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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世紀前期領主制及其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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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mdash而付的代價;再一些過去曾是國家稅收,被領主攫為己有。

    一些租按收成的比例而收,這種方式不普遍。

    大部分租是固定不變的,有些以貨币支付,大多則以實物支付。

    租稅本身已很重,但更重的還是勞役。

    加洛林時代,佃農除了是債務人,更主要的是服勞役者。

    從其主要作用看,這種佃農與現在挪威的husmend相似,在挪威,大地産者出讓一小塊地給佃農,條件是後者要為大地産者服勞役。

     在那些形式複雜的徭役中,我們可以把比較次要的擱置一邊(如貨車運貨義務),而區别出兩種典型的勞務,一種為耕作勞務,另一種為手工業勞務。

     在第一種耕作勞務中又有新的劃分:按地塊勞務與按天數勞務。

    按地塊勞務就是每個小耕作者負責耕種領主的一塊耕地,同時領主也發給他必要的種子。

    土地收獲全部歸領主。

    此外,他還要為領主提供一定天數的勞動,日期有時十分精确:多少天在地裡幹活,多少天砍柴等等,領主或其代表有權确定勞役時間以便最有利于領主地方。

     每個佃農都有義務為領主提供一定天數的勞動,但關鍵在于需要多少天。

    勞役份額由領主決定,由于佃農自身或其份地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份額也就不同。

    這點上,領主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佃農,習慣法對領主的權力沒有任何限制,至少不被正式承認。

    &ldquo需要時佃農就得去,領主有命令就得幹。

    &rdquo這種情況有時甚至在自由人份地上都如此,而在奴隸份地上則更不用說了。

    這是奴隸制度的舊習慣殘餘,奴隸從其定義上說不就是要随時聽命于主人嗎?不過,服役天數上卻十分明确地按傳統固定下來了。

    一般說它十分可觀,通常是一周三天。

    但這個天數常被超過,有時在忙季,有時甚至是全年。

    那麼農民哪有時間侍弄自己的耕地呢?不要忘記以上情況指的并非個人,而是采地,&mdash&mdash一般講指的是份地。

    每個耕作單位中有一個家庭或幾個家庭,該集體中的一個人要在一周的大部分時間裡為領主服役,農忙時時而還要多去一二人,而其餘的人則負責各自的小塊耕地。

    這種制度使領地管理者掌握了極為大量的勞動力。

    [7] 這還不是全部。

    佃農或至少一部分佃農每年要向領主交納一定數量的手工業品:如木制品、紡織品、服裝,在一些世代以手工業收入為主的份地上甚至還要交納金屬制品。

    有時手工業品的原料都由佃農自行解決,如木制品。

    但紡織品一類的原料基本上由領主提供,農民或其妻子付出時間、辛苦及技巧。

    加工有時在農民家裡,有時領主為了防止浪費與偷竊&mdash&mdash這種真正奴隸般的義務隻強加給自有房屋的奴隸,而不包括隸農&mdash&mdash,叫農民在領主手工工場裡進行。

    盡管男女混雜,同在一處做工,人們還是借用晚期羅馬帝國的一個常用詞把這種工場稱為&ldquogynécée&rdquo(閨房,轉指婦女們聚集做工的場所)。

    所以采地作為雇傭勞動力的來源既有工業生産的部分又有農業生産的部分。

    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莊園是一個大的農業與手工業的綜合體,當然主要成份是農業,隻是綜合體不是以工資而是以土地作為勞動酬報。

     *** 法蘭克時代的莊園是一種新的社會與政治條件下産生的新制度,還是一種來自根深蒂固的農村習慣的古老組織形式呢?這個問題的回答比我們想象的要困難。

    我們是否意識到我們對羅馬高盧時期,特别是公元開始後三個世紀的社會生活了解得十分不夠呢?從中世紀莊園各種因素的考察中,我們傾向于認為這種制度直接來自久遠的習慣,至少要追溯到凱爾特時代。

     恺撒筆下的高盧人民幾乎全部受豪強的控制,而這些豪強同時又都是富戶。

    毫無疑問,他們财富的絕大部分來自土地。

    但通過什麼方式呢?很難設想他們會指揮奴隸集體耕種土地。

    從我們了解的材料可以看出,耕作是由臣屬于他們但出身自由的被保護人進行的。

    這些臣民人數過多,不能全部生活在主人家中,同時他們不可能集居在人口稀疏的小城鎮,于是大部分隻能成為鄉下農民。

    各種材料都表明高盧貴族是村落的統治階層,他們很大一部分的收入來自受其統治的農民的貢賦。

    恺撒同時指出,加杜爾克人[8]的首領路克特裡烏斯在其&ldquo保護地&rdquo中有一個相當于一個城市的四周修有工事的居民點烏克塞洛圖努姆。

    怎能設想其它純粹農業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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