府能夠從海關收入中用于行政經費和其他支出的,僅為海關全部收入71767200海關兩的20%,即為142341000海關兩。
[110]1902年和1918年兩度修訂了關稅細則,但由于市場價格的上漲,1923年以前的實際進口稅率在2.5%&mdash3.6%之間變動。
1923年再次修改海關稅則,使實際稅率達到5%。
在1930年中國關稅自主之前,關稅的收入不可能有大幅度增加。
從1913年到1922年底,鹽稅的收入超過了關稅;不過,1922年以後,中央政府隻能得到鹽稅的一部分。
1913年,為了給&ldquo善後大借款&rdquo(袁世凱政府如沒有這筆借款,可能難以存在)提供保證,任命了一位洋會辦來監督并實際控制鹽務署。
雖然這有損于國家尊嚴,但這一措施使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立即大幅猛增。
實際上用鹽稅償還外債的數目并不很大,例如,善後大借款從1917年起用關稅償付。
但由于不斷的内戰,這種相對較好的形勢不久就不複存在。
各省對鹽稅橫加幹預漸漸嚴重起來,鹽稅收入被各地大量侵吞,食鹽走私猖獗。
1922年後,鹽稅總收入明顯下降,實際上交給北京的部分也在減少。
鹽稅的純收入,在1922年曾達到最高點8600萬元;1924年降至7100萬元,1926年降至6400萬元,1927年降至5800萬元。
1922年,鹽稅實際上交給北京的也隻有4700萬元(或純收入的55%);1200萬元經中央政府同意留在省裡;但有2000萬元(占23%)未經中央同意,即為地方占用。
1926年,被省當局和各地駐軍截留的鹽稅,總額達3700萬元,當年上交北京的實際數額僅為900萬元。
[111]
面對長期的财政困難,北京政府被迫靠舉債度日。
1912&mdash1926年間,财政部共發行27種國内債券,票面總值計6.14億元。
[112]但債券是折扣銷售,最低時售價僅為面值的20%,所以政府實得的收入比發行額要少得多。
南京政府時期也是如此,但對此時債券發行的情況尚不得而知。
看來成立有紙币發行權的新銀行,和政府舉内債之間有密切的關系。
這些國内債券大部分被中國的&ldquo現代&rdquo銀行所認購;這些銀行持有政府證券,作為投資和作為發行紙币的儲備,并得向政府預支。
北京政府留給其後繼者2.41億元内債;這似乎表明,北京政府雖然拖欠債務,但債權人并沒有因北京政府打折扣的公債券而太吃虧。
北京政府舉借内債,一次一次使軍閥得以中飽私囊;但這些借款的收益,卻沒給國家帶來什麼好處。
内債和外債的還本付息,成了北京政府最大的支出;加上軍費的支出,至少占去每年總支出的4/5。
[113]政府在支出了一般行政費用之後,也就沒有餘款進行發展投資了。
省和地方的稅收收入,也被軍費和治安費用耗盡。
[114]北京政府的舉借外債,也不是着眼于進一步發展經濟。
1912&mdash1926年期間的新外債,在數量上是少于清末的賠款和鐵路借款。
外債總數(不包括庚子賠款),從1913年的約5.26億美元,增加到1931年的6.96億美元。
[115]1913年的2500萬英鎊善後大借款,是新外債中最大的一筆。
此外,相當大一部分外國借款,是1918年的所謂&ldquo西原借款&rdquo&mdash&mdash日本利益集團向當時執掌北京政權的安福系軍閥和幾個省的地方政府借予的無擔保借款,主要用于打内戰和進行政治陰謀活動。
後來,&ldquo西原借款&rdquo中的幾筆貸款,轉為合法的鐵路和電報借款,但其絕大部分&mdash&mdash約1.5億元,從未得到南京政府的承認。
與19世紀90年代對日的賠款借款,袁世凱的善後大借款和内債一樣,北洋軍閥這次窮途末路的借款,除了幾筆鐵路借款外,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沒有任何幫助。
事實上也有理由認為,中國每年償還政府債務的支出(包括庚子賠款),大于從新貸款中得到的收入。
