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五章 土地制度

首頁
用。

    有些村莊,實際上所有的土地可能屬于一個或兩個這樣的家庭。

    在河北密雲縣的小營村,王家和周家擁有該村83%的土地。

    在山東曹縣的高魏莊,魏家擁有村裡6000畝土地中的5700畝。

    陝西米脂縣楊家溝的馬家,擁有該村90%的土地。

    江蘇蕭縣的長安村由六個小村子組成,其中之一由一家控制了所有的土地。

    [34] 在其他的村莊裡,大多數土地可能屬于地主的代理人(租棧),或者是屬于住在别村的一個富裕家庭,更典型的是住在市鎮上。

    1935年在安徽旅行的一位中國學者,報告了一個非在鄉地主的實例: 距縣城(阜陽)幾公裡遠的一個村莊住的主要是佃戶,他們的稻田被細分為小塊。

    如果再往前走,就會發現自耕農的數量在增加。

    據這些佃戶說,離縣城最近的土地是屬于住在那裡的商人的,他們每人擁有幾百畝土地。

    當我們進一步考察時,發現沿泉河有一條長牆。

    我們了解到牆周圍的土地屬于一個大地主,他擁有700畝土地,出租670畝,其餘的自己經營。

    他還是一個酒商。

    遠離這條長牆是其他幾個村莊,築有堤壩,屬于河肥西村的周家、劉家、唐家和張家。

    [35] 從部分農民自營的農田到完全由佃戶經營的農田,與大多數擁有自己土地的農戶這種混合狀态,使簡單的分類成為不可能,因為地區性的變化太複雜了。

    [36]國民政府在20世紀30年代中期收集的農村統計資料表明,多達46%的農戶擁有自己的土地,以務農為生;另有24%的農戶是半自耕農和自耕農,他們靠其他收入來源彌補農業收入;其餘30%是勞動&mdash佃農家庭,他們靠工資收入彌補從租種的土地上獲得的農業收入。

    [37] 大地主構成了村莊和集鎮的地方上層勢力的骨幹。

    然而,他們不是永久性的特權集團;他們的大家庭在村社中的地位很少能維持一兩代人以上,然後就被别的家庭所替代。

    即使在中國東南部單世系統治的村子裡,某一姓的富戶最後也被同姓的其他家庭所代替。

    支持上層輪換的說法的實證不多,但也的确存在。

    譬如當37個滿洲村莊根據定居時間分等,而把每一等農戶按他們到達該村時的社會地位和土地占有狀況,與後來1934&mdash1936年進行比較時,結果如下:對于最老的村莊,資料清楚地表明,到1934&mdash1936年,地主的總百分率下降了,自耕農的百分率上升了,而佃戶的百分率也下降了。

