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以此書紀念我的朋友
大衛·平遜特
格言:&hellip&hellip人所知道的而非僅由喧嚣擾嚷中聽來的一切,都可以用三個詞說出來。
屈倫伯格爾
前 言
這本書也許隻有那些自己本身已經一度思考過這本書中表達的思想或至少類似這一思想的人才會理解。
&mdash&mdash因此它不是一本教科書。
&mdash&mdash如果它使讀懂了它的人覺得滿意,它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這本書讨論哲學問題,并且表明,&mdash&mdash我相信&mdash&mdash這些問題之所以提出,乃是基于對我們語言邏輯的誤解。
這本書的全部意義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凡是可以說的東西都可以說得清楚;對于不能談論的東西必須保持沉默。
因此本書想要為思想劃一個界限,或者毋甯說,不是為思想而是為思想的表達劃一個界限:因為要為思想劃一個界限,我們就必須能夠想到這界限的兩邊(這樣我們就必須能夠想那不能想的東西)。
因此這界限隻能在語言中來劃分,而處在界限那一邊的東西就純粹是無意義的東西。
我的努力與别的哲學家符合到何種程度,我不想加以判定。
的确,我在這裡所寫的在細節上并不要求創新;而我之所以沒有指明思想來源,是因為我思考的東西是否已為别人先行思考過,于我是無關緊要的事情。
我隻想提到,我受惠于弗雷格的巨著和我的朋友貝特蘭·羅素先生的著作,它們在頗大程度上激發了我的思想。
如果這本書有一點價值,就在于兩點:第一是書中表達了一些思想,因此這些思想表達得愈好&mdash&mdash愈能說到點子上&mdash&mdash它的價值也愈大。
&mdash&mdash這裡我意識到離可能做到的還相差很遠。
這完全是因為我的能力太小,不足以完成這項任務。
&mdash&mdash希望有别人來完成得更好些。
另一方面,這裡所傳達的思想的真理性,在我看來是無可辯駁的和确定的。
因此我認為,問題從根本上已獲緻最終的解決。
而且,如果我這樣認為沒有錯,那麼這本書的價值所在的第二點就是,它表明了當這些問題獲緻解決時,所做的事情是多麼地少。
路·維
1918年,維也納
1① 世界是一切發生的事情。
1.1 世界是事實的總體,而不是事物的總體。
1.11 世界為諸事實所規定,為它們即是全部事實所規定。
1.12 因為事實的總體規定那發生的事情,也規定那所有未發生的事情。
1.13 在邏輯空間中的諸事實就是世界。
1.2 世界分解為諸事實。
1.21 每項事情可以發生或者不發生,其餘的一切則仍保持原樣。
2 發生的事情,即事實,就是諸事态②的存在。
2.01 事态是對象(事物)的結合。
2.011 事物的本質在于能夠成為事态的組成部分。
2.012 邏輯中沒有偶然的東西:如果一個事物能夠出現在一個事态中,那麼該事态的可能性必定已經預含于該事物之中。
2.0121 如果一個事物本身能夠獨立存在,那麼後來的适合于它的狀況看來就是一種偶然的事情。
如果事物能夠出現于事态之中,那麼這一可能性必定一開始就已經存在于事物之中。
(在邏輯中沒有純粹是可能的事情。
邏輯涉及每一種可能性,而一切可能性都是邏輯的事實。
)
正如我們根本不能在空間之外思想空間對象,或者在時間之外思想時間對象一樣,離開同其他對象結合的可能性,我們也不能思想一個對象。
如果我能夠思想在事态中結合的對象,我就不能離開這種結合的可能性來思想對象。