例如C.F.雷默估計,在1902&mdash1913年間,每年平均付出8920萬元;1913&mdash1930年間,每年平均付出7090萬元,而在這兩個時期,每年平均借款收入分别為6100萬元和2380萬元。
如此大的資本&ldquo消耗&rdquo,必然引起中國經濟資源的淨流出,其影響當然是阻礙中國經濟的增長。
[116]
1928年南京政府建立後,經過了十年内戰,初步得到政治統一。
在1928年至1937年的九年中,國民政府對關内财政所達到的控制程度,超過了自清朝以來的任何時期;與1916年至1927年的軍閥時代相比,無論是稅收或稅收制度都有顯著的改進。
關稅自主是1929年至1930年恢複的,較高稅率的新關稅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1930年,海關采用金單位,将海關稅收計算标準由銀單位改為金單位,既保證了關稅的真正價值,又從下跌的銀價方面增加了收益,從而增強了政府對巨大外債和内債還本付息的能力。
1928年以前被地方大量占用的鹽稅,也并入到國家财政體系。
盡管仍要轉給各省,但鹽稅的大部分實際上已歸中央。
許多(雖然不是全部)中央和地方的貨物稅,合并成為全國通行的統稅,由中央征收,以交換省裡占用的田賦,基本上(雖然不是完全)廢除了厘金。
1933年,政府實行廢兩(舊制的白銀計算單位)改元,統一了貨币;然後在1935年以外彙儲備作為擔保,采用現代紙币制度。
美國收購白銀,無意中推動銀價上漲,并為中國提供了相當大一部分所需的外彙儲備。
1935年11月,政府規定白銀收歸國有,禁止把白銀作為貨币在市場流通,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發行紙币作為法定的支付貨币。
國民政府試行年度預算,大大改進稅收征收和财務報告制度。
為了實施财政改革與經濟發展計劃,國民政府于1931年成立全國經濟委員會,任命委員,指導國家經濟的&ldquo重建&rdquo工作。
這些成就大都仍然膚淺,但與過去相比,給人以深刻的印象。
由于國民政府收入的基礎是适用于現代經濟部門的間接稅,因此對産值的緩慢增長受到嚴重限制。
由于不能對農業征稅,使稅收的增加受到難以克服的限制&mdash&mdash也是對政府計劃的限制。
關稅、鹽稅和貨物稅給一般消費者以沉重負擔,稅收的實際影響也是難以追究的問題;富人并沒有納很多的稅。
掌握在各省手中的田賦,既沒有改革,也沒有發展,同樣把負擔都加在小農身上。
國民政府的經濟政策根本沒有解決農民的問題,也沒有促進工業的增長,更沒有有效地利用人們的政治支持和心理支持,使中國經濟能從停滞狀态中走出來。
[117]到1937年為止,所得到的收獲并不大,由于此後12年的對日戰争和内戰,而政府也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中國人民在戰争年代付出的犧牲得到補償,一切都蕩然無存。
表20列出南京政府1928年至1937年間的九省财政年度的主要收入和支出。
在1938年以前,省和地方政府的支出數量仍然很大;在以後戰争時期,省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與中央的支出相比,則急劇下降。
但即使把省和地方的支出加在中央政府的支出上,總數也僅占中國國民生産總值很小的比例,在1931年至1936年期間,僅占3.2%&mdash6%。
美國可以比較的數字,是1929年占8.2%,1933年占14.3%,1941年占19.7%。
[118]就國民收入而論,中國的中央政府的支出為數很小,這既反映了國家稅收基礎的狹窄,也反映了經濟的現代部分的有限規模;而這個部分實際上承擔國民政府稅收的最大負擔。
1929年初,國民政府開始實行财政控制。
除海關外,僅在浙江、江蘇、安徽、江西、河南五省實行。
這種情況後來有所改善,但在1937年以前,中央政府從未達到對華北、西北和西南完全控制的地步。
中日戰争全面爆發後不久,政府主要依靠的沿海和長江流域各省,淪陷于日本人之手。
