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地方的同仁們所寫的文章或提出的主張,沒有顯著差别。
隻是他們寫的可能更熱烈,他們的調門更激動,以及他們的緊迫感和對折中措施的反對更為絕對而已。
但是,《新海豐》衍生于《新青年》及其與五四運動激進的後繼者同出一源,卻是不容否認的。
[115]彭湃和他的朋友們的革命傾向,與和他們同輩的其他革命者一樣,都是由同一源泉(民族的和意識形态的,而不是社會的,更不是農民的)激勵起來的。
後者也和彭湃他們一樣,幾乎全出身于最優越的社會階級。
中國的革命以一種非常典型的方式開始于使處于危機狀況的上層社會的成員之間(或者,在某些情況下,是這一代人與下一代人之間)對立。
這些背叛自己階級的家庭後嗣,在接受動員農民群衆的戰略以前,已脫離了自己的家庭。
9.組織。
實際上,動員不過是達到目的的一種手段。
這一事實直截了當地為羅绮園所承認。
羅與彭湃在一起,是共産主義農民運動的創始人之一,也是彭湃的主要廣東夥伴之一。
羅非常直率地說到&ldquo利用他們[指農民]作為基本力量&rdquo,并且同樣直率地說,給他們一些好處,讓他們團結起來。
[116]在20年代,在海豐和廣東其他地方建立起一種聯盟,這是共産主義農民運動最出色的成果,但是,這是一個不明确和不平等的聯盟,農民之所以參加聯盟是着眼于得到經濟性質的具體要求的滿足,而不清楚他們的領路人要把他們領到多遠。
這些來自農民外部的領路人給農民帶來了有效的組織,沒有它,農民運動注定會失敗。
但是,憑借的正是這種組織,這些領路人才得以保證運動的方向。
應予強調的是:共産黨人所提供的組織給了農民運動它一直所缺乏的有效性,但是這種有效性也削弱了它的獨立性。
于是農民運動從屬于革命運動(1927年以前是國民黨,以後是共産黨)的利益和總戰略。
在海陸豐,彭湃像一個獨裁者一樣集各種權力于一身。
但是,他是以協調其他所有機構的活動的一個組織的書記的資格,正式行使這些權力,這個組織是中國共産黨東江地區(是廣東的一部分,包括海豐和陸豐)特委。
農民們無法把他們的政府(&ldquo海豐蘇維埃人民政府&rdquo,隻是在蘇維埃存在的最後一個月,即1928年2月才正式成立)與已以&ldquo東特&rdquo委的簡稱滲透到他們中小社會的真正政權分清。
在蘇維埃專政的幾個月中,海豐的農民(和陸豐的少部分農民)成群地集體加入中國共産黨。
據說他們最終曾占當地黨員的85%。
但是,這85%的決定權比2.5%的知識分子黨員的決定權少,就這些知識分子黨員而言,他們則受&ldquo東特&rdquo指示嚴格控制。
[117]
10.地方的素質。
這最後一項是疑問多于斷言,但卻不可回避,因為它提出一個重要的問題:海陸豐地區(或東江地區甚至廣東全省)是否具有某種特殊的性質,使這些地區傾向于起它們在共産主義農民運動史上曾起過的先鋒作用?或者說,使海豐赢得&ldquo小莫斯科&rdquo聲譽的大膽嘗試是出自偶然的曆史形勢嗎?它也能在中國的任何地方發生嗎?
