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的總額,最終必然被商人和消費者之間交易的總額所決定和限定。
除了發行見票即付的期票以外,銀行家的業務可以分為兩個部分,正好與斯密博士所指出的商人與商人之間的交易以及商人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的區别相一緻。
銀行家業務的一個部分,是從那些不想立即使用資本的人那裡收集資本,并把資本分配給或轉讓給那些想立即使用資本的人。
另一個部分是接受消費者的存款,并根據消費者的消費需要付出。
前者可看作是櫃台後面的業務,後者可看作是櫃台前面或櫃台上面的業務;前者是資本的流通,後者是通貨的流通。
讨論銀行業務時還應把以下兩者區分開來,銀行的一部分業務是,一方面集中資本,另一方面分配資本;銀行的另一部分業務是為地方的局部目的管理通貨。
作這種區分對于讨論通過國際彙兌管理流通的問題,對于讨論通貨與物價之間的關系問題,都是極端重要的,因而也就需要最充分地闡明作這種區分的實際意義。
所以,作為闡述這一點的最好方法,我大量利用了1841年發鈔銀行委員會的調查。
如果有人感到隻需簡單說明這一點就非常清楚,而認為我為此引用的證詞太多了,則我對此可以回答說,盡管對有些人來說這種區分可能非常簡單和清楚,但在調查中發揮重要作用的該委員會成員卻受到了通貨理論信條的嚴重影響,以至(至少是根據他們反複提出相同的問題來判斷)他們顯然仍不相信發鈔銀行無力直接影響銀行券流通的數額。
甚至直到今天,根據後來的情況,以及仍然偶然出現的反對過量發行紙币的言論、出版物和演說來判斷,發鈔銀行有能力随意創造紙币[2]的信條,似乎仍像過去一樣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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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見《國民财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麥卡洛克版,第141、142頁。
[2]在通貨學派看來,紙币就是公衆手中的銀行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