表20 南京政府的收支報告,1928&mdash1937年(百萬元和%)
續表
* 除1928&mdash1929年外,包括征稅費用;不包括現金餘額。
+印花稅,省級彙款,政府企業利潤,雜項。
&ne6204萬元=各省征收的國稅和直接支付的軍費。
§主要從鹽稅中轉給各省。
Ⅱ 中央銀行資本,2000萬元,1928&mdash1929年;7400萬元,1934&mdash1935年。
Ⅱ政府企業收入,1934&mdash1935年,6100萬元;1935&mdash1936年,6700萬元;主要來自鐵路,包括軍事運輸的價值。
** 包括7800萬元的各種内部轉賬。
++包括&ldquo建設費&rdquo,1933&mdash1934年,700萬元;1934&mdash1935年,2600萬元;1935&mdash1936年,8800萬元;1936&mdash1937年,5400萬元;其中一部分可能投資于軍需工業。
資料來源:财政部長的年度報告,見P.T.陳:《财政》,《中國年鑒,1935&mdash1936年》,第1192&mdash1237頁;《中國年鑒,1936&mdash1937年》,第587&mdash588頁;揚格:《中國的建國成就,1927&mdash1937年:财政和經濟記錄》,第433&mdash440頁。
1928年6月,在全國财政會議上,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稅收界限,中央政府正式把田賦讓給各省。
這個劃分并不是一項政策,借以改善北京政府遺留下來公認的财政管理混亂狀态。
而南京政府對政治現實的承認,意味着為了換取各省軟弱的支持,中央政府放棄了對創造國民總産值65%農業部門的财政權力,這也就放棄了對不公平田賦制度徹底改革的任何努力。
在現行的田賦制度下,土地的謊報和官員的腐敗,使一些富人逃避公平納稅的義務;結果是很大一部分農業稅收被截留,不能用于公共社會福利。
1941年,在戰争的環境下,未淪陷區,中央政府從各省收回了田賦管理權。
為了補償地方政府在稅收上的損失,中央政府答應給以現金補助。
田賦征實和随之而來的糧食征借,在1942&mdash1943年和1943&mdash1944年,分别為中央政府提供了總收入的11.8%和4.2%。
但到抗日戰争結束時,中央政府的農業稅收很快又降下來。
戰時實行的田賦征實,确實使中央政府能夠控制對糧食供應的同時,也減少了政府向軍隊、公務人員和城市工人供應糧食的直接支出,相應地抑制了戰時貨币發行量的增長速度。
不過實行田賦征實時,政府并沒有對舊田賦制度的不公平作任何糾正。
當國内其他階層大都被免除類似的直接稅,而小農卻增加了新的不公平負擔。
[119]
同所有&ldquo不發達&rdquo國家一樣&mdash&mdash明治時期的日本和1949年以後的中國是主要例外,戰前南京政府的收入主要靠間接稅。
南京政府三項最重要的稅收,是關稅(關稅自主權收回後,收入迅速增加)、鹽稅和貨物稅。
如表20所示,在關稅、鹽稅、貨物稅這三項收入,仍占不穩定的1928年至1929财政年度總收入的55.7%。
在以後的八年中,這個比例在最高81.9%(1932&mdash1933年)和最低56.6%(1935&mdash1936年)之間變動,平均數為71.4%。
在這三項以外的收入,是各種雜稅和政府企業的收入,而最主要的是來自借款。
到了1936年10月,政府才開始初步征收所得稅。
1937年中日戰争爆發,阻礙了征收所得稅計劃的推行;所得稅、遺産稅和戰時過分利得稅,三者加起來未超過政府總收入的1%或2%。
在中日戰争及其後的内戰時期,商業和金融業的投機交易,為包括政府&ldquo知情人&rdquo在内的極少數人帶來了巨額利潤;但這些獲利者從未被真正征稅。
抗戰以前,國民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來自遞減的間接稅;盡管1937&mdash1949年國民政府的收入中,來自稅收的比重愈來愈少,但間接稅仍是主要的。
