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六章 農民運動

首頁
中國革命通常被認為是曆史上最偉大的農民革命,甚至被認為是農民革命的原型。

    的确,如果沒有農民武裝和如此衆多農民的支持,中國共産黨人就不可能取得政權。

    然而,很簡單,如果沒有共産黨人,農民也決不可能孕育出革命思想。

     為證實這一論斷,這章将首先論述農民的騷動;它是自發的,與共産主義運動同時發生,而又獨立于共産主義運動之外,并由汲幹農民收入的三種主要渠道,即地租、利息和賦稅所激起。

    [1]第2節在概述那些不是由地租、高利貸和稅收引發的騷動後,将概述民國時期農村騷動的類型。

    不論第1節中所分析的騷動,還是第2節中所涉及的騷動,顯然都是農民發洩憤怒的傳統方式,突然爆發又迅即消失,對現行秩序極少形成威脅。

    簡單地說,在農民能自發地做到的,與在共産黨領導之下農民所能做到的之間,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第3節将考察共産黨所面臨的一些困難,及其克服這些困難所采用的方法。

    利用農民作為基本力量推動革命的勝利,這既是難得的機會,又是巨大的挑戰!中國革命的鼓動者們變成了奪取政權的行家裡手,他們忠實于列甯的教導和榜樣(不必考慮是農民,而不是工人構成了基本力量)接受了這一挑戰,克制與狡黠并用&mdash&mdash不僅激發起熱情,還引起怨恨&mdash&mdash克服了這些困難。

     關于農村各類騷動和風潮發生的相對頻率的統計,有必要預先警告,由于來源的多樣和細目的多變,這些統計表和百分率隻對準确性提供一種迷惑人的保證。

    例如,在南京統治的10年間,記錄或僅僅提及的近千起事件中,隻有100起根據有用的資料能以準确的細節叙述,這些資料有的隻有幾行,有的卻有幾頁或多至幾十頁。

    這1000起事件中其餘的那些,我們隻能從不過一、兩行的概述[2]中極粗略地看到;更糟的是,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隻是一般地提到,完全沒有提供細節。

    [3]此外,某些被分别記錄于這種或那種記載中的事件,卻可能與同一事情有關。

    1936年上半年,在蘇州專區(江蘇)記載下來的20個抗稅案例中,大部分就是這種情況。

    是不是每一案例都應單獨對待?[4]再者,在哪一點上(持續時間、涉及人數、暴力程度),農民的憤怒表示能被視作一起風潮?而且,一起風潮在什麼時候就成了一場起義?換言之,我們必須認識到所記載事件的重要性是不一緻的。

     由于這些原因,在任何事件中,任何統計評價的可信性都可能為資料所提供信息的無法比較的性質所損害,而一種統計評價若把不能進行比較的事情(種類、持續時間或重要性迥異的騷動)放在一起進行比較,恰恰足以證明這種統計評價是完全沒有任何意義的。

     關于方法論的最後一點是,我們所了解的農村騷動的樣本,對那類持續時間較長的騷動的頻率并非很有代表性,也完全不能代表其空間分布。

    例如,我們是否應當把從20年代到30年代記載下來的抗稅風潮次數的增加歸因于土地稅的增加,同時農作物的價格下跌(從而納稅人的收入也降低了)?或者我們是否更應當把抗稅風潮次數的增加歸因于目擊者(新聞記者及其他知識分子)對農民處境更加關心?(可能兩者兼而有之,但比例如何?)當許多目擊者在上海的報紙上寫文章時,我們所知道的占壓倒多數的事件也發生在江南(江蘇南部)和浙江北部。

    [5]内地,特别是西部的省份,很少有報道;而在這些省份,專區和縣遠離省會,情況更是如此了。

     楊慶堃曾進行一次統計分析,不是對民國時期,而是對19世紀(1796&mdash1911)。

    [6]對那一相對長的時期,他的研究範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農村的騷動,也包括數量更多的城鎮風潮和沖突,土匪活動,以及為幫助政府滿足軍費開支而籌款,更不用說與太平天國和撚軍起義有關的1600起事件)。