2.0122 事物就其能夠出現在一切可能的狀況中而言是獨立的,但是這種獨立性的形式是一種與事态相聯系的形式,即一種依賴的形式。
(詞以兩種不同的方式&mdash&mdash單獨地和在命題中&mdash&mdash出現是不可能的。
)
2.0123 假如我知道一個對象,我也就知道它出現于諸事态中的所有可能性。
(每一個這種可能性必定在該對象的本性中。
)
之後不可能發現新的可能性。
2.01231 如果我要知道一個對象,雖然我不一定要知道它的外在性質,但是我必須知道它的一切内在性質。
2.124 如果給出所有的對象,那麼同時也就給出了所有可能的事态。
2.013 每個事物都像是在一個可能事态的空間裡。
我可以設想這個空間是空的,但是我不能設想沒有這空間的事物。
2.0131 空間對象必須處在無限的空間之中。
(一個空間點就是一個主目位置。
)
視域裡的一個斑塊,雖然不一定是紅的,但它必須有某種顔色:所以說它被顔色空間[Farbenraum]所包圍。
音調必須具有某種高度,觸覺對象必須具有某種硬度,等等。
2.014 對象包含着一切狀況的可能性。
2.0141 對象出現在諸事态中的可能性就是對象的形式。
2.02 對象是簡單的。
2.0201 每一個關于複合物的陳述可以分解為關于其各組成部分的陳述,分解為完全地描述該複合物的一些命題。
2.021 對象構成世界的實體。
因此它們不能是複合的。
2.0211 假如世界沒有實體,那麼一個命題是否有意義就依賴于另一個命題是否為真。
2.0212 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可能勾畫出世界的任何圖像(真的或假的)。
2.022 顯然,一個想像的世界,無論它怎樣不同于實在的世界,必有某種東西&mdash&mdash一種形式&mdash&mdash為它與實在的世界所共有。
2.023 正是諸對象構成這種不變的形式。
2.0231 世界的實體隻能規定一種形式,而不能規定任何物質的屬性。
因為物質的屬性隻有通過命題來表述&mdash&mdash隻有通過對象的配置來構成。
2.0232 順便說一下,對象是無色的。
2.0233 如果兩個對象具有相同的邏輯形式,除了它們外在性質的差異之外,它們之間唯一的區别就是:它們是不同的。
2.02331 或者一個事物具有别的任何事物都沒有的屬性,這時我們可以直接用一個描述使它同别的事物區分開來并指謂它;或者另一種情形,有好幾個事物,它們的全部屬性都是共有的,這時就完全不可能從它們之中指出某一個來。
因為如果沒有任何東西來區分一個事物,我就不能區分它,不然的話它總是會被區分開來的。
2.024 實體是獨立于發生的事情而存在的。
2.025 它是形式和内容。
2.0251 空間、時間和顔色(有色性)是對象的形式。
2.026 如果世界要有一個不變的形式,就必須要有對象。
2.027 不變者、實存者和對象是一個東西。
2.0271 對象是不變的和實存的;它們的配置則是可變的和不定的。
2.0272 對象的配置構成事态。
2.03 在事态中對象就像鍊條的環節那樣互相勾連。
2.031 在事态中對象之間以一定的方式相互關聯。
2.032 對象在事态中發生聯系的一定的方式,即是事态的結構。
2.033 形式是結構的可能性。
2.034 事實的結構由諸事态的結構組成。
2.04 存在的事态的總體即是世界。
2.05 存在的事态的總體也規定哪些事态不存在。
2.06 事态的存在和不存在即是實在。
(我們還把事态的存在稱為肯定的事實,把事态的不存在稱為否定的事實。