很難把瀕海的海豐縣說成是中國内地的代表,但在許多方面,它真實地反映了内地,是傳統中國的一個縮影。
海豐和它的汕尾港,比内地省份一般的縣更易于接受外界的影響,鄰近香港(這裡許多來自有&ldquo小莫斯科&rdquo之稱的海豐的逃亡者出身于該縣曆史上偶然的傳教士居留地)增加了與外國人接觸的機會。
這同樣适用于廣東全省,該省比中國的其他地方更外向。
縱觀第一次全省農民協會代表大會(1925年)前的一個世紀,曆史就已經突出并加強了該省與其他各省絕不相同的創造力。
廣東的沿海位置與其特殊的曆史傳統的結合,可能有利于在這個地區發展革命的農民運動,同盟會也曾發現這是一個進行颠覆活動的優越地帶。
因此,廣東注定要開創共産主義農民運動的&ldquo素質&rdquo強烈地取決于它的聯系(因而也是傳統);它在很大程度上歸功于當地人孫逸仙的革命繼承人,孫逸仙出生的南部地區比其他地方更能強烈地感受到外部世界的感染力和影響力。
海豐第一批農民協會本身與在廣州的國民黨的灌輸無關,但是由于沒有任何革命遺産,總能讓人指出當地人的尚武傳統&mdash&mdash由于持續不斷的世仇和私鬥而保持了活力。
海豐的居民有着好戰的名聲;他們比大多數其他中國人更重視搏鬥中的勇敢,并且多年來他們一直随意支配一種争鬥的工具:交錯于整個地區的紅旗會和烏旗會的準軍事組織。
經常推動他們進攻鄰居的強烈的地方主義偶爾也會使他們起來反對當局及其外來的代理人;在海豐,文化大革命表現為當地居民與外來戶之間的鬥争,并且特别殘酷。
[118]
簡言之,記錄下有利于彭湃事業的當地居民的經曆和傾向是很容易的;同樣,指出西部的山脈屏障把海豐與該省其他地方隔開,并給該縣一種戰略優勢(并不單是進一步加強了地方主義),也很容易。
強調客家和福佬(原籍福建的人)的特殊風俗和習性等等,也是非常容易的。
但是,所有這一切都隻在一點上具有說服力。
從戰略的眼光看也同樣容易反駁,海豐的山無論如何并沒有提供能與井岡山或更北方的山脈&mdash&mdash它在中日戰争期間為共産黨的武裝力量提供了避難所&mdash&mdash相比的藏身所。
地方主義和向外看的态度在某種程度上是互相矛盾的用語:如果外來的影響深刻地影響和改變了海豐,那麼它們肯定也削弱了地方主義。
首先,我們提出的各點都沒有影響彭湃試圖喚起的群衆的經濟狀況和社會狀況。
那樣的狀況是很容易引起憤怒和動亂的。
但它們與中國其他地方普遍存在的狀況并沒有根本不同。
它們确實也有不同之處(例如,家庭擁有的土地分散較廣,地租稍低),但窮人未必因此受害。
其他非典型因素(如兩縣居民中漁民和鹽民比例高)可能有利于動員群衆,但沒有特别的證據可以證實。
更重要的事實是:用全部時間耕種的人中,擁有自耕土地的人所占的比例比中國其他地方低(雖然并不比廣東其他地方或東江地區其他地方低)。
在1923年,海豐大約有20%自耕農,而有部分土地者占25%,佃農占55%。
私人擁有土地的平均地租既不高于也不低于中國其他地區;土地短缺與人口最密集的中國東部和東南部一樣嚴重。
總而言之,在20年代早期,海陸豐農民和漁民的生活條件與同一時期這個國家其他地方大多數農民相似,差别并不明顯。
[119]說得更扼要些,這個國家東南沿海的這兩個縣的特征不能解釋為什麼現代農民運動産生在這裡而不在其他地方。
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下,彭湃1922年以後的行動(似乎與列甯導緻十月革命勝利的行動,甚或更引人興趣的是,1917年初列甯藏在一節密閉的火車車廂裡從瑞士回國)一樣,是決定性的因素。
然而,列甯不會不把彭湃的創造性成就判斷為具有共産主義&ldquo幼稚病&rdquo的特征。
用更為通俗的話說,彭被批評為&ldquo冒險主義&rdquo,特别是關于他為海陸豐蘇維埃制定的方針。
這一方針是與中共的官方路線完全一緻的(這時由瞿秋白統治),而這條路線又由1927年11月政治局擴大會議重新确認,并于次月由廣州公社說明。
人們可能得出結論認為上述的一緻隻不過肯定了共産主義運動的每一發展對中國共産黨領導層所确定的總戰略的依賴程度。