    [38] 居住在農村社區的家庭僅有少數幾戶曾積累起相當多的土地;其餘的或向他們租地,或成為雇工在他們的土地上勞動。

    當然土地最終轉手了,新的家庭積累起土地,但是同樣的租地和勞動繼續着,隻是由不同的農戶承擔而已。

    有些家庭怎樣能積累起土地,以後又失掉呢? 一個10到12人的大戶,能夠開墾和耕種40到60畝(接近3至4公頃)的大片土地。

    但是要擁有土地超過幾百畝(大約為15公頃),甚至更多,隻有巨富之家才能做到。

    關于這類家庭的幾個實例表明,最初大多是通過貿易、放債或者做官而緻富的。

    他們于是購進土地,開發新地,或者從那些典當或抵押土地以獲貸款的家庭得到土地。

    由兩個中國馬克思主義史學家搜集并分析的研究報告表明,19世紀在山東的135戶原地主中,有近60%以前曾經是官員或城鎮商人。

    [39]這些地主家庭住在臨近大運河的主要商業中心,在城市裡積累起财富,而後購買鄉村的土地。

    他們把一些土地出租給同村的農家;其餘的他們用從周圍農戶雇來的勞工隊耕種。

    這一事例大概也代表了同一時期其他省份的情況。

     富裕的城鎮家庭也購買成片的土地,雇用勞力去開發,然後招徕一些家庭定居,并作為佃戶去耕種。

    在陝北米脂縣,距縣城東南8公裡,距綏德縣以南16公裡處,有271個農戶的6個小村子坐落在楊家溝渠旁,渠水引自無定河。

    其中51戶出租土地,并且都屬于馬氏家族。

    他們一起住在一座山旁的圍牆後面。

    [40]馬家的發迹人馬家駱,最初于19世紀20年代末在綏德縣城經營一爿商店。

    他積蓄了錢,于1833年在米脂縣城開了自己的商店。

    他的四個兒子協助他,而第五個兒子當了官,并向家中彙錢。

    馬家駱就用這些積蓄放貸買地,并在糧食市場上做投機生意。

    最後他投資一大筆錢買下楊家溝附近的土地,雇來工人加以清理,又招徕一些家庭定居,并作為佃戶耕種土地。

    以後馬氏家族出售了他們的商店,遷到楊家溝居住。

    在以後的70年裡,馬氏家族的第三代、第四代兒孫放債、收租,并在糧食市場上投機。

    從第四代地主馬衛新的賬本可以看出,馬家收的谷租和索回的貸款,每年遠遠超出他們家庭所消費的糧食。

    他們把多餘的糧食貯存起來,當市場糧價上漲到最高時出售。

    1910年以後,這個家族擁有的土地規模不變,直到20世紀30年代後期,那時許多家庭因害怕被征用,開始出售他們的土地。

     另有一些例子講到富有的個人聯合起來開發土地。

    在湖南洞庭湖以南的一個城市湘陰縣,附近有10個人在1917年組成了一個公司,雇用了8000名工人築堤,并招徕一些農戶來租種土地。

    [41]一種更為普通的辦法,是城裡人通過放貸獲得土地然後出租,從而樂得一直充當非在鄉地主。

    農民們被介紹給有錢的人家,以抵押或典當田地借錢。

    如果不能償還,他們的土地就成了債主的财産。

    從日本研究人員所作的下列報道可以判斷,袁世凱曾在1909&mdash1911年用這種大規模放貸的形式,成為河南最大的地主之一。

     袁世凱在失掉權勢後退隐河南,在此期間,他獲得了他的土地。

    他用來獲取大片耕地的辦法,不是從不同賣主那裡以公平的價格購買,而是接受把土地作為擔保貸款的附屬品(入佃)。

    他的土地占彰德縣的1/10,多數是用這種方法聚集的。

    大家也知道他的親屬和代理人也用同樣的方法獲得土地。

    抵押給袁(出佃)土地,也就是遇到困難而需要錢的農民收到了現金,也收到了一份簽好字的契約。

    把土地抵押給袁的期限為三年,後來延長為八年。

    在這八年期間,許多地區遭受水旱災害,結果幾乎沒有農民能夠償還貸款和贖回抵押出去的土地。

    如果袁世凱的親戚和代理人接受抵押,袁氏本人,這個地主兼軍閥,就用現金貸款和契約作為誘餌。

    他爾後允許貸款延期,直到雙方同意的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為止,這時借貸人一般都無力償還。

    他通過取得這些抵押的土地,積聚了大片耕地。

    [42] 富裕家庭,特别是在家族之内,為了保持他們土地的完整和收到可靠的地租,通常組成一個聯合會,并把他們的一些土地交由聯合會安排出租。

    聯合會則用歲入興建村學、廟宇或其他公共設施。

    有時這些地主型的聯合會在一個地方掌握的土地,比任何單個的地主還要多,正如這份1933&mdash1934年的報告所證實的那樣: 在廣東,地主個人的勢力遠沒有地主協會的勢力大。

