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七章 地方政府的發展

首頁
dquo在蘭溪(浙江)和江甯(江蘇)建立起來,作為官僚政治的地方改革的公開樣闆。

    江甯與南京相鄰,被指定為江蘇省政府主持下的行政制度的樣闆。

    江甯實驗縣由中央政治學校&mdash&mdash一個CC系的學校&mdash&mdash的師生充任工作幹部,公開宣稱是一個實行自上而下改革的項目,也是一個供外界參觀的鄉村建設縣。

    縣管理委員會監督縣長辦公室的工作,并直接向省政府彙報。

    該縣稅制由受過訓練的、領薪水的職員管理(自20世紀初以來即提出的一項改革措施)。

    全部稅收留縣,并在縣内支配&mdash&mdash很難說是個可行的現實示範。

    低層單位的邊界經重劃,以便與自然村和集市一緻。

    鄉和鎮經過适當的訓政期之後應該自治。

    遺憾的是,似乎沒有取得什麼成績。

    根據前江蘇省主席陳果夫的證言,實驗重名不重實。

    實驗之陷入絕境在于縣長級的領導薄弱,以及很少或完全沒有對地方社區的訓導。

    到了1936年,實驗宣告失敗。

    該縣的&ldquo實驗&rdquo地位旋即撤銷。

    [50] 由上可見,鄉村建設的類型衆多:西方影響型的和本土型的,教育型的和軍事型的,平民型的和官府型的。

    所有類型的共同點是,都與政治密切關聯。

    通過教育及經濟改革複興農村,意味着與政治當局建立起支持和保護的關系。

    這當然是因為在一個組織起來的計劃中,任何同農民打交道的企圖必然引起政治方向的問題和合法性的問題,而不管該計劃是否有明顯的政治目的或者活動。

    定縣計劃和鄒平計劃從最初的日子起,都得到省當局的同意或默許。

    可以說,南京實施的實驗,有如此大量的官府投入,以緻隻能引起地方蒼白無力的反應。

    陶行知和彭禹庭的獨立計劃不僅得不到充分的政治支持,而且引起國家政權的懷疑和反對:陶行知因有平民主義傾向和自主的作風;彭禹庭因公開反抗國家機關。

    這兩項非正統的實驗都被扼殺。

    總的來說,鄉村建設實驗最終都遭遇不佳,日本的入侵把它們全部清除幹淨。

    留下的一份遺産是人們廣泛關心把中國建國工作的基礎放在農村社會,并且體會到鄉村改革在充滿敵意的政治環境中無法生存。

    共産黨人發展而成的根據地概念,是把一種新的鄉村體系納入其政治和軍事保護之中的嘗試。

     參與與官僚政治:曆史的進程 從這裡提供的材料看,本章開頭提出的兩分法似乎全然不足以表現一個真實的矛盾。

    事實上,地方自治的發展并不是在參與更多一些或官僚政治更多一些這兩者之間的一連串的選擇。

    毋甯說,它是以一種交替更疊的方式進行的,表現為民衆要求參與地方政治,卻提供了官僚政治得以造成更大危害的格局。

    清廷決定制定憲法,是出自一種心态,認為參與最終将導緻增強官府的特權。

    縣議會的曆史表明,起初是充滿熱情,地方名流廣泛卷入,但卻以縣知事操縱的參事會增選議會的領導人,從而極大地加強縣知事的行政權力而告終。

     縣以下區劃的模式(翟城&ldquo模式&rdquo),起源于鄉紳的積極精神和鼓吹社區者的熱忱,卻促進了一種嚴厲的官僚政治的和極權主義的地方管理制度(閻錫山的&ldquo村制&rdquo)。

    孫逸仙自底層向上的政治發展模式,不乏響亮的平民主義的論調和&ldquo自治&rdquo的指示,确實産生過一些有創見的計劃,本可以引導民衆更多地參與地方政治。

    然而,南京政權在30年代修改這些計劃的做法,意味着那些原應是&ldquo自治&rdquo載體的單位變成了使官僚政治更深地滲透進地方社會的單位。

     參與和官僚政治看上去已在密切的曆史關系中相互聯系起來。

    名流(和一定程度上的更廣大的公民)迫切要求參與政治,确實曾激起體制改革的洶湧波濤。

    但是,浮在波峰浪尖的是官僚政治國家的機構。

    波濤退卻以後,留下來的是它們。

     *** [1]伊懋可:《集鎮與水道:從1480年至1910年的上海縣》,載史堅雅:《中華帝國晚期的城市》,第441&mdash473頁。

    關于地方名流積極參與的興起,見本書第1章《清代權力機構的失衡》與《名流積極精神的興起》兩節。

     [2]《嘉定縣續志》卷1,第4&mdash5頁。

     [3]伊懋可:《上海的行政,1905&mdash1914年》,載伊懋可和史堅雅編:《兩種社會之間的中國城市》,第240&mdash250頁;雪莉·S.加勒特:《商會與基督教青年會》,載同書,第218頁;今堀誠二:《北平市民的自治機構》,第23&mdash24頁。

