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起源
一 基于宗教或巫術動機的共同體行動之原初的此世性
在本書的一開頭就想定義出何謂&ldquo宗教&rdquo,是不可能的。
要下定義(如果可能的話),也要等到這番研究結尾時才行。
宗教的&ldquo本質&rdquo甚至不是我們的關注所在,因為某一特殊的共同體行動(Gemeinschaftshandeln)類型的條件與效應才是我們此一研究的旨趣。
宗教行為的外在表現是如此的分歧多端,為了能夠了解此種行為,也隻有透過主觀的經驗、理念與個體所關注的目的這個觀點才有辦法達到&mdash&mdash換言之,從宗教行動本身的&ldquo意義&rdquo(Sinn)這個視角來了解。
由宗教的或巫術的因素所引發的行動之最基本的形式,是以此世為取向的。
&ldquo使你可以得福&hellip&hellip并使你的日子在地上得以長久&rdquo(《申命記》4:40),這話表達了何以要履行宗教或巫術所要求的行動的原因。
甚至在腓尼基的濱海城市中所舉行的活人獻祭禮&mdash&mdash雖然這在城居民族裡并不尋常&mdash&mdash也沒有一丁點彼世的取向。
進一步來說,宗教或巫術動機下的行為,相對而言,是理性的,從其最原初的表現看來特别是如此。
它所遵循的是經驗法則&mdash&mdash雖然未必是根據手段與目标考量下的行動。
鑽木即能取火,依此,巫師的&ldquo巫術&rdquo行為也可向上天召來雨水。
由鑽木所造成的火花,和由祈雨師的作法所召來的雨水一樣,都是一種&ldquo巫術般的&rdquo效應。
因此,宗教或&ldquo巫術&rdquo的行為或思考必然不可與日常生活裡有目的的行動範疇劃分開來,這特别是因為:即使是宗教與巫術的行為,其目的也主要都是屬于經濟性的。
隻有我們以我們現代對自然之觀照的立場來判斷,得以客觀地分辨出這類行為裡的因果推斷何者為&ldquo正&rdquo,何者為&ldquo誤&rdquo,而将那謬誤的因果推斷歸類為&ldquo非理性的&rdquo,相應于此的行徑則為&ldquo魔術&rdquo(Zauberei)。
然而一個采取巫術行徑的人所用的是相當不同的一種區别方式,他分辨出的是現象中何者較為超凡、何者較為尋常。
例如,并不是每塊石頭都可以是個神物&mdash&mdash一種巫術力量的來源。
也不是每個人都能夠具有出神入化的能力&mdash&mdash根據原始的經驗,這種能力被視為足以在氣象、醫療、占蔔與感應等事上産生某種靈通的前提條件。
這類非凡異能基本上(雖然并不是絕對)即被冠之以&ldquomana&rdquo、&ldquoorenda&rdquo與伊朗語&ldquomaga&rdquo(我們的&ldquomagic&rdquo一詞即源于此)等這類特殊的稱呼。
我們以下則以&ldquo卡理斯瑪&rdquo(Charisma)一詞來指稱這種超凡異能[1]。
卡理斯瑪可分兩種類型。
若就其極緻之境而言,卡理斯瑪是一客體或人本身單隻因自然的禀賦所固有的資質。
此種基源性的卡理斯瑪是無法靠任何手段獲得的。
然而另一種卡理斯瑪卻可以透過某些不尋常的手段在人或物身上人為地産生出來。
即使如此,卡理斯瑪的力量還是被認為隻能從某些人或物身上伸展出來,這些人或物本身已涵藏着卡理斯瑪的胚胎,隻不過仍然潛卧,有待于諸如&ldquo禁欲&rdquo或其他手法來加以&ldquo喚醒&rdquo。