    除去許多縣政府和大量慈善機構擁有的公共财産外,廣東省耕地中非常大的一部分為地主協會占有。

    這些協會的土地包括學校(學田)、廟宇(廟田)、各種私人聯合會(會田)和宗族(大公田)[43]的土地。

    [44] 在另一些地區,通過放貸或其他活動獲得相當多土地的城鎮家庭,把他們的土地委托給代理人去管理。

    這些代理人又把土地租給各村的農家收租,向國家交稅,把部分田租收入交給城鎮地主,留下他們服務所得的報酬。

    [45] 分割繼承 在如此衆多的農村社區裡,有權勢的地主階級,也就是統治的人物,很少能完整地保持其土地超過一兩代人,除非把土地轉讓給家族協會。

    這是因為有分割繼承的習慣,即把土地和家庭财産分給兒子,盡管也為年邁的父母提供一些養老的保證。

    這一習慣實行于所有的家庭,不論大小及貧富,也不論在北方還是在南方。

    [46]這種習慣使有巨大财富的不斷繁衍的大家族最終讓位,産生出接替的新家族,雖是同姓,但親屬紐帶較弱。

    一位日本學者分析了華北農村有關分割繼承的資料後說: 中國人的家,在經濟、社會甚至精神上,基礎都是很脆弱的&mdash&mdash這樣的基礎似乎在逐漸瓦解。

    它的根本原因,看來在于家庭不和的事例很多,以及生活條件惡化,正是這些原因通常引起分家。

    然而&hellip&hellip家庭不和和生活條件惡化,實際上被用來作為分家的機會&hellip&hellip平分家産的動機十分強烈,足以引起和制造兄弟、妯妯之間的争執,而後導緻分家。

    [47] 如果農民和地主都堅信平分财産的原則,加上強調敬祖和孝順的其他準則,那麼會出現什麼情況呢?顯然,如引文所表明的那樣,受到支持的權利,或認為分割家庭财産是正當的規範,必然為許多家庭成員提供制造家庭分裂的理由。

    這必然引起分家。

    但是即使分割繼承為家庭内部紛争提供理由,那麼多紛争為什麼會開始呢?雖然這個問題還沒有引起學術上應有的注意,但基于最近對台灣農村婦女的研究,已有幾種可能的解釋,其中之一指出紛争的有力根源。

    瑪傑裡·沃爾夫證實,台灣的女子當進入夫家時,就為建立她們自己的母系家庭感情需要所驅使。

    實質上這個母系家庭将是&ldquo她自己的孩子和孫子&rdquo。

    年輕的新娘一旦感到她與所愛的、最依戀的人被分開後,必須為在一個新的家庭中生存下去而鬥争;這個家庭經常是由婆母支配甚至控制的。

    沃爾夫進一步斷言,&ldquo在很多情況下,到她這位年輕的新娘添加孫輩時,這個母系家庭和這一戶人家将幾乎完全重合起來,接着将有另一個兒媳與孤獨作鬥争,并開始建立一個新的母系家庭&rdquo。