但是,彭湃在海陸豐執行極端主義的政策無需來自黨中央的鼓勵,上面提到的恐怖主義隻是極端主義政策最引人注目的表現而已。
這些政策使蘇維埃樹立了許多敵人,遠遠地超過了地主的隊伍:他們包括從資産階級到商号和店鋪被沒收的零售商,甚至到喪失了老主顧的手工業工人。
蘇維埃不滿足于樹立不必要的内部敵人,它還大大地低估了外部敵人的軍事實力。
它對人民的數量和力量(大多數是農民,他們的革命熱情被估計過高)的迷信意味着對必不可少的軍事準備的忽視。
突然到來的失敗使它的領導人(首先是彭湃)大吃一驚。
在激烈的戰鬥中,由于付出了代價,他們才知道隻用手中的長矛和土槍去擊退機關槍和大炮是多麼困難。
[120]
彭湃的過分的樂觀主義和&ldquo冒險主義&rdquo象征着共産主義農民運動的幼年期。
經驗就是逐步排除共産黨人的幻想,并激勵(或強迫)他們改進對目标的選擇,必要時接納某個社會階級(即使隻是達到暫時結盟的程度),在農民的各個階層之間少做概括,更好地做有根據的劃分,并最終完善他們的著名的&ldquo群衆路線&rdquo的方法。
簡言之,黨要根據在海陸豐早期開創性實驗過程中實際上已全部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學習,并加以改進。
外地和以後
這裡我們不想重複在本卷其他地方能夠讀到的在海陸豐蘇維埃瓦解後20年中有關共産主義農民運動的資料。
[121]一般說來,20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的經驗是海陸豐模式的複制品,盡管其環境和規模有明顯的不同。
現在,讓我們來觀察它們的某些連續性和特殊性。
特殊性之一是民族主義的作用。
共産主義農民運動最有決定性的進展是在中日戰争期間取得的,也是中日戰争的一個結果。
[122]但是,共産黨抓住了外國入侵帶來的天賜良機這一事實,并沒有改變農村蘇維埃、中日戰争和内戰這三個時期之間的基本連續性。
無論是戰争期間還是和平時代,共産黨人都把注意力放在地方問題上,并試圖滿足農民最緊迫的要求。
在30年代後期,當中國農民集結于抗日領導人(他們正好是共産黨人)的旗幟下時,農民們對國家本身的解放并不像對保衛地方安全那麼看重。
在戰争開始時普遍存在的形勢下,這種要求已成為他們最緊迫的需要。
即使在那時,不安全也遠非普遍的:農村中國的廣大地區仍然未受到戰争影響,而那裡的農民不很關心抗戰。
然而,在與侵略者直接接觸的地區,緊迫和恐慌的心情易使當地民衆聚集起來支持第一個到來的鬥士,隻要他是堅決的。
而共産黨人無疑是堅決的。
他們還在整個戰争期間繼續用上述确認具體苦情和目标的重實效的觀點,保護農村窮人的社會利益。
[123]
如果保護農民反對當地剝削者或日本侵略者是運動過程的第一步,那麼這一步本身則從屬于軍事控制這一更基本的先決條件。
1923年在嶽北(湖南衡山縣)建立的農會是最早的農會之一,像一年前海豐的農會那樣,它起初能&ldquo在統治和權力的空隙中&rdquo成長。
但它并未持續多久;當互相抗衡的軍閥之間的地方戰争以更敵視農民運動的一方獲勝而告終時,&ldquo空隙消失了&mdash&mdash農會也消失了&rdquo[124]。
大約10年以後,&ldquo川北蘇維埃的命運&hellip&hellip随着四川軍事政治的波動而盛衰&rdquo[125]。
共産黨人有意識地參與了軍閥的政治遊戲,一種每個追逐權力的人必玩的遊戲。
他們非常正确地把軍事力量看作是取得政治權力和執行改革計劃的先決條件。
[126]無論到了什麼地區,共産黨的領導人為了能夠站穩腳跟和紮下根來,不得不依靠暴力。
那麼,這就難怪共産黨的農民運動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地區,主要不在那些剝削最嚴重和社會關系最緊張的地方,而在政治或戰略條件有利的地方。
[127]誠然,這些地方(像井岡山或陝北)大多也特别貧困。
然而,山區或邊遠地區(簡言之,是不容易到達的地區)可能比處于中心的或人口稠密的平原更為貧困。