    對于民國時期的史學家來說,把可與楊慶堃所分析的6643起事件和群衆行動(也就是說每年平均58起)相比的每年的總數加以比較考慮,并非不可能。

    然而,如果不确定的結論少一些,在某些情況下重複的結論少一些那就好了。

    一方面是他的雄心勃勃的課題[7]謹慎而有争議的結果,另一方面是他的關于家庭、鄉村和宗教的名著的非常有價值的發現,這二者之間存在鮮明的對比。

    [8]羅伊·霍夫海因茨所作的&ldquo生态學&rdquo研究的令人失望的結果,與這位曆史學家用傳統方式研究[9]所提供的大量信息儲存這兩者之間的對比,同樣有說服力。

    當然,本章所用的定性方法本身也會有主觀主義之類的明顯弊端,但這樣的方法至少不會顯示出一種名為用科學方法确定的,而實際有可能導緻錯誤的貌似真理的外表。

     自發的抗租抗稅 佃農與地主之間的糾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記載的非共産黨的農民活動中,抗租是個受到重視的範疇,因為它最能表現被剝削者反對剝削者的鬥争。

    抗租有時被單獨提及,有時領先于文獻根據更充分,但在社會性上卻較不純的抗稅範疇,在檔案館和彙編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這一事實導向誇大佃農的反抗。

    在民國時期這種反抗增多了,但仍限于少數,它引起的争端和對抗,多于真正的風潮。

     在真正的風潮中,值得注意的是1935年冬至1936年春騷擾蘇州附近鄉村的那一次。

    那裡為數衆多的非在鄉地主&mdash&mdash其中有些人甚至不知道他們的土地位于何處&mdash&mdash以及一些在鄉地主有委托催甲收租的習慣,由于催甲的腐敗和勒索,他們為人們所痛恨。

    [10]然而,古老的催甲制度并不是引起暴亂的唯一原因。

    它是由連續兩季歉收引發的。

    出于經濟上的考慮,地主們決定1935年不向派來評估災情的現場&ldquo災情視察員&rdquo報災,特别因為佃農們上一年曾同那些上報災的人進行過鬥争。

    縣政府曾因此要求所有的佃戶自行&ldquo申報災情&rdquo,但地主們懷疑災情被誇大,于是他們以他們計算的容許的減租額,自行削減了佃戶申報的損失總數。

    引起佃農不滿的另一個原因與用實物折合現金交租有關:恰在地租被固定前,蘇州一擔稻谷的價格從8元跌至7.5元,結果佃戶們被迫多交1/16的稻谷,而表面上地租并未改變。

    引起佃戶們憤怒的第三個原因是度量衡的改變(一老擔如今等于1.6新擔),這引起佃戶們誤解,他們誤認為增加了地租。

     風潮始于1935年11月,當時在歉收最為嚴重的一些村和區,官員們開始試圖收租和逮捕欠租的佃戶。

    在要求減租的請願失敗後,數千名農民要求釋放被捕的佃戶,包圍并搗毀了當地的警察所(警察開槍打傷了幾名示威者),還焚燒催甲的住宅。

    在1936年的頭幾個月中,沖突和糾紛(持續的時間都沒有超過2天)再次在吳縣(蘇州的縣)[11]的幾個區發生。

    其中最為嚴重的一次發生在4月底,在官員們試圖沒收種子來抵地租幾天之後。

    這些造成雙方都有死亡的事件的結果是,縣長試圖恢複平靜,宣布延遲交租并作了有限的讓步:在最嚴重的歉收地區減租20%,取消對未及時交租的佃戶的罰款等。

    但是,農民同警察的沖突,仍持續至5月和6月。

    [12] 蘇州這些風潮的第一個特征是缺乏準備。

    反抗者似乎沒有戰略,反抗形式(始終是抗議,請願和宣傳與暴力沖突交替進行)也沒有任何可識别的進程。

    确實,我們在這裡所了解到的,隻是一次次的爆發蔓延開去,并具有明顯的季節性(在收租時節,然後是播種時節)。

    第二個特征是,一次次爆發的怒潮,是由特殊的原因甚至是偶然事件引起的:&ldquo災害&rdquo(歉收)或地主拒絕無條件接受災情申報,當地的糧食價格下跌以及度量衡制改變。

    在租佃的原則方面并無異議,隻是反對突然改變現狀。

    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特征是,在佃戶與地主之間的這次沖突中,正如我們将看到的抗稅風潮一樣,人們攻擊了官員或其下屬和公共建築。