    [48] 當年輕的新娘在一個由婆母支配的家庭裡為建立自己的地位而鬥争時,她唯一的有效鬥争手段就是依靠丈夫以建立她自己緊密結合的家庭。

    在有兩個或更多兄弟的家庭裡,他們的妻子在這個大的父系家庭裡,建立她們各自母系家庭的努力必将導緻兄弟之間的紛争。

    最終,總有一個或幾個兄弟要堅持分土地和财産。

     無論分家的理由是什麼,這一普遍長期沿用的習俗,使得大塊的甚至小塊的土地占有分解。

    有些事例足以表明,為什麼向下的社會流動總是出現,并且最終削弱了富人。

    1930年,滿洲綏化縣一戶富有的農家,把1000多 垧(667公頃)的地産分給11個兒子。

    [49]七年以後,這11個家庭已經售出土地45垧。

    這就意味着從父母轉到兒子手中的土地減少了5%。

    在河北的徐水縣,一個有地210畝(15公頃)的地主,1882年把地分給三個兒子,兒子們又将财産分給他們的後代。

    [50]到1940年,他們中間共有15個新家庭,種地324畝(大約21公頃),而在60年前,一戶曾種地210畝(15公頃)。

     家及其收入 在擁有土地的上層人物之下,是規模不同和貧富不同的其他家庭,他們的成員也生活在一起,分享一切。

    [51]家庭或者說&ldquo家&rdquo,是中國農村任何地方的最小、最緊密的社會單位。

    就此而言,在中國城鎮也是如此。

    費孝通曾生動地描繪: 在農村基本的社會組織是家,一個擴大的家庭。

    這個組織的成員擁有一份共有的财産,共有的預算,通過分工合作謀生。

    也就是在這個組織裡,孩子們出生、長大,物質享受、知識、社會地位都繼承下來。

    [52] 家猶如一個合作單位而起作用。

    它的成員完成分配給他的任務,把收入交給家長,平等分享處置報酬之權。

    主要的決定都在家長和别的成員讨論之後作出。

    下面是對河北沙清村農民的訪問記錄,描繪出這樣的家庭的功能。

     &ldquo家庭的主要活動是什麼?&rdquo &ldquo種地。

    &rdquo &ldquo家長、家長的妻子、長子、次子在勞動分工上是不是不同?&rdquo &ldquo不是,他們共同勞動。

    &rdquo &ldquo家長的責任是什麼?&rdquo &ldquo他管理家庭成員的勞動。

    男人種地,女人做家務,繡花。

    &rdquo &ldquo是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進行田間勞動?&rdquo &ldquo不,絕大部分僅由男子來幹,但是如果人手不夠,女人也來幫忙。

    &rdquo &ldquo這時家長也參加勞動嗎?&rdquo &ldquo他像家裡其他人一樣勞動。

    &rdquo &ldquo日常的勞動計劃是怎樣決定的?&rdquo &ldquo家長把所有人找到一起,在吃早飯時讨論。

    &rdquo[53] 每個家都由尊崇祖先和祭祀儀式維系的無窮鍊條和在它之前的另一個家聯系。

    [54]雖然當一個家系終止時,這鍊條有時也會中斷,但父母仍教育子女崇敬這個家的某些祖先,并教導他們勤勉節約,尊重老人,履行先人未竟之責。

    他們也鼓勵孩子們繼承祖先之遺緒,努力&ldquo擴大财富,光耀門楣,看風水尋墓地,修建更大的宗祠,講究禮儀的排場,以及采取許多其他措施,期以增加生者和死者的福祉與聲譽&rdquo[55]。

    當家長把财産傳給他們的兒輩時,兒輩們要用适當的儀式表示對家長和祖宗的尊敬。

    積累财富,特别是不動産,能夠确保舉行這種儀式。

    它還能夠保證在兒輩把财産傳給他們的孩子們以後,他們也能受到他們的孩子們的尊重。

     于是從許多方面來說,這個合作單位&mdash&mdash家,有着強烈的動機要積累财富。

    毫不奇怪,一切務農的家庭都力圖培養善于理家,艱苦勞動及節儉、勤奮等美德。

    每個家和家長都渴望發财緻富和人丁興旺,盡管事實上隻有很少的農戶能實現這個目标。

    所有農民都持有的這些價值觀念,是農村社會賴以建立的基礎。

    仁井田陞不無調侃地着重談到,不論大小和貧富的農村家庭莫不如此: 總而言之,從遠古中國就存在産生小家庭的條件&hellip&hellip近年來,到中國,特别是到小家庭占優勢的地區旅行過的人,看到中國農村大多數的家庭是小家庭,而人們曾設想存在的大家庭很少。