因此,甚至在宗教演化的最早階段時,就已出現了一切宗教恩寵論的胚芽:從恩寵注入論(gratiainfusa)到最嚴格的因善行而得救的教義(Werkgerechtigkeit)[2]。
原初宗教現象裡的這種強烈的自然主義取向(最近被稱為&ldquo前泛靈論的&rdquo),迄今在民間宗教裡仍然根深蒂固。
今天,任何宗教會議的決議,諸如劃分對上帝的&ldquo崇敬&rdquo與對聖像的&ldquo禮拜&rdquo,并認定後者隻不過是一種虔誠的手段,這些都無法制止一個南歐的農民在預期的事不靈驗時,向聖像吐口水&mdash&mdash因為習慣上該禮敬的事都做到時,其他就是聖者要負的責任了。
二 精靈信仰
在我們所檢視的最原初的宗教行為裡,通常已經有了某種抽象化的形式&mdash&mdash隻不過尚屬單純。
已具體的觀念是:在具有卡理斯瑪資質的自然物、人工物、動物及人的&ldquo背後&rdquo隐藏着某種&ldquo存在者&rdquo,是它要為前者的行動負責。
此即精靈信仰(Geisterglaube)。
起初,&ldquo精靈&rdquo并非靈魂、邪魔,亦非神,而是某種物質的、卻又不得而見,非人格的、卻又有其意欲的不可捉摸的東西。
它進入到一個具體實物裡,并将其特殊的影響力加在後者身上。
它也可能離逸而去,而使後者成為無用的道具,從而使巫師的卡理斯瑪喪失殆盡。
另一方面,精靈也會消失得無影無蹤,或者再進入到其他人或物裡。
以任何特殊的經濟條件來作為精靈信仰之形成發展的前提條件,都是無法加以驗證的。
然而就像所有的抽象化一樣,精靈信仰在下面這種社會裡最被強力促成:有某些人擁有巫術性的卡理斯瑪資質,并且也隻有那些具備特殊資格的人方有如此的禀賦。
确實,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為世上最古老的&ldquo職業&rdquo(Beruf)&mdash&mdash職業巫術師,奠下了根基。
根對于一般人&mdash&mdash巫術觀點下的&ldquo凡人&rdquo&mdash&mdash巫師是個持續地擁有卡理斯瑪資質的人。
更甚者,他變成一個獨占某種&ldquo經營&rdquo(Betrieb)&mdash&mdash足以高超地表現或傳達卡理斯瑪靈力的一種特殊的主觀狀态,亦即&ldquo忘我&rdquo(Ekstase)&mdash&mdash的人。
對凡人而言,忘我隻不過是一種偶發狀态的體驗。
相對于理性的巫術施行,忘我的社會形态&mdash&mdash狂迷(Orgie)&mdash&mdash乃宗教共同體關系原初的素樸形态。
然而,對于巫師&mdash&mdash導緻狂迷不可或缺的人&mdash&mdash之持續經營而言,狂迷不過是一種偶發的行為。
在日常生活的例行約束下,凡人隻能偶爾體驗到忘我&mdash&mdash隻是陶醉。
為了能忘我,他使用各種酒精飲料、煙草或類似的麻醉品,特别是音樂等等原先都是有助于達到狂迷目的的東西。
至于應用忘我的方式,除了基于經濟利害而理性地影響精靈的問題之外,另有一個重要的,但在曆史上則為次要的問題,亦即巫師的技巧&mdash&mdash再自然也不過的是,幾乎不論何處,巫師的技巧都發展成為秘教。
在體驗到狂迷狀态的基礎上,以及受到巫師之職業的實際活動影響而達到的種種類似情境中,引發了&ldquo靈魂&rdquo的觀念:靈魂是處在自然物體之中、之後或之旁的一個獨立存在,甚至是存在于人身上而當人睡夢、失神、忘我或死亡時即離逸而去的某種東西。
有關靈魂與諸事物&mdash&mdash不論是有靈魂潛藏在其背後,或是與靈魂以種種方式相連接&mdash&mdash之間的各式各樣的可能關系,我們實不宜于此處詳推細論。
