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quo這一觀念差不多已喪失盡過去的崇高地位,最近因電影或廣播的影響,書籍甚至在多數人的眼中都行将失去魅力,我們倒不必引以為悲的,我們不必憂慮書籍也許會有連根被鏟除的一日。
反而,愈是随着娛樂上的需要或民衆教化上的需要,有了其他的發明物足以滿足時,書籍必能回複它的價值與權威。
為什麼呢?因為文字與書籍有着不朽的作用,雖是極端幼稚的,醉心于進步的人們,也會很快地不容他們不知道。
借語言的表現,借文字以傳達是項表現,不僅是輔助手段,而是人類保有曆史和自己的持續意識之唯一方法,這點是要更明确了。
今日,廣播或電影等新的競争對手的發明,尚不能從印刷成的書中,奪去那些雖說在作用上被奪去亦不足惜的部分。
例如雖無文學的價值,但富于場面、情景、緊張和刺激的娛樂小說,為什麼不為了節省許多人的許多時間與視力,而借用電影那種情景的連續,或借廣播,或于将來由兩者結合來取代呢,這是不易理解的一件事。
但表面上好像未見諸實行的分業,很早以前便在工作場的秘密領域裡,部分地在實行了。
近日我們常聽到某種&ldquo作家&rdquo,從書本或劇場脫離,轉向了電影。
在這裡,必然的,而且所希望的分離,已在進行。
因為從事&ldquo創作&rdquo和充當電影的角色同一,不,甚至兩者之間有着許多共通點,都是錯誤的說法。
我在這裡并不是贊美&ldquo作家&rdquo,主張電影演員比起他們來遠為不及。
這就誤會我的意思了。
但借語言或文字為手段來從事描寫或表達故事的人,對于同一事件,如由攝影的人們來表達,便有着根本上的差異。
若謂言辭的作家是可憐的工人,電影制片家則堪稱天才,那是另一回事。
但大衆尚未覺知,經過一段長時間之後才能發現的,便是用以達成藝術上的目的方法,有着原則性的區别;這在從事創作的人們本身,是早有決定的。
這個區别施行之後,一定仍有無聊的小說或粗制濫造的電影出現吧。
那些東西的作者,有的隻具粗淺的才能,就像沒有專門能力的領域中的掠奪者一般。
但這種區别,能使觀念明确,對于減輕文學和現在的競争對手雙方的負擔,是大有貢獻的。
這樣一來,電影傷害文學的程度,就不至于如攝影之損傷繪畫那麼顯著了。
言歸正傳。
我曾說書籍的魅力,今日在&ldquo表面上&rdquo已經喪失,今日&ldquo表面上&rdquo文盲已經很少了。
為什麼&ldquo表面上&rdquo會有這種現象呢?那些很早很早的古舊魅力是否仍舊存在?神聖的書籍、惡魔的書籍、魔術的書籍,是否仍可見到?&ldquo書籍的魔力&rdquo等類觀念,是不是完全成了過去的陳迹或成為童話了呢?
一點不錯。
精神的法則也同自然的法則一樣,是不變的;而且同樣地是不能廢止的。
能夠廢除僧侶階級或占星家的集團,也能夠廢止他們的特權。
能把過去屬于少數人的秘藏或寶物的知識與文學,讓許多人得以親近,不僅如此,且能進而強迫許多人務必知道那些寶藏。
事實上,馬丁路德翻譯了《聖經》,戈丁堡133發明了活字印刷術以來,精神的世界裡并無任何的變動。
魔術仍舊存在,精神依然處于少數的僧侶階級的傳統之下,成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