)
2.061 事态相互間是獨立的。
2.062 從一個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能推出另一個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2.063 全部實在即是世界。
2.1 我們給我們自己建造事實的圖像。
2.11 圖像描述邏輯空間中的情況,即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2.12 圖像是實在的一種模型。
2.13 在圖像中圖像的要素與對象相對應。
2.131 在圖像中圖像的要素代表對象。
2.14 圖像的要素以一定的方式相互關聯而構成為圖像。
2.141 圖像是一種事實。
2.15 圖像的要素以一定的方式相互關聯,這表明事物也是以同樣方式相互關聯的。
圖像要素的這種關聯稱為圖像的結構,而這種結構的可能性則稱為圖像的圖示形式。
2.151 圖示形式是這種可能性,即事物之間的聯系方式和圖像要素之間的聯系方式是相同的。
2.1511 圖像就是這樣依附于實在的;它直接觸及實在。
2.1512 它就像一把衡量實在的标尺。
2.15121 隻有分度線的端點才真正接觸到被測量的對象。
2.1513 按照這種理解,圖像也應包含使之成為圖像的圖示關系。
2.1514 圖示關系是由圖像要素和事物之間的相關構成的。
2.1515 這些相關像是圖像要素的觸角,圖像通過這些觸角而接觸實在。
2.16 事實要成為圖像,它和被圖示者必須有某種共同的東西。
2.161 在圖像和被圖示者中必須有某種同一的東西,因此前者才能是後者的圖像。
2.17 圖像為了能以自己的方式&mdash&mdash正确地或錯誤地&mdash&mdash圖示實在而必須和實在共有的東西,就是它的圖示形式。
2.171 圖像能夠圖示其形式為圖像所具有的一切實在。
空間圖像能夠圖示一切空間的東西,顔色圖像能夠圖示一切有色的東西,等等。
2.172 然而圖像不能圖示它的圖示形式;圖像顯示它的圖示形式。
2.173 圖像從外部表現它的對象。
(它的觀點就是它的表現形式。
)因此圖像會正确地或錯誤地表現它的對象。
2.174 然而圖像本身不能處在它的表現形式之外。
2.18 任何圖像,無論具有什麼形式,為了能夠一般地以某種方式正确或錯誤地圖示實在而必須和實在共有的東西,就是邏輯形式,即實在的形式。
2.181 若圖示形式為邏輯形式,圖像即稱為邏輯圖像。
2.182 每一個圖像同時也是一個邏輯圖像。
(另一方面,例如,并非每一個圖像都是一個空間圖像。
)
2.19 邏輯圖像可以圖示世界。
2.2 圖像和被圖示者共有邏輯圖示形式。
2.201 圖像用表現事态存在和不存在的可能性來圖示實在。
2.202 圖像表現邏輯空間中的一種可能狀況。
2.203 圖像包含它所表現的狀況的可能性。
2.21 圖像與實在符合或者不符合;它是正确的或者錯誤的,真的或者假的。
2.22 圖像通過圖示形式表現它所表現的東西,而與圖像本身為真或為假無關。
2.221 圖像所表現的東西是圖像的意義。
2.222 圖像的真或假就在于它的意義與實在符合或者不符合。
2.223 要能看出圖像的真假,必須将它同實在比較。
2.224 單從圖像自身不能看出它的真假。
2.225 沒有先天為真的圖像。
3 事實的邏輯圖像是思想。
3.001 &ldquo事态是可以思想的&rdquo,意思是說,我們自己可以構造事态的圖像。
3.01 真的思想的總體就是一幅世界的圖像。