這些精靈或靈魂可能會&ldquo逗留&rdquo在具體的對象或事物之内或其旁(多少是持續性及排他的)。
反過來說,它們也可能會&ldquo占有&rdquo某種類型的事物或對象,對這些事物或對象的行為及效力具有決定性的支配力量。
這種(及類似)的觀念可适切地稱為泛靈論(Animismus)。
認為精靈可以暫時将自身&ldquo化入&rdquo事物(動物、植物或人體),這是更進一步的抽象化,僅能逐漸演化出來。
到達最高階段的抽象化時,精靈則可能被認為是遵循其自身律則的隐形存在,僅能借由具體的對象而&ldquo象征化&rdquo,雖然這種階段的抽象化是很少能持續維持的。
在自然主義與抽象化兩個極端之間,有許多過渡及混合的階段。
不管怎樣,就算在比較單純的抽象化的初步階段,基本上仍呈現出此一觀念:認為&ldquo超感官的&rdquo力量會介入幹預人類的命運,其方式正如一個人能影響有關其自身的外在命運。
三 &ldquo超感官的&rdquo力量的起源
在這些早期的階段,不管是&ldquo神&rdquo是&ldquo魔&rdquo都尚未人格化,亦非永存不朽,有時連特别的名稱都還沒有。
一個神或許會被認為是一種支配某一具體事件之過程的力量&mdash&mdash烏傑尼爾(HermannUsener)[3]稱之為&ldquo瞬間之神&rdquo(Augenblicksgötter)&mdash&mdash除非同樣事件再度發生,否則不會有人記得的。
此外,來自一個已逝的偉大英雄的力量也會被視為神,至于人格化或非人格化,大概都是後起的現象。
同樣地,我們發現神尚沒有其個别的名稱,隻以其所支配的事相來稱呼。
稍後,當此一稱呼的意義已無法弄清楚時,原先用來指稱某一事項的名詞即可能轉化為某個神祇的固定名字。
相反的,偉大的始祖或先知原有的名字也會被用來稱呼某種神力,此一過程亦可因神話而有反向的運用:取得将純粹神性的名稱轉化為某一神格化英雄之個人名字的正當性。
賦予&ldquo神性&rdquo的概念是否已具有不巧性,以及是否因此永遠隻能經由巫術或象征性的手法來溝通,取決于許多不同的情境。
其間最關鍵的是,巫師或世俗掌權者是否以及以什麼态度(巫術的行為或個人的喜好),在其個人經驗的基礎上來接受此一神祇。
此處我們也許可以簡單提示此一過程的結果:一方面是&ldquo靈魂&rdquo觀念的出現,另一方面則是&ldquo神祇&rdquo、&ldquo鬼怪&rdquo的觀念,也就是&ldquo超自然&rdquo力量的出現。
如何安排它們與人的關系即構成&ldquo宗教&rdquo行為的領域。
最初,&ldquo靈魂&rdquo既非人格性,亦非非人格性的存在,通常被認為&mdash&mdash以自然主義的觀點&mdash&mdash是某一種在死後即會消逝的東西,例如呼吸或者心髒(靈魂之居所)的搏動,因此,若吃了敵人的心即可獲得其勇氣。
更重要的是,靈魂往往根本不是個單一體。
因此,在人們睡覺時離體而出的靈魂是不同于當他陷入&ldquo忘我&rdquo狀态&mdash&mdash心跳急遽、氣息微弱&mdash&mdash時離體的靈魂,也不同于潛藏于他的影子中的靈魂。
同樣地,死後的靈魂&mdash&mdash依戀于其屍體,或徘徊于其旁(隻要屍體還有一部分留下的話)&mdash&mdash也不同。
死者的靈魂在生前遺居持續作祟,懷着妒忌與憤怒之情注視着其繼承者享用其生前所有之物。