在中日戰争爆發前,外國借款在國民政府的财政中,所占數字并不很大。
幾筆數額不大的借款,都是30年代借的,其中包括兩筆總數為2600萬美元的商品貸款和鐵路修建貸款。
戰後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和美國(經濟合作署)的援助基金(當然不是借款),主要用于彌補中國巨額的外貿逆差,但由于沒有适當的計劃或管理,因此也沒有給經濟帶來多大裨益。
1937年至1945年間,中央政府實際利用戰時信貸和租借法案,合計約21.5億美元(美國18.54億,蘇聯1.73億,英國1.11億,法國0.12億)。
這些款項,部分是為軍事供應和軍事服務形式提供的;部分在戰時和戰後,與政府積累的外彙(主要是通過美國在戰時以高彙率購買中國貨币得到)一起,在企圖維持法币對外價值中浪費掉了。
[120]總之,外國貸款和援助,幫助了國民政府度過了戰争,但對戰前和戰後中國經濟的發展毫無所助。
表20所示,曆年财政收支赤字,主要由内債來彌補,實際上在1931年至1932年以後,每年的内債都超過赤字本身,因為在一些賬戶中,這些款項被作為現金平衡。
在1927年至1935年間,南京政府财政部發行了38種公債,票面價值為16.34億元。
[121]這種&ldquo一般用途&rdquo的舉債之所以成為必要,主要是由于政府大量的軍費開支。
因為政府在政治上的無能為力,不能&ldquo打破飯碗&rdquo裁減中央和各省的軍隊。
另一方面,政府用來圍剿中共蘇區的支出日益增加;1931年後面臨日本即将入侵,蔣介石軍隊的現代化也需用款項。
1931年和1932年,政治和經濟均呈惡化形勢,上海的債券市場呈現嚴重的蕭條。
例如,财政部發行以關稅作擔保的國庫債券價格,由1931年1月的62.9元跌至12月的26.6元。
1932年1月應支付内債本息約為2億元,相當于1931&mdash1932年财政年度預算收入的1/3。
同時,大多數内債應在五年償還。
由于舉借新債已不可能,面臨舊債無法償還的前景,政府迫使銀行和債券持有者清理債款,将所有債券的利息率固定為6%,并将償還期延長一倍。
從1933年開始,由于世界大蕭條的影響波及到中國,政府的财政赤字再度增加。
如表20所示,從1933年到1935年,由于軍費支出上升,借款總額逐年增加。
到1936年2月,政府進行了第二次内債大清理,發行統一公債14.6億元,取代33種利息和償還期不同的舊公債。
統一公債為五種用海關收入作擔保的公債,年息6%,償還期分别為12、15、18、21、24年;此外,又發行新公債3.4億元。
到1936年底,國民政府共發行内債總數接近20億元。
大量内債的發行及其處理,揭示出國民政府和上海銀行界之間的共同的利害關系,其中包括四大官方銀行(包括1933年設立的中國農民銀行)。
政府發行的債券,很大一部分為銀行所吸收。
例如1936年2月,銀行持有總額2/3未償還債券。
除了少數例外,至少在1932年以前,南京政府的做法是将債券存入銀行,作為預支其面值50%&mdash60%現金的附屬擔保。
當債券公開發行和公布市場價格之後,銀行再以預支款和市場之間的差額,從政府手中購入這些債券。
絕大多數債券的發行價格可能僅為98,而市場上的最高報價從未超過80,甚至跌到30或40。
一項可靠的估計,在1927&mdash1934年間,共發行公債面值為12億元,而南京政府實得的現金,可能僅為面值的60%&mdash75%。
[122]因此,名義上的利息是8.4%&mdash9.6%,财政部的實際負擔則是12%&mdash16%。
如果利息和本金如期償還,債券持有者一年可能賺到20%&mdash30%的利息。
1932年内債清理後,政府償還内債的負擔有所緩解;内債平均的年收益率,從1932年底的15%&mdash24%,跌到1933年的16.8%,到1936年跌到11.6%。
[123]債券被銀行買去作為發行紙币的準備金;1935年實行币制改革後,貨币的發行量迅速增長。
