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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領主的反對勢力”:大土地所有者和小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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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林地的人組合成小村莊,這些地區中倒不是不可能形成逐步獨占全部土地的幸運的地主。

    在利穆贊地區的蒙莫裡永,在蒙貝利亞爾的山岡上,原先矗立着一簇又一簇古代住宅的地方,人們從此孤零零地建造起龐大的農莊,四周環繞着它的田地。

    [39]恢複土地的工作,在大革命前舊王朝時代,為資産階級和貴族們所完成,其結果是散居方式的新發展。

     在一些舊的領地得以部分地繼續存在的地區,它才可能成為農莊重建的支撐點,這種農莊已大大超過原來的領主莊園。

    交換活動到處得到了順利擴大。

    但是不言而喻,小塊地的合并統一主要是通過購買手段完成的。

    那麼多的小農又是怎樣賣掉父輩的田地的呢?換句話說,他們為什麼感到金錢的逼迫呢? 有時,一個意外事件就導緻了他們的困境,例如戰争。

    在17世紀末的勃艮第地區,那些為數很多的繼承份地的佃農的村莊,同時也就是遭受掠奪和侵擾最深的村莊。

    在長時期中,一些原來的居民離去了,從此再沒有返回,他們留下的土地無人繼承而落入領主手中,這些領主比他們自己百年戰争後的祖輩更小心謹慎,也有着一個更好的經濟環境,他們特别注意不再把土地重新作為永久性租地分配出去,而是自己保留着,如果他認為必須租出去時,他也隻簽訂一個臨時性的租約。

    可是,許多留在原地或返回來的納賦者,沒有借款,忍饑挨餓并常常負債,他們不得不以低價出賣自己的财産。

     然而,要把廣大農民抛進理不清的财務困境中去,根本用不着意外的打擊。

    那些需要應付的新的經濟世界的困難就已綽綽有餘了。

    在過去的歲月中(與其說好年頭多于壞年頭,不如說壞年頭多于好年頭),小生産者能夠也善于自給自足地生活。

    而從此之後,他們卻必需把手伸入口袋,向征稅人員繳稅,因為後者是國家的工具,而國家的經濟革命使财政需要成百倍地增長;他們還得向領主繳錢,領主也同國家一樣,在時代的驅使下,生活必需品的支出膨脹了;他們還得向商人付錢,因為滲透到最卑賤的人們心中的生活習慣已使人不得不購買一些食物或一些産品才能活下去。

    無疑,土地的成果就在那裡,至少在好年景時,人們可以出售一部分。

    但是僅僅出售還不是事情的全部。

    為了取得收益,還必須在有利的時候去出售,因而要善于等待和進行預計,問題在于要有準備金和良好的精神狀态。

    但這些都不是小農的強處,他們沒有大量資金,也沒有算計&ldquo行情&rdquo的機巧。

    從16世紀到18世紀,巨大的财富建立在谷物貿易之上,這是商人的财富,是&ldquo糧食販子&rdquo的财富,有時也是大耕種者、旅店老闆、大車運輸承包商的财富。

    &ldquo中等&rdquo鄉下人掙的錢就少得多。

    在舊王朝時期,那麼多鄉下人不惜一切代價去撈現錢的迫切性,表現為許多地區的人急切地通過家内勞動的形式去追求工業工資這樣的零用錢。

    他們更經常的則是去借債。

     不用說,這要付出非常昂貴的利息。

    農業信貸還沒有組織起來,甚至還沒有預想到。

    相反,金融家的敏巧卻是無限的。

    貸款、貸糧、貸牲口,用土地或未來的收獲作抵押,常常是&mdash&mdash尤其在16世紀,由于以前有過禁令,收利息在理論上仍是受到攻擊的&mdash&mdash戴上不那麼傷人的契約的假面具,所有這些狡猾的、五花八門的手法,其結果都大大地加重了借債人的負擔。

    一旦陷入債務的羅網,就不可能同時滿足稅收機關、領主的管家和農村高利貸者了,農民即使有運氣擺脫查封或&ldquo強令&rdquo拍賣,最終仍不能避免在兩相情願下出賣一些田塊、葡萄園或者牧場。

    往往放款人本人就是銷售商品的商人,如同16世紀普瓦圖人所說的是一些&ldquo貨主&rdquo,同時,他們又是一些貨币商。

    他們本人也就充當買主,很可能,從一開始,他們就是在這種意圖下才同意貸放錢款的。

    他們自己一會兒為了守護土地而變成地主,在進程的第一步就邁向社會威望和貴族誘引力,一會兒為了利潤又再出賣土地給更上層的資産階級或某些貴族。

    此外,缺少現金的賣主則一開始就直接出售給大商人或他自己所屬的領主。

    所有這些人自然是不會随随便便就買進的,他們了解&ldquo标界清楚&rdquo的土地的價格,這是些可能連接&ldquo住宅周圍&rdquo的土地,[40]不管怎樣組合,它們都成為一個持有者手下的大地塊。

