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上論述可知,無論是銀行券的發行額,還是利率或貼現率(就利率迄今為止的變化程度而言),都不會對商品的價格産生直接影響;商品價格的波動(商品的性質所必然引起的那些波動除外),即使不是全部可歸因于,也是大部分可歸因于信用的擴張和收縮,而信用的這種擴張和收縮是受商人或投機者對市場前景過于樂觀或過于悲觀的看法影響的。
信用,最簡單地說,就是信任,這種信任不管有沒有充分的根據,都會使一個人以貨币的形式或商品(其價值按事先約定的貨币價值計算)的形式,把一定數量的資本托付給另一個人,并且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都要在規定的到期日予以償還。
在以貨币(不論是銀行券、信用放款還是代理銀行彙票)的形式貸放資本的情況下,必須在要償還的數額之上加上使用資本應該支付的利息(按每百鎊計算)。
在以商品貸放資本的情況(商品的價值按約定的貨币價值計算,實際上就是出售這些商品)下,所規定的償還數額,包含有直至約定的償還日為使用資本而必須支付的報酬和為貸放資本所冒的風險而必須支付的報酬。
這類信用大部伴随有規定償還日的書面契約。
由于這種契約或期票到期後是可以轉讓的,因而如果放款人需要在他們持有的票據到期之前使用資本(無論是以貨币的形式還是以商品的形式),他們大都通過背書轉讓票據來加強自己的信用,從而能以較低的條件借入資本或購入商品。
我國批發商之間的大部分巨額交易,都是靠信用進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信用關系在開始時都是簡單而直接的,然而随後就變得錯綜複雜了。
顯而易見,商人之間(包括批發商、制造商和農場主)的信用,不管有時多麼容易被濫用,都無法通過立法機關的幹預來加以管理。
但人們卻指責我國目前的銀行制度,說它即使沒有引起,也大大加重了我國商業活動中時常發生的劇烈信用變動。
在某種程度上,必須接受這種指責。
毫無疑問,銀行,無論是個人的還是合股的,如果管理不善的話,都可能促成信用過度擴張,誘發各種投機活動,如商品投機活動,進出口貿易中的投機活動,建築業中的投機活動,或采礦業中的投機活動;而且這并非很罕見,在一些情況下,甚至非常嚴重,緻使銀行倒閉,而那些利用銀行資産搞投機活動的人最終也沒有撈到好處。
這種情況雖然是不幸的,但卻是十分真實的。
根據建立在通貨理論基礎之上的一般觀點,此處提出的這種責難,即使不是完全針對着發鈔銀行,也是主要針對着發鈔銀行的。
下院似乎完全被這種觀點左右了。
當它任命一個委員會調查銀行問題時,竟把發鈔銀行定為該委員會的調查對象。
因此,我現在提議探究的問題是,這種觀點在什麼程度上可以被認為是有根據的。
前面我已摘錄了一些人于1841年就地方銀行的作用問題向發鈔銀行委員會提供的證詞。
我認為,根據這些證詞中的觀點是不可能否定下述結論的。
這個結論是:在某一地區流通的銀行券數量是嚴格地被該地區的需求所決定和限定的,因而增加該地區公衆手中銀行券的總量,不是某一家銀行或多家銀行或者全體銀行力所能及的;除非用英格蘭銀行券或硬币取代地方銀行券,否則,直接[1]減少地方銀行券的數量,也不是某一家銀行或多家銀行或全體銀行力所能及的。
如果這一結論是正确的,如果這一結論像我所認為的那樣依據的是不容置疑的事實和推理方法,那麼,通貨理論對發鈔銀行和非發鈔銀行所作的那種區分就是沒有道理的。
通貨理論認為,發鈔銀行有能力影響和幹擾流通數量,而非發鈔銀行則沒有這種能力。
下面摘引的諾曼先生緻C.伍德先生的信中的一段話,詳盡闡述了他所想象的以下兩種銀行的區别。
一種銀行(相當于非發鈔銀行)在隻流通金屬貨币的情況下有動機,也有能力提供貸款,從而影響物價;另一種銀行則有能力創造(這是他選用的詞)紙币,為自己的其他業務活動提供幫助。
十分明顯,過度發行金屬貨币絕不會給任何人帶來利益,因為硬币所能換得的商品數量,絕不會多于鑄造硬币的金屬所耗費的商品數量外加鑄币稅,因而如果取消鑄币稅,硬币在正常情況下就不會産生利潤。
銀行券的情況則與此大不相同;它們可以産生十分可觀的利潤,因而保持盡可能大的流通數量,便是銀行券發行者的利益所在。
所以銀行券是過度發行的一個危險根源。
另一個危險根源是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