公衆對上海市場上政府債券的需求,主要是為了投機,而不是為了投資。
由于公債還本付息的費用不斷增長,政府被迫于1932年和1936年實行公債清理,使名義利率下降,延長了償還期,對債券市場形成了沖擊。
直到戰時的通貨膨脹,實際上抵消了國内公債&mdash&mdash這是民國時期唯一的實質&ldquo累進稅&rdquo。
在此之前,向政府提供信貸,一直是對貸方大為有利。
政府的主要信貸者,是在現代銀行系統中居于統治地位的四大政府銀行。
在銀行系統起操縱作用的,是政府中的顯赫人物,利用銀行資本進行政治欺詐來謀取個人利益。
人們普遍相信,在30年代,中央銀行是孔祥熙的,交通銀行是CC系的,中國銀行是宋子文的,中國農民銀行是中國軍隊最高領導的。
[124]不過,個人的貪污是不易有證據可查的。
無論如何,把可以用于工業或商業投資的資金,用于政府的軍費支出,或用來從事公債市場上的投機,貪污的後果比之這些,或許不那麼嚴重。
20世紀的中國銀行系統,沒能為整個經濟的發展建立起信用的職能。
第一,中國的現代銀行業并不發達。
雖然從1928年至1937年有128家新銀行開業;在1937年,中國有164家現代銀行和1579家支行,但大都集中在沿海各省的主要城市(在1936年,僅上海就有58家總行和130家支行)。
在内地的農業地區,現代銀行機構極少,并完全不能适應農業經濟對信貸的需求。
20年代和30年代發展起來的合作社,本來可以作為銀行系統和農民之間的中介人,但在數量上少到無足輕重,并傾向于把大部分信貸貸給較富裕農民。
這些富裕的農民,通常能夠以比較低的利率從其他地方取得貸款。
30年代興旺一時的錢莊,此時雖幸存下來,隻傾向于向當地的商業提供資金。
至于條約口岸的外國銀行,雖有充足的資金供應,包括中國富人在其中的大宗存款,但其主要業務是為外貿提供短期資金和從事外彙投機。
在中日戰争爆發前的十年中,中國确曾有過發展現代銀行系統,但卻被歪曲成為向總是欠債的政府籌措資金的工具。
幾家主要銀行的資本和儲備,從1928年的1.86億元增加到1935年的4.47億元。
在同一時期的銀行存款,從11.23億元增至37.79億元,增額中有許多來自政府&ldquo四大&rdquo銀行的增長。
1928年,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民銀行[125]共有資本和儲備6400萬元,或總數的34%;到1935年,數字是1.83億元,或總數的41%。
四大銀行的存款總額為5.54億元,或占1928年存款總額的49%;到1935年是21.06億元,或總額的56%。
到1935年,政府擁有10家現代銀行(包括四大政府銀行)資本額的4/5,即1.46億元,這個數字相當于全部現代銀行總資本的49%,或為全部現代銀行總資産的61%。
其他主要的私人銀行,也都在&ldquo四大&rdquo政府銀行控制或影響之下。
許多互相關聯的董事會,把主要地區的銀行集團、政府銀行、錢莊組織及其所投資的保險業、商業和工業企業都拴在一起。
省銀行中最大的是廣東銀行,擁有全省地方銀行總資産的40%,與中國銀行有密切的關系。
政府和私人銀行之間的合作,便于滿足财政部借債的需要,但也擠占了私營生産和貿易部門所需的資金。
此外,建于1928年的中央銀行,在貨币供應和信貸方面,也沒有成為一個真正的中央銀行,基本上是為政府的債務提供短期資金的工具。
[126]
總之,這就是由四家政府銀行居統治地位的集中化銀行結構系統,集中了銀行業的财源,目标是實行&ldquo經濟控制&rdquo,這正是國民政府經濟思想的基本特征。
國民政府經濟控制所達到的目的,主要的卻不是經濟的改革和發展。
在30年代,政府通過銀行得到的信貸,都用在以武力統一國家上面&mdash&mdash在南京政府看來,這是頭等大事。
盡管許多中央機關和省級政府忙于制定計劃,但可用于經濟發展的資金,已所剩無幾了。
根據已公開發表的資料,在1928&mdash1937年(不可能洩露政府軍事費用的總數),年支出的40%&mdash48%用于軍事目的。