另外一種靈魂則會托夢于子孫或出現于其幻覺中,提出警告或忠告;也有靈魂會進入動物或其他人&mdash&mdash特别是新生嬰兒&mdash&mdash體内,依情況帶來祝福或災難。
視&ldquo靈魂&rdquo為一相對于&ldquo肉體&rdquo的獨立存在的觀念,絕非普遍皆然,即使是各救贖宗教(Erlösungsreligionen)亦并不皆如此。
實際上,某些救贖宗教&mdash&mdash例如佛教&mdash&mdash就特别反對此一觀念。
四 自然主義與象征主義
在上述整個發展過程中,最主要的特點并非這些超自然力量之人格性、非人格性或超人格性的問題,毋甯說是新的經驗現在在生活中扮演了一個角色。
在此之前,隻有真正存在或發生過的事物才會在生活中起作用;現在,某種經驗&mdash&mdash屬于不同秩序,僅隻意味某些事物的&mdash&mdash也開始扮演角色。
以此,巫術即從一種直接操作的力量轉化為一種象征的行為。
原先對屍體的直接畏懼(動物也有這種畏懼)&mdash&mdash埋葬的姿勢及過程經常取決于此種直接畏懼(例如屈肢葬、火葬等)&mdash&mdash逐漸成為次要的,取而代之的觀念是,必須使亡靈無害于生人。
靈魂的觀念出現之後,屍體必須要移到他處或封在墓穴中(提供給它一個尚可容忍的場所),以免它妒忌生者享用其所有物;如果生者想平靜地過活,那麼就必須用其他方式來保證亡靈的幸福。
在各種有關處理死者的巫術施為中,具有最重要經濟影響的觀念是,死者個人所有必須伴随其屍體進入墳墓。
此一觀念逐漸淡化為,要求死者之物至少在一段短期間内不得使用,此外經常也要求生者在此期間不要享用其所有物,以免引起死者之妒忌。
中國人的服喪規定仍充分地保留了此一觀念,結果是不論在經濟或政治上皆帶來不合理的現象。
例如規定官員在服喪期間不得執行其職務,因為其官職&mdash&mdash職祿&mdash&mdash也是一項财産,因此必須回避。
靈魂、鬼怪及神祇之領域的發展,反過來亦影響到巫術的意涵。
由于這些存在無法以任何具體的意識來掌握或認知,它們具有一種背後世界之存在(hinterweltlichesDasein)的性質,通常隻能透過象征(Symbolen)及意義(Bedeutungen)的媒介才能接近,因此顯示出來的隻是影子(有時則是完全不真實的)。
由于認為在真實的事物背後尚有其他獨特的、靈異的現象,真實的事物隻不過是這些現象的征候(或更确實地說&mdash&mdash象征),因此必須努力去影響在具體事物中展現其自身的靈異力量。
做法則是透過向一個精靈或靈魂緻意的行動,因此也就是透過&ldquo意味&rdquo(Bedeuten)着某事的手段&mdash&mdash象征。
此後,自然主義大概就被象征行為的浪潮所淹沒。
自然主義之所以被取代,乃基于,象征主義的專家可以施展壓力以支持其信仰與思想的确立,因此,也就是奠基于這些專家設法從其共同體所獲取的權力之上。
此外,自然主義之被取代,亦基于巫術本身之意義(配合經濟的固有特性),以及巫師成功地創建出來的組織。
象征性行為的蔓延及其取代原初的自然主義,尚有深遠的影響。
如果死者隻能透過象征性的行為才能接近,如果神祇隻透過象征來展現自己,那麼,屍體也許會滿足于象征性行為,而非真實的事物。
結果是,祭祀的面包以及代表死者之妻與仆人的人偶取代了真正的犧牲。
有意思的是,最早的紙币是用來付給死者而非生人的。
類似的取代亦出現在人與神及鬼的關系上。
逐漸地,事物超越其實際(或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