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于強制禁煙,同一些農民又被迫拔去他們的罂粟,鴉片的生産和消費并非在一個晚上消失,但從1934年起,兩者都略有下降,盡管省或地方當局都盡力避免放棄這筆收入。
鴉片為敵對的四川軍閥提供軍費,也是雲南和貴州兩者預算的最大收入來源。
甚至幾乎沒有罂粟的廣西,也對從雲南經廣西運往長江的鴉片抽稅。
同樣,閻錫山統治下的山西省禁種罂粟,卻從自陝西偷運過黃河的鴉片的違禁稅獲益。
禁種鴉片使罂粟種植者立刻陷入貧困,有時甚至傾家蕩産,他們的地價一夜之間下跌。
如果他們試圖繼續秘密種植這種作物,這是很難隐瞞的,他們至少要冒重罰的風險,有時風險還要大得多。
1932年底,在江蘇最北部,對罂粟進行官方檢查,同時威脅要把兩周内不拔除這種作物的人處死。
[39]所以,政策的反複并未改變一種基本的連續性,即農民遭到死亡的威脅,起初是如果他們不種罂粟,然後是如果他們種了罂粟。
[40]
面對因時因地而變的政策(在西部省份和福建種植罂粟可能是強制的,同時在其他沿海省份卻是禁止的),農民們以其慣常的方式作出反應:當他們對這種濫用權力忍無可忍時,通常并不訴諸暴力,而是突然爆發出憤怒或絕望。
在四川萬縣,農民自1909年以來就不種罂粟了,1925年當軍事當局命令他們重種罂粟時,每個甲的首領都拒絕照辦。
[41]同年在長江上遊的涪陵,所有居民在地方士紳和商人的領導下聚集起來,聲援反對增加60萬元鴉片稅的抗議。
[42]還有另一些慣常的非暴力反抗,包括請願,要求縣政府批準限制鴉片生産;當稅吏即将到來時,欠稅人逃匿;以及最終荒廢征稅過重的土地。
[43]
福建是一個生産鴉片很少的省份,該省陸軍和海軍組織了大規模的走私。
對生産者的剝削托付給了個人或公司,他們可以指望軍方保護以便順利地結束收稅。
這使士兵與福建農民之間一再發生沖突。
[44]無論是在福建,還是在其他地方,這種沖突照例都既是經常的,也是短暫的。
一個例外是1932年2月和夏季安徽北部四個縣和江蘇北部一個縣的農民對征收鴉片稅的軍隊和當局進行了一次長期的抵抗,并取得了勝利。
[45]
自發的農民騷動:類型和特征
于是出現了第一個明顯的悖論:無論地租多麼沉重,高利貸的後果多麼惹人注目,它們卻很少激起激情的反抗和騷動,就是激起了,也不如土地稅所激起的那麼頻繁,而土地稅相對來說較輕,盡管在增加。
我們還注意到,土地稅引起的騷動是與反抗其他稅種(如鴉片稅)相伴随的,同時更進一步加強了抗稅騷動的突出地位。
與租、稅無關的騷亂及其類型
我們現在将簡要地考慮其他類型的騷亂,并概述一種既包括這些騷亂,也包括在前一節中已較詳細論述過的那些騷亂的一般類型。
我們将首先考慮的騷亂的共同之處是騷亂指向政府當局(文職的或軍人的)的地方代表,而不是&mdash&mdash很少例外&mdash&mdash指向富人本身。
因而這些騷亂更接近于傳統形式的抗稅騷動,而不是共産黨人所要求和鼓動的社會鬥争(反對地主和放債人);後者一般說來分布不廣,也就是說,在共産黨人自己插手以前是這樣。
反對行政當局、強制勞役和軍隊的鬥争 有一些指向行政當局的風潮是由于各種濫用權力(地方官員的專橫、殘暴或腐敗)引起的,另一些則由出自善意但被誤解(常被解釋得很糟)的創舉引起。
1930年在廣東北部的東陂,一項要求在地方市場交易中采用陽曆的法規導緻一起造成五人死亡的風潮。
鬧風潮的人認為&ldquo陽曆&rdquo中的陽字是&ldquo洋人&rdquo的洋。
[46]三年後,在雲南,農民們變得難于控制,他們把持續幹旱歸咎于反對迷信的宣傳,他們相信這種宣傳得罪了龍王。
[47]有時激起農民憤怒的改革本意在于改善他們的命運。
