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讨論過的大的團體行為,依然是個體行為。這是一個單獨展現給每一個個人的世界,從這裡個人必然要創造獨自的生活。被濃縮在簡短篇幅中的有關任何文明的叙述,都必定要求助于群體标準,去描述那種作為文化動機例證的個體行為。隻有當人們把這種必然性解釋成個人被淹沒在洶洶人海中的時候,這種情形的要求才會使人誤入歧途。 在社會作用與個人作用之間并沒有天然的對抗。19世紀的二元論所造成的最令人誤解的錯誤觀念之一是,社會所失個人所得,個人所失社會所得。自由的哲學、自由放任主義的政治信條、改朝換代的革命,都建立在這種二元論之上。人類學理論中關于文化模式與個人重要性之間的争論,隻不過是從這種社會本質的基本概念蕩起的小小漣漪。 實際上,社會和個體并不是對立的。個人的文化背景給他提供了謀生的原料,原料是貧乏的,個人就要受苦;原料是豐富的,個人就有
《文化模式》 美國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1887~1948)著。出版于1932年。作者在本書中把個體心理學的概念,運用于團體分析之中,把文化設想為一個綜合的整體來研究。作者認為,人類的文化是人格的無限擴展。各種文化,偉大的或渺小的,原始的或現代的,都是人類潛能這個巨大弧圈上的某些特征,因此,各種文化是無法比較和進行價值判斷的。作者着重對3種文化類型進行了研究。第一種是新墨西哥州的祖尼印第安人