3.02 思想包含它所思想的情況的可能性。
可以思想的東西也就是可能的東西。
3.03 我們不能思想非邏輯的東西,否則我們就必須非邏輯地思想。
3.031 常言道,上帝能夠創造一切,隻是不能創造違反邏輯規律的東西。
這就是說,我們不能說一個&ldquo非邏輯的&rdquo世界會是什麼樣子。
3.032 在語言中不能表現任何&ldquo違反邏輯&rdquo的東西,就像在幾何學中不能用坐标來表現違反空間規律的圖形,或者給出一個并不存在的點的坐标一樣。
3.0321 雖然我們能在空間上表現一個違反物理規律的事态,但是我們不能在空間上表現一個違反幾何規律的事态。
3.04 如果一個思想是先天地正确的,那麼它就是一個其可能性即保證了其真理性的思想。
3.05 僅當一個思想的真從它自身(無須同任何東西比較)就能看出時,我們才有關于一個思想為真的先天的知識。
3.1 思想在命題中得到了一種可由感官感知到的表達。
3.11 我們用命題中的可由感官感知的記号(聲音的或書寫的記号等等)作為可能情況的投影。
投影的方法就是思考命題的意義。
3.12 我們用以表達思想的記号我稱為命題記号。
一個命題就是一個處在對世界的投影關系中的命題記号。
3.13 命題包括投影所包括的一切,而不包括被投影者。
因此命題包括的是被投影者的可能性,而不是被投影者本身。
因此命題中也不包含命題的意義,而隻包含表達其意義的可能性。
(&ldquo命題的内容&rdquo是指有意義的命題的内容。
)
命題中包含命題意義的形式而非其内容。
3.14 命題記号的構成,在于其中的要素(語詞)是以一定方式相互關聯的。
命題記号即是事實。
3.141 命題不是詞的混合。
&mdash&mdash(就像音樂的主旋律不是音調的混合一樣。
)
命題是可以有節奏地說出的[artikuliert]。
3.142 隻有事實才能表達意義,一組名稱不能表達意義。
3.143 雖然命題記号即是事實,但是這一點卻被通常的書寫和印刷的表達形式所掩蓋。
因為,例如在一個印刷出來的命題中,命題記号和詞之間看起來并沒有重大差别。
(這可能就是使弗雷格把命題稱為複合名稱的原因。
)
3.1431 如果我們設想一個命題記号是由一些空間對象(例如桌子、椅子和書本)組成,而不是由一些書寫記号組成,它的本質就會看得很清楚。
于是這些東西的空間分布就表達出這個命題的意義。
3.1432 我們必不可說:&ldquo複合記号&lsquoaRb&rsquo說的是a和b處在關系R中&rdquo,而必須說:&ldquo&lsquoa&rsquo和&lsquob&rsquo處于某種關系中這一事實說的是,aRb這一事實。
&rdquo
3.144 情況可以描述,但是不能命名。
(名稱像是一些點;命題像是一些箭頭&mdash&mdash它們具有意義。
)
3.2 在命題中思想可以這樣來表達,使得命題記号的要素與思想的對象相對應。
3.201 我稱這些要素為&ldquo簡單記号&rdquo,稱這命題為&ldquo完全分析了的&rdquo命題。
3.202 命題中使用的簡單記号稱為名稱。
3.203 名稱意指對象。
對象是名稱的指謂。
(&ldquoA&rdquo和&ldquoA&rdquo是同一個記号。
)
3.21 簡單記号在命題記号中的配置,對應于對象在情況中的配置。
3.22 名稱在命題中代表對象。
3.221 對象隻能被命名。
記号是對象的代表。
我隻能談到對象,而不能用語詞說出它們來。
命題隻能說事物是怎樣的,而不能說它們是什麼。
3.23 要求簡單記号的可能性,就是要求意義的确定性。