人們絕對不能假定,生活在華北和西北的共産黨根據地的農民&mdash&mdash他們大多擁有自己的耕地&mdash&mdash比如說,比富饒的四川紅色盆地的佃農更傾向革命。
四川的地租和租佃率要高得多,而且擁有土地的少數人所負擔的苛捐雜稅也遠遠多于北方。
策略壓倒了各種社會因素的網&mdash&mdash這就是說,有一個明顯的事實:隻要國民政府的戰時首都位于附近的重慶,紅色盆地便極不可能成為發展和維持紅色農民根據地的地方。
不僅江西和以後華北或西北的農民并不比中國其他農民更适宜于共産主義運動,而且在任何個别的蘇區或戰時根據地内,貧農也不像是首先集合起來的。
在江西農民(無論貧農還是中農)不願投身參加紅軍的早期,紅軍大部分是由雇傭兵、嘩變的士兵(如平江[128]起義後由彭德懷領導的士兵)、從敵軍來的俘虜和完全與土地沒有任何聯系的落魄者組成的。
[129]農民也傾向于對蘇維埃的民事機構敬而遠之。
據遠峰區(江西興國縣)的例子判斷,這些機構起先主要由其他村民所畏懼或鄙視的農村二流子(私鹽販子、職業賭徒、幫會成員)組成。
這些邊緣人物,加上城市的或城市化的知識分子&mdash&mdash由于缺乏其他的&ldquo更好的&rdquo支持者,這些知識分子非常樂意征募他們&mdash&mdash形成了一個奇怪而混雜的人群,從而使農民運動得以開始。
[130]運動一旦起步,由于開展了土地改革,共産黨人就能開始招募真正的農民。
以後,他們便把那些不能克服其掠奪成性的二流子驅逐出他們的隊伍。
一旦共産黨人有了足夠的力量,他們也清洗了許多富農和小地主出身的地方幹部和黨員。
[131]他們有計劃地從中農,更樂意從貧農和農業工人中吸收新的積極分子。
共産黨人有充分理由防止富農和地主滲入新的政權機構以恢複他們的長期統治,因為他們可能試圖影響或破壞其政策。
共産黨人也有充分的理由通過使窮人反對富人的方法來發動窮人。
然而,人們不應把農村人口的各個階層在經過共産黨上層周密的政策加以改變後的行為,看作是以前的分裂的簡單表現。
被發動起來的農民一旦參加了共産主義革命,他們也就發現自己是一部行政機器的零件。
在短暫的海陸豐模型和後來的發展之間,隻有一個真正重要的區别:毛主義的建設很持久,從而能達到一個羽毛豐滿的國家形态的新階段。
毛成功地組織并維持了一個持不同意見的政權。
著名的群衆路線說明了革命精英轉變為統治精英的問題,這樣的精英必須同時既建立國家,又進行革命。
在江西時期一旦感覺到最初的政治緊張狀态,這種兩難的困境便立刻出現了。
像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農村幹部那樣,已成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共産黨地方領導人的江西農民受到兩面夾攻。
他們不得不執行一些不得人心的指示,盡管以後會被指責為專橫過度,例如,強迫他們不情願的同村人購買過多的公債券,甚至&ldquo自願地&rdquo無償交回他們已購的債券。
[132]15年後,在中日戰争末期和内戰期間,地方幹部的新的偏向(這次是右傾而不是&ldquo左&rdquo傾)被認為應對土地改革軟弱和發動群衆遲緩承擔責任。
對幹部們就是這樣,但是,1949年以前的共産黨的革命運動與以後共産黨的控制之間的連續性,就農民群衆的行動來說也保持下來了。
1946年豫魯邊區剛宣布紅軍的征兵運動,當地的農民便&ldquo送他們的年輕人去外鄉投親&rdquo[133]。
(在1/3世紀後,被送到别的村子裡投親的是年輕婦女;當時正值1979年加強計劃生育運動,這次不是為了逃避&ldquo志願&rdquo征兵,而是為了躲避強制流産。
)
總而言之,我們并沒有在自發的農民騷動與共産黨的農民運動的中斷處架起一座橋梁,而是把它加深了。
一方并不是另一方的繼續。
自發的農民騷動具有與傳統歐洲的&ldquo農民憤怒&rdquo共同的特征。
對上述許多事件,我們可以采用一個研究路易十三時期諾曼底&ldquo赤腳人&rdquo暴亂的法國曆史學家所做的判斷:&ldquo異常的不滿情感的偶合完全不同于旨在獲取共同結果的商定的起義準備。
