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領的武裝附庸,這些附庸在10世紀和11世紀數量十分可觀。
[34]很有可能這些佩劍軍人也跟着争先恐後地把自己的封地分給農民種,而農民則向他們支付佃租。
另外一份,也即最大部分,由領主自己直接出讓給佃農,有的落入舊佃農之手,有的到了新來戶的名下。
通常,農民要将收成的一個相當比例交做租稅&mdash&mdash一般從1/3&mdash1/12不等,人們把這種實物地租叫做Champart,還有叫做terrage或agrier的。
在加洛林時代,以這種負擔方式耕種的土地極為罕見;到了卡佩時代則變得相當多了。
隻有當人們承認如此負擔的地塊絕大多數都是起源于一種新的分配,這種租稅上的差異才能得到解釋。
同樣,許多地方實行的實物租稅采地得以辯解。
一開始,領主們并不自願地把其領地的劃分看成是不容改變的。
奧爾良的聖厄韋爾特修道院從俗權上和教權上都于1163年重新建立,開始時,它找不到&ldquo以自己的犁&rdquo耕種在布萊的産地的可能性,就将土地分給了農民。
後來,議事司铎們估計到還是自己耕種更為有利,于是獲得國王路易七世和教皇亞曆山大三世的恩準,将他們自己出讓的土地重新要了回來。
[35]實物地租作為新的分配财産的佃租形式,在原則上常被認為不應包括遺産。
在圖賴讷,在安茹,在奧爾良,13世紀的法學家們仍然确認領主有權将那些以産品為貢賦的田塊并歸到自己的保留領地中。
[36]直到1171年,屬于巴黎聖母院的莊園的米特裡莫裡的實物租稅田塊還随着神甫們的意志而數易其主;屬于博杜安·堂第伊莊園的加爾什的租稅田直到1193年都不能被繼承;在瓦盧瓦,于13世紀期間制定成的博萊斯特村的習慣法叙述道:這類地産被出賣時,任何東西将不歸領主所有,&ldquo因為在以前,任何人對它都沒有繼承權。
&rdquo[37]但是,不要弄錯:這些例子足以提醒我們,在實踐中,繼承權已像米特裡莫裡或加爾什地方那樣通過明确的慣例,或像博萊斯特那樣通過條文,漸漸滲入到這個領域。
領主們接受或者任其進行。
正是在這種與舊采地形式相似的永久采地的形式下,大領地最終移到了廣大農民的手中。
在我們的許多教區裡,一些與四鄰的情形一樣的、長久以來分割為衆多小細塊的土地,至今仍保留着如&ldquo徭役田&rdquo之類的名稱作為地名;由此可見,在遙遠的年代裡,它們從屬于領主産業,依靠采地佃農的強迫勞動而耕種。
有些時候,領地完全消失了。
在外面,更為常見地,它的一部分還繼續存在:不過已經大多縮小,真正地改變了性質。
這就是12世紀一個小心謹慎的大領主采取的産業政策,聖但尼修道院長蘇熱在其一篇短文中不無得意地描寫自己的經營管理可以幫我們對此得出一個正确的想法。
很明顯,蘇熱認為在每一片土地上需有一份領地,但面積不宜過大。
如果領地像在吉耶瓦爾那樣被毀,他就重新創建一個;如果它像在圖裡地方那樣過于龐大,他就轉讓一部分。
他是如何構思一個領地的必需成份的呢?一幢房子,最好&ldquo固若金湯适于防禦&rdquo,供掌管莊園的僧侶代表居住,并使他本人在巡視途中能有一個&ldquo栖身之所”一座花園,幾塊菜地以供養常住的和臨時的客人;些許倉庫以堆放什一稅和實物地租的農産品;牛欄羊圈以飼養領主畜群,這些牲畜無疑要去公共牧場食草,而它們的糞便則供于領主的園地和保留地;最後,若有機會,還要一個魚塘或葡萄園,提供給修道院及其附屬機構以鮮美奇珍而又必不可少的食品,在當時,自己生産這些物品比到市場購買那些難以保證質與量的東西要合算得多。
總之,它既是一個管理中心,又是一個多多少少特殊化的、而确有重要意義的莊園,一小隊奴仆,再加上部分徭役,就應足以耕種:就其規模與存在理由而言,它與昔日那種巨大的農業企業完全是兩回事。
[38]
領主們逐漸放棄直接管理耕種大片産地的理由,我們不難找到幾條。
加洛林時代的領地向主人交納大量的食品。
不過,并不是所有食品都入庫進倉,尤其那些易變質的東西;财産積累隻有及時合理利用時才能為人們帶來益處。
使人焦慮的問題!查理曼大帝關于皇家莊園的著名敕令也被此問題整個地糾纏住。
一部分由領地中的祿工就地消費。
另有一部分供給領主,他有時住在他處,經常過着一種遊蕩不定的生活。
至于剩餘部分(如果有剩餘的話),&mdash&mdash隻是在大豐收的年頭&mdash&mdash人們盡量将它們出賣。
但是,當時的物質與精神條件産生了多少困難啊!為了避免浪費、丢失和無謂的運輸,精确的計算是必不可少的。
人們做得到嗎?當人們看到在産業法中,君王們(查理曼大帝之類的)和高級僧侶們(阿拉爾·德·科爾比)煞費苦心地向下屬們解釋最簡單賬目的必要性時,不禁感到悲怆動人;那些叮囑有時表現出的幼稚證明其對象的頭腦是何等糊塗,根本就理解不了這些東西。
為了适當地分配果實,也許還需要一個正在使用之中的管理機構。
不然,官僚制度問題這個從加洛林帝國而來的君主制的暗礁就不會被領主制很好地解決。
&ldquo士官&rdquo即領主的軍官像是小型化的伯爵或公爵,他們有的是自由人,有的還是農奴,他們有采地作為報酬,迅速地變成世襲的封臣,他們為自己的利益行使授予他們的指揮權,将領主産業或赢利的全部或部分據為己有,有時還跟主人公開交戰。