    村長或保甲長和當地的公安局,和催甲一樣,是暴力行為最經常的目标&mdash&mdash遠超過地主本身,而這些地主并不都是非在鄉地主。

    佃戶們對士兵下鄉催租感到憤怒。

    軍隊的幹預是地主們求助、抱怨、有時是要挾(&ldquo如果我們收不到租子,我們就交不了稅&rdquo)的結果。

    但是,剝削者與當局之間的勾結在佃戶中所激起的憤怒幾乎完全轉向了後者。

    于是,抗租騷動&mdash&mdash被認為是典型的社會性反抗&mdash&mdash更多指向當局,較少指向富人。

     至少在一個省,即浙江省,當局和地主之間的緊密關系出現了短暫的動搖。

    在浙江,在國民黨政權最初幾年的短時期裡,當地的國民黨代表曾試圖保護佃農的利益,這項政策使佃農同地主之間的糾紛增加了。

    由于這一不幸的插曲(在這唯一由當局進行土地改革的省份,這項改革失敗了),我們獲得了闡述有關佃農問題第二點的重要證據:雖然風潮和叛亂是罕見的,但糾紛和訴訟卻并非如此。

    盡管糾紛和訴訟很少惡化為暴力行為,它們卻闡明了地主與佃戶之間關系的性質。

    很少有例外,隻有地主表達他們的觀點,然而,從他們常常是冗長的反訴中,我們卻得以抓住雙方争執的原因。

     政府決定減少地租25%,引起地主多次抱怨和請願。

    他們一般不願說出自己的身份,而常署名為&ldquo國民&rdquo,甚至直截了當地自稱&ldquo野農&rdquo,或&ldquo縣農民代表&rdquo。

    [13]有一些請願書聲稱有幾百人簽名,其中肯定有一些是地主的代理人、親戚和狗腿子,因為在這個區,地主的人數可能少于請願者的人數。

    另一方面,另一些申請書隻有當地鄉紳的例行代言人(區長、副區長和民團團總等)的簽名。

    但是,幾乎毫無變化的是請願書的内容:用相同的詞彙表達完全相同的觀點,并且使用相同的陳詞濫調,如同循環傳遞的模型一樣(就像1789年春法國三級會議開幕前用來炮制&ldquo發牢騷的筆記本&rdquo或不滿的清單的那些東西)。

    我們在這裡所接觸到的顯然是預謀的進攻,或者更确切地說是反擊。

     浙江的地主們在他們的抱怨之中,小心翼翼地不對二五減租的原則提出疑問。

    他們隻是聲稱這一措施與地主和佃戶之間關系的惡化有關;佃戶中的壞人&mdash&mdash&ldquo奸佃&rdquo和&ldquo惡農&rdquo&mdash&mdash正利用這一法律,施行遠高出25%的減租,或者甚至幹脆完全拒絕交租。

    不良佃戶經常為&ldquo痞徒&rdquo或無業遊民所操縱,并得到傳統的或(更為經常)新設立的官方領導人和組織&mdash&mdash村長和村委員會,農民團體和當地國民黨分部&mdash&mdash的支持。

     地主們特别對負責仲裁因實施這一法律引起的訴訟的佃業仲裁會不滿:他們指責該會一貫偏袒佃戶,對地主粗暴并加以恫吓。

    他們暗指這些仲裁會(也就是&ldquo調解會&rdquo)鼓動佃戶拒絕收成調查,而提出他們自己的估産,甚至在豐收的1930年使用歉收的1929年和1928年的糧食收成數字;仲裁會鼓勵佃農以糧食交租時使用小鬥;并在地主不給他們簽訂新的租約前不交地租,等等。