     [4]《财政說明書》20卷。

    劉善述:《自治财政論》,第25頁。

    孔斐力:《中華民國的地方稅收與财政》,《遠東研究中心論文選》第3集(1978&mdash1979年),第100&mdash136頁。

     [5]張玉法:《中國現代化的區域研究:山東省,1860&mdash1916》,第458&mdash459頁關于士紳卷入地方稅收,見孔斐力:《中華民國的地方稅收與财政》。

     [6]見《劍橋中國史》第10卷,第9章中的《長江下遊的戰後問題》一節,劉廣京著。

     [7]黃遵憲:《在南學會上的講話》,載《湘報類纂》,第307頁以下。

    對地方行政的評論追溯到清初顧炎武和黃宗羲的論著,在19世紀末,日本和中國學者都研究這些論著。

    見喬舒亞·A.福格爾:《政治與漢學:内藤湖南(1866&mdash1934年)個案》,第182&mdash190頁。

     [8]闵鬥基:《清代封建論之近代變形》,見《中國近代史研究》,第228&mdash273頁。

    孔斐力:《民國統治下的地方自治:控制、自治和動員問題》,載魏菲德和卡羅林·格蘭特編:《中華帝國晚期的沖突與控制》,第272&mdash276頁。

     [9]孔斐力:《晚清關于政體的種種見解》,《遠東研究中心論文選》第4集(1979&mdash1980年),第10&mdash16頁。

     [10]斯蒂芬·R.麥金農:《中華帝國末年的權力與政治:袁世凱在北京和天津,1901&mdash1908年》,第137&mdash179頁。

    約翰·H.芬徹:《中國的民主:地方、省和國家政治中的自治運動,1905&mdash1914年》,第30&mdash42頁。

     [11]地方志中有很多資料談到地方名流進入縣教育系統的情況。

    例如,見《完縣新志》,1933年版,第3卷,第8&mdash9頁,第4卷,第37頁以下。

    另見路康樂:《中國的共和革命:廣東個案,1895&mdash1913年》,特别是第4章。

    關于直隸,見理查德·A.奧布:《晚清時的直隸書院及其他學堂:制度調查》,載柯文和石約翰編:《19世紀中國之改革》,第231&mdash240頁。

     [12]見《劍橋中國史》(英文版)第11卷,第563頁,M.巴斯蒂-布律吉埃所著;《劍橋中國史》(英文版)第12卷,第721&mdash825頁,白吉爾所著。

     [13]芬徹:《中國的民主》,第104頁。

    憲法起草局有關地方自治的工作紀要,刊載《大清光緒新法令·憲政》第2卷,第44&mdash62頁。

    又見孔斐力:《民國統治下的地方自治》(見注8)。

    比較《劍橋中國史》第11卷,第7章,市古宙三著。

     [14]肖邦齊所作的浙江個案研究,指出這類機構的發展在先進地區和落後地區的差距:《中國名流與政治變革:20世紀初期的浙江省》,第31&mdash33頁。

    關于山東和江蘇自治機構的詳細情況,見張玉法和王樹槐的論文,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集(1977年6月),第159&mdash184、313&mdash328頁。

     [15]《大清光緒新法令》,第45頁。

     [16]芬徹:《中國的民主》,第112、223頁。

     [17]參閱《劍橋中國史》第12卷,第4章,P.E.揚所著論袁世凱獨裁的段落。

     [18]肖邦齊:《中國名流與政治變革》,第31&mdash34、186&mdash190頁和各處。

     [19]參閱本書第6章(比昂科著)。

     [20]王樹槐:《清末江蘇地方自治風潮》,《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集(1977年6月),第319&mdash327頁。

