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演變過程中形成的,人們很難知道。
但人們指出,這種差别太大,以緻9世紀以來巴黎附近的份地過早地衰落。
其實,在各個領地,或者更廣泛地說,在各個地區,份地的面積發生了變化。
在皮卡第和佛蘭德地區,9世紀時人口還稀少,份地面積一般比塞納地區的份地更大。
然而,在高盧,差距沒有這麼大,以至于不能用這種份地或那種份地的數量或一塊領地所包含的份地數量來評價其重要性。
由此,我們可得到這種基本土地單位的概念。
為簡化起見,我們确定了自由民份地的面積界限。
根據保留下來的一些豐富資料,它大約在5&mdash30公頃之間,平均為13公頃。
稍稍低于加洛林王朝法律規定的最低數16.5公頃,這項法律十分關心鄉村神職人員的利益,規定了分配給每一個鄉村教堂的份地。
這使我們得出同樣的結論,就面積來說,份地相當于今日人們所說的那種小型的,或中等的農場,如果考慮到古時耕作的不那麼密集的程度,我們可以說,它是小型的,甚至是微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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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租地是份地,但不是全部。
在很多領地,除各種類型的份地外,還有負擔佃租和勞役的經營地。
它們不屬于上述分類。
人們用下列各種名字稱呼它們:hôtises(hospitia),accolae,sessus或laisinae。
稍晚些,在很多地方,稱為bordes或chavames。
這些特殊的租地往往在數量上比份地少,面積比份地小。
它們之間很不平等。
表面上,它們是可分的。
但有時,份地的持有者把領地以外的零星地以及在荒地上開墾所獲得的部分土地算進自己的主要租地。
結果,經常地,這類租地有自己的居民,但這些人卻沒有其它任何土地。
在莊園中,它們屬于次要的、非正統的成份。
但通過主人的贈送、開墾或其它方式,它們很快地擴大,很自然地提高了其地位。
無疑地,這使征收租稅更加定期,更加容易,而經營者自己也就赢得了充分享受佃農們已經享受的集體利益(使用牧場、森林等)的權利。
正如聖日耳曼德普萊修道院的僧侶們寫的:&ldquo我們将他們的土地變為份地,讓他們償付全部捐稅。
&rdquo另外,仍是這些僧侶們從第一塊份地持有者手中收回早先暫時讓出的一小塊保留地,又從第二塊份地佃農手中收回另一些土地,最後将這兩部分土地拼成半份地,給第三個人。
這些變動在日常語言中并未引起細微的變化。
因為,它需要由合法當局作出适當的決定和行動。
因此,份地确實成了一種制度,因為它包含了一些規定的、(或者不妨可以說是)人為的東西。
由于份地最明顯的特點是領主可以征稅,因此,人們創設領地的欲望十分強烈。
曆史初期,主人将村子的土地在其居民中分配,每一份幾乎沒有什麼不平等的,主人宣布這些土地不可分割,沒有什麼事情比這更簡單的了。
但是,稍一思索,這樣一個假設便破綻百出。
是否有這麼一個時期,高盧的人口完全由二個階級組成:一小撮權勢極大的當權者;一群聽話的奴隸,而這些奴隸滿心喜悅地接受人們分配給他們的處女地?開始,領主是&hellip&hellip,但對這個神話長期争論又有什麼用?隻要一件事就足以揭穿它。
有關兵役的各種規定告訴我們,在加洛林王朝的高盧存在着擁有份地,甚至半份地的自由人。
他們是佃農?不!由此可得出結論,他們在土地方面沒有任何特殊的權利。
他們是領主?不!除去開墾者,怎麼讓有定期收入的家庭生活在份地上或者半份地上?這些地位低微的人屬于農民小地産所有者,他們逃脫了貴族的魔爪。
如果他們的土地不是作為租地,而算作份地的話,那麼是因為它并不包括對領主的負擔,它意味着是一個經營的單位。
另外,國家把這種土地單位當作分配服兵役數和征收稅收的基本單位。
秃頭查理以來,直到公元926年,國王們為防止北歐海盜的破壞,不得不對海盜償付巨額的贖金,結果提高了通常的捐稅額。
經常地,貴族和教會按擁有份地數目的比例納稅。
這裡,的确僅僅與份地有關。
但是,我們可以追溯到更遠的時期,墨洛溫王朝繼承了羅馬的土地稅。
他們長期使用舊土地冊,有時也編制新土地冊,以此繼續征稅,直至經過長期衰退之後這種辦法失效,最終不适應于官僚主義的國家機器。
羅馬帝國後期的土地稅制是建立在把土地分成一些應征稅的小單位之上的,每一個大緻相當于農村經營單位。
與份地的相似之處是顯而易見的。
無疑,使用的詞是不同的,官方用詞反映在羅馬稅制裡,而在日常語言中,卻使用其它詞,這些詞根據各省習慣而不同,大部分不為我們所認識。
這一點,我們是否還有不知道的?[7]但我們怎麼能不相信Condamine(公元6世紀初以來,已在意大利被證實了的)、份地或Factus也在其内呢?
然而,我們不要弄錯,法蘭克的mansus這個字出自羅馬的caput,更确切地說,隻來自caput。
但是,由于沒有土地冊,這些詞隻反映了法蘭西帝國一些官員的任意創設。
通過必要的暫時的抽象,我們才能把問題當成是法國的專有現象那樣來讨論。
事實上,它是歐洲範圍的,而不像人們所指出的那樣,是羅馬化世界所特有的現象。
許多地方都可以找到與法蘭克高盧的農業單位相類似的單位,而且往往還可以找到稱呼這些農業單位的相同的術語,意大利并不是唯一有這種情況的國家。
日耳曼國家就有類似情況,例如,德國的hufe,英國的hide,丹麥的boot,這些當地的詞在譯成拉丁語時經常被譯作mansus,它們同時是稅收單位(從國家角度看是領主)和經營單位,反映了與我們的&ldquo份地&rdquo最确實的親屬關系。
通過外來詞解釋這些類似性,誰敢冒險呢?我們不可以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