&rdquo[134]它甚至更不同于列甯式的革命準備&mdash&mdash有計劃的奪取政權。
即使因戰略或組織問題而延緩時,列甯主義的革命家決不會喪失他的終極目标。
相反,農民騷動并不以奪取政權為目标。
我們歸類為&ldquo自發騷動&rdquo的各種根本不同的創舉的唯一共同目标,埃裡克·沃爾夫評述為:&ldquo農民為保持傳統而戰。
&rdquo[135]留戀過去,隻記得過去好的方面,或者,因過去不能回來而維護一種農民有各種理由抱怨、但其巨大優點是為人們所熟悉的既定秩序&mdash&mdash這種渴望蘊藏在許多表面上是分散的防禦性回擊之中:例如,反抗外來侵略的自衛,但也包括對任何不熟悉的、新的事物,總之,實際上對蓄意的或偶然的沖擊現狀的任何事物的懷疑和抵制。
這種渴望不能認為是心理失常。
确實,它們是很好理解的,如果我們同意米格代爾:威脅或破壞傳統地保持在&ldquo内向的村莊&rdquo中的穩定性的革新,随後給該村帶來壓力和危機,即使不是絕望。
[136]
極少數知識分子在發動這些陷于懷舊或地方主義的農民進行革命方面取得了成功。
然而,動員的技巧并不代表全貌。
更為普遍的狀況才是前提。
沒有農民所遭受的貧困和剝削,就不會有中國革命。
關于農民運動的這一章能有效地與專述農民狀況及其發展的一章加以比較。
[137]人們不必與當代的許多評論家和現代的曆史學家們有共同的觀點,即在民國時期農民狀況普遍地惡化了,就可以贊同下列說法:任何一地一時的惡化,不可避免地是悲慘的,并且對大多數農民來說,有時會引起動亂&mdash&mdash這一部分農民即使在正常年景,也僅能免遭滅頂而已。
[138]在這片土地的四面八方,農民的狀況即使沒有任何惡化,也迫切地需要根本的改變。
我們不認為未來的&ldquo解放區&rdquo的居民是比其他地方居民遭受剝削更為嚴重的受害者,目的在于反駁過分簡單化的社會&mdash地理決定論。
但是,應當明确的是,在中國各地都有足夠的貧困和壓迫,不滿和疏遠,使共産黨的組織者們一開始就有把握能找到許多農民接受他們的宣傳(即使沒有達到冒險支持他們的程度,因為這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
最後會有許多農民充分了解他們所從事的工作而冒險行事,甚至作出終極的犧牲。
他們在為革命服務中,做出了許多無價的英雄之舉,但本章主要注意的是農民的利己主義而不是利他主義。
當然,他們不一定是同一些農民,然而隻要有适宜環境,英雄主義的種子在任何地方都會開花,即使在一般認為專心于腳踏實地的打算和斤斤計較的村民們中也是如此。
不僅是共産黨人的宣傳,也是他們的政策和榜樣,鼓舞了少數(但已可說是許多)農民超越自我和犧牲自己,這絕非偶然。
一種非常特殊的聯系已逐漸在共産黨人和農民之間建立起來。
在國民黨人與農民之間沒有發生這種情況。
但是,從下述事實得出了嚴重的兩可的解釋:盡管共産黨上層對農民處境的關心是真誠的,并決心改善他們的處境,但他們把動員農民和盼望解放當作為一個目的服務的手段,這些農民對這一目的&mdash&mdash國家的獨立,權力和威力&mdash&mdash興趣卻要小得多。
共産黨的上層一旦赢得了權力,就以一種新的形式繼續運用農民階級所體現的工具:他們為了推翻舊政權曾成功地加以調動的蘊藏着不滿情緒的巨大貯存庫以後變成一個人力資源的巨大貯存庫,他們為了使一個農業國工業化試圖加以調動它,但遠不夠成功。
如果種地的人與掌權的革命家之間的關系變得很不和諧,那是因為,除别的因素之外,農民的解放不是,也從來不曾是中國革命的基本目的。
***
[1]見喬爾·S.米格代爾:《農民、政治和革命:第三世界中對經濟和社會變革的壓力》,第89頁上的圖表。