    對于人們當時所看到的在鄉村中誕生和擴大起來的大土地經營體複興的起點,和聚集而成的如此好的領地的起源,總有一天人們必需逐省逐省地進行仔細研究,這種研究将首先發現的,無疑是在農民生活的财政方面存在着的長期而深刻的信貸危機。

    [41] 自然,事情的發展在各地區的強度是很不相同的,我們暫時還隻能模糊地感到某些不一緻,而且我們還隻是僅僅觸及了事情的結尾,也即近18世紀末的情況。

    [42]從一省到一省,各社會階級之間,重新分配着&ldquo财産&rdquo&mdash&mdash永久租地、自由地或采地&mdash&mdash或是自己直接經營,或是暫時租佃出去,分配的方法在各地變化很大。

    在康布雷齊和拉昂,教士們終于能夠守住或者說更可能是重建了廣大的莊園;在圖盧茲,教士們則很少取得成功,或許是他們費的力氣不夠;在西部綠籬圍隔田地區的大部分地方,教士們則完全失敗了,或是根本沒有去做這種追求。

    在康布雷齊,資産階級隻有微不足道的利益;在佛蘭德濱海地區,資産階級則獨占了一半土地;在圖盧茲附近,大商業城市和行政城市則完全為貴族掌握,而這些貴族中的許多世家本身可能是出身于資産階級,他們占有着最大量的土地。

    無疑,這些相互的影響的延續,到現在也還能感到。

    通過拍賣國家資産,大革命使許多地産易了手,但是大革命拍賣的土地,隻有很少一部分被分成小塊地(見圖15)。

    在皮卡第平原,大地産占主要地位,在諾曼底的綠籬圍隔田地的地區或瓦桑,農民小地産占優勢。

    同現在或不久前的情況一樣,可以肯定,這一情況的關鍵所在應到百年戰争後土地重建的變遷中去探求。

    遺憾的是,現在還缺乏這方面的确切研究,而隻有這種研究才能把現在同過去緊密地連接起來。

     *** 貴族或資産階級是新的土地主人,他們在拒絕隻是當永久食利者的情況下,如何組織他們的農莊呢?他們中的一些人不反對使用&ldquo仆人&rdquo來自己經營。

    這是多麼巨大的習慣的變化!中世紀的領主,除南部地區外,始終是一個鄉下人,在這一意義上,他們是自願生活在城市以外的,但是他們幾乎從不關心自己的田地。

    無疑,根據13世紀一位詩人的見證,法耶爾老爺在清晨&ldquo看望自己的小麥及其土地&rdquo。

    凝視那幼苗的柔翠嫩綠或麥穗的金色是那麼令人舒适愉快,美麗的莊稼将會産生出美麗的叮NBA36作響的埃居[43]。

    但領導耕植卻幾乎從來不屬于領主的事。

    關心地租的收入、審理訴訟、督促建築&mdash&mdash除了戰争、政治、狩獵以及高尚的令人愉快的記事外&mdash&mdash這就是領主們的工作和歡樂。

    轶事搜集者在把一位騎士兼耕作者搬上舞台嗎?那他是在向我們提醒這是一個滅亡了的人。

    12世紀初,多爾大主教博特裡·德·布爾蓋伊是一位高尚的人道主義者,無疑,他閱讀過許多農事詩,人們告訴我們,他樂于親自去促進開發沼澤地,真是短暫的幻想,因為随即他就把土地分配作永久租地。

    [44]在16世紀則相反,在現實中如同在文學作品中一樣出現了新類型的人:即鄉紳,例如16世紀下半葉在諾曼底的古貝爾維爾老爺,就他的地位和生活方式來說屬于貴族,但他卻是出身于資産階級和司法官吏。

    他不滿足于同自己的産業代表人保持活躍的通信關系,他自己出賣牛隻,親自監督築堤、豎立栅欄和挖掘溝渠,親自&ldquo帶領家中全體仆役&rdquo清除多石的田地中的礫石。