1933年4月在浙江北部餘杭縣有1萬名(按另一資料為2萬名)蠶農參與了一起動亂,因為省鄉村建設機關要他們購買一種特殊的蠶種,以對抗日本人的競争。
一個來自省機關的官員被打傷,另一個被殺,鄉村建設機構的設備和帳篷被放火燒毀,蠶房也同政府的許多建築物一樣被搗毀。
應該提及的是,要求農民購買政府所贊許的蠶種(這種蠶種比其他蠶種貴)的命令沒有附加任何解釋。
當省政府最後決定派一名科長到這一地區與農民談判時,他們跪倒在他的面前,就像1905年1月流血的星期日聖彼得堡沙皇的臣民那樣。
據說,那位驚恐的科長曾駕車直向農民駛去,傷了許多跪着的農民,顯然這又給當時的局勢火上澆油。
[48]
上面提到農民對政府不得人心的濫用職權進行報複,對現代化努力作出錯誤的反應,餘杭的例子突出表明,這兩者之間的區别,對農民的精神世界多麼陌生。
官員的笨拙和在某些情況下驕橫地推行某種改革,很可能使早已厭惡所謂改革的農民感到忍無可忍;而改革無論怎麼說最終隻對很少的一部分人(那些在蠶種方面有投資能力的人,或在其他例子中,在種子或較昂貴的設備方面有投資能力的人)有利。
反對革新和進步的怒火可能會被描繪為反動的,但未必就是無理的。
面對企圖從上面強行推動革新的現代化機構的突然出現,農民&mdash&mdash先驗地&mdash&mdash沒有理由作出與過去有所不同的反應;這就是他們對極為熟悉的腐敗(也由建在他們上面的那些機構表現出來)所作出的反應。
[49]
沒有什麼東西比強迫勞役制度更能說明農民社會與以命令主義(盡管并非總是有效的)方式指導的現代化之間的沖突。
1934年12月3日公布的蔣介石給各省政府的一份指示授權省政府利用強迫勞動完成公益工程:挖灌渠,加固河堤,清理土地,造林,築路等,該命令聲稱上述工程全部由直接受益的勞工(從當地村民中征募)實施。
但這并沒有防止強迫勞動在被強迫者中極端不得人心。
一般地說,服勞役者與最主要的獲益者并不一緻,也就是富有的地主們能更多地利用現代道路,有更多能灌溉和防洪的田地,但他們卻可以暗中賄賂官員,從而不必在勞工隊伍中服勞役,也就是說,他們首先并不是必然被豁免的。
隻是最貧窮的農民參加了川湘路的建設(這項工程從1935年11月延續到1937年1月,但征集到的勞工隻在最靠近他們家的路段勞動)。
待遇很差,夥食極壞,報酬極低&mdash&mdash甚至根本沒有&mdash&mdash勞工們終于造反了(在公路經過的七個縣中的兩個縣黔江和涪陵,至少有少數勞工這樣做了)。
[50]
有時僅僅抽簽确定被征集農民的過程都足以引起一場風潮:1935年,在河南泌陽,1000名老婦搗毀了有全部壯丁(她們的丈夫和兒子)名單的保甲登記處,并且打傷了一個官員。
[51]然而,如在黔江和涪陵一樣,騷動更經常是由惡劣地對待勞工,他們的生活和勞動條件惡化(這是未恰當遵守法規的結果),或監督他們的官員腐敗引起的。
對勞工既不付給報酬,又不供應夥食的情況是很少有的;許多人得到基本的或最低的工資,幾乎全供應夥食,盡管通常并不充足。
但是,例如有時會發生雨天拒絕給他們開夥的情況(因為他們不勞動),盡管他們不可能回家;或者一個腐敗的保甲長可能會從每個人身上敲詐幾枚銅闆&mdash&mdash支付&ldquo點名費”不然就是監工加快勞動進度或毫無理由地毆打、傷害(甚至打死)勞工。
照例引起&ldquo抗力役&rdquo騷動的正是這類濫用權力。
&ldquo抗力役&rdquo可能是非暴力的(罷工),或者相反,也可能是流血的,如當一兩萬勞工用鎬頭襲擊防止他們逃跑的護路隊時。
不論是哪種情況,很明顯勞工們的王牌是他們的人數:盡管不是本意,他們卻代表大量集中的勞工,這些勞工在常态下是廣為分散的。