    被這樣剝奪了合法利益的地主們,在這個曾經富足但現已受到破壞的省份已不再可能履行交稅的義務了:在結束他們的訴苦和悲歎的請願時,他們常常向官方暗示這種威脅。

     南京檔案館保存的來自國民黨地方組織,甚至省政府的某些官方文件,逐一駁斥了不少地主們的請願書中的陳述。

    然而,地主們的反訴并非全然毫無根據。

    相當多的并不完全理解新法律條款的佃戶,和另一些隻是為了充分運用有利的政治形勢的人,采取了完全不交租的做法。

    有些地主受到威脅、劫掠或毆打,少數被殺死。

    但是,這些行為,一般似乎是針對那些拒絕實行減租,或把土地收回自種或轉租給比較順從的佃戶(這是一種隻有在佃戶嚴重違約的情況下,才為當地習俗認可的行為)的地主。

    确實,許多地主的阻撓策略導緻了有關實施新的租約的命令:舊租約被宣布無效,隻有遵守二五減租的租約才是有效的。

    關于計量單位&ldquo太小&rdquo的抱怨,同佃戶或行政方面的關于地主使用的計量單位&ldquo太大&rdquo的抱怨一樣多。

    正是為了防止欺詐行為,調解委員會被迫推行他們自己的計量單位。

    他們也以類似的方式禁止佃戶在以實物交租時,為增加重量而把谷子弄濕。

     從減租引起摩擦和糾紛的恢複,我們可以得到兩點啟示。

    第一,特權階級的抵制證明是成功的。

    罷稅的威脅促使省政府放棄了土地改革計劃,因為省政府需要地主的金錢和合作,以便推行其他計劃。

    從浙江的地租改革所引起的騷動中得到的第二點啟示是,這種騷動是長期積累的失望的發洩。

    佃戶們并沒有主動對地主的契約提出疑問,但是,一旦當局采取一項新的措施,它就成為騷動的催化劑。

     浙江佃戶與地主之間糾紛的大部分原因,也很自然地能在這個國家的其他地方發現。

    最為頻繁發生的沖突與地租的數額或地租的押金有關;歉收時,地主不是增加地租(例如,因為地主自己的賦稅增加了),就是拒絕降低地租(或者是拒絕降低到佃戶所要求的數額)。

    然而,還有許多關于利益上的抵觸,很難将其羅列:農民被抽佃,有關收成的核算或所用計量單位引起争執,催甲過分苛刻或粗暴,等等。

    有時,佃戶指責非在鄉地主的代理人,除為地主索取一大筆押金外,還為他們自己索取&ldquo小押金&rdquo。

    佃戶們還指責代理人當土地未被租用時,因介紹承佃而索取傭金或賄賂。

    至于地主方面,他們的抱怨首先涉及拖延交租或拒絕交租(實際上往往是無力交租),但是,有時也涉及偷水或盜伐竹林。

    [14] 許多争執是由第三方引起的:天。

    絕大多數減租請求是在荒年提出的。

    一次關于上海腹地的調查列舉了220起與地租有關的事件的起因。

    除15起是拒絕在荒年減租外,有39起事件是因天氣反常引起的(洪澇24起;風災造成的破壞8起;幹旱7起),23起是因蝗災引起的。

    [15]這裡,我們要強調兩點:(1)&ldquo偶然的&rdquo(即使是周期性的)因素在激發與地租有關的事件中所起的作用;(2)在這些對個别地點的争執糾紛中普遍的突出問題。

    交租的原則幾乎從未産生過問題。

     在20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這些沖突确實似乎稍稍頻繁和強烈一些。

    上面提到的調查,在1922&mdash1931年這10年間,從上海的兩家報紙(《申報》和《新聞報》)上,總共記錄下197起與地租有關的事件。

    [16]在前3年(1922&mdash1924),所記錄的事件次數每年是9&mdash11起。

    在第二個3年,即動蕩不安的1925&mdash1927年,每年的次數在17&mdash19起之間徘徊。

    從1928年起,每年的次數從未低于20起。

    因而,騷動似乎稍有加劇。

    此外,暴力行為(如侵入地主的住宅和宰殺、分食地主的豬)和風潮及騷亂的比例都有上升的趨勢:從前5年(1922&mdash1926)占有記錄的事件的33%,上升到後5年(1927&mdash1931)的39%。

     同樣,這還不是驚人的變化。

    更重要的是所呈現的年度波動,1929年發生的事件總數為46起(23.35%),這是個大災之年(在季初是蝗災和旱災,後來又是水災),而豐收的1930年則不超過20起。

    僅就風潮來看,天災與騷動之間的關系甚至更為明顯:1929年發生了18起風潮(整個10年總數為73起,幾達1/4),而1930年僅4起。

    至于不是風潮的事件&mdash&mdash許多仍沿襲傳統的形式:示威、請願、起訴,以及佃戶潛逃以躲避交租的案件&mdash&mdash超過了記錄在案的事件的半數。