    有一段時間,人們曾企圖說明中國大家庭制的衰落。

    但是這樣的理論忽略了小家庭的繼續存在,而且也未注意到小家庭和大家庭本質上都有同樣的特征。

    這樣,如果我們說,今天小家庭是很久以前的家庭制度衰落的結果,那麼,我們也可以說中國的家庭制度,兩千多年以來一直在衰落。

    [56] 為了使這種合作單位獲得收入,家多方面地運用它的資源,而務農僅僅是諸多可能之一。

     家獲得收入的來源,可以有多種不同的組合。

    統一體的一端是地位低下的打散工,這種工作髒而且煩,要離家,甚至要離村。

    其次是當小販、夥計和掮客,做這些事要有一點技術,地位高一些,也比較幹淨。

    他們的收入往往并不比一個出賣勞動力的人為多,但是較高的社會地位還是有吸引力的。

    統一體的中間是務農,不論是在自己的土地上,還是租種别人的土地。

    統一體的另一端是經營土地、放債、開店、做官,或是當軍官。

    每個家長在分配家庭的人力資源時,必須從這些不同的收入來源中作出選擇。

    雖然某些工作收益比别的工作多,但每項工作的社會代價&mdash&mdash工作的遠近、地位、清潔狀況、艱苦程度和風險&mdash&mdash也必須仔細考慮。

     到20世紀第二個25年,農民家庭為他們的孩子選擇職業時,似乎已有了很清楚的順序。

    最高是當官,甚至從軍;其次是從事企業;而後是務農;接下來是當勞工,從按月計算或逐日計算幹農活到做家庭仆役。

    費孝通在報告中提到,家長通常試圖至少培養一個兒子成為官員或軍官。

    [57]林耀華研究了福建省的兩個家庭,記述了黃東林要與他的姻兄弟合作開店,而不是在田裡幫工。

    商店終于興旺起來,他得以為他的家庭建一幢新屋。

    [58]一些家庭積累了相當多的土地後,開始出租部分土地、放貸和從事商業活動。

    [59]如果我們根據農村家庭的财産來劃分它們的等級,我們發現在較窮、較小家庭的收入中,從低下的、風險大而報酬少的收入來源&mdash&mdash它們全然與務農無關,或彌補他們很低的農業收入&mdash&mdash之所得,總是占有很高的比例。

    [60]擁有的土地多于維持家庭生活的家庭,把他們的資源較多地用于農業,而很富有的家庭通常從事商業活動,不是去耕種自己的土地。

    [61] 隻是當個别的家庭能從其他家庭得到某種不足的資源時,它才能按照自己的願望去分配其資源。

    這就需要家庭之間的安排&mdash&mdash通常是在親戚關系的基礎上。

    我們已經看到怎樣通過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協議&mdash&mdash有關出租或佃入土地,借貸農業資本,借出和貸入現金,以及雇用或提供不同期限的勞力等等的書面合同或口頭同意&mdash&mdash達成的安排。

    在台灣的家庭之間的契約,經初步考察,與晚清和民國初年大陸家庭間的抵押和典當土地以及出租和佃入土地的契約,看來十分相似。

    [62]家庭總是在廢除舊的契約,又和不同的家庭訂立新的契約。

    總之,農村家庭間的私人契約安排,是為獲得不足資源所優先采用的辦法。

     家的合作形式 農村家庭在村裡謀生并不單靠契約,他們還互相合作。

    這類合作名稱各不相同,在某些村社很普遍,但在另一些村社則否。

    合作采取兩種不同的形式。

    [63]第一種隻包括少數農戶,他們在季節性需要最緊迫時,短期共用他們的土地、勞力或農田資本。

    這種形式的合作出現在朋友和親戚之間,時間短,通過相互同意而終止;在鄉間每個地方都有這種形式存在。

    第二種形式包括一個村子&mdash&mdash有時是幾個村子&mdash&mdash的許多農戶,他們組織起來,并承擔某項事業的費用。

    例如看守莊稼&mdash&mdash這在中國北方很普遍&mdash&mdash或者組織村防團。

    後者對所有的村來說,在法律和秩序崩潰時,是共同的活動。

    還有合作加工農作物,例如甘蔗,特别是在廣東和台灣南部。

    但是,需要大規模合作的最重要的活動可能是抗旱治水,包括防洪蓄水和灌溉。

     農村治水的組織有兩種類型。

    有些并入規模巨大的系統,由負責維護大河堤壩的公職官員管理。

    第二種類型由一個或幾個村級組織構成,隻為自己村社的農戶服務。

    這兩種類型的組織有某些共同特征。

    參加者都是有土地的農戶;他們分配費用和利益的原則,是根據每個農戶擁有的土地量(土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