但是,在第一種情況下,這些轉變為勞工的農民可能會嘗試一種他們并不熟悉的反抗方式(農業工人自己幾乎從不罷工)。
與此相反,在第二種情況下,他們會搶先采用(或重演)農民與士兵(或&ldquo匪兵&rdquo)之間的那種慣常的戰鬥形式。
[52]
1926年春,河南西部的紅槍會(一個被認為是保護農村居民的秘密組織)據說曾殘殺多達5萬&mdash&mdash意謂數量極多&mdash&mdash的敗兵。
[53]在軍閥統治年代,抵抗士兵的農民自衛一度特别必要,并且很廣泛。
在南京政府統治的10年中,無論是在半自治的軍閥們争奪的邊遠省份,還是為了抵抗&ldquo匪兵&rdquo部隊,情況仍是這樣:據信那些土匪如果被收編為正規軍,他們可能會馴化;但由于他們的薪饷很難按時發放,對他們來說回到老路的誘惑是非常強烈的。
[54]
龍田事件(1931年12月27&mdash28日)正是這種例證。
由于駐在福建福清縣龍田半島的軍隊勒索和殘暴超出常情,幾萬農民攻擊了2500名士兵,這些士兵&mdash&mdash包括他們的司令官&mdash&mdash原先全是土匪。
他們綁架村民勒索贖金,拍賣搶來的貨物并嚴刑拷打抵抗他們的農民。
最後,當一個士兵試圖砍斷一個沒有迅速取下他索要的戒指的婦女的手指,接着又發生集體輪奸後,農民們終于較好地武裝起來(不僅有必不可少的棍棒、短刀和長矛,還有手槍和步槍),根除了這些士兵。
據說2500名士兵中有一大半被消滅。
農民們也損失嚴重,但仍是這片土地的主人。
其實隻要正式允諾将這支部隊(或者說這支部隊的殘部)移駐他地,農民們就會同意停止戰鬥。
1932年1月27日,從福州開來的援軍才真正克服了敗兵首領的固執(這個首領堅持索要一筆賄賂,以換取同意換防)。
[55]
正規軍不時大肆勒索,雖然其次數少于那些被并入軍隊的原土匪,卻也同樣令人懼怕,有時甚至甚于軍隊派往進剿的土匪。
對土匪進行的讨伐很少起作用(軍隊有時會向土匪出售武器和彈藥)。
有些讨伐甚至比土匪襲擊本身造成更多農舍和村莊被燒,更多農民被殺。
[56]福建的一個地區1932年受到土匪侵擾,當地居民在斷定&ldquo糾正比原罪更糟&rdquo後,一次接一次地發出請願書,請求撤回維持治安的軍隊(無效),&ldquo以便他們隻與土匪作戰&rdquo[57]。
中日戰争期間,不僅國民黨統治薄弱的省份,而且它所牢固控制的省份,首先是四川,都成為農民與掠奪成性的軍隊之間的對抗舞台。
于是叙府地區(位于長江與岷江的彙合處)的農民向大刀會求助,他們立即在1943年的一個晴朗的夏日早晨,幹預正在盜墓的一群76軍的士兵。
接着,發生了10天的戰鬥,從7月16日至27日(被稱為&ldquo骨戰&rdquo)。
結果是,得到增援的76軍趕跑了大刀會&mdash&mdash并且以搜尋大刀會會員為借口,繼續劫掠,比過去更厲害。
[58]
盜竊和勒索所引起的暴亂少于征兵制的弊害和軍隊拉夫所引起的暴亂。
魏德邁将軍在一份緻蔣介石的著名的備忘錄中,提醒蔣氏注意因征兵激起的肮髒交易和恐怖:&ldquo對中國農民來說,征兵就像災荒或洪水,隻是更有規律&mdash&mdash每年兩次&mdash&mdash并造成更多的受害者。
&rdquo[59]除隻打擊最窮的人的征兵制的不公正之外,還定期征集成千上萬的苦力,他們像牲口一樣被驅趕着。
在壯丁和苦力(常受虐待,經常得不到照顧)中,死亡率都很高,而八年抗戰期間軍隊對平民的暴行和騷擾更加深了農民對軍隊的傳統仇恨。
到40年代初期,征兵的不公正和軍隊的勒索甚至已成為可與征稅相提并論的引起農民騷動的因素。
似乎當時這兩種因素結合在一起盛行一時:有些暴亂既是由對田賦征實不滿引起的,也是由對征兵隊長的憎恨引起的。