[2]參看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1927&mdash1937》,抗稅抗租26起(第3輯,第1021&mdash1023頁),與鹽稅有關或鹽工造成的風潮24起(同上書,第1023&mdash1025頁),與水和水利工程有關的糾紛21起(同上書,第1026&mdash1028頁),與土地有關的糾紛6起(同上書,第1026頁)以及搶劫27起(同上書,第1031&mdash1032頁)。
又參看全在1934年發生的與鹽有關的風潮43起(《中華日報》1935年4月4日),以及同年發生的分屬其他六類的事件一百餘起(《中華日報》1935年2月27日;3月6、13、20、27日;4月18和25日)。
這些表的另一缺點是,盡管它們所含信息稀少,卻有時提醒人們是否應當懷疑甚至拒絕某一特定事件或風潮的分類。
[3]例如,1932年5月11日至6月10日江蘇無錫縣搶劫25起,兩周内(1934年7月25日至8月8日)浙江東北部嘉興縣王店鎮一地搶劫40餘起。
分别見馮和法編:《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423頁;美國國務院檔案893.00B/1070,附件5;又僅在1932年夏陝西省田賦風潮70起(《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2卷,第413頁);牽涉佃農的事件197起,大多是1923&mdash1932年間在江蘇和浙江發生的,也就是說在跨南京10年和以前10年時期,見蔡樹邦:《近十年來中國佃農風潮的研究》,《東方雜志》第30卷第10期(1933年5月16日),第26&mdash38頁。
也應注意搶劫和其他重要性小的事件,因為資料隻提到搶劫和小事件在某時某地(如1932年5月和6月在浙江和江蘇的蠶繭産區)&ldquo很多&rdquo乃至&ldquo幾乎每日發生&rdquo,幾乎無法估計其次數(《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30頁)。
上面提到的王店的40起搶劫和無錫的25起搶劫證實搶劫具有&ldquo幾乎每日發生&rdquo的性質;而後一資料隻表示1932年5月11日至6月10日間在縣裡發生的少數劫案;大多數劫案在報紙上沒有報道,所以沒有記錄(《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423頁)。
[4]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21&mdash1022頁。
關于蘇州抗稅,見本書第6章第1節。
[5]一位資料編集者很公正地提到,素有中國&ldquo天堂&rdquo美稱的江、浙兩省的劫案記錄數隻不過表明江蘇和浙江的新聞界優于其他省的新聞界。
(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32頁。
)
[6]楊慶堃:《關于19世紀中國民衆活動的若幹初步統計模式》,載魏菲德和卡羅林·格蘭特編:《中華帝國晚期的沖突與控制》,第174&mdash210頁。
[7]&ldquo它企圖用計算機處理過的曆史數據作為一種探索手段來辨識民衆活動事件的量值和構形&hellip&hellip&rdquo楊慶堃:《關于19世紀中國民衆活動的若幹初步統計模式》,第174頁和注①。
[8]楊慶堃:《共産主義革命中的中國家庭》;《一個共産主義過渡初期的中國村莊》;《中國社會的宗教》。
[9]小羅伊·霍夫海因茨:《中國共産主義勝利的社會生态學:農村影響模式,1923&mdash1945年》,載鮑大可編:《中國共産黨的現行政治》,第3&mdash77頁;《大浪潮:中國共産主義農民運動,1922&mdash1928年》;《農民運動和農村革命:在農村的中國共産黨人,1923&mdash1927年》(哈佛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66年)。