3.24 關于複合物的命題與關于其組成部分的命題有一種内在的關系。
複合物隻能通過對它的描述而給出,這描述可以是正确的或錯誤的。
說到一個複合物的命題,如果這個複合物不存在,那麼這個命題不是無意義的,而隻是假的。
當一個命題要素标示一個複合物時,可以從它在其中出現的命題的不确定性看出來。
我們知道,這種情形下這個命題有些東西是沒有規定的。
(概括性記号總是包含一種原型。
)
把複合物的符号壓縮為簡單符号,可以用定義來表達。
3.25 命題有一個而且隻有一個完全的分析。
3.251 命題以确定的可以清楚陳述的方式表達它所表達的東西:命題是可以有節奏地說出的。
3.26 名稱不可用定義來作任何進一步的分析:名稱是一種初始記号。
3.261 每個被定義的記号通過那些定義它的記号而起标示作用;定義則指明這一途徑。
兩個記号,如果一個是初始記号,而另一個是用一些初始記号定義的記号,則二者不能以相同的方式起标示作用。
名稱不能用定義來分解。
(任何一個自身獨立地具有指謂的記号也是如此。
)
3.262 記号不能表達的東西,其應用顯示之。
記号隐略了的東西,其應用清楚地說出之。
3.263 初始記号的指謂可以通過解釋來說明。
解釋就是包含初始記号的命題。
所以隻有已經知道這些記号的指謂,才能理解它們。
3.3 隻有命題才有意義;隻有在命題的聯系關系中名稱才有指謂。
3.31 命題中表征其意義的每個部分我都稱為表達式(或符号)。
(命題本身是一個表達式。
)
凡是能夠為諸命題所共有、對于命題的意義具有本質重要性的,都是表達式。
一個表達式标志一個形式和一個内容。
3.311 表達式以它能夠在其中出現的所有命題的形式為前提。
它是一類命題的共同特征的标記。
3.312 因此表達式表現為它所表征的那些命題的一般形式。
事實上,在這一形式中表達式為常項,而其餘的一切都是變項。
3.313 因此表達式為一變項所表現,這變項的值就是那些包含該表達式的命題。
(在極限情況下,變項成為常項,表達式成為命題。
)
我稱這樣一種變項為&ldquo命題變項&rdquo。
3.314 表達式隻有在命題中才有指謂。
所有變項都可理解為命題變項。
(連變名也一樣。
)
3.315 如果我們把命題的一個組成部分改為變項,就有了一類命題,它們全都是由此得來的變項命題的值。
這個類一般還依賴于我們按任意約定所給予的原來命題各組成部分的指謂。
但是,如果把其中已任意規定了指謂的所有記号都改為變項,仍然會得到一個這樣的類。
這個類不再依賴于任何約定,而僅僅依賴于命題的本性。
它相應于一種邏輯形式&mdash&mdash一種邏輯原型。
3.316 一個命題變項可以取一些什麼值是某種被規定了的東西。
值的規定即是變項。
3.317 規定命題變項的值就是給出以這變項為共同特征的那些命題。
規定就是描述這些命題。
因此規定隻涉及符号,而不涉及它們的指謂。
對于規定來說唯一重要的事情在于,它僅僅是對符号的描述,而對符号所标示的東西不作任何陳述。
命題的描述如何産生,那是不重要的。
3.318 像弗雷格和羅素一樣,我把命題看成是其中包含的表達式的函項。
3.32 記号是一個符号中可以被感官感知到的東西。
3.321 故同一個記号(書寫記号或聲音記号等等)可以為兩個不同的符号所共有&mdash&mdash這時兩者是以不同的方式在标示。
3.322 如果我們應用同一個記号,而以不同的标示方式來标示兩個不同的對象,這樣做決不能指示這兩者有一個共同的特征。
當然,這是因為這記号是未加規定的。
因此我們可以選用兩個不同的記号,這樣,标示者一方還保持有什麼共同點呢?