軍事撥款加上公債和賠款的還本付息&mdash&mdash大多數借款出于軍事需要,占每年總支出的67%&mdash85%&ldquo政府&rdquo開支中的大部分是征稅的費用&mdash&mdash例如,1930年至1931年占1.2億元中的6000萬元,1931&mdash1932年占1.22億元中的6600萬元。
公共工程的撥款數量極少,而福利的支出幾乎沒有。
由于政府總支出隻占國民收入中很小的一部分,但上述的收支格局,對經濟發展和國民政府的穩定,隻産生消極的影響。
在30年代,軍費支出可能從未超過中國國内生産總值的2%,這是真實的&mdash&mdash1933年是國内生産總值的1.2%。
而此時日本對中國的威脅正在加緊進逼。
此外,軍事的支出,也可能産生有實際價值的經濟附帶作用,如修建公路,農民的士兵學會操作與維修簡單的機器,促進了某些工業(例如化學彈藥)的發展,等等。
因此,前面所說的&ldquo龐大的軍事機構&rdquo一語,隻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反映了部分對南京政府所作的反面評價。
但是從實際效用,而不是從潛在的财政資源來看,南京政府巨額的軍費支出,确實本可以用于私營經濟部門的投資,或對消費的經濟資源抽取。
南京政府此舉,既未平息國内的動亂,也未能阻止日本的入侵。
由于普遍實行遞減的間接稅和償還内債,使實際債券的購買,從低收入階層轉移到少數富有投機者的手中。
由于内債的收入主要用于軍事目的和舊債的還本付息,債券持有者隻願進行投機,而不願進行投資。
因此,舉借内債并不能導緻商品質量的增加,也不能增進公共和私人支出,以補償遞減的國稅結構所加給中國人民的負擔。
此外,對私營工業企業家來說,銀行信貸一直是短缺的。
30年代,銀行付定期存款為8%&mdash9%的利率,用這些定期存款去購買政府公債,必然使銀行貸款的利率過高,阻礙了向私營工業、商業和農業提供大量資金。
在中日戰争爆發前的最後兩年,輕度的通貨膨脹勢頭已經出現;部分原因,是1935年币制改革之後,貨币的供應量能自由增加。
不過此時的通貨膨脹,比起始于1937年中日戰争爆發,止于1948年至1949年國民政府的貨币體系徹底崩潰的膨脹,實在不啻小巫見大巫。
中國失控的通貨膨脹,主要是為了彌補不斷的财政赤字,去無限制地發行鈔票。
而最根本的原因,則是日本人在戰争的第一年就占領了中國最富饒的省份;但也不能否認發行鈔票對于支持八年抗日戰争所起的作用,而國民黨在三年内戰中仍采取大量發行鈔票的政策。
面對1948年至1949年通貨膨脹的危險,國民政府竟沒有作出制止通貨膨脹的措施。
在1937年至1949年間,國民政府執行一種令人驚奇的經濟政策,這實際在1937年以前已經顯現出其缺陷性了。
[127]表21列出1937&mdash1948年紙币發行的增長和飛漲的物價指數。
直到1940年為止,通貨膨脹仍然是緩和的,并且大都限于較為敏感的城市經濟部門。
由于1940年歉收,1941年未淪陷區的糧食生産繼續下降,加之太平洋戰争的爆發,遂引發了新的通貨膨脹的壓力。
從1940年至1946年,中國大後方的物價每年平均上漲300%以上。
1945年秋日本投降後,物價在短時期内猛跌;但從1945年11月至12月,物價指數開始以空前的速度上升;在1948年8月新的金圓券發行時,有一個暫時的停頓,其後即趨于暴漲。
在戰争時期,政府的實際收入和支出都急劇下降,不過收入比支出的下降要大得多。
戰前,最大的稅收來源是關稅;在日本人很快占領了中國沿海省份後,海關也都失去了。
随着淪陷地區的擴大,國民政府控制的後方地區也逐漸縮小,貨物稅和其他稅收也都随着下降。
在支出方面,政府償還内債本息的費用,由于通貨膨脹也急劇減少;而關稅和鹽稅擔保的外債償還,在1939年初也暫停支付。
軍費的支出,與1937年以前一樣,是政府的主要付出;特别是從1940年起,蔣介石為了進行持久抗戰,并準備在中日戰争後與共産黨決戰,于是進行大規模擴軍。
在戰争結束時,國民黨共有軍隊500萬人,耗費了政府戰時支出的70%&mdash80%。