    馬飛文:《川沙的地方自治與當地民衆,1911年》,《遠東研究中心論文選》第1集(1975&mdash1976年),第47&mdash84頁。

    羅克珊·普拉茲尼阿克:《中國農村的社會與抗議:辛亥革命前夕的抗稅與縣鄉政治》(加利福尼亞大學戴維斯分校,博士學位論文,1981年)。

     [21]尹仲材編:《翟城村志》(1925年;台北重印,1986年),第211頁。

    艾恺:《最後一位儒家學者:梁漱溟與中國關于現代性的困境》,第146頁。

     [22]關于袁世凱的法規,見陳伯心:《中國的地方制度及其改革》,第58頁以下。

     [23]裡甲單位的演變及其與行政村的關系可見于《潞城縣志》第2卷,第7&mdash10頁。

    又見《鄉甯縣志》第5卷,第7頁;《太谷縣志》第3章。

    又見蕭公權:《農業中國:19世紀的帝國控制》。

     [24]翟城地方的鼓吹者自然急于顯示他們的創造在全國多麼有影響。

    見《翟城村志》,第165&mdash231頁。

    山西制度的全面論述見周成:《山西地方自治綱要》,載《地方自治講義》。

    關于攤款及其影響,見普拉森吉特·杜阿拉:《鄉村社會中的權力:華北農村,1900&mdash1940年》(哈佛大學,博士學位論文,1983年),第326&mdash336頁。

     [25]邱昌渭:《廣西縣政》,第222&mdash241頁;《廣西民團概要》。

    李友華:《地區與國家:中國政治鬥争中的桂系,1925&mdash1937年》,第170&mdash193頁。

     [26]孫逸仙:《建國大綱》,第126&mdash149頁。

     [27]謝振民:《中華民國立法史》,第826頁。

     [28]趙如珩:《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實際》,第77頁。

     [29]謝振民:《中華民國立法史》,第825&mdash829頁。

     [30]錢端升:《民國政制史》,第553頁。

     [31]謝振民:《中華民國立法史》,第829&mdash832頁。

     [32]同上書,第830&mdash831頁;趙如珩:《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實際》,第350頁以下。

     [33]《内政部年鑒》1936年B篇,第639&mdash642頁。

     [34]程方:《中國縣政概論》,第39頁。

     [35]錢端升:《民國政制史》,第551頁以下。

     [36]中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編:《各省高級行政人員奉召南昌集會紀錄》,1934年6月。

    關于縣政府,見《工作檢讨》,第52&mdash55頁。

    又見程懋型:《剿匪地方行政制度》;錢端升:《民國政制史》,第556&mdash557頁;陳之邁:《中國政府》第3卷,第83&mdash87頁。

     [37]《各省高級行政人員奉召南昌集會紀錄》,《工作檢讨》,第56頁。

     [38]程懋型:《剿匪地方行政制度》,第111&mdash128頁。

     [39]錢端升:《民國政制史》,第526頁以下。

     [40]蔡武雄:《江蘇省的黨政關系,1927&mdash1932年》,《遠東研究中心論文選》第1集(1975&mdash1976年),第85&mdash118頁。

     [41]錢端升:《民國政制史》,第176頁以下。

     [42]《翟城村志》,第44&mdash47頁。

    甘博:《定縣:一個華北農村社區》,第146&mdash165頁。

    查爾斯·海福德:《中國的鄉村建設:晏陽初與平民教育運動》(哈佛大學,博士論文,1973年)。

     [43]米迪剛:《餘之中國社會改良主義》,轉載于《翟城村志》,第314&mdash328頁。

     [44]艾恺:《最後一位儒家學者》,第145&mdash147頁,有關于村治派的可信的介紹。

     [45]孔雪雄:《中國今日之農村運動》,第112頁。

     [46]同上書,第67&mdash69頁。

    晏陽初的主要外國援助來自洛克菲勒基金會。

     [47]見最近出版的《陶行知教育文選》;也見載于陶行知《行知書信集》的320封信。

     [48]梁漱溟:《北遊所見紀略》,載《中國民族自救運動之最後覺悟》,第287&mdash288頁。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湖北地方政務研究會調查團編:《調查鄉村建設紀要》,第75&mdash76頁。

    上述關于鄒平的說明得益于艾恺《最後一位儒家學者》,特别是第238&mdash278頁。

     [49]《鎮平縣自治概況》;艾恺:《轉變中的鄉村名流:中國文化危機與合法性問題》,載《遠東研究中心文化文選》第3集(1978&mdash1979年),第218&mdash286頁。

     [50]陳果夫:《蘇政回憶》,第14頁;許瑩連等:《全國鄉村建設運動概況》,第530&mdash648頁。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章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