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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份地和家庭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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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蠻族的國王們在羅馬稅局裡掌管了土地冊劃分的制度,并把它擴大使用,蠻橫地推廣到大量土地上,以至于人們竟會不知道它嗎?我們所知的關于這些君主制度統治上的一切弱點都在推翻着這一假設。

    我們是否認為,manse-hufe這些詞是日耳曼人通過野蠻的入侵,專門強加給羅馬帝國農村的呢?盡管我們不了解&ldquo份地&rdquo是羅馬caput的繼續,但我們認為,蠻族的入侵是征服行為,不是移民行為,很少有例外的,我們對此不能作空想。

    因此,份地應是比政府措施更深刻的事情,也是比國家曆史更古老的事情。

    羅馬或法蘭克的稅則,領主制度都使用它,并對其曆史産生強烈的影響。

    它的起源在别處。

    要揭開這些謎,我們隻能再一次回到農田的現實中去,回到農業文明的千年類型中去。

     但是,有必要從這些專門術語的不同意見中擺脫出來,大部分日常語言,尤其是中世紀詞彙不穩定的特點,使那些不高明的曆史學家大傷腦筋。

    領主有經營的土地,不同于佃農的經營,那就是他們的領地。

    加洛林王朝的國家宣布大地主的捐稅時,并不局限于從屬于其的租地,還對其保留地征稅。

    雖然,這些保留地面積極為不等,但國家出于純粹的想象,很自然地認為它們有同樣的價值。

    這樣,領主很不确定的莊園開始成為稅收單位。

    那麼,粗粗地看起來,法蘭克時代的份地如果不是充作稅制基礎的農業經營單位,又是什麼東西?在保留領地不納稅的英國,人們從未稱領地為&ldquohide&rdquo。

    相反,在一些法蘭克王國統治下的地區,它被稱作mansus或hufe。

    為區别于奴隸或自由民的份地,人們習慣于(大約在11世紀,這些習慣很快消失)稱呼它為領主份地。

    但真正的份地不在那兒。

    對于佃農和小自由農民來說,鄉村的基本單位(房子、土地、部分在集體權利中),大緻上是穩定的,都在一個适當的數量範圍之中。

    例如,當人們說某人擁有一塊整份地,或一塊半份地,或一塊1/4份地時,他在集團中的地位,在當時人看來,顯然是十分清楚的。

     然而具體地來看,這種份地在土地制度上呈現了十分不同的面貌。

     在土地分成小塊和居住密集的地區,尤其是長型敞地地區,份地幾乎從來不隻是有一個持有者。

    建築物與其它東西集合在同一村子裡。

    小塊土地十分分散,成長條狀,與其它份地持有者的土地排在同一個田區裡。

    然而,這些純粹杜撰的單位中的每一個都是固定的。

    因此,如果它們之間大小不等的話,那麼,至少也在可以比較的數量級之中。

    土地的研究使我們看到,土地占領的各發展階段好像都遵循着某種多多少少粗略的整體計劃。

    它是被首領、領主強迫的,相反,還是由集體自由決定的?這是史前社會的秘密。

    總之,村子和田地是一個大集體的光輝業績,這個大集體可能是一個部族或一個氏族,當然,這隻是推測而已。

    份地是村子建立時就有或以後才有的授予較小集體的部分。

    這個以份地為其外殼的較小集體是什麼?很可能是與氏族相區别的家庭。

    在這種意義上,它隻包括能追溯到共同祖先的幾代,但還隻是一個家長制的家庭,它相當大,包括一些旁系親屬。

    在英國,hide這個詞有一個拉丁字的同義詞terrauniusfamiliae,即&ldquo家庭聯合土地&rdquo,可能就是由古日耳曼詞&ldquo家庭&rdquo演變來的。

     那些分為小塊的土地是很不相等的,有時由于我們尚不清楚的環境條件,它們适合于進行同類經營,但遠不是整個教會轄區都能統一。

    如果有其中一個首領的話,他無疑就會獲得許多土地。

    在社會的另一端,則是各式各樣的土地持有者,他們與那些首屈一指的大家庭相比,處在劣等條件下。

    他們之中的某些人來得比較晚,因而,比起擁有全部權利的居民,他們隻能獲得較少的利益。

    這就是佃農。

    如果人們通過意大利的事實證明上述情況,那麼,Accolae就是在集體寬容下小墾荒者較晚從共同體獲得的一小部分土地。

     正是這樣的古老習慣,使國家很容易地找到編制土地冊的基礎。

    随着控制權擴展到全村,領主同樣利用它達到了其目的。

    當他們把自己控制的領地分成小塊時,就為掠奪來的奴隸找到了真正的份地。

    奴隸份地遠遠不如自由人份地多,但很有可能是按照自由租地的方式建立起來的。

    同樣,由大膽的領主在土地上建立的新定居,仍然以古老的式樣為準的。

     從目前的資料和研究狀況看,我們幾乎不可能精确地想象出不規則形敞地地區的份地的狀況。

    至多,我們按照一些迹象可以假設它有時(卻不是永遠)屬于一個持有者。

    [8]相反,在大多數圈地地區,情況是清楚的,與長形敞地地區的差異是極為明顯的。

     這裡,所謂份地,就是人類小集體的農業經營體,很可能以家族為單位的。

    但它不再是在大塊土地中由分散的大塊土地組成的純法律實體。

    對這些小塊土地還要增加集體權利中分攤額的補貼。

    這種經營作為一個整體,是自給自足的。

    原始資料充分證明這類份地的地區竟會不同于長形地地區,份地的四鄰都有别的地接壤,這證明份地是成整塊的。

    在保持這種曆史演變的利穆贊,加洛林時代的份地在以後總是産生出小村莊。

    自中世紀前期起,它們一直有着自己的名字,有時甚至保持到如今。

    公元626年6月20日的分配所提到的韋爾迪納和羅德沙的兩個份地,今天已成為克勒茲一個小鎮的兩個小村落。

    [9]在這些土地貧瘠和農耕落後的地區,作為基本單位的家庭是不會混雜在其它集團裡的,而是另外定居的(見圖17)。

     *** 分成小塊或連成一片的兩種份地間的對比,反映了它們之間的兩種不同命運。

     自中世紀起,除了圈地地區之外,份地已完全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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