征兵隊長是對突然撲向在地裡耕作的農民并迅速把他們的雙手捆在背後的那夥人的委婉的稱呼。
在不到一年裡(1942年秋至1943年夏),規模和時間不等的農民暴亂(有些卷入的人數多達5萬,持續時間長達數月)實際上影響了中國的每一個省。
[60]在這些暴亂之後,1944年又出現了另一次浪潮,當時中國士兵在日軍于河南發動的新的攻勢面前潰逃,受到1942&mdash1943年嚴重饑荒的幸存者的多次攻擊。
[61]當士兵處于孤立,掉隊或受傷時,厄運便會降到他們的頭上。
關于農民已不再同情士兵的境況的說法大多是虛構的(畢竟這些士兵都是同他們一樣的農民)。
他們最初的沖動是讓士兵緩慢地、痛苦地死去。
[62]
一份綱要性的圖表(表2)列出了自發的農民騷動的各種類型。
單獨加以分類的事件(在表的下端)一方面包括持續時間比一般騷動長的極少數複雜的運動;另一方面也包括頻仍發生但持續時間短的大量初級的運動。
按照我們第一個準則(目标)的觀點,複雜的運動按定義是混合的。
它們即使在開始時并不指向幾個不同的目标,但是由于其持續時間長,随時間的推移它們趨向于獲取新的目标。
不過,它們與第一類騷動,即指向政府當局的騷動(位于表的上方),有較為密切的聯系。
初級運動(簡單的搶劫事件,有或沒有有限的暴力活動)置于表的右邊一欄:饑餓的人群到可以找到糧食的地方去搶劫或吃大戶,也就是說,一般是在富人的家中或糧商的店鋪裡。
表2 農民騷動的類型
a因篇幅所限本章未讨論的項目。
頻度(主觀的估計):
&mdash&mdash極少&mdash少
=一般頻度,或變化不定,如軍隊的案例
+比較頻繁
+十很頻繁
按目标分類的騷動中,我們了解到指向政府當局的騷動最為頻繁。
不僅置于該表右邊一欄的騷動發生次數較少,而且我們劃分的這兩類子目的社會意義也非常不同。
&ldquoA&rdquo類騷動(這是到目前為止我們考察到的唯一的一些)是窮人反對富人。
&ldquoB&rdquo 類騷動(世系械鬥)使龐雜的社區對立,每個社區均由多數窮人和少數富人構成,富人或者保護窮人,或者操縱窮人,不論怎樣,都是他們組織窮人。
縱向運動如在清朝一樣,縱向的社會沖突(世仇族間長期争鬥)會使兩個宗族、兩個村莊或兩群村落為某一争議&mdash&mdash諸如用水(或防洪),一塊清理過的土地,森林的開發,墳地或控制當地市場等而相互對立。
[63]在易發洪水的安徽與江蘇北部邊界,四年内曾四次成為與管水有關的沖突的舞台。
1932年6月,蕭縣(江蘇,現屬安徽)居民所進行的排澇作業和疏浚工程給宿縣(安徽)造成淹沒土地的威脅。
因此,宿縣2000多名武裝的農民開始填平那些不久前才挖好的水渠。
一場使用了火炮的沖突導緻蕭縣幾個村莊被毀(1932年7月1日)。
次年,隻是由于軍隊的幹預,才阻止了豐縣和沛縣(江蘇)農民毀壞河堤把威脅性的洪水導向鄰縣。
1935年3月,又重現了1932年的騷動模式:蕭縣村民疏浚淮河一條支流被宿縣居民蠻橫地阻止,接着發生械鬥,造成多人死亡。
1936年5月,另一場沖突再次把蕭縣和宿縣的老對手投入對抗。
[64]
相鄰社區間的反複沖突造成了敵對和争鬥的傳統。
利益的沖突會使這種傳統保持活力,但渴望複仇也能刺激這一傳統,以緻極為平常的事件也會引起新的敵對行為。
村民們為了自衛和保衛社區的利益,在必要時會向秘密組織求助,或自己組成敵對的組織,如廣東海豐和陸豐的紅旗會和烏旗會(詳見本節後文和下節)。
受到威脅的社區重新複活其秘密社會的一個例子是1927&mdash1928年出現在鄰近鎮江(江蘇)的四個縣的小刀會。
小刀會的成員都是從江北來的移民。
同時本地人組織了一個敵對的社會:大刀會。
1928年9月,小刀會2000名農民會員在丹徒縣殘殺了200人,并燒毀了六個村,他們被認為因建立了大刀會的地方分部而有罪過。