[10]關于蘇州的催甲,見村松祐次:《清末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引證研究》,《東方及非洲研究學院學報》第29卷第3期(1966年10月),第569、587&mdash589頁;弗蘭克·A.洛耶夫斯基:《蘇州租棧:晚清的佃租管理》,《清史問題》第4卷第3期(1980年6月),第44&mdash45頁。
但是特别提一下,受到蘇州農民責難的催甲勒索事件在南京10年時期比在清末更時常發生;而且,村松祐次及後來洛耶夫斯基所研究的催甲是地主租棧的雇員,在南京10年時期不一定是這種情況。
[11]按民國政區建制,蘇州府已廢,不應夾注&ldquo蘇州的縣&rdquo。
&mdash&mdash譯者
[12]見洪瑞堅:《蘇州抗租風潮的前因後果》,《地政月刊》第4卷第10期(1936年10月),第1547&mdash1562頁;《蘇州的農潮》,《中國農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第6&mdash8頁;《晨報》1935年12月29日,引自《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20頁。
關于1934年10月風潮,當時佃農放火燒毀催甲所有的房屋40多所,見吳大琨:《最近蘇州的農民鬧荒風潮》,《東方雜志》第32卷第2期(1935年1月16日),第83&mdash84頁。
[13]關于以下幾段,參看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南京)的三個檔卷:1&mdash2&mdash1001和1&mdash2&mdash1002,題為《浙江各地農民抗租鬥争》(1927&mdash1930年);2&mdash2&mdash1129,《浙江各縣呈請取消施行二五減租以免糾紛》(1931年11月&mdash1934年6月);諾埃爾·R.邁因納:《國民黨中國的農村改革:浙江減租個案,1927&mdash1937年》,載陳福霖編:《在十字路口的中國:國民黨與共産黨,1927&mdash1949年》,第69&mdash89頁。
我對孫修福先生和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館員給我的幫助表示感激。
[14]蕭信誼(音):《從1927到1945年的四川農村經濟和社會》(高級研究實驗學校,博士學位論文,1972年),第96&mdash97頁。
[15]蔡樹邦:《近十年來中國佃農風潮的研究》,第36頁。
[16]同上書,第26&mdash38頁。
這一彙編隻特别提到220種起因的197起風潮,因為有些風潮同時由幾個原因引起。
[17]注意四川一個大地主的日本寡婦的有趣的證明。
見文森特·S.P.布蘭特:《中華民國的地主和佃農的關系》,《中國論文集》第17期(1963年),第225&mdash226頁。
[18]例如,匪徒與債務人共謀,搶劫放債人,焚燒借條,并把其财富分給窮人。
見《文季月刊》第2卷第1期(1936年12月),引用于張秋兒(音):《中國當代文學中的農民生活狀況》(巴黎社會科學高級研究學校,博士學位論文,1976年)。
[19]如1934年在山西。
見唐納德·吉林:《軍閥:在山西省的閻錫山,1911&mdash1949年》,第198頁。
[20]這是發生在一個江西靖安農民身上的事,他被族人殺死。
(《申報》,1930年5月30日,引自《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1029頁。
)
[21]這是馮和法編《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1卷第427頁所說的硬借。
[22]蕭公權:《農業中國:19世紀帝國的控制》,第441頁。
[23]這個特點被所有研究17世紀法國農民造反的學者強調,見讓·雅卡爾:《經受苦難的農民》,載皮埃爾·戴翁和讓·雅卡爾編:《發展的停頓,1580&m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