    總的來說,與地租有關事件的傳統的特征以及歉收與騷動之間的同樣傳統的關系,似乎比事件次數略有增加更有意義。

    在所有事件中,暴動仍是非常少的。

     在國民黨統治下的中國,道德規範仍屈從于地主。

    [17]他們受到尊敬,并在具有濃烈的儒家家長制氣氛中繼續利用相互關系。

    在受剝削的佃戶中間,階級意識和團結不如希望承佃的人之間的競争那樣普遍,那樣充滿感情。

    土地稀少和人口增加對地主有利。

    對農民來說,上策是得到一個不惹麻煩的佃戶的好名聲,以免遭受抽佃的風險。

    即使佃戶們起來造反,正如我們所看到的,他們的破壞目标常常是公共建築和辦公處所,而不是&ldquo老爺們&rdquo的住宅,他們經常把狂怒向支持催甲的警察發洩,而不是向請求警察這樣做的地主們。

     地方上的放債人看來也從同樣的環境中獲益,因為總的來說他不會受到他壓榨的債務人損害。

    一旦人們因其他原因而起義時,他們肯定有被殺的危險;但是,除某些戰鬥性強的文學作品外,人們幾乎沒有發現過專門指向貪婪放債人的協力一緻的運動。

    [18]确實,當雇員或其他債權人到村裡索債時,偶然性的風潮通常也會發生:[19]這類風潮與因收租或征稅引起的風潮類似。

    然而,一般說來,情況是兩個個人或兩個家庭之間的簡單的雙邊關系,即一個債務人與一個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即使這個債權人是一個高利貸者,在将來的某個時候,肯定還有必要再次求助于他。

    問題在于借貸的需求壓倒了其他的任何考慮。

    幾乎沒有風潮是針對難以對付的債權人的,然而卻有這樣的例子,在極度貧困或收獲前急需貸款時,擁有存款卻拒絕借出的鄰居受到攻擊或甚至被殺死。

    [20]較為經常發生的事情是逼迫富人先拿出二、三擔谷子,以便度過收獲前的難關。

    [21]借貸的需求有時導緻暴力行為,同時也迫使借款人謹慎地對待貸款人。

    有一種行為足以象征對這種人物所感到的依賴(同時也幾乎不存在任何債務人運動,更不用說任何破産者的暴動):對冷酷無情的債權人所采取的最為流行的報複方法之一是在他的門前自殺。

    夏洛克丢了面子,他的檢察官丢了性命。

     抗稅騷動 &ldquo引起風潮的最豐富、最重要的源泉,是與官方征稅連在一起的勒索。

    &rdquo[22]這個晚清中國及17世紀法國傳統的農民騷動的特征,在中華民國的南京10年期間依然存在。

    [23] 作為例證,讓我們引用在同一個月(1932年10月)同一個地區發生的兩起抗稅風潮,盡管難以證實二者之間有蛛絲馬迹的聯系。

    江蘇省政府财政廳發布清查田賦的命令,在揚州城附近的江都縣西鄉引起了嚴重的騷動。

    這一清查揭露了許多耕地的面積比地契上所申報的數量大。

    政府讓有關農民以較低的價格購買超出的面積,或将這些土地上交國家,任他們選擇。

    農民們對不得不出錢買下這些他們視為己有的土地,否則将被沒收而感到憤怒,他們焚燒測量員的帳篷,搗毀他們的器具;接着他們又到揚州街上遊行(1932年10月19日)。

    大約有50名示威者被捕(在10月21日),從而引起了一場暴亂。

    次日,幾千農民湧進縣城,侵入縣政府辦公室,接着奪得田賦和地籍的圖冊,将它們燒毀或拿走。

    他們在道路上和運河中設置交通障礙,就像近日法國的朗格多克的釀酒人所做的那樣。

    軍隊驅散了憤怒的農民,又逮捕了200人。

    為了要求釋放前兩天被捕的示威者,數萬武裝農民(有些人攜帶步槍,但大多數人拿着棍棒和農具),在10月23日返回,再次包圍了縣城。

    根據由省政府指派的兩個負責調查的官員的正式報告,他們從駐軍手中奪取不那麼原始的武器後,至少毆打了12名軍官和士兵。

    該報告指出,軍隊隻是朝天鳴槍驅散農民,但這一說法與參加風潮者的傷亡不符:8人死亡,至少有同樣多的人受傷。

     在10月23日的流血事件之後,騷動繼續了幾天:出現了武裝農民的聚會和搶劫;拒絕參與這一運動的農民以及村長、鎮長和富裕地主(&ldquo大戶&rdquo)的住宅被燒毀。