[65]
小刀會與大刀會之間的敵對把每個村一分為二,而廣東東部的紅旗會與烏旗會卻體現真正的村際聯盟,這種聯盟是在19世紀當新的集鎮建立時形成的。
在兩個集市之間的無人地帶建立起來的新村落,和處于集市邊緣的弱小氏族&mdash&mdash他們尋求逃避牢固地盤踞市鎮的氏族的控制&mdash&mdash傾向于同他們強大鄰居所屬組織的對手結盟:如果最近的市鎮被紅旗會控制,就與烏旗會結盟,反之亦然。
于是,到19世紀末,海豐和陸豐兩縣已被敵對組織的真正的(紅、黑)棋盤所覆蓋,它們極化成兩大對抗陣營。
這些組織有點像布列克的圓頭會和長頭會,在20世紀20年代依然非常活躍。
[66]
這樣廣東東部的紅旗會和烏旗會比江南受威脅社區重建的小刀會以更大的規模組織起來,并具有更大的潛在破壞性。
但是規模的不同不應掩蓋這些不同的組織所參與的縱向沖突的共同性。
盡管小刀會與大刀會之間的分界線分裂了每個村莊,它卻沒有把富裕家庭與貧困家庭分開。
兩個秘密社會間的對立所表征的真正分立,是在當地人與外來人(少數與北方結盟)和當地出生但尚未同化的新近到達家庭的後代之間的分立;這一夥外來人經過一、兩代後仍未被同化。
[67]同樣,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廣東東部特有的地區性沖突也沒有把富有的地主與他們的佃戶或其他少地的農民分隔開來,而是使敵對的社區對立,每一社區都有自己慣常的貧富剖面。
紅旗會或烏旗會的領導人通常是一個富人,他能用他的财富和影響去賄賂或恫吓官員,并保護他的追随者們抗稅和反抗敵對的旗會。
實際上,正是這種保護保證了農民對其所屬旗會的忠誠&mdash&mdash由于敵對旗會的活動助長了不安全,這種保護在這裡甚至比中國其他農村更為必要。
佃戶與地主間的沖突可以用正統的說法稱之為社會性沖突,而縱向沖突隻表明地方上的狹隘性:敵手不是富人,而是&ldquo其他的人&rdquo。
有時,外人是來自其他地方的勞工(也是農民);在這種情況下,競争不是為了土地和水,而是為了就業。
1921年,中國國際救災委員會在建造北京至天津的公路時(為把糧食運到需糧的地方),從山東招募了2800名工人,這就出了麻煩。
在開工的那天早上,河北的農民在流氓的協助下,襲擊了這些外來人,并将他們趕走,接着幾百名當地人要求取代那些被他們驅散的人。
[68]在19世紀早期的法國,工匠和工人行會常煽動地方性和專業性的對抗。
這樣的對抗阻礙了階級覺悟的提高,并且破壞了現代社會運動的開端。
一個世紀以後紅旗會與烏旗會,小刀會與大刀會等等之間的鬥争,在某種程度上,是法國加伏特人與德沃朗特人之間的對抗的(中國式的農村的)翻版。
複雜的運動:長樂的例子 1931年11月在長樂(在福建,是福州南面的一個縣)爆發的騷亂,從一開始就是雙重性的抵抗:既反抗軍隊,又抗稅。
1932年1&mdash2月,這場指向政府當局的運動被縱向沖突擴大,從而加速了這場運動的最終崩潰。
騷亂的起因是在湖清鄉(長樂縣)征收土地附加稅。
征收這一附加稅的目的是資助一支深為村民不滿的海軍分遣隊(他們為了向煙民征稅,強迫村民播種罂粟)執行改進水利的計劃。
當湖清村民拒交這一附加稅時,兩個營的海軍被派赴該地,強迫村民交付。
但是,結果适得其反:海軍于11月4日到達;5日,農民向他們宣戰。
這場運動不僅複雜,而且也比多數農民風潮和暴動組織得好(這或許足以說明為什麼它能持續如此長久)。
湖清的村民從1922年開始就被迫在當地民團服役,與其他地方的村民相比,訓練和裝備較好&mdash&mdash至少不更差。
暴動的領導人林克祖正是湖清鄉民團的指揮官。
