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獨立于期票部門。
研究一下該計劃的可能運作方式,或許是值得的。
我認為,執行這個計劃時,首先應該把英格蘭銀行持有的證券和金塊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存款部門,分配給存款部門的證券和金塊總額應等于存款總額。
因此,如果英格蘭銀行持有18000000鎊證券和9000000鎊金塊以抵付18000000鎊已公開發行的銀行券和9000000鎊存款,就應分配給存款部門6000000鎊證券和3000000鎊金塊,留給發行部門6000000鎊金塊和12000000鎊證券。
如果進行這樣一種分離,則很明顯,由于在這兩個部門之間以黃金兌換銀行券,或者以銀行券兌換黃金,将不影響公衆手中銀行券的數量,由于這樣的交換會經常而且大規模地發生,因而除非人們同時知道存款部門持有的銀行券數量,否則已發行的銀行券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會成為衡量流通銀行券數量的可靠标準。
我們暫且不考慮這一計劃可能招緻的反對意見,而立即看一下向英格蘭銀行兌換金塊會産生什麼樣的結果。
如果我們假設在上述情況下,存款部門剛一建立,全部3000000鎊金塊就被兌換成了3000000鎊銀行券,那我們就可以比較清楚地看出存款部門的行動和狀況。
此種情況下這兩個部門的情況将有如下述:
發行部門存款部門
已發行的銀行券21000000英鎊存款9000000英鎊
證券12000000英鎊證券6000000英鎊
金塊9000000英鎊銀行券3000000英鎊
既然這兩個部門的情況如此,那麼讓我們假設逆彙兌創造了對英格蘭銀行金塊的需求用以輸出。
這樣一種對金塊的需求,或者可以通過減少公衆手中銀行券數量的辦法,或者可以通過減少英格蘭銀行存款的辦法得到滿足。
如果通過前一種辦法來滿足這種需求,那麼,把英格蘭銀行的業務分為兩個部門的做法便會達到預期的目的;如果通過後一種辦法來滿足這種需求,那麼,就公衆手中英格蘭銀行券數量的增減而言,國際彙兌的變化并不會産生令人滿意的結果。
在後一種情況下,把業務分離開來的做法并不會使紙币的發行得到更好的管理。
或許,有人會說,如果銀行業務同發行業務分離開來,并且按城市私人銀行所采用的方式和原則進行管理,則存款減少後,相應數量的證券會被立即出售或變現;這樣,在外部流通的銀行券數量會減少到與金塊的交割相一緻的水平。
但是,在類似的情況下,在目前的管理制度下,也可以出售或變賣證券。
無論是繼續實行現行制度,還是把英格蘭銀行的業務劃分為兩個部門,證券的出售或變現都必然取決于英格蘭銀行董事們的看法或判斷。
這兩種情況的唯一區别是,在後一種情況下,向儲戶支付銀行券引起的反作用會被限制在3000000鎊的範圍之内,而在當前的管理制度下,所産生的作用則大得多。
此外,還應該指出,如果對金塊出口的需求超過了3000000鎊,如果該需求落在了存款部門之上,則存款部門的金塊數量将大大減少,以緻要麼不得不強制變賣其一部分證券,要麼不得不停止支付,而此時發行部門卻有充足的硬币。
也許應該把上述原則和觀點應用于英格蘭銀行過去四年中某個時期的實際情況。
1834年1月債務和資産情況如下:
紙币發行額18236000英鎊證券23596000英鎊
存款13101000金塊9948000
其它220700033544000英鎊
33544000英鎊
假如當時決定把英格蘭銀行的業務分為兩個部門,則人們也許認為應把12000000鎊的證券分配給發行部門,作為該部門未來不得突破的固定數量。
剩下的證券當然歸銀行營業部。
因此,數量達到18236000鎊的已發行的銀行券就将有12000000鎊的證券和6236000鎊的金塊作為其基礎。
但由于銀行券使用起來更為便利,存款部門很可能甯願要銀行券而不要黃金,因而這兩個部門的情況如表A所示:
根據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假如英格蘭銀行的業務在1834年1月被劃分為兩個部門,假如我們假設當時确立的規則以後被嚴格遵守,則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