    六名據信為運動的領導者被處死(10月29日拂曉)後,這場運動才結束。

    根據行之有效的辦法,無情地懲罰領導者(或那些被指控為領導者的人)與寬恕一般的參與者,兼施并用(10月24日,250名被捕的示威者被釋放),并同意作出讓步:即停止測量計劃和田賦調查。

    [24]測量或修訂地籍測量常是引起風潮的原因,特别是在測量員發現地籍登記與有關耕地不符的時候。

    [25]揚州的農民,不論是否正确,把這種不符歸咎于測量員使用較小的計量單位。

     揚中(距揚州東南幾十公裡的一個縣)的一次風潮是由另一個常常引起騷動的原因激發的:增加賦稅,特别是增加土地附加稅。

    此外,在這起風潮中,可能有上層社會階級的比較成熟的主張。

    揚中的抗稅運動最初是由兩個地方士紳組織起來的,他們是該縣兩個區的代表。

    他們曾進行将揚中這個小縣與鄰縣合并的活動,希望通過合并來減少行政費用從而減少稅收,但這一努力未能成功,他們兩人在1932年夏反對縣長作出的進一步增加附加稅的決定。

    一位縣政府的官員被派去視察這兩個不順從的區,以安撫代表和當地士紳;當他一眼看到正在等待的人群時,感到驚恐萬分,遂化裝成一個老婦人逃走。

    眼見要求兩縣合并的請願不成,但聚集的人群卻成功地吓走了縣政府的代表(同時也迫使縣長卸職),當地的納稅人決定抵制。

    這兩個鄉紳取得了運動的領導權,直到運動在農民中湧現出來的領導人的影響下變得激進起來。

    農民領導人領導上萬農民進攻縣衙門(1932年10月4日),但未能做到縱火将其燒毀;相反,主要的領導人被捕,一名農民被殺。

    但是,他們已經搗毀了稅務局長、國民黨的地方代表、民團首領和該縣最大的地主等人的住宅。

    受害者包括富有而無官職的地主,給這次風潮蒙上一層社會性的色彩。

    在事件發生後1/4世紀,當共産黨已奪取政權時,對它的說明不免有所渲染。

    [26]由更為堅決的真正的農民取代鄉紳領導人,是一種有教育意義的特征,但不是常見的。

    通常農民構成抗稅運動的普通成員,這樣的運動常常是由當地的名流領導的。

     紅槍會領導的抗稅活動情況更是如此,紅槍會是20年代活躍在山東和河南的一個秘密組織。

    [27]在他們的反征稅騷亂中,控制着紅槍會或像&ldquo聯莊會&rdquo這樣的合法組織的士紳絕無颠覆政府或向政府挑戰的意圖。

    首先他們的對手近在眼前:縣政府或半自治性的軍閥,以至貪婪、腐敗的地方稅吏。

    總之,他們當務之急是保護自己的财産和人身。

    多年來,他們已習慣于互相保護,以防備土匪或士兵的侵擾,因為分裂成多少有些合法性的敵對的權力集團的政府當局,[28]難于維持治安。

    他們是社區裡有影響的、富有的成員,因此很自然地代表社區,将保護延伸到受稅收威脅的祖産。

     因此,這些抗稅風潮&mdash&mdash其數量大大超過其他類型的農村風潮&mdash&mdash并沒有反映農村人口中最貧困階層的要求。

    這些風潮也不是由蓄意地唐突要求在村内重新分配财産激起的。

    它們看中的目标并不是這些富有的村民,而是文官,特别是地方政府下屬的代理人、稅吏或負責催稅的仆從。

    這些抗稅風潮并不指向使現行秩序,甚至傳統征稅形式成為問題。

    确切地說,這些風潮力圖通過保護現有權利甚至個人或地方社區的特權來維護它們。

    這些權利,可能千差萬别,從習俗認可的新年殺豬不交屠宰稅的&ldquo權利&rdquo,到為祖祖輩輩從不上稅的&ldquo黑田&rdquo免稅。

    [29] 有時,納稅人起而反抗的壞事純屬臆測。

    他們先入為主地懷疑任何稅收的改革計劃,哪怕其用意是極好的。

    在修訂地籍測量(或不得人心的&ldquo土地申報&rdquo)的罕見的案件中,進行修訂可能大量減少多數納稅人的稅額負擔,同時使國庫增收;唯一受損者隻是那些擁有大量&ldquo黑地&rdquo迄今免于納稅的地主們。

