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支付來代替實物地租。
在繼續使用實物地租的地方,它迅速成為世代相傳的地方,同時,實物地租的負擔經常遠遠不能代表收獲物的一半,并具有了不可更改的性質,這使大革命前的土地占有者感到非常強烈的不滿。
然而,分成制租田的名字本身和規定分成一半或一半左右的習慣,很早就在一些省份存在,尤其是在整個西部地區,從11世紀或12世紀起發展到了曼恩和佩爾什,差不多在同一時期也到了阿圖瓦。
是永久性出租還是暫時性出租?對此文獻資料常常還不能幫我們搞清,同時也不能對每種情況确定究竟是要遵守對領主盡一系列義務的真正的租地,還是屬于并無從屬關系的個人之間的一種簡單契約,人們可能會懷疑這後一種純粹是私人性質的土地契約,這在13世紀以前沒有在任何地方出現過。
相反,可以肯定的是,在整個中世紀時期,許多地方幾乎還完全不知道分成制租佃這回事,或者說這種制度隻局限于在某些土地有特殊性質的地區,尤其在葡萄種植地區。
獲得葡萄園的資産階級和教士們甯可找分成制佃戶而不是包租人,甯可讓地窖裡塞滿财物卻不願叫錢箱裡放錢。
從16世紀開始,突然地出現了分成租佃制,在這之前,雖然已有,但是不均衡地零星地存在,而且一般很少,至少是到18世紀,分成制才在整個法國普及起來并站住了腳跟不斷發展。
面對貨币的動蕩,再沒有更可靠的醫治藥方了。
意大利的資産階級,狡猾的金融家們最早覺察到這一點,不正是他們像1376年在波蘭那樣通過法律強制城市的市民實行這種性質的租佃制,把土地租給順從的受壓榨的農村居民嗎?法國的地主在稍晚時也有了同樣的察覺。
在開始時,緊接着百年戰争後的一段時期,契約往往是永久性的。
在荒無人煙的農村,地主們力圖重整自己的家聲,在他們眼中貨币地租已喪失威信,許多地主又不願也不可能自己經營,要找到隻需簡單保證臨時租種以便整修土地的耕種者,幾乎也是夢想。
繼承性的分成制租佃保護承租人不被剝奪,也保護了出租人不受貨币貶值的損失。
在某些地區例如在中部地區,繼承性的分成租佃制獲得了明顯的成效。
[50]
但是,随着大地産确保了自己的統治地位,期限性分成租佃制&mdash&mdash占收獲的1/2、1/3或1/4&mdash&mdash就占據優勢,而且是穩定的優勢。
在亨利四世時期,奧利維埃·德·塞爾熱烈推崇這種租佃制,比起這種制度,他還更喜歡直接經營。
到處都這樣做,或差不多到處是這樣做,尤其是在地理上處于貧困的地區,人們更願意采用這種經營方式,這些地區的莊稼漢缺乏準備金,從社會階層上說,小的資産階級地主更願意這樣做,不僅因為他們資财太少而不能請到一個資本主義性的承租人,同時還特别因為從好多方面講,分成租金能滿足他們的生活習慣和思想習慣。
小城市的商人或公證人喜歡消費自己土地上的産品,他們滿足于向分成制佃農收取的地租,小麥可磨成粉在自家烤爐上烘烤,做出松脆的面包或黃燦燦的烤餅來,雞蛋、雞、豬肉等可制成種種菜肴,這些都是在契約上詳細規定了的,他們的主婦懂得為了使講究吃喝的人愉快就得收取那麼多地租。
出租者無論住在城市中還是小住在自己的鄉村别墅中,看到自己的佃農手持便帽向他走來,對這位佃農要求他所同意的契約中詳細規定的各種服務&mdash&mdash差不多是繁重的勞役&mdash&mdash時,那是件很開心的事。
在法律上,分成制佃農是一位&ldquo合作者”而在實踐上,按羅馬人的觀念,他是一位顧客。
1771年,為圖盧茲初等法院顧問、同時也經常放債的熱羅姆·德·裡梅約的利益而簽訂的&ldquo對半分&rdquo租約規定,承租人必須對出租人&ldquo忠誠、聽話、順從&rdquo。
[51]通過分成租佃制,城市人口的一部分同土地事務保持了直接的關系,他們同田地上的人們連結在一起,在現時代中,構成了真正的私人依賴關系。
***
上面所叙述的巨大運動有着雙重的後果:其一是過渡性的,其二則一直持續着。
農民階級一點一點地似乎在擺脫領主控制的緩慢進程終止了。
領主強烈地緊縮開銷的捆束,往往是新來人才更強烈地感到主人的精神,沒有什麼比某些包稅人(在重新出現後)對受人尊敬的權勢所加的重要性更富有特征了。
1734年,一位勃艮第的包稅人這樣說道:&ldquo當布列特尼埃爾的領主或夫人,或其子女到教堂去或從教堂出來時,所有居民和堂區教民都得肅靜并向他們緻敬&rdquo,而以前的包稅人則從未這樣說過。
每個人都知道,1789&mdash1792年間,領主莊園制是怎樣崩潰的,它的毀滅導緻以前同它結為一體的君主政體的徹底垮台。
但是,不管新式的領主如何自诩為農民的首領,他也重新變成(或更加變成)了一個大土地經營者:不止一個普通的市民也同他一樣變成了大土地經營者。
假如&mdash&mdash這當然是一個荒謬的假定&mdash&mdash大革命是在1480年左右爆發,它将通過廢除領主莊園負擔而把幾乎整個土地都分給廣大的小占有者,但是從1480&mdash1789年,三個世紀過去了,大土地所有制又重新建立了,這種所有制無疑不像在英國或在德國東部那樣統治了幾乎所有的土地。
它留給農民地産主十分廣闊的土地,或許比它自身經營的土地還要更廣闊,然而,它也不是沒有統治&mdash&mdash依地區不同其成功程度也明顯不同&mdash&mdash可觀的面積。
它應該不受過分損害地渡過大革命。
因此,要将今日法國農村的形象的多樣性和它的基本特征解釋清楚&mdash&mdash我們不能像人們以前所做的那樣,說我們法國是一個小土地所有制的國家,而應該說,它是一個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國家,随着各省情況的不同,兩種所有制的比例在各地相差很大&mdash&mdash首先應該研究的,是15到18世紀法國農村的曆史演變。
***
[1]J.DelaMonneraye,NouvelleRevueHistoriquedeDroit,1921,p.198.