很明顯,對于蘇熱來說,經營一落入士官手中,就意味着失去了經營。
以轉讓作為前提的制度将走什麼樣的道路,付出何等危險的代價!最後,出賣剩餘産品說起來很容易,但在什麼市場上出售呢?10世紀和11世紀,城市人口十分稀少,差不多還是半農村化。
平民們經常挨餓,但因沒有錢,也買不起東西。
在這種情況下,多多進行小規模墾種,靠它們生活,對它們負責,不是更為有利更為方便嗎?小規模經營的地租,其收益很容易預算,其中一部分可以折為貨币,這樣更容易運輸和積攢。
這些農民的小塊田不僅僅帶來佃租,領主還可以得到佃農,或是附庸(領主将自己的領地分為小塊的封地以獎賞這些附庸),還可以得到&ldquo手下人&rdquo,他們數目衆多可以作為他的軍事力量,為他赢得聲勢和威望。
從羅馬時代末期起,該運動就以取消大規模的奴隸種植園和增加茅屋奴與采地的數目而告開始。
法蘭克時代的繁重徭役隻是一個權宜之計,旨在為領土保持一個較大的規模。
以後時代的大領主們&mdash&mdash因為小領主的情況我們不熟,很可能他們從未有過很大的産業領地&mdash&mdash隻是重畫并延長了前期進展的曲線。
然而這些貌似清楚的解釋遇上了困難,低估這種困難的嚴重性将是不誠實之行為。
以上展示的生活條件是全歐洲的普遍現象,隻有徭役的弱化和領地的縮小是從法國觀察到的特殊現象,其他歐洲國家沒有。
在英國沒有任何共同之處,盡管如倫敦的聖保羅的年貢征收人所記錄的那樣,13世紀時那裡的情況使人逐條逐段聯想起加洛林時代财産登記簿上的描述,就我所看到的情況來說&mdash&mdash從事這種比較研究所遇到的障礙是人文科學平庸進展的最驚人标志之一&mdash&mdash德國的大部分地區也與法國沒有共同之處。
毫無疑問,這兩個國家也将發生同樣的變化,隻不過要遲一兩個世紀罷了。
為什麼有這種差别呢?我隻能請求讀者們原諒,我的情景就像那個正在研究的人,他的第一個職責就是說:&ldquo我還未尋找到。
&rdquo在此我承認自己這方面的無知,并邀請人們繼續從事調查研究以期弄清楚我國農村史中三四個關鍵現象之一。
在領主制經濟生活中,沒有任何轉變比這一轉變更有決定意義。
從法蘭克時代以來,采地佃農不僅要交租,而且要服勞役;但在天平的兩個托盤上,勞役這一頭顯得更重。
現在,平衡倒過來了,在舊稅上又加上了新的負擔:人頭稅、什一稅、付稅使用磨坊權、強迫勞役,從12和13世紀起,領主終于認為舊徭役地租施行至此已沒有用處了,就代之以強迫地租,但他們一直堅持不給補貼就不廢除徭役地租。
勞役已經變得十分輕微。
過去采地是第一号的勞動力來源,而現在人們可稱之為傭金的東西&mdash&mdash并不考慮這個詞确切的法律意義&mdash&mdash構成了勞動力存在的真正理由。
領主拒絕擔任一個龐大的農業的、帶部分工業成分的組織的領導者。
在很多日子裡,再也見不到全村強健的居民聚集在他的工頭身邊幹活。
作為舊日産地殘餘的農莊,他還常保留着,但他越來越克制自己,不去親自開發它,尤其從13世紀後,個體家庭農場的習慣普及開來,它還不是永久的,而是暫時的:區分自然相當之大,其效果的顯示我們不久将會看到,但它并不阻礙主人繼續分散自己的土地。
假設有一個大工廠主,為了在一系列的小車間裡使用機器,便将工廠的機器棄置于職工手中,而滿足于成為一個股東,或者說得更确切一點(因為大多數的租稅數目是固定的或變得固定),成為家庭手工業者的債券持有人;通過這一形象,我們将對從9世紀至13世紀領主制生活中發生的變化有一個大緻的想法。
當然,在政治上領主仍是一個頭領,因為他繼續任軍事首領、法官和手下人的天然保護者。
但從經濟上說,他已不再是莊園經營的頭領了,這一點将很容易使他停止做一個簡單意義的頭領,他成了一個土地食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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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L.Halphen,Etadescritiquessurl&rsquohistoiredeCharlemagne,1921,pp.260&mdash261.關于安特内的情況,見B.Guérard,Polyptyquedel&rsquoabbayedeSaint-RémideReims,1853;遺憾的是,這裡使用的長度單位叫mappae,它在不同的地方長短不一;然而,有一點可以确信,沒有一次計算結果超過了一公頃。
[2]Statuts,éd.Levillain,載LeMoyen-Age,1900,p.361,cf.p.359.&mdashCapitularia,t,II,n°273,c.31.
[3]叙述的必要迫使我在後面(第5章)重新從細節上闡明份地的意義,并區分它的不同種類。
為了解領地情況,這裡隻對它作一些必要的描述。
[4]叙述的必要迫使我在後面(第5章)重新從細節上闡明份地的意義,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