林聘請了幾個保定軍官學校的畢業生來訓練民團,并且招納了一群土匪,預付了兩個月的饷,以換取他們許諾在前線效力。
12月21日晚,湖清的農民已有準備并得到增援,以10∶1的數量優勢進攻了長樂縣衙門。
負責守備縣衙的海軍部隊迅速逃竄,丢棄了武器彈藥,也抛棄了縣長。
初步的成功使造反者過于自信。
他們搗毀了海軍安裝的兩座泵站,并要求海軍從此離去。
林克祖宣布地方自治,并幹脆接管了整個長樂縣的政府機構。
他掌握了全部稅收以滿足他的軍事開支;保留并征收兩個月前他曾譴責的鴉片稅,并解除了開設鴉片館和賭場的限制。
長樂縣其他鄉的居民,原先并不交附加稅,對被迫為與他們無關的鬥争提供資金不滿。
此外,被雇用的土匪釋放了刑事犯,并攔路搶劫難民。
沖突随之發生,而在當局派兵增援的關鍵時刻很快又演變為鄉際戰争。
1932年2月,一個敵對的鄉&mdash&mdash後山鄉俘獲了林克祖并把他交給當局,遂被處死。
28日,海軍進攻湖清,并給來焚毀湖清村莊的後山居民以有力的支援。
到3月底恢複平靜時,有40個村被夷為平地,7000多人無處安身。
1932年農事季節,在湖清與後山之間有一個寬闊的未耕地帶;但沒有人敢冒險去耕種那些沿敵方領域的土地。
長樂騷動的複雜性和組織是罕見的,但結果卻因一些毫不罕見的弱點而招緻失敗,這些弱點是:未能保持對土匪的控制,而他們的幫助起初是很有價值的;為對付當局的反攻(盡管這一反攻來得很遲)而采用征收新稅的辦法不得人心;最後&mdash&mdash也是最重要的&mdash&mdash鄰村之間缺乏團結,它們的利益相悖,從而使他們在鎮壓到來時相互對立。
[69]
初級運動 與複雜運動相比,初級運動指向農村中的少數人(最富有的)。
但是,除少數情況外,劫掠者們并不找富人本人,隻是要他們的财産,特别是他們的糧食。
在發生饑荒時,他們常常隻不過去富人家消除饑餓的痛楚。
諸如&ldquo吃大戶&rdquo或&ldquo向富民坐吃&rdquo的說法,在幾乎涉及每個省的調查和報告中都不時出現,從受養蠶危機影響的浙江和江南,到像安徽和河南這樣較為貧窮的省份莫不如此。
一些極不完整的資料顯示出頻率極高的搶劫事件(&ldquo搶米風潮&rdquo)的一些概念。
一個經濟情報機構記載1934年64起劫案如下:浙江,28起;江蘇,19起;四川,5起;安徽,4起;河南,3起;陝西,3起;廣東,2起。
[70]這些案件約3/4(六十四分之四十七)發生在号稱富省的浙江和江蘇,因為這項調查主要是根據上海和南京報紙所提供的資料。
另一份報告提到僅在1934年夏季就發生了26起搶劫(7月1日&mdash9月11日),[71]但隻提到四個省(浙江,14起;江蘇,5起;安徽,4起;河南,3起),它們都極易為南京的報紙所報道。
僅僅鄰近上海的一個縣(浙江嘉興),就是所記載的26起事件中的6起的發生地。
一個最後的例子不僅表明了我們所使用的統計數據的非典型性,而且也表明劫案極為頻繁:僅無錫一縣(江蘇),在一個月中(1932年5月11日&mdash6月10日),就記載了25起案件;此外,資料的編者指出:他的資料所依據的當地報紙僅提到實際發生的劫案的十分之二三。
[72]
另一種相對嚴重又不很短暫的事件是流動性搶劫。
多達幾百甚至上千的饑民,每人帶一個布袋,從一個村到另一個村奪取糧食。
[73]有時他們自己組成窮人的團體:&ldquo窮光蛋會&rdquo、&ldquo饑民團&rdquo或&ldquo吃大戶&rdquo。
[74]
但是,就大部分而言,搶米和鬧風潮是典型的初級運動,範圍和持續時間都有限。
春天,在兩次收獲之間的過渡期,幾百或甚至隻有幾十人(有時隻是一群婦女、老人和孩子),會外出搶劫一個地主、一家商店、一座倉庫或一條舢闆,以獲緻幾天的口糧。