    資産階級或貴族的妻子同樣也親自動手幹事。

    在16世紀的法蘭西島,一位國王顧問官的妻子普瓦尼昂小姐領導收割莊稼和葡萄,并在她監視下對田地進行施肥。

    在17世紀的普羅旺斯,羅什福爾伯爵夫人的丈夫遠在外地,因此她自己管理種植葡萄,看管小麥的脫粒和入倉工作。

    1611年,人們公開承認,在阿圖瓦,主人親自經營有了發展。

    [45] 如果是機智地進行管理,那麼沒有什麼比由主人自己來經營管理更有利的了。

    但這必須以主人常住為條件。

    同樣,即使土地是全部或部分租出,最好的有利地利用土地的方法也仍然是居住在原地,這便于監督佃農或分成制佃農,可以自己消費一部分産品,可以領導銷售剩餘産品。

    比西&mdash拉比坦[46]給塞維涅夫人[47]的信中寫道:&ldquo我從自己的土地上得到的東西,比你從布爾比利同樣土地上得到的多,因為我就住在田莊附近,而你卻住得遙遠&hellip&hellip遠居他鄉吧,而事情并不像人們想象的那麼困難&rdquo。

     但遠居他地畢竟是一種十分遺憾的解決辦法,再說,許多大地主、貴族或資産階級對田地沒有興趣,也沒有在田地上生活的趣情,還不說富人擁有的土地通常非常多又非常分散,以緻他們不可能都親自經營。

    于是,許多人都依靠租佃辦法,當然是有時限的租佃,在地産主的心中,世襲份地終究是被禁止的,因而出現了兩種制度:即把大地産分散成幾個小的經營單位,分别出租給不同的租戶;或者是,把土地整個地轉給一個土地出租人。

    假如這是一個領主莊園,按照13世紀起廣泛流行的做法,這位土地出租人通常也是租地佃農的年貢和各種負擔的包稅人。

    兩種方法同時也就是兩種社會形式。

    小租戶是一個農民,常常就住在他的農地近傍,是一份份地的握有者。

    他經營的那份地對他自己隻要不多的預付金,确切地說,因為人們知道在他的箱子裡隻有少量的錢,掙錢的能力也不大。

    在許多省份裡,對這種農民要求的租金往往全部或部分用糧食來支付。

    相反,大的包租人則需要有較大的流動資金,他必需善于銷售和計算。

    他同時管理一座大住宅院落,并通過代理人管理自己的莊園。

    他在自己所在的地區裡是一位有勢力的人物,由于他的經濟作用,他是一位資本家,由于他的生活方式和精神面貌,他更經常是一個資産階級。

    我們握有1641&mdash1758年奧杜努瓦地區托米雷的領主莊園和農莊的包租人的名單,其中共有&ldquo商人&rdquo21人,肉店老闆1人,公證人1人,律師1人,還有1人是托米雷及其周圍城市或小鎮的簡單的&ldquo商民&rdquo,在這些人之間都多少有着聯系;通過兩份代表性的契約,我們看到隻有一家是當地的耕農,而且顯然很富有并同商業家族聯系在一起。

    [48]在這些人的身份的選擇中,說真的,應該剔除某些虛浮的部分,長時期中商人被看作比種田人更優越。

    許多自命為商人的人,可能從土地獲得自己最大部分的收入,必要時,他們也能屈尊俯就自己親自動手扶犁耕作。

    他們的活動并不局限于耕作,他們的前程和奢望超出鄉村的狹窄範圍。

    富裕的包租人最終替代自己的主人的情況也不是沒有例子可循。

    在18世紀時,各地的農業都越來越明顯地具有資本主義的特點,許多直至那時還認為分散自己的土地更為方便合适的地主,現在則進行農莊的&ldquo聯合&rdquo,結果使得大土地包租人得利,大批小土地者受損。

    1789年,法國北部的陳情書中充滿了激昂的抗議,反對這種由農民群衆推廣的新的實踐。

    在這種間接的方式下,直至那時為止一直湊合地維持小農莊制度的大土地所有制又慢慢地重新恢複,并終于在我國達到了真正的所有權的剝奪。

    [49] 而小農莊&mdash&mdash它們被迫轉到新占有者手中,或是由于他們一般隻有微薄的資金,或是由于他們不得不分散購買&mdash&mdash不打算吸引資本主義的承包人。

    在這些農民中,總是難以找到一個能接受小額的必要預付金的小包租人。

    最後,特别是在16世紀和17世紀上半葉,新近的貨币動蕩的經驗使許多地主對貨币利息留下了十分的恐懼,這種恐懼在一段相當時期内(哪怕這段時間再短)必然也不會改變。

    從而,使&ldquo土地收益分成制&rdquo的租金有了很大的提高,基本上一般要占到收成的一半。

     通過分攤農民收成作為付給統治當局的土地報酬,這是羅馬法習以為常的慣例,在我國農村也從未被忘記過。

    其證明是在10世紀和11世紀時,征收實物地租的土地成倍地增加,并損害了領地的利益。

    但随後,這種地租形式不斷地變化,如同人們所知,在中世紀結束前,領主鼓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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