    [30]所以,我們看到政府當局咒罵他們是&ldquo愚民&rdquo,任憑一小撮大量逃稅的大地主煽動發起動亂,而這恰恰損害了他們自身的利益。

     直到1933年底,稅賦負擔持續惡化是這一時期的主要特征。

    [31]然而,引起納稅人憤怒的隻是個别的改革(簡言之,是這一總趨勢的細節)。

    納稅人總的說來并不反對這一趨勢,而是特别反對強征某種新的附加稅,或不許在歉收後按慣例減稅,或在一年内多次強征新稅,非法勒索,特别明顯的欺詐或濫用職權等等。

    總之,他們反抗據信是無法忍受的新的措施,卻不對稅賦原則本身提出疑問。

     這些零星的反抗是極易被制服的,盡管并非注定必然要完全失敗。

    就每一起企圖持續幾個月的反抗來說,都有多次風潮在當天或一周之内便被平定下去。

    兩次風潮之間很少有什麼協作。

    幾乎全都準備不足&mdash&mdash如果有什麼準備的話&mdash&mdash組織極差和引導不善:即使動亂者的武器很原始,又缺乏訓練和紀律,這些也不足以毀滅他們的事業,他們的失敗可能是起事倉促造成的。

    [32]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場動亂迅速被摧毀,接踵而來的是同樣迅速的鎮壓。

    如在揚州,鎮壓通常是嚴酷無情的,但也是有選擇的;領導者(或者,如果不能确定,則是那些被宣布為領導者的人)會被處死,其餘的全部釋放。

    通常縣長會被調離,而引起事件爆發的措施會被廢止。

    在這種情況下,戰敗并不意味失敗。

     抵制鴉片稅 土地稅,首先是土地附加稅,是大多數抗稅風潮的根源,但也并非完全如此:征收燒酒稅、屠宰稅、鹽稅以及鴉片稅等等,也會引起反抗。

    我們隻限于讨論最後提到的稅種。

    極高的鴉片稅率并不是造成有關騷亂的唯一原因。

    時而強迫種植罂粟時而又禁止,也激起過農民與警察或軍隊的多次沖突。

     種植罂粟不僅面臨政府政策的反複,也面臨鎮壓的威脅。

    它還受氣候變化的影響,[33]這使它比谷物更難侍弄,同時,它還要冒産品過剩和價格下跌的市場風險。

    然而,種植罂粟卻又能提供厚利:中日戰争爆發初,在貴州,同一塊土地種罂粟的利潤是種小麥的4&mdash6倍;而早幾年在雲南,一季罂粟的收成可掙得種植罂粟的土地的價值的1/4。

    [34] 罂粟稅是比例稅率。

    按官方說法,高稅率是為了抑制種植罂粟,甚至是對于種植罂粟的制裁,這可從它的最普通的稅名看出:畝罰(每畝的罰金)。

    有時,連續增稅&mdash&mdash首先它是很嚴厲的&mdash&mdash确使農民不敢種植罂粟,如在1925&mdash1926年種植季節許多地方所發生的那樣。

    于是,為了刺激罂粟生産,有關當局(碰巧是軍方)匆忙降低鴉片土地稅。

    [35]然而,在其餘時間裡,這種&ldquo禁&rdquo煙稅确實達到了它的真正目的(與公開宣布的相反),也就是擴大罂粟種植。

    沒有其他作物能帶來足夠的利益,使高稅成為可行,而在許多地區,無論農民是否種植罂粟,都征收鴉片稅。

    [36]四川因其土地肥沃,有良好的灌溉系統和衆多河流,特别适宜于生産和運輸鴉片,而對那些拒種罂粟的農民,當局強征一種&ldquo懶惰稅&rdquo。

    盡管懶惰稅被認為與種植罂粟者所納的稅款相等,但實際上有時要高出一倍。

    [37] 許多農民為賦稅嚴苛所激&mdash&mdash如果不說為其所迫&mdash&mdash而擴大罂粟的種植量,損害了糧食生産(造成多次局部饑荒);在此之前,他們首先為軍閥所迫,也為财政上的原因,而種植罂粟。

    [38]國民政府忠實于孫逸仙的願望,并急于在财政上削弱并控制半獨立的西南政權(這一地區是主要的鴉片生産地),在多次努力失敗後,
上一章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