[2]1356年,法國國王約翰二世的軍隊在普瓦捷附近被英軍打敗。
&mdash&mdash譯注
[3]Arch.Nat.,JJ60,fol.23(1318年12月17日),瓦伊修道院長使一對農奴獲得自由,教士向國王交納十分之一附加稅的必要性的理由陳述;-Froissart,éd·S.Luce,t.V,p.In.1-Arch.Nat.,L780,n°10(1255年12月)。
聖日耳曼德普萊的教會因受解放奴隸所帶來的損害,于是抗議隻交納2460利佛爾的慣例;他們認為用這筆錢來購置财物才是公平合理的;通過相當複雜的金錢兌換,他們的要求才得以滿足。
&mdashBibl.Ste.Geneviève,ms351fol.123;交給該隐修院議事司铎的清單上這樣寫道:&ldquoIstesuntpossessionesquasemimusetedificiaquefecimusdedenariislibertatumhominumnostrorumetaliorumquorumnominainferiusscriptasunt&rdquo.在各種收入、建築及維修費用中,包括460利佛爾什一稅,60利佛爾人頭稅。
[4]當然還有一些更古老的例子,參見DeVathaireDeGuerchy的論文,載Bullet.delaSoc.desSciencesHistoriquesdel&rsquoYonne,1917.
[5]J.Carnier.Chartesdecommunesetaffranchissements,t.II,p.550.&mdashJ.Finot,Bullet.delaSoc.d&rsquoagriculture...delaHaute-Saône,1880,p.477.
[6]即法王腓力四世(1268&mdash1314年)。
&mdash&mdash譯注
[7]MarcBloch,Roisetserfs,1920.-Garnier,loc.cit.,Introduction.p.207.&mdashP.Raymond于1387年就前兩個協會的注B98和注B119所作的調查,載Bullet.delaSoc.dessciences...dePau,1877&mdash1878.
[8]cligès,v.5502esuiv.
[9]DuCange,ManumissioetRecuildesHistordeFrance,tXXI,p.141;Guérard,CartulairedeN.D.deParis,t.II,p.177,n°VII.還有許多有名的證明材料,這裡不可能一一列舉。
[10]見該詩第37203行及以下各行。
[11]G.Robert,Travauxdel&rsquoAcadémiedeReims,t.CXXVI,1908&mdash1909,pp.257&mdash290.
[12]危機和重建的情況還沒有得到足夠的研究,我這裡僅對參考書目所列地方專著中所沒有提到的這方面的一些情況給予注釋。
H.Denifle,Ladésolationdeéglises,t.II,2,1899,pp.821-845.-J.Maubourguet,SarlatetlePérigordméridional,t,II,1930,p.131.-J.Quantin,MémoireslusàlaSorbonne,HistoireetPhilosophie,1865(Sénonais).-Roserot,DictionnairetopographiquedudépartementdelaCôted&rsquoOr,p.35Arch,delaC.d&rsquoOr,E1782et1783(Bessey).-C.D.LesvillagesruinésducomtédeMontbéliard,1847.-BulletindelaSoc.desScienceshistoriquesdeYonne,1925,p.167et184(Puisaye).-Ch.H.Waddington,AnnalesdelaSociétéHistoriqueetArchéologiqueduGâtinais,t.XXXIX,1929,p.14etsuiv.(Gâtinais).
[13]1阿爾邦(arpent)相當于20&mdash50公畝。
&mdash&mdash譯注
[14]1蘇(sou)相當于1/20法郎,即5生丁。
&mdash&mdash譯注
[15]OlivierMartin,HistoiredelacoutumedeParis,t.I,1922,pp.400&mdash401.
[16]L.Delisle,Mandements...deCharlesV,1874,n°625.
[17]ChroniquedesquatrepremiersValois,éd.S.Luce,1862,p.302.
[18]希望讀者對這一貨币史的梗概叙述的不充分予以原諒。
沒有比貨币經濟史更模糊不清、更難于理解的東西了,特别是有關中世紀末或16世紀大危機時的&ldquo有關财産轉移&rdquo的情況。
可是,也沒有人比我們對舊法蘭西的社會生活特别是農村生活認識得更多,我不得不扼要地指出,貨币變動的最大特征,就是其本身就非常複雜,所謂扼要,也就是就隻是以一種非常簡單的說明方式,假如要做得更好,就必須有長期的讨論,在這裡就完全不屬于本題之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