這些軍隊武器裝備不足,軍官素質極差,對士兵的訓練與管理松弛。
由于過度征召農村的勞動力去服兵役,遂促成農業生産的下降。
又由于這些軍隊集中駐紮在大後方的城鎮附近,極大地增加了通貨膨脹的壓力。
與戰前一樣,國民政府軍隊規模的擴大和軍費的增加,既未能相應地促進中國的國防,也未能促進國民政府的穩定。
當1947年和1948年内戰激烈進行時,由于政府當權者拼命增加軍費的開支,使政府的支出完全失去了控制。
表21 紙币發行與物價指數,1937&mdash1948年
* 在每個公曆年的年底,除去1948年,該年的數據分别為6月和7月的。
+1937&mdash1944年:揚格:《中國與援助之手,1937&mdash1945年》,第435&mdash436頁。
1946&mdash1948年:張嘉璈:《惡性通貨膨脹:中國的經驗,1939&mdash1950年》,第374頁。
&ne在每年年底,除去1937年(1月至6月的平均數)和1948年(7月)。
1937&mdash1945年:中國未被占領地區主要城市平均零售價格指數(揚格:《中國與援助之手》,第435&mdash436頁);1946&mdash1947年:全中國;1948年:上海,張嘉璈:《惡性通貨膨脹》,第372&mdash373頁。
與戰前的格局一樣,國民政府在戰時通過征稅籌款,主要是遞減的間接稅(一個例外是戰時的田賦征實,其對貧窮農民的打擊比對富人的打擊更為沉重),特别是不向利用通貨膨脹大發橫财的企業家和投機家征稅。
在1945年至1946年間,在抗戰結束和内戰開始之前,政府在收複淪陷區時,其間間歇的時間雖然短暫,本可以出現一個實行徹底而公正的稅收改革,以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但政府并沒抓住這個機會。
戰時和戰後的政府支出,不是靠稅收,主要是通過銀行預支籌款,從而導緻紙币發行量的不斷增加。
債券的出售,盡管是強行攤派,也隻占1937年至1945年間累計财政赤字的5%,而在1946年至1948年間則更少。
1942年,政府把發行專有權交給中央銀行之後,甚至把債券存入銀行作為預支擔保的手續也取消了。
戰後,政府曾采取出售外彙或黃金與進口外國商品等辦法,來消除紙币發行過量的影響,以維持中國貨币的國際價值;但這些措施,也耗盡了國家積累的外國資産,而這些資産本應用于抗戰勝利後的經濟建設。
當然,在商品供應不足情況下,通貨膨脹是政府因财政赤字引發的過量貨币需求的結果。
在抗戰時期,大後方消費資料工業品的産量僅略有增長,但其絕對量是不足以減輕通貨膨脹壓力。
這些消費品大多是由私人小企業所生産,生産資料工業部門主要是政府或半官方機構投資。
大體與戰前一樣,政府也沒有有效的政策,使稀缺的資金用于最緊要的需求。
總之,戰時在内地發展起來的小工業基地,當戰後政府複員返回沿海時,實際上是被抛棄了。
收複中國工業較發達的省份,對解決商品供應不足的問題,可能有些希望,但這希望被事實殘酷地粉碎了。
蘇聯從滿洲搬走主要的工業設備;中共控制下的許多華北農村,拒絕向上海的紗廠供應原棉;資源委員會和接收敵僞企業的中國紡織建設公司的無能和腐敗;政府沒有合理和公平的計劃來分配戰争結束時所擁有的外彙資源,遂使國民政府同1937年以前一樣,沒有能力控制投機,對于改革稅制和為經濟發展優先安排投資也無所作為。
對外貿易與外國投資
在20世紀,對外貿易和外國投資,在中國經濟中的作用仍然是很小的。
西方和日本的經濟影響,隻在有些部門存在;中國經濟的絕大部分,都是外國人所沒有觸及到的。
據C.F.雷默和日本東亞研究所的估計,到1936年,外國在中國的投資總數曾達到34.83億美元;從1902年的7.33億美元開始增長,1914年為16.1億美元,1931年為32.43億美元(表22)。
按人口平均&mdash&mdash以1914年為4.3億,1936年為5億;這兩年的數字分别為3.75美元和6.97美元。
這些按人口平均的金額,明顯低于其他&ldquo不發達&rdquo國家的外國投資。
