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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份地和家庭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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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會與其說是個體的,還不如說是群體的。

    離群索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

    正是與其它人的合作,人們才能艱苦勞動和進行自衛。

    主人、領主或君主總是習慣于把他們當作集體來對待,這樣便于計數和收稅。

     當我們的農村開始有曆史時,我們稱這個時期為中世紀前期。

    這時,在作為地方行政單位的相對較大的村莊和領地之下,鄉村社會已有了基本的單位。

    這種單位同時有土地和人,即房屋和一小塊土地,土地由該小集團的人共同經營,房屋由他們居住。

    在法蘭克高盧,這種單位幾乎到處都很相似,盡管其名字各種各樣。

    最常見的叫份地(mansus)[1]。

    人們有時也稱其為factus或condamine(condoma,condamina)。

    這些字相當晚才出現。

    公元7世紀出現了份地[2],在高盧至少已有了condamine這個字(後者尤其在南方經常使用,人們第一次記下是在曼恩[3])。

    公元9世紀出現了factus這個字。

    在這以前,我們在日常農村語言中,幾乎一點也沒有什麼發現。

    當然,這個字的結構是很古老的。

     在這三個字中,factus這個字仍然是很神秘的。

    人們至今還不知道它與什麼語言有關系。

    沒有什麼迹象說明它是從facere派生來的。

    Condamine這個字反映了共同體的思想(最初指在同一房屋裡),在使用中,它幾乎毫無區别地指在一塊土地上生活的人類小集體或指這塊土地本身。

    至于份地(mansus),它指房屋或至少由住宅和農業建築物形成的居住點。

    這層意義從未消失過,最終幸存下來了。

    今天,它類似勃艮第人的meix和普羅旺斯人的mas。

    在份地的字義裡,與其最相近的,在古代作品中提到的是&ldquomasure&rdquo,在中世紀的法蘭西島和今天的諾曼底,它指的都是帶園地的鄉村住宅。

    農業的單位采取了居住者生活用住宅的形式。

    斯堪的納維亞人說,房屋難道不就是&ldquo土地的母親&rdquo嗎? 為了研究份地,這個當時社會的大部分的社會組織形式,應從領地開始。

    我認為,這不是假設。

    我之所以看重領地,既不是給它虛幻的優先,更不是賦予它普遍模式的使命。

    其實,道理很簡單,因為領地的檔案給我們留下了相當豐富的文獻,這些資料使我們能對事實得出一個最初的想法。

    在中世紀前期的莊園内,份地的基本作用很清楚,那就是作為征稅的單位。

    實際上,稅收和勞役不是單獨由各種小塊土地負擔的,也不是按照家庭或房屋計算的。

    對于所有&ldquo份地化&rdquo的土地來說&mdash&mdash我們将會看到,隻有一小部分土地不是這種劃分的&mdash&mdash納稅者隻有一個,即份地。

    有些家庭在份地名義下共同耕種被劃分的土地。

    這沒有關系。

    反正總是由份地來納稅,交很多的銀币,成鬥的小麥,很多的雞和蛋,承擔很多勞動日的徭役。

    不同居住者,即夥伴,為此要進行分攤負擔。

    人們很自然認為,這是應該共同負責的。

    他們沒有任何權利由于分攤而中斷這種相互關系。

    作為領地稅收的基地,份地基本上是不可分的。

    如果偶然有分割的命令,也隻是簡單分割,一般是對半分,很少情況下才四等份。

    這時,分割後的小塊又成為嚴格固定的單位。

     在同一領地,所有的份地通常并不被認為具有同等的價值和地位。

    它們經常分為不同種類,以便承擔不同任務。

    然而,每一份地幾乎都要交納相同的稅。

    分類的原則則因地而異。

    它經常具有法律性質,并首先以人的社會地位作為标準。

    人們将其分為自由民份地(自由民,尤其是佃農);奴隸份地;還有解放奴份地(Lidiles)(Liti是從日耳曼法律下解放出來的奴隸)。

    還需要補充一些通過契約在一定時間内承租土地的&ldquo納貢&rdquo份地,它與前面幾類份地明顯不同,前三種類型都依習慣行事,而且是世襲的。

    另外,按服應該服勞役的特點,還有什麼馬車運輸份地,人力運輸份地。

    實際上,兩種方法的差異是表面上的,而非本質的。

    在法蘭克時代,人的身份和土地身份間不會再有規則的重合。

    例如,由自由民居住的份地,如果它的首批墾荒者在很久前是奴隸的話,人們很少不說它是奴隸份地。

    如此長久地保持着對第一批居住者的記憶,反映了這樣一種看法,正是這些記憶決定着目前的義務,即按習慣納稅,也就是說,在大部分情況下,這些義務更多地取決于他們祖先原先的地位,更少地取決于目前佃農的地位。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份地,不管它們的标志如何,首先的區别在于他們的貢賦負擔。

    人力運輸份地,是以往的奴隸份地。

    有時,記事冊不加區别地使用這兩個詞。

    [4]它們的傳統名字逐漸被遺忘了。

    這種與占有者真實社會地位不一緻的名稱,往往會引起人們的不愉快,人們習慣于用更清楚更具體的稱呼來區分它們。

    但必須記住這一點,按階級劃分的集團,似乎就是分類的最初類型。

     在領地内,按面積大小可以分為這種或那種份地。

    實際上,作為兩種基本類型,奴隸份地比自由民份地更小。

    同一種類的份地,在同一莊園裡,通常是平等的。

    它們都是征稅的單位。

    9世紀高盧北方,聖貝爾丁修道院大部分土地的情況就是這樣。

    當地流傳着一種為本地争光的傳統感情,1059年,在索米爾有兩個人進入森林,像居住在附近的人那樣,為聖弗洛朗修道院開墾了7塊份地。

    [5]但在别處,不平等卻是很明顯的。

    老實說,最細微的差别可能反映在土地肥沃程度上。

    相同的面積不一定有相同的收益。

    但是,這種差别往往太大,有時2倍,有時3倍,以緻令人不能容忍,最終導緻武力。

    在分配土地時,有些居民處于有利地位,有些居民處于被損害地位。

    這種情況是天生如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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