3.323 在日常語言中經常碰到同一個詞有着不同的标示方式&mdash&mdash因而屬于不同的符号&mdash&mdash,或者有着不同标示方式的兩個詞以表面上相似的方式應用于命題之中。
就如&ldquo是&rdquo(ist)這個詞既作為系詞,也作為相等的記号和存在的表達式③出現;&ldquo存在&rdquo(existieren)作為像&ldquo去&rdquo(gehen)一樣的不及物動詞出現;&ldquo同一的&rdquo(identisch)作為一個形容詞出現;我們說到某事,同時也意味着說到某事的發生。
(在命題&ldquoGrünistgrün&rdquo④中,第一個詞&ldquoGrün&rdquo是一個人的專名,最後一個詞&ldquogrün&rdquo是一個形容詞,這兩個詞不僅具有不同的指謂,而且它們是不同的符号。
)
3.324 這樣就容易發生最根本的混淆(整個哲學充滿着這類混淆)。
3.325 為了避免這類錯誤,我們必須使用一種能夠排除這類錯誤的記号語言,其中不将同一記号用于不同的符号中,也不以表面上相似的方式應用那些有着不同的标示方式的記号:也就是說,要使用一種遵從邏輯語法&mdash&mdash邏輯句法&mdash&mdash的語言記号。
(弗雷格和羅素的概念記号系統就是這樣的一種語言,誠然它也還未能排除一切錯誤。
)
3.326 為了通過其記号來辨識一個符号,我們必須在有意義的使用中觀察它。
3.327 記号隻有結合它的符合邏輯句法的應用才能規定一種邏輯形式。
3.328 如果一個記号是無用的,它也就是無指謂的。
這就是奧卡姆準則⑤的要旨。
(如果一切情況都表明一個記号具有指謂,那麼這個記号就是具有指謂的。
)
3.33 在邏輯句法中,記号的指謂決不應起任何作用。
邏輯句法應該無須提到記号的指謂而建立起來;它僅僅以表達式的描述為前提。
3.331 根據這一見解我們回過來看羅素的&ldquo類型論&rdquo:羅素的錯誤顯然在于,他在建立記号的規則時必須提到記号的指謂。
3.332 沒有一個命題能夠作出關于自身的陳述,因為一個命題記号不能包含于它自身之中(這就是全部的&ldquo類型論&rdquo)。
3.333 一個函項所以不能成為它自身的主目,因為函項的記号已經包含着其主目的原型,而且它不能包含自身。
讓我們假設函項F(fx)可以成為它自身的主目,這時就會有一個命題&ldquoF(F(fx))&rdquo,其中的外函項F和内函項F必定有不同的指謂,因為内函項具有ф(fx)的形式,而外函項則具有&Psi(ф(fx))的形式。
隻有字母&ldquoF&rdquo對于兩個函項是共同的,但是字母本身不标示任何東西。
如果我們把&ldquoF(F(u))&rdquo寫作&ldquo(&existф):F(&phiu)·&phiu=Fu&rdquo,這一點就立刻清楚了。
這樣羅素的悖論就消解了。
3.334 隻要我們知道每一個别記号如何起标示作用,邏輯句法的規則就應當是自明的。
3.34 命題具有本質特征和偶然特征。
偶然特征是随同産生命題記号的特定方式而來的特征,本質特征則是命題為了能夠表達其意義所必不可少的那些特征。
3.341 因此一個命題中本質的東西,是所有能夠表達相同意義的命題共有的東西。
同樣地,一般說來,一個符号中本質的東西,是所有能夠達到同一目的的符号共有的東西。
3.3411 因此可以說:一個對象的真正的名稱,是所有标示這個對象的符号共有的東西。
由此可以依次得出,任何一種組合對于一個名稱都不是本質的。
3.342 雖然我們的記号系統中确有某種随意的東西,但是如下這一點卻不是随意的:即隻要我們随意地規定了一個東西,某種其它的東西就必然要發生。
(這一點來自記号系統的本質。
)
3.3421 一種特定的标示樣式也許是不重要的,但它是一種可能的标示樣式,這一點永遠是重要的。
在哲學中一般地正是這樣:個别的情形總是一再表明是不重要的,但是每一個别情形的可能性都揭示了關于世界本質的某種東西。
3.343 定義是從一種語言翻譯為另一種語言的規則。
凡是正确的記号語言都應該按照這種規則可以翻譯為任何其它一種語言:這一點是一切正确的記号語言所共有的。
3.344 在一個符号中起标示作用的東西,是依據邏輯句法規則可以代換這個符号的一切符号所共有的東西。
3.3441 例如我們可以這樣來表述所有真值函項記号系統共同的東西:它們的共同之處在于,比如說,它們每一種都能夠用&ldquo~p&rdquo(&ldquo非p&rdquo)和&ldquop&orq&rdquo(&ldquop或q&rdquo)構成的記号系統來替換。
(這就表明了一種特定記号系統的可能性如何能夠揭示某種一般東西的方式。
)
3.3442 複合物記号在分析中不能這樣随意地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