警察或當局幹預時,有時把口糧分給他們,好讓他們更快散去。
[75]
偶爾治安力量也會開槍,但這不是通常的方式。
原則上隻有當饑餓的農民被迫&ldquo铤而走險&rdquo(為求生而當土匪)時,才進行鎮壓。
[76]
這些偶然性的搶劫者們盡力使自己與職業性土匪區分開來。
有時他們因處于極為困難的境地,竟向縣長請願,要求允許他們搶劫;或者他們會跪在被他們搶奪的地主面前,乞求原諒他們一時被迫采取的過激行為。
許多搶劫者小心地把他們的盜竊限于食品,而有些人切望給地主及其家人留下足夠的食品,使他們不緻因此挨餓。
[77]
特征
上面所分析的自發的農民運動表現了三個主要的特征。
[78]第一,在農民中,階級意識淡薄,這一弱點可由指向富人的社會運動較少及其傳統性來說明。
佃戶們通常單獨對地主采取面對面的行動,而實際上他們在相互競争時才這樣做。
佃戶們可以完全不因小事依靠留在村裡的地主,但他們卻因土地而有賴于地主。
佃戶之間為獲得或保持一塊使他們的家庭得以生存的土地而進行的競争,似乎比被剝削者之間的任何團結的感情更能敏銳地被感覺到。
拒交地租極少是一個或幾個地主的佃戶們集體決定的結果。
較常見的是他們是按需要而采取的個人行動。
在地主或政府當局譴責這種拒付地租的情況下,無力交租的說法通常更為準确&mdash&mdash佃戶在交租期限逼近時逃跑的許多例子說明無力交租。
[79]兩家上海報紙在1922&mdash1931年間所記載的197起涉及佃戶的案件中(見前),7起是佃戶在無力交租的絕望中自殺。
[80]在這7個自殺者中有的人就像債務人在債權人的門前自殺那樣,可能為讓無憐憫心的地主或代理人丢失面子的願望所驅使。
但是,說得婉轉些,這種行為事實上仍是對剝削者表示敵意的一種間接方式。
在上流社會的代表中,最普通的目标是官員而不是地主。
農民憤怒的自發的取向使人領會到,中華民國的農民意識到政府的壓迫甚于階級剝削。
在這一方面,他們可能隻是簡單地繼續帝國時代已有的、後又進一步被軍閥們的胡作非為所加強的傳統。
[81]政府體現了村外的世界,對這個世界村民們有個印象,要撫養而無回報,這并非遠離事實。
自發的農民運動的第二個主要特征是他們的地方主義。
由于缺乏階級意識,有一種從屬于某一地方社區的觀念,這種觀念超越了階級的差别。
村民們想要保衛的正是這種社會地位上不純的社區,以抵禦外來的進攻和威脅。
不用多說,農民行動的地方主義已為縱向運動頻繁發生所證實。
由于當地人所表現的對鄰人或陌生人的敵意的準一緻性,這些活動更像不同的民族之間的戰争,甚于社會戰争。
正如在一場民族戰争(相對于内戰)中,當然的敵人不是該社區裡的特權成員而是外國人,換言之,是不同社區的成員&mdash&mdash或者,甚至是整個那個社區。
即使沒有縱向運動,農民為保護嚴格的地方利益,也會拿起武器。
當一個鄉起來反抗軍隊的沉重壓迫時,最迅速的平息辦法是把這些士兵換防到鄰鄉;在那裡他們仍能胡作非為,對另一些村民造成損害。
同樣是這種不可侵犯的利己主義支配着一個村的态度,在災年它設法儲存了足夠的糧食,但拒絕賣一點給鄰村,哪怕那裡的居民将會餓死。
[82]在1931年長江大水後建立起來的難民營中,農民憤怒地與那些仁慈的人發生争論,因為後者決定給已經太虛弱而難以存活的人喂食:為什麼要浪費寶貴的糧食?
把自己限于活命策略的貧困支配這些态度,也說明了農民騷動的第三個特征,即幾乎不變的自衛性。
铤而走險隻是最後的手段。
1937年春荒期間,一位官員對一個四川農民變成了土匪而不繼續種地表示驚訝,這個農民告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