例如,1938年,印度是20美元,拉丁美洲是86美元,非洲(不包括南非聯邦)是23美元。
用一個特定年份的人均外國投資額,不一定是外國投資重要性的主要指标。
但是根據所得到的材料,以外國投資與國民收入和國内投資相比較,無法對資本流入量作出精确的估計。
據粗略估計,30年代初的外國私人淨投資,略小于中國國民生産總值的1%,約占總投資的20%。
[128]換言之,外國人在中國投資雖然總數很小,但并非沒有重要意義。
表22 外國在中國的投資,1902&mdash1936年(百萬美元;括号内為百分數)
資料來源:侯繼明:《1840&mdash1937年中國的外國投資和經濟發展》,第13頁,這個資料又是根據C.F.雷默的《中國的外國投資》和東亞研究所的《外國在中國的投資和中國的國際收支差額》。
雷默的數據表明,在1902&mdash1931年間,每年外國流入中國的資本,小于中國政府償還外債本息的款額與外國投資利潤之和,因而中國存在着巨額資本的淨流出。
[129]不過,如表27所示,華僑每年寄回國的彙款大于這個流出的款額。
所以總的來說,中國是資本流入;這種資本的流入,加上硬币支付,為中國繼續不斷的入超提供了資金。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價格上漲的因素外,外國投資總額的增長,主要是由于在華外國人将其所獲利潤用于在華再投資。
事實上,有些彙往&ldquo國外&rdquo的款項,從沒有離開過中國,而是被直接支付給上海或香港的外國信貸者;而這些信貸者把相當一部分利潤,再投資于設在幾個條約口岸的企業。
怡和洋行(又稱渣甸洋行)在1830年以來的一個世紀中,從一家小代理商,發展成為一個擁有衆多工業和金融機構的最大貿易公司,表明這一過程的辦法是相當有效的。
在1931年日本人占領滿洲,并在那裡發展大量投資之前,在中國最大的投資者是英國(見表23)。
英國的直接投資,在1914年和1931年,分别占英國總投資的66%和81%。
在1931年全部投資中,與外貿有直接關系的約占一半,房地産業占21%,制造業占18%,公用事業占5%,礦業占2%,雜項占3%。
當1905年日本在南滿的地位鞏固之後,其在中國的投資迅速增加。
日本的直接投資(占1931年總投資的77%)主要在運輸業(南滿鐵路)、進出口貿易、制造業(主要是棉紡業)和礦業。
俄國的投資,幾乎全部用于中東鐵路,這條鐵路在1935年出售給日本。
[130]
表23 外國在中國的投資&mdash&mdash債權國投資,1902&mdash1936年(百萬美元;括号内為百分數)
資料來源:侯繼明:《中國的外國投資和經濟發展》,第17頁。
在1914年、1931年和1936年,外國直接在華投資,分别占其在華總投資的66%、77%和77%,其餘的差額主要是向中國政府貸款。
侯繼明對雷默和東亞研究所(表24)的數據作了再核算,表明1931年外國直接投資分配如下:進出口貿易19.4%,鐵路16.0%,制造業14.9%,房地産13.6%,銀行和金融8.6%,航運7.8%,礦業4.4%,交通與公用事業4.0%,雜項11.3%。
這些數字表明,與許多&ldquo不發達&rdquo國家外國投資的格局不同。
外國在中國的投資很少進入以出口為方針的實業,如礦業和種植業;甚至在南滿,日本對農業的投資也是微不足道的。
在有一些國家&mdash&mdash例如拉丁美洲的許多國家,或荷蘭統治下的印度尼西亞,外國資本都集中在出口産業,結果導緻接受者經濟的片面發展,使其專門從事一種或幾種農産品或礦産的出口;這些産品的市場,對外國的經濟周期極其敏感。
此外,這種&ldquo殖民地&rdquo式的外國投資,加強了當地的土地所有者的階級地位,使其成為這種商業化農業的主要受益者。
但這個受益者階級卻未能把增加的收入用于工業發展的投資,原來是使用過去的方式處理這